法规财办会[2021]3号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我们起草了《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林一帆 魏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46 010-61965145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


  1.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附件1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协作等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


  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


  事务所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会计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资产类会计科目。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垫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代客户支付的过户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复制费等各项垫付款项。事务所在垫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代客户垫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向客户收回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负债类会计科目。


  1.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办案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之外的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办案款”科目;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办案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公益法律服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增设“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明细科目,核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律师(以下简称合伙(或个人)律师)为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事务所在确认合伙(或个人)律师的上述报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科目;事务所在实际向合伙(或个人)律师支付上述报酬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将“应付利润”科目调整为“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核算事务所向合伙(或个人)律师分配的利润。事务所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分配给合伙(或个人)律师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事务所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合伙(或个人)律师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事务所向合伙(或个人)律师实际支付利润时,借记“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之间或事务所与其他专业单位进行业务协作时,发生的各项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业务协作方进行业务协作而需向其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业务协作款时,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总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业务协作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按应确认为收入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事务所在实际支付业务协作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专项监管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客户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各类存放于专用账户的款项。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专项监管款”科目;事务所在返还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暂收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代客户暂收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赔款、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支付给客户的款项等各类暂收款项。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客户暂收款”科目;事务所在返还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增设“2801执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事务所在提取执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执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执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在依法赔偿时,借记“执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按照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三)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


  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增设“事业发展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事务所在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取消“盈余公积”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明细科目。


  (四)损益类会计科目。


  1.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获得的经费支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发生的成本。


  2.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执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生的执业责任保险费。事务所在确认执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执业责任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取消“所得税费用”科目。事务所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合伙(或个人)律师个人所得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进行核算。


  三、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事务所的财务报表项目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格式进行设置,并作如下调整:


  (一)资产负债表。


  1.将“应付利润”项目调整为“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项目,反映事务所尚未向合伙(或个人)律师支付的利润。


  2.在“非流动负债”中“长期应付款”项目之后增设“执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


  (二)利润表。


  1.将“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取消“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项目下的所有其中项。


  3.取消“减:所得税费用”、“四、净利润”项目。


  (三)附注。


  1.对于在附注中披露的利润分配表,将“一、净利润”项目调整为“一、利润总额”项目;取消“二、可供分配的利润”项目下的所有项目,并依次增设“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其他转出”项目;将“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项目调整为“三、可供合伙(或个人)律师分配的利润”项目,将“减:应付利润”项目调整为“减: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项目。


  2.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分所费用、分所利润、分所资产总额和分所负债总额等信息。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应当参照本规定对相关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2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有关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曾于2001 年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 号),其中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执行。随着律师事务所的不断发展,有必要结合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对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专门统一规范,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律师事务所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协作、提取执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等方面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有必要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以满足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需要;二是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要求并统一规范,以促进律师事务所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为有关部门提供基础会计信息,支持行业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 年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促进律师事务所加强会计核算、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我们研究起草了《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一是开展课题研究。为深入分析研究律师事务所在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司通过部省共建课题委托有关研究机构进行专题研究,为本《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是调研起草讨论稿。通过与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律师行业代表座谈会、听取律师行业代表意见等方式,充分了解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和会计处理需求,在此基础上起草讨论稿。


  三是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前期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书面征求部分行业专家的意见,同时,注重加强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体现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工作特点,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并对律师事务所应执行的会计标准作出总体要求。


  二是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针对律师事务所的公益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协作、代客户支付款项、代客户保管款项、提取执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等相关具有行业特点的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应当增设或调整的会计科目,并说明有关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三是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附注中的利润分配表等应当增加或调整的报表项目,并对分所信息披露提出要求。


  四是附则,明确本会计处理规定的施行时间,并规定已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本会计处理规定对相关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下列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1.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相关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2.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3.您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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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9
文号:财办会[20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法规[2021]240号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现就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重要性。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2019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广泛征集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大力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严肃查处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大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制度规则更加明晰,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但应当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相比,与广大市场主体期盼相比,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薄弱环节。各地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加重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设立审核备案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市县还比较突出;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重事前审批核准备案、轻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够。为巩固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迫切要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久久为功,持续发力,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各地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地方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要建立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机制,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三、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的统筹规划,并强化对市县招标投标制度环境的监督指导。要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高度,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地市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区县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省、市两级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2021年11月底前,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并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明确交易服务机构需支持配合的事项和履职方式,实现交易服务与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2021年6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相关制度建设,11月底前完成首批次随机抽查。


  五、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要结合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2021年11月底前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要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以清单方式列明投诉处理职责分工,避免重复受理或相互推诿;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快落实工业、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完善监管措施。鼓励探索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特定部门兜底受理投诉机制,防止在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领域出现部门相互推诿。


  六、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国家层面将加快开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围绕市场隐性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常态化的线索征集,作为异议、投诉之外的社会监督渠道,为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指引。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线索征集平台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不定期发布和更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警示违法行为。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征集机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通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


  七、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健全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为不同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分工负责,形成部门合力。要向下层层传导压力,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建立约谈、发函、通报机制,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现地方突出违法问题或工作不落实问题,将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区、市)委员会办公室,典型问题向社会公开曝光;结合全国营商环境评价,定期对各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开展评估。


  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作出的整体部署、各专项部署、阶段性进展和成果,创新性做法和成效、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抄送、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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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0
文号:发改法规[2021]2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19]5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缴费比例。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截至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省本级、甘南、陇南、定西、临夏、平凉、天水、白银和甘肃矿区9个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兰州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庆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和嘉峪关6个统筹地区暂缓降低费率,基金缺口由省级调剂逐步解决。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全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全省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9年保持不变,待过渡措施公布后全省统一实施,以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五、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措施,各市州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六统一”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推进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确保2020年6月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六、积极争取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金补助


  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积极主动争取中央调剂金补助给予我省更多倾斜。认真落实好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七、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在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已全面完成的基础上,继续稳定征缴方式,规范征缴流程,优化征缴服务。省级人社、税务、财政、医保等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市州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市县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九、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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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甘政办发[2019]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税发[201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全面落地,现将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统筹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省委省政府将推行“不来即享”政策兑现机制列为2019年重点工作,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抓好省局关于深化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工作部署,将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改革协同推进,最大程度地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应,拆除“隐形门槛”,使人民群众获得更多实打实的改革红利。


  二、精简办税资料,做好实现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基础工作


  (一)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事项办税资料。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公告》确定的“不来即享”税收优惠事项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享受减免税政策依据等信息,不再查验或者要求纳税人报送其他附列资料,并通过办税、宣传、辅导和培训等方式告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公告》规定,自行归集和保存原办理优惠事项所需附列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二)持续优化和提升电子税务局性能。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和纳税服务处要加快完成减免税种、减免税政策依据与减免性质代码、优惠事项代码、减免方式代码、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校验匹配规则的配置,实现税收优惠备案登记信息计算机自动校验,直接写入核心征管系统功能,使纳税人办理优惠事项和自行申报无缝对接。同时纳税服务部门要按照《公告》和本通知附件《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留存备查资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及时向纳税人推送留存备查资料和事项承诺书,在纳税人实名办税和真实承诺的基础上,受理“不来即享”税收优惠事项。由于国家税收政策适时变化调整相关内容的,省局不再另行发文,由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相关处室业务需求动态调整。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各业务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在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优化升级完成之前或发生技术故障时,仍应按现行处理模式,安排人员继续做好纳税人减免税信息备案登记补充完善和人工操作,确保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事项无停滞无障碍。


  (三)加强和完善办税服务有关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省局《公告》,尽快熟悉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办理流程。加强办税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税,做好操作应用辅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作操作指引和视频。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事项办税资料报送后,办税服务厅要严格执行实名办税制度,按照本通知附件《目录》及相关文件规定,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各单位要用好税务网站、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增强的扩大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知晓度和影响力。


  (四)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要紧紧依靠大数据分析、风险应对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增值税税控系统、“双随即、一公开”和税收日常检查管理等手段,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管理。要紧盯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以后的税收数据总体变化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高度关注免税项目发票开具规模、申报减免税额规模变化,做好税收数据分析、捕捉和发现税收风险点,及时推送风险核查任务。对发现不符合享受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和基准制度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放的开”“管的好”“服的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将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统筹部署,加强对网上业务处理工作领导,特别在推行初期,既要注重办税服务厅管理,也要注重网上办税管理。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网上咨询有人答、网上业务有人办、网上困难有人解。


  (二)狠抓督办落实。省局已将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列为2019年督办重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事项报送资料工作要求,确保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服务措施落地生根。加强对变相设立“门槛”、额外随意通知纳税人另行报送资料等不当行为的查处,注重对税收优惠事项实地核查后续管理工作督查督办,切实防范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导致企业经营活动受阻和停摆的现象发生。


  (三)做好跟踪反馈。各地要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推行过程中的意见收集和整理,开展政策措施效应分析评估,查找不足,并积极探索实践继续完善和丰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内涵,持续推进我省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反馈。


  附件:《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留存备查资料目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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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8
文号:甘税发[2019]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办税流程,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纳税人应享尽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甘肃省税务系统推行和深化税收优惠事项“不来即享”办理流程明确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是指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依托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实现税收优惠事项办理“自行申报、网上处理、先行享受、后续监管”,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即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机制和流程。


  二、采用“不来即享”方式办理税收优惠的范围,包括直接申报、备案登记、核准办理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事项,对即征即退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免税项目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二手房交易等税务机关事后难以监管的事项暂不提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服务。


  三、取消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业务范围事项事前报送相关附列资料,改为纳税人留底备查,由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依职权实地查验或者获取。


  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办理流程为:


  (一)“不来即享”税收优惠申报办理流程


  第一步,纳税人办税人员或委托经办人(以下简称“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认证。


  第二步,在申报期限内,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按税种分别选择纳税申报表点击进入。


  第三步,完整填写所属期限纳税申报表,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填入“减免税额”等对应栏次,生成应纳税额。


  第四步,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校验反馈申报受理结果。


  第五步,纳税人按电子税务局告知事项,自行归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申报办理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应自申报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0年。


  (二)“不来即享”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


  第一步,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认证。


  第二步,通过“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模块进入。


  第三步,选择减免税种、减免政策依据、减免项目、减免税期限等信息,阅读并同意遵守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的留存备查事项告知说明。


  第四步,由经办人代表纳税人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并签字确认。


  第五步,提交备案登记信息,税务机关后台进行逻辑校验,写入核心征管系统,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手机短信反馈信息备案登记结果。


  第六步,在相关业务发生时,按期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准确计算填写减免税额和应纳税额,自行享受优惠。


  第七步,纳税人按电子税务局告知事项,自行归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留存备案办理优惠事项的相关资料的期限,应自提交备案登记表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0年;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申报办理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不来即享”税收优惠核准办理流程


  第一步,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认证。


  第二步,通过“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模块进入。


  第三步,选择减免税种、减免政策依据、减免项目、减免税期限等信息,阅读并同意遵守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的留存备查事项告知说明。


  第四步,经办人代表纳税人做出对登记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并予以签字确认。


  第五步,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后台进行逻辑校验,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短信反馈申请是否受理。


  第六步,纳税人按照电子税务局告知事项,自行归集留存相关材料。


  第七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上门时提交留存相关材料,并由税务人员带回税务机关归档。


  第八步,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减免税决定,录入电子税务局或核心征管系统,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手机短信反馈结果。


  第九步,纳税人根据减免税决定,填写相关申报表,享受税收减免税额。


  作出减免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征管档案期限规定,完整保存优惠事项有关资料。


  五、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行判断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填报并上传享受优惠的税种、政策依据和优惠期限等信息,在申报纳税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不再报送(提交)其他办税资料。同时,按照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告知的内容和期限,归集和留存能够证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监管中调取和查验。


  六、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时不能全面完整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资料与实际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税收优惠事项时,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附列资料,不再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纳税人实名办税和真实承诺的基础上,按照纳税人填报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据、税种和期限,补充和完善减免税登记信息,受理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和申请。


  八、甘肃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业务范围,并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发布。


  九、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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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的决策部署,推进甘肃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四条规定: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一)计算公式为: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或8%)


  退税办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手续费费率(2%)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办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二)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6号令)附件中公布取消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退税商店不再提交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进行备案,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内部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报送省税务局主管部门,由省税务局与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公告并颁发统一的离境退税商店标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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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人社通[2019]167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计算公式为:1390元×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6。上述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资金使用、审核认定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2.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3.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计算企业裁员率时,各地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


  (三)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2018年度企业生产经营亏损;


  2.2018年企业有未执行完的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或者2019年企业有新签订的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


  3.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


  各统筹地区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及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审核认定。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参照原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程序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各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工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或联审机制并组织实施。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五)资金使用。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可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18]180号)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二、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http://zscx.osta.org.cn/)查询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由各地按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


  三、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


  各地要贯彻落实《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292号)文件精神,按照规定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困难,采取超常规举措,切实落实各项倾斜性政策。


  四、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地要继续落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87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及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方针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应对市场环境影响,防范失业风险,稳定就业岗位,实现保稳定、促就业、稳增长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严格审核的原则,精心组织,加力增效,各司其责,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二)优化经办流程。各地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畅通令、安全办”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19]56号)要求,尽快实现网上办理,加快释放政策红利,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审核稳岗返还时,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只要在年度内申报,经办机构都要及时受理;要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各地可结合基金结余情况,研究欠费企业补缴后享受稳岗返还的办法,使更多企业受益。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及时跟踪了解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特别是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政策效果。结合基金结余情况,加大精准扶持力度,突出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企业的政策支持。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核准“僵尸企业”及严重失信企业,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和进厂房进工地进矿区等专项活动,主动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努力做到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和职工“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四)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规范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廉政风险。各地要制定审核工作规程,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涉及资金金额较大的,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定。


  各地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按月上报统筹地区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情况统计表和基金结余情况,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社厅、财政厅。


  附表:统筹地区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情况统计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4月23日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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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3
文号:甘人社通[2019]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人社通[2018]46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用工成本,积极防范失业风险,现就深化失业保险“放管服”改革,助推企业脱困发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失业保险“放管服”改革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八个着力”,按照“聚焦政府效能、聚焦营商环境、聚焦重点工作、聚焦服务群众”的要求,深入推进“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现审批“最多跑一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释放企业市场活力,打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转变作风,在思想认识上实现“与我无关”向“与我有关”深刻转变,在工作摆布上从“被动参与”向“主动靠前”切实转变,在努力方向上从“落实政策”向“创新政策”积极转变,在功能定位上从“保障生活”向“稳定就业”重心转变,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失业保险各项惠企惠民政策抓细抓实、落实落地。


  二、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惠企惠民措施


  1、在实施稳岗补贴“护航行动”期间,对2013年以前失业保险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各市州可对企业欠费情况进行核算,在企业经营困难期间,暂不对其历史欠费进行清欠,只要满足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低于4%即可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2、企业在被审计等部门进行审计检查期间,因故错过稳岗补贴申领期的,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180号)相关规定,在审计检查结束或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可在2018年底前提交补报申请,享受相应年度的稳岗补贴。


  3、各市州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和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充分运用制度优势,优化政策措施,加大实施力度,深入开展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全面落实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失业保险支持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倾斜政策。


  三、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政策落实保障机制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确保失业保险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的实际成效。


  (二)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效能。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宣传引导,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层层靠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对企业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流程、时限、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要一次性告知。坚决破除影响企业发展环境的思想观念桎梏、体制机制障碍和工作作风积弊,切实做到服务前移、便民利企,努力创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企业获得感最强的优良环境。


  (三)规范工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涉企行政监督检查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者无规定程序要求,不得影响、阻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增设前置条件和提高门槛,坚持从宽从简原则,在审核材料上,能减则减;在补贴标准上,能高则高;在适用范围上,能宽则宽;在资金使用上,应发尽发。全面梳理“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理流程,明确提交材料的名称、格式、份数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准确清晰全面的办事指南。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平台系统开展预约查询、审核、认证等服务,通过提供多样化、创新性的便民服务,进一步压缩办理期限,不断提高办事效率。重点清理和减少证明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信息化比对核验的一律取消,证明材料非办事必要条件或重复提供的一律取消。


  (四)加强工作调度,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经验总结,充分挖掘辖区内深化失业保险“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做法,及时予以交流,推动失业保险工作深入开展。定期向省厅失业保险处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经验做法、政策创新等情况,以便宣传推广。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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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1
文号:甘人社通[2018]4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税务系统“项目管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富民兴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决策和要求,提振在甘投资者信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全省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个性精准的管家式纳税服务(以下简称“项目管家”),让在甘投资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项目管家”纳税服务范围


  “项目管家”纳税服务主要是对应我省各级政府列示重点项目,由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指定专人和团队,提供点对点、一对一、个性化的纳税服务,主动为列入清单的重点项目评估、决策、勘察、设计、施工、一直到竣工投入至正常生产经营全过程提供涉税政策支持、涉税辅导和涉税政务服务,助力重点项目转化为我省的经济引擎和新增长极。


  三、“项目管家”纳税服务内容


  (一)提供精准化税前宣传辅导服务


  1.分类政策宣传。编写重点项目新办纳税人办税指南,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发改委、招商等部门和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发放给重点项目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特点,编写《在甘落地重点项目纳税人税收政策汇编》,有针对性地开展“滴灌式”分类政策宣传辅导。


  2.精准政策推送。针对重点项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和涉税专题讲座,点对点讲政策,手把手讲操作,一对一解疑惑,让重点项目纳税人应享尽享、有知有感,确保政策宣传覆盖面达到100%。优化电子税务局政策推送功能,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策精准化推送和关键人群的程序性操作辅导。


  3.提供宣传辅导产品。结合重点项目纳税人税法宣传特点,省局根据相关政策、办税流程等内容,制作并下发动漫、视频、政策图解等宣传辅导产品,确保纳税人听得懂、看得明、记得牢。


  4.拓展宣传辅导渠道。在“两微一端”、电子税务局、网上纳税人学堂设置重点项目纳税人专栏,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重点项目纳税人专席,重点对相关税收政策和业务流程进行宣传辅导咨询,在办税服务厅设置重点项目咨询服务岗,重点开展对该类纳税人的咨询辅导。


  (二)提供便捷化税中办税服务


  5.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对新办重点项目纳税人提供登记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等相关事项套餐式办理。


  6.优化发票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1天办结,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普通发票按需供应;对发票票种核定变更、日常发票领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认证、代开增值税发票等业务即时办结;对重点项目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个工作日办结。


  7.优化申报缴款服务。优化网上申报功能,为重点项目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一表集成”、消费税“一键申报”服务,提供所有税种申报数据网上更正申报服务,提供在线申报辅导、数据校验、提示提醒和纳税人自查自检服务,提供税库银三方协议网上签署服务。


  8.优化涉税事项办理。对在甘重点项目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延期申报的核准、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等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20个工作日提速到5个工作日办结。


  9.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事项办税资料事前报送,实行“先享受、后评估”。由纳税人根据经营项目,自行判断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主申报减免税额,自行归集和留存相关减免税项目资料。


  (三)提供一体化税后权益维护服务


  10.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扩大“银税互动”受惠范围,提高“银税互动”重点项目纳税人受益户数比例和纯信用贷款比例,争取让更多企业享受“银税互动”的政策红利,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1.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建立重点项目纳税人诉求响应机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等渠道,广泛收集纳税人政策落实、执法规范、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法律救济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诉求,3个工作日内整理推送相关业务部门快速处理并反馈,及时响应合理诉求,形成闭环处理机制。


  12.提速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畅通税务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接收重点项目纳税人纳税服务投诉,服务态度类投诉处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提速到2个工作日、服务质效类和侵害权益类投诉处理由20个工作日提速到5个工作日,并于处理当日向投诉人反馈,确保此类投诉受理及时、处置得当、反馈迅速。


  13.改进税收执法方式。严格落实进户执法审批的规定,做到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将引导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全面自查自纠、自觉遵从税法、规避税收风险作为主方向。在组织自查和实施检查时,对尽职调查后仍不能确定的事项坚持诚信推定,采取包容审慎处理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对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等领域初创企业主动引导纳税遵从,推动新兴产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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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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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2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吸纳国内国际先进经验,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结合国内营商环境评价要求,以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收好税、服好务、执好法”为主线,以更大力度、更惠政策、更优服务助推广大纳税人特别是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努力打造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强调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统筹推进,注重整体谋划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放眼长远和着力当下相结合,探索创新和稳妥推进相结合,前瞻性地指引改革、科学性地解决问题,打造营商环境良好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找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薄弱环节,突出解决纳税人办事“堵点”“痛点”“难点”问题;认真倾听纳税人呼声,从纳税人角度推进改革、化解问题,坚持优化营商环境与提升征管效能相结合,努力谋划税收现代化改革发展新路径。


  坚持多边共治。以“互联网+”思维为引领,搭建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推动税收征管和服务创新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建成服务立体高效、数据高度集成、信用全面覆盖、社会协同共治的新局面。


  (三)行动目标


  1.总体目标


  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加大税制改革力度,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到2022年,全省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达到全国中上游水平,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体验更好、更加开放的法治化、便利化的税收营商环境。


  2.具体目标


  2018年底前,找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薄弱环节,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依托信息化手段压缩纳税时间,力争将纳税人年平均纳税时间达到全国先进地区水平。


  到2020年底,以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为驱动,实现办税流程持续简化,办税资料持续精简,纳税人年平均纳税时间比较2018年度压缩20%,纳税基本信息80%可共享,涉税事项90%一网通办,税收执法更加规范,税收营商环境明显优化。


  到2022年底,纳税人年平均纳税时间比较2020年压缩15%,纳税基本信息100%实现共享,主要涉税服务事项100%实现网上办理,数据实现跨系统、跨部门共享,税收执法持续规范,税收营商环境全面优化。


  二、行动任务


  (一)减少纳税次数,打造集约化营商环境


  1.落实简并税目税率相关政策


  (1)落实税务总局简并印花税税目税率相关政策。


  2.落实合并征缴税种相关政策


  (2)落实税务总局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相关政策,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


  (二)压缩纳税时间,打造便捷化营商环境


  3.落实简化申报纳税相关政策


  (3)落实税务总局简并资源税征期相关政策,将资源税按月申报调整为按季申报。


  (4)落实税务总局简化代扣代缴申报相关政策,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5)深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继续做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审核审批、无纸化退库等业务的试点工作。


  4.简化办税流程


  (6)落实税务总局取消最高开票限额、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行政审批。


  (7)优化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流程,推动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跨省共享。


  (8)升级“套餐式”服务,在为新办企业提供信息确认、户管注册、税种核定、资料发放、新办企业培训等事项的基础上,持续优化整合办税流程,探索推出更多“套餐式”服务事项,将发票限额票量变更、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简易处罚等发生频率高、业务较为复杂、上下游流程关联度高、需要跨系统操作的关联事项纳入套餐式服务。


  (9)推进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开放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接口,2018年底前在通信、银行等行业,以及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增值税、连锁经营的企业实现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实行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的行业和企业范围,鼓励有个性化需求(如集中或批量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发接入软件,符合信息安全规定的,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接入服务。


  (10)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2018年10月起,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如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1)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2018年10月起,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如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税务总局明确的情形之一的,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12)简化跨区域迁移流程。2018年底前,对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无欠税(罚款)、无结存发票记录等事项的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


  5.简化表证单书


  (13)落实税务总局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要求。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信息与公安系统电子化交互,简化车购税档案资料,实现无纸化管理。


  (14)落实税务总局扩大税(费)优惠备查范围相关要求,对各税种的备案类优惠事项、非税收入优惠事项以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事项,逐步改为附报资料备查、以申报代替备案。


  (15)落实税务总局简化出口企业退(免)税备案信息采集,不再向纳税人采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与工商登记重复的30个项目。


  (16)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涉税(费)证明相关要求;对全省税务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17)落实税务总局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相关要求。


  (18)落实税务总局推行“二手房”交易自然人纳税人应缴纳相关税种“免填单”服务相关要求。


  (19)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实现纳税人自主查询和打印纳税记录。


  (20)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逐步实现无纸化办税。


  (21)落实税务总局精简涉税资料报送相关要求,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2019年6月底前精简25%以上。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6.推进发票改革


  (22)积极推行首次申领发票1日办结,2018年10月底前,将符合税务总局2018年第29号公告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的时间再压缩至1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


  (23)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继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24)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5)按照税务总局要求除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


  7.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


  (26)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电子税务局的深度整合,提供功能更加全面、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系统,优化业务信息系统功能,提供预填或免填单服务,减少纳税人基础信息重复填写,让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2020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网上办理。推进“一网”办税,2022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100%实现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对接省级政务平台,实现公众和纳税人主要涉税业务100%“一网通办”。


  (27)推进“一门”办税,2018年12月底前,将不动产登记、车辆购置税征收等需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优先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对于市州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整体进驻,9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可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2019年12月底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应进必进,进驻后的办税服务厅可办理全部涉税事项。


  (28)推进“一次”办税,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推动实现“最多跑一次”省、市、县(区)、乡全覆盖。2018年12月底前,7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2019年12月底前8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


  (29)推进“一窗”办税,所有办税服务厅实现“一窗一人”办税模式,综合窗口可办理所有涉税事项。


  8.加强宣传咨询


  (30)及时发布税务总局税(费)制度分类指引,方便纳税人便捷查询所需税(费)制度,增强政策服务精准度。


  (31)根据税务总局统一编写的办事指南,细化发布我省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建立办事指南发布机制。


  (32)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咨询服务,深化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发布主要境外投资目的国税收指南。并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安排和要求,更新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


  (33)按照税务总局智能化、一体化税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宣传思路,实现纳税人个性化信息自主定制,智能精准推送,逐步形成自主定制到智能推送的个性化宣传辅导模式。


  (34)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按季度举办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实施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发布、政策解读、政策宣传三同步,在政策发布时,同步政策解读,同步政策宣传,根据工作实际制作纳税人学堂专题培训辅导课件。


  (35)规范纳税咨询,加强12366网上咨询与热线咨询相互融合,拓展12366受理渠道。利用税务总局智能咨询库,实现24小时咨询服务。统一办税服务厅、12366等不同渠道的咨询答复口径,实现纳税咨询规范统一。


  9.信息同步共享


  (36)推进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实名信息采集系统、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缴费系统等数据同步。


  (37)电子税务局和金税三期系统等多个税收管理系统数据同步。


  (38)2019年6月底前,实现清税结果数据互联共享。


  (39)利用全国统一的车船税税务直征数据库,实现与其他省直征车船税数据全国集中,供保险机构查验异地车辆缴纳车船税使用,将车船税全国数据库与保险部门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便利异地投保缴税。


  (40)加强与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推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按照《甘肃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整合房地产交易、办税、办证业务流程,推动实施跨部门业务联办。力争2018年底前实现房地产交易全业务、全过程一次取号排队、一次提交资料、一次进行初审、一次缴纳税费、一次完成受理。


  (41)与自然资源部门实现批地数据共享,实现耕地占用税网上缴税。耕地占用税网上缴税数据反馈至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纳税人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电子凭证。


  (42)与商务部门、海关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共享相关电子信息,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不再提供对应纸质资料。


  (43)探索推进房地产交易税收网上预审,减少窗口办税时间。


  (44)实现税务信息系统接入省级、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2020年12月底前纳税基本信息80%实现共享,2022年12月底前纳税基本信息100%实现共享。


  (45)建立税收与经济大数据研究平台,发挥税务部门优势,实时采集、定期分析、深入挖掘、系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居民收入等情况,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支持。


  (46)与公安机关实现自然人身份信息共享,确保社会保险费参保个人信息数据质量,为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简并办事流程打好基础。


  (三)减轻税费负担,打造低成本的营商环境


  10.完善税制体系


  (47)落实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政策。


  (48)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放宽个人免税权限制相关规定,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放弃免税权不受“36个月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限制”,仅对当次代开发票有效,不影响以后申请免税代开。


  (49)开展费源普查,摸清费源底数,精准测算费负水平,评价政策效果,谏言决策参考。


  11.健全业务规范


  (50)公布税务总局、省局基于互联网税务端涉企系统接口规范,供纳税人自行开发使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支持纳税人通过接口提交申报数据、申报表单和获取相关反馈信息。


  (51)丰富多元化缴税(费)方式,推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税,根据人民银行制发的第三方缴税业务规范,拓展并逐步推广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缴税。探索纳税人凭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在银行端办理税款缴纳和查询。


  (52)落实税务总局《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53)落实税务总局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管理规范。


  12.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


  (54)完善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功能,拓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渠道,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推动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缴纳社会保险费。


  (55)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要求,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为基础,构建以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为唯一入口、以统一信息管理系统为保障、税费数据关联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实现社会保险费精准征缴。


  13.推动涉税专业服务发展


  (56)落实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推进涉税专业服务实名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探索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发挥杠杆作用。


  (四)优化税后流程,打造高效能的营商环境


  14.完善退税管理


  (57)落实税务总局增值税退税相关制度,扩大增值税直接退税范围,为纳税人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税收制度环境。


  (58)优化多缴退税办理流程,推进多缴退税电子化,实现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网上办理。


  15.加强纳税信用管理


  (59)根据税务总局信用积分制度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动态监管方式,实现对纳税人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根据监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


  (60)拓展纳税信用查询渠道,提供公开便捷的纳税信用自助查询渠道,纳税人可实时查询自身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及纳税信用扣分明细。


  (61)继续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完善“银税互动”工作机制,拓展“银税互动”线上平台功能,争取将更多的合作银行纳入。扩大“银税互动”受惠范围,着力提高“银税互动”小微企业受益户数比例和纯信用贷款比例,争取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银税互动”的政策红利。


  16.实现网上更正申报


  (62)2018年10月底前,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数据可进行网上自主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2019年底前,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各税种申报数据可进行网上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


  (五)规范税收执法,打造公平化的营商环境


  17.强化执法公平


  (63)提供税收风险提醒服务,将网上税务局“低风险、较普遍、特征明显”的风险项目自动推送纳税人,实现税收风险“自动加工、自动推送”。


  (64)落实税务总局重大涉税事项辅导机制,针对涉及多个地域或多税种的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推行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纳税服务工作机制,依书面咨询申请为大企业协调处理重组中的疑难事项;针对大企业重大交易事项,提供专业辅导,提出税收建议,降低大企业重大事项涉税风险。


  (65)规范涉税事项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对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8.强化执法透明


  (66)全面落实《税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上线“三项制度”信息系统。


  (67)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权力和责任清单范本,制定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68)规范税务进户检查次数。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规范进户执法行为,加强案件过程管控,解决对纳税人多头重复检查的问题。


  19.加强后续监管


  (69)进一步推动纳税信用体系融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应用“互联网+监管”方式,推送纳税信用信息和税收违法“黑名单”至相关部门,强化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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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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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要求,为了做好甘肃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的推广工作,本着公平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电子普通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未备案的电子发票平台不得在我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三、已在甘肃省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及平台运营商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51发票平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诺诺发票平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百旺股份有限公司


  (四)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五)金蝶发票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六)盟度电子发票平台系统——北京盟度知汇科技有限公司


  (七)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票易通供应链协同平台——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九)大象慧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十)发票通电子发票服务云平台——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十一)瑞宏网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


  (十二)合力中税电票云平台系统——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举报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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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税函[2019]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财政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通知》(甘财税[201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8日



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通知


甘财税[2019]5号            2019-6-24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精神,现就甘肃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确保国家为企业降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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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甘税函[2019]3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税发[2019]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9日


  (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特制定以下26条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取消前置性审核事项,规范权力边界,转变办理方式,减少事项设定,精简办税手续,切实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一)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除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权力事项以外,全部实现自我判断、备案备查、自行享受。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审批手续,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审批。支持兰州城关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打造省内创新创业新高地。压缩行政审批时间,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B级和M级的纳税人,领用不超过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时办结,便利纳税人生产经营。


  (二)制定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探索制定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生物制药、软件企业、军民融合、智能制造、新材料生产、节能环保等行业涉税事项清单,厘清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履职纳税过程中的责任边界,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规范化,确保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为企业提供可预期稳定的纳税环境。规范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职责界限,在形成权力清单的同时,责任清单同步跟进,建立包容审慎的督察工作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形成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上下贯通、有机衔接、运转顺畅、透明高效的权责清单运行体系。


  (三)简化纳税人设立、迁移、清税证明办理手续。对设立市场主体信息实现一次采集、共同使用,纳税人在首次办税时不再要求报送与办理业务无关的办税信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收集涉税基础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企业登记数据质量和传输的通报、对账机制和信息交换管理办法,实现同步实时数据信息,实现登记数据、税收征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进一步优化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推进跨区域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简化市场主体在省内跨市、县迁移税务处理流程,对非因注销解散原因省内迁移,不再办理清税证明手续,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实现简易注销清税证明事项即时办结,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四)落实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改进纳税人各种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推行税收优惠备案网上办理,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通过数据共享取消或者简化备案手续,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探索取消税收优惠备案,在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生物制药、软件企业、军民融合、智能制造、新材料生产、节能环保等行业试行税收优惠“先享受、后核查”。


  (五)压缩纳税人报送资料清单。运用“互联网+”思维,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力争2019年底前,在2018年的基础上再减少四分之一。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取消其他报送资料的兜底性描述,清单之外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推动涉税资料电子化,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


  (六)推行新办市场主体“套餐式”服务。集中受理、一次办理涉税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发票领用等11个涉税事项,将多次填表、多个流程、多次跑路转化为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跑路。承诺在新办纳税人自首次办税之日起1个工作日能领用发票,确保新办纳税人开业办税无障碍。


  二、落实税收优惠,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深刻认识西部大开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等各项税收优惠对各自领域、特定行业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在各自领域、特定行业助力推动“双创”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进一步深入细致地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激励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七)转变落实税收优惠工作方式。对国家允许和鼓励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初期税收优惠规定较为原则或比较笼统政策不清晰不明确的,以政策价值为导向,结合省情,适当放宽执行标准统一口径,用足用活政策,支持发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上不“一刀切”式地以未留存相关资料等程序问题为由,就简单认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在能确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或取得的收入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实质要件的基础上,允许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地按照税收优惠种类提供个性化办税辅导,努力帮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获取税收政策“红包”。不提倡纳税人放弃享受税收优惠。


  (八)全面落实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继续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税收优惠;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和天使投资人给予税收优惠,通过税收政策落实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九)贯彻执行好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落实,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条件;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或一次扣除;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落实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力和动力;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


  (十)注重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配合科技主管部门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对自行开发的计算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给予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所得税扣除比例由2.5%增加到8%以及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推进企业经营战略和职工个人职业规划共同发展。


  (十一)全面落实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加强协定宣传解读,提高与协定国税收确定性,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税收协定规定,按照与协定国确定税收方案,全面履行征纳义务,避免双重征税。


  三、创新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创新创业营商环境


  坚持税收征管行为规范有效,树立诚信推定思维方式,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实施精准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推动税收征管方式转变,提升征管效能。


  (十二)坚持诚信推定的监管思维。对涉及税收优惠享受条件判断等纳税人权益的事项,经尽职调查以后仍不能确定的事项应诚信推定,承认纳税人主张暂时成立,不贸然做出不利于纳税人的处理决定。


  (十三)全面推行实名办税。推行实名办税制度,在省内实现跨区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互认,实现一次采信多次多处使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报送资料。利用办税大数据记录,试点开展办税人员信用评价和办税行为画像,推动信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十四)推进跨区域风险管理协作。主动适应“双创”市场主体发展需求,打通省内各市(州)、县(区)之间和省外税务机关之间的横向通道,建立税务系统内部追逃清单,加强异常发票、失控发票等风险信息交换,推进非正常户、D类信用纳税人、涉税骗税和虚开发票的信息共享,提升跨区域监控能力。


  (十五)加强风险应对扎口管理。建立进户执法工作任务清单,对进户执法的必要性进行详细说明,合并进户执法事项,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真正实现对市场主体无事不打扰、有事一次办。


  (十六)加强社会协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注重与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金融等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提高协税护税水平。推动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双创”示范基地直至全省形成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合作机制。


  四、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涉税服务,针对办税中的“堵点”“难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办税事项“一门”“一网”“一次”办。


  (十七)加强特色项目集成管理。优化“项目管家”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对应各级政府列示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指定专人和团队,提供点对点、一对一、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助力重点项目转化为我省的经济引擎和新增长极。发挥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公职律师“三师”队伍的作用,做好对当地特色“龙头”企业的纳税服务。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使12366热线、甘肃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厅三大服务平台优势互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十八)提供更为便利的申报纳税。利用信息技术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功能,探索要素申报。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提升网上办税系统功能,集成填写说明,推进网上申报功能智能化,打通纳税人网上申报“不会填、通不过”的最后关节,使网上办税体验更轻松、更简单。


  (十九)推行就近办、一门办、一网办。扩大办税“全程网上办”“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推进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办税服务与其他政务服务一门办、一厅办。设立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省内通办、同城通办窗口,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涉税服务。


  (二十)深入推进“银税互动”。继续加强银税合作力度,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共享内容,协调金融部门出台个税贷、企业税贷、退税贷等更细化、更具体的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将银税互动合作产品由面向企业拓宽到企业与自然人,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将“银税互动”打造成创新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品牌,推进政务信息共享的有效示范,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五、改进税收执法,营造公正公开健康的创新创业环境


  坚持法治思维方式,规范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注重法律教育引导作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十一)落实“首违不罚”裁量制度。对纳税人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办理纳税申报、首次应当开具而未开具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的违法行为,在纳税人限期改正以后,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二)引导纳税人执法遵从。对高新技术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企业、科技初创型企业,经风险识别判断未发现明显税收违法线索或者疑点的,一般不列为稽查对象。做好稽查建议书在工作中的引用,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推行“一案一建议”工作机制,从纳税人视角制作内容具体、便于纳税人操作的稽查建议书,注重发挥稽查的教育指引作用,提高税法遵从。


  (二十三)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推进税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探索税务行政争议和解机制,主动积极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降低征纳税双方诉讼成本。


  六、建立保障机制,推动支持“双创”工作措施落地生根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充分认识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动改革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统筹,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地。兰州、白银、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作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领头羊”税务机关要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抓落实;省局各处室要将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站在政治高度予以细化相关措施,加强对下工作指导。


  (二十五)注重经验积累。各地税务机关应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措施,注重对基层好的经验做法集成推广。兰州、白银、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等地税务局要在落实政策、优化服务,支持创新创业方面大胆探索,主动积极开展工作,集成和总结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做法,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


  (二十六)强化督查落实。充分利用内控制度体系、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内控内生化,防范税务人员执法风险、廉政风险。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做好舆情研判,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主动反馈相关部门,形成上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督查,将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列为督查督办项目,持续跟进,推动工作措施生根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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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9
文号:甘税发[2019]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税发[2019]146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是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居民“两险”征缴工作,进一步降低征缴成本,优化征缴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意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2019年7月25日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优化缴费服务,增强缴费人的获得感,实现社会保险资金安全、增长均衡,推动甘肃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和民生福祉的全面改善。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强化征缴工作保障,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完成征缴工作任务。


  分工协作。厘清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作,构建权责明晰、流程规范的征缴体系,实现同心、同向、同力、同行的协同共治格局。


  平稳有序。坚持稳字当头、统筹谋划、分级组织、稳步实施。树立底线思维,切实防范风险,确保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居民“两险”征收工作有序衔接有效运行。


  征管高效。充分发挥各部门工作优势,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社区、村社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参保登记和征缴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提高社区、村社征缴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服务便民。坚持以缴费人为中心,持续深化缴费便利化改革,不断拓宽缴费渠道,简并缴费资料,统一缴费服务标准,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缴费服务。


  (三)主要目标


  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基层参与、双限报解、强化考核”的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税务、财政、人社、医保、人民银行等部门通力协作,平稳有序开展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


  二、稳妥有序做好征缴工作


  (一)扎实开展征缴工作


  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平稳有序做好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保持城乡居民“两险”征收缴费方式不变,采取税务部门负责,乡镇政府组织,街道、社区、村社、银行代收等方式征收。参保登记由社保、医保部门办理。代缴资金、补贴资金按原有资金归集模式由社保、医保部门会同资金拨付部门办理。历年补缴等特殊业务,由社保、医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按照核定数进行征缴。缴费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费款,由税务部门按照居民申报选择的缴纳档次标准全额征收。税务、社保、医保部门要做好数据交换传递。税务、财政、人社、医保、人行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文件要求做好城乡居民两险入库、核算、记账、退付及对账等工作。


  (二)切实做好征缴保障


  各级政府牵头建立税务、人社、医保、财政、人行、民政、卫健、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由分管领导挂帅统筹协调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税务、财政、人社、医保、人行等部门要在政策制定、信息共享、业务衔接、征缴核算、特殊缴费等方面加强配合,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做好业务保障和技术支撑,强化信息系统保障能力,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三、职责分工


  (一)税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居民“两险”征收管理制度;做好城乡居民“两险”的申报受理、费款征收、社保费会统核算、税库银对账等工作;将征缴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参与城乡居民“两险”预算制定、征收政策制定和调整;配合开展城乡居民“两险”扩面参保工作;商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确定国库经收处业务办理具体事宜。


  (二)人社、医疗保障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城乡居民“两险”征缴政策;办理城乡居民“两险”登记,负责缴费人政策性补缴费额核定,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核算;做好缴费人权益记录;负责退费业务的办理;负责社保基金会统核算;负责城乡居民“两险”扩面参保。


  (三)财政部门职责。对账户资金划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城乡居民“两险”资金及时汇总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提交的退费用款计划,将退费金额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基金支出户。


  (四)人行部门职责。负责城乡居民“两险”业务接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在系统中做好城乡居民“两险”预算科目和级次的维护;指导国库经收处开设待报解账户,监督待报解账户资金运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退费业务,做好税库银对账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


  (二)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目的、意义、保障作用、缴费标准、缴费流程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


  (三)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推动城乡居民“两险”征缴进程中,要结合各自实际,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既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各地工作实际,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做到规范有序,大胆创新,强力推进。


  (四)强化考核,严肃问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上级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执行到位,落实到位。要不断创新监督模式,依纪依规严肃问责,确保城乡居民“两险”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保障有力,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利益,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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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5
文号:甘税发[2019]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19]7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目标为导向,市场供应与政府保障互为补充,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好住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形成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


  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


  (一)管好用好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退役军人、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企业自建公租房在满足本企业职工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建设一定规模的公租房,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并纳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管理。可提取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用于弥补公租房建设资金不足。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征信机制、审核机制、退出机制,实现精准保障。


  (二)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各地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应改尽改”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积极稳妥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支持政府、住房协会或其他社会非盈利机构发展共有产权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中推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要优化规划布局、设施配套和户型设计,抓好工程质量,选址应在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就业集中的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四)全面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人才安居政策体系,支持通过货币补贴、租购人才住房、免租入住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各类人才的住房问题。探索建立人才住房先租后购、以租抵购制度,进一步实化高层次人才安居措施。支持建设人才住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住房筹建。建设人才公寓、专家公寓等人才住房,可统筹考虑解决无房职工住房。


  (五)支持医养结合养老地产发展。引进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宜租则租、宜售则售”的思路,打造“国际标准CCRC(持续照料退休社区)、宜老住宅、康复医院、高端酒店”四位一体的新型养生养老综合体,让有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退休一站式养老。探索制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优惠政策,所在地政府依据建设规模(含改扩建)、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标,可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按照床位数、收养人数及服务对象的类别、入住率、管理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指标,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三、健全住房配套政策,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


  (六)引导住房合理需求。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围绕住房供应体系建设,实施满足居住、抑制投机、防止供需错配、引导社会预期的组合政策,规范住房市场管理。立足住房基本保障,提倡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的新理念,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政策。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应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八)保护租赁相关方合法权益。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合同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稳定租赁关系。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住房租赁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落实国家对个人住房租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化。完善货币化保障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等情况,定期动态调整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增强保障对象的租金支付能力。


  (十一)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四、培育住房租赁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住房租赁产业


  (十二)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坚持市场化运作,不断提升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国内知名品牌长租公寓等专业租赁企业入驻。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多渠道筹集房源。房地产企业可自行经营自持的租赁住房,以及转化、改建的租赁房源,也可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十三)大力发展代理经租业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对外出租经营。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购买的商品住房,可长期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实行规模化出租经营。对于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的,允许改造后出租。应通过合作筹集房源、搭建供需平台、提供公共事业费收缴便利等多种方式,扶持正规代理经租机构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支持相关国有企业采取新建租赁住房、收储改造社会闲置存量住房、规范改建闲置商业用房、运营开发企业配建的租赁住房等多种途径,增加市场供给。


  (十四)规范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行为。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住房租赁居间服务。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经纪服务质量,实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十五)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住房租赁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只租不售的商品住房。鼓励各地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十六)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十七)强化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租赁住房的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全周期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债券。


  五、强化管理,推动住房租赁与销售协调发展


  (十八)建立住房租赁平台,提供线上线下同步服务。按照“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市州统一规范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业务系统、市场化住房租赁网络平台的链接。支持建设专业、规范、诚信的市场化住房租赁网络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的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评价等线上服务。设立住房租赁服务窗口,提供相关集中服务。


  (十九)加强住房租赁监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各级住建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共享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完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推进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强化住房租赁市场分析研判,加强住房租金监测,严厉查处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差别化调控政策,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城市主体责任,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将新建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医养结合养老地产等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各类住房建设规模,实施综合调控。完善和细化房地产市场统计指标,健全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评价和预警体系,实施及时准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防止市场恐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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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9
文号:甘政办发[2019]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发[2019]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全省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市场化、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拓展,能力显著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明显提升,实现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产学研用更加协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显著增强。兰州市城关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更加显著,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创新创业新高地。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价值链有机融合,融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依托“一带一路”建设,创新创业国际交流合作逐步拓展。


  二、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


  (三)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其中企业登记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继续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积极推广“区域评估”,对各类开发园区内的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由政府组织统一评估。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督促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效规范监管,严守安全质量和社会稳定底线。(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动数据共享应用。鼓励在县(市、区)一级建立农村创新创业信息服务窗口。加快建设“网上社保”接续转移平台,为从业者提供跨地区参保、转移接续、享受就业、社保等服务。建立产业用地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制度,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六)财税政策支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大力推行企业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措施,探索推行“先退税、后评估”模式,实现企业“先享受优惠、后补办手续”。(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实施科技创新计划,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建设。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落实首台(套)项目研发奖励及应用补贴政策。加快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发展和推广应用。引导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结合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建设,推行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专利评估费补贴和担保费奖励。建设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支持创新主体转化实施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中国(甘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及国家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基地的作用,强化互联网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九)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科技创业。对科教类事业单位实施差异化分类指导,出台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措施,完善创新型岗位管理制度体系。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主要依据。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在高校推广、实施创业导师制,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鼓励高校联合龙头企业和科研院所创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加大退役军人培训力度,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个体特点引导退役军人向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转移。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平台建设,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创新创业大会和比赛。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建设,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提供金融服务。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土地进行专项支持。(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归国人才及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健全留学回国人才服务机制,大力推进省部共建中国兰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省级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不断加大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创新创业巾帼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投身创新创业实践。积极引导侨资侨智参与创新创业。落实少数民族地区创新创业专项行动。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妇联、省科协、省侨联、省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


  (十三)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建设由大中型科技企业牵头,中小企业、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围绕产业发展的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培育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加大对科技型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单项冠军企业。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创新创业政策制定机制。(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科技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畅通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渠道。深入开展科技创新券、科技特派员工作。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促进科技、产业、投资融合对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十五)强化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加强质量管理,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推动大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各类技术服务。继续推进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健全创业孵化功能。鼓励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加快发展孵化机构联盟,加强与省外孵化机构对接合作。落实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才激励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加快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产业平台,加快形成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供应链体系。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探索设立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将工业互联网发展与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有机结合,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鼓励建设“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积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支持创新创业活动,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主体与资本、技术对接的门槛。(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以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为重点,依托优势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在关键产业技术领域打造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发挥兰州市城关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和7个省级双创示范园区创新资源聚集优势,引导培育创新创业聚集区。(兰州市、白银市、张掖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十八)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引导商业银行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为本地创新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服务。支持村镇银行服务发展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改进授信评价机制,探索开展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推广“银税互动”,对足额纳税的民营企业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强化定向降准、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小微企业贷款互助担保基金和兰白科技创新贷款增信基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精准信贷支持。构建新型融资担保体系,不断扩大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有效降低融资成本。(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的作用,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支持高科技、高成长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证监局、甘肃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二十)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发挥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健全部门之间、部门与市州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加强创新创业沟通联动和信息通报。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细化落实和经验推广。定期梳理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开展疏解行动,督促限期解决。对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和经验宣传,加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9年6月6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近日,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就《实施意见》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双创”升级版


  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旨在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要求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年来,“双创”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国务院对“双创”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要打造“双创”升级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要继续发挥‘双创’在扩大就业、促进创新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同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升级”。2018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提出打造“双创”升级版就是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创造优质供给和扩大有效需求,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我省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总体思路


  我省《实施意见》紧密结合省情特点,以提升专业化双创平台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打造创新创业发展新高地,实现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为目标,围绕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和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等六个方面提出了16条具体政策措施,旨在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全省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引领和平台支撑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


  三、我省《实施意见》的特色亮点


  (一)《实施意见》从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积极推广“区域评估”、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产业用地结构等多方面优化服务、营造环境,全方位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明确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企业登记注册不超过3天。


  (二)《实施意见》从财税政策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等方面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一是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具体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二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机构,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依托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探索建设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为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规范化、常态化、规模化服务注入生机和活力。


  (三)《实施意见》坚持就业优先政策,对科研人员、大学生群体、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归国人才等各类群体都规定了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明确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主要依据;要求把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纳入必修课,鼓励校企共建产教融合联盟;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双创”园区等提供金融服务,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所需土地进行专项支持等,全方位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提升。


  (四)《实施意见》在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方面提出了两大措施。一是推动建设由大中型科技企业牵头、中小企业、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二是深入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通过建设企业高校技术创新联盟,完善健全科技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引领作用,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


  (五)《实施意见》在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方面,提出继续推进省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鼓励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鼓励企业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产业平台,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重点,在关键产业技术领域打造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特色双创载体,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


  (六)《实施意见》在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方面,提出进一步推广“银税互动”,对足额纳税的民营企业给予信用贷款支持。依托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构建新型融资担保体系,不断扩大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七)《实施意见》为保障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提出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发挥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沟通联动、有效衔接,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发力。对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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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6
文号:甘政发[2019]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停机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进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扣缴类业务上云切换升级工作。届时,ITS扣缴客户端和税务大厅端所有业务将暂停对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


  2019年8月21日20时至2019年8月26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渠道


  全省使用ITS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的渠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缴客户端。


  (三)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ITS税务大厅端和扣缴客户端均暂停办理所有业务。


  二、可正常办理的其他ITS渠道及业务


  (一)APP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二)WEB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三、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8月26日8时,以上暂停业务恢复办理。系统恢复后,首次启动扣缴客户端时将提示软件升级,请按照提示进行升级,否则将导致软件无法使用。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


  (二)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三)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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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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