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甘财税法[2019]22号 关于开展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减轻社会组织税收负担,做好我省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需要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非营利性组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6号)以及《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36号)文件要求所需的资料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于4月19日前报送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申请单位资料时,应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逐户登记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登记清单》(见附件)。各市(州)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非营利组织申请资料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将申请单位资料于4月23日前上报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三、经市(州)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各市(州)或县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认定。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登记清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2日
法规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 甘肃省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要求,现就我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上述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国网电力公司甘肃分公司代征入库。2019年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基金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和时限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因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1日
法规甘税函[2020]76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增加省慈善总会作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受赠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请各地税务部门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根据省民政部门的意见,受赠人增加甘肃省慈善总会。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有关规定抓好政策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法规定医保发[2020]54号 定西市医疗保障局 定西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定西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定西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2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应对疫情共度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定政办发[2020]15号)《关于支持批零住餐文旅交运行业应对疫情共度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定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了《定西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定西市应对疫情影响医疗保险缴费缓缴申请审核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定西市医疗保障局
定西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定西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发,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政策
(一)自2020年2月起,对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信息和减征信息征收。
1、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连续5个月;
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进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连续5个月;
3、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缴费进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连续5个月。
(二)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定政办发[2019]154号)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三)全额、差额财政拨款单位,驻定中央、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
(四)参保单位应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转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的通知(定医保发[2020]31号)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应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向同级医保部门提出缓缴医保费申请,并填写《定西市应对疫情影响医疗保险缴费缓缴申请审核表》(附件),经审核通过后执行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期政策。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期满后,申请人未按承诺时限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医保经办机构暂停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六)因减征产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缺口,在市、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中解决。
三、相关要求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积极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认真进行基金收支测算。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精准测算2019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累计结余和2020年基金支出预算,准确分析减征政策对基金收支的影响,为推动政策落实和实现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同时,要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
(三)做好医保经办服务。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医保、财政、税务之间的业务衔接,协同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同时,主动与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把好事做好。
(四)做好减征政策宣传解读。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具体内容,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
根据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期内,如果您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法规甘发改财金[2020]138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国资委、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税收政策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上述清单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动态调整情况予以调整。
二、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企业申报流程
(一)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属于省政府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省粮食和储备局管理的直属企业吗,分别由省政府国资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统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
发展改革委,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由市级发展改革委申报(申请表见附件1)。省政府国资委、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级发展改革委在每周三18时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统一审核后的企业名单,同时将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邮箱。省发展改革委将企业名单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主要负责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高技术处主要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经贸处主要负责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农经处主要负责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体改处主要负责食盐生产企业;省粮食和储备局主要负责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财金处负责汇总审核确定的名单。
五、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市级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加强上报企业名单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申报企业在提交申请时,需附《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一旦发现企业有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立即调出名单,通知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列入税务领域失信行为,有关失信信息将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二)各市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信息共享,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业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单管理。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财税政策和征管等相关问题,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信用承诺书》电子版下载方式:登录信用中国(甘肃)网站一“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张燕段续伟牛箐
联系电话:0931-8929170(兼传真)
邮箱:gfgcjc@126.com
附件: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第X批).pdf
2.信用承诺书.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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