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社保局发[2018]40号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规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25
文号:晋社保局发[201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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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64号)精神,为切实改进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方式,我局已全面取消集中认证,正逐步建立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手机AP认证服务相结合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服务新模式。现就进一步规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服务模式,彻底解决认证工作的“堵点”、“难点”问题


  (一)全面取消集中认证


  目前省局已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工作,


  参保单位不得再要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限定时间、限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也不得要求异地居住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返回参保地进行集中认证,彻底解决退休人员往返参保地认证之苦。


  (二)开展信息比对服务


  省人社厅正在与交通、公安、民政、司法、金融、卫生健康、医疗保险等部门建立大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定期获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乘坐飞机、高铁的出行信息、实名住院体检信息、死亡信息、服刑信息、失踪信息等数据进行信息比对,将确认的数据信息作为是否继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把资格认证工作真正融入百姓生活,让领取待遇人员在不知不觉中“完成认证”。


  (三)推行手机AP远程自助认证服务


  目前,省人社厅已开发上线了“民生山西”客户端,需要认证的退休人员可以通过智能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民生山西”AP,就可以足不出户完成“刷脸”自助认证。参保单位要负责指导有需要的退休人员安装、使用“民生山西”AP进行“刷脸”认证。


  (四)开通认证提醒服务


  新的认证系统完善了自动发送短信功能,对在认证期内没有收集到任何比对信息或AP认证不成功的人员,系统将提前3个月发送认证提醒通知(没有手机号码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单位通知),督促本人尽快完成资格认证。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时间距上次通过认证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完善认证结果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


  省社保局通过大数据资源共享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和自助认证结果统计,形成具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和待核实人员。对上述三类人员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一)具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应当正常发放养老金


  凡本年度有乘座飞机、火车记录的人员;有康复出院、健康体检等实名场景验证信息的人员;主动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或参保单位认证终端专用设备认证的人员;运用手机AP人脸识别技术自助认证的人员;经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目前未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境外居住人员暂按《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0号)规定办理了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或有当年出入境记录的人员均具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应当正常发放养老金。


  (二)丧失或暂时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应当停发或


  暂停发放养老金


  通过联网数据信息比对,凡获取到死亡信息或火葬信息的人员;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信息的人员;刑事处罚信息的人员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需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或暂停发放业务。


  对停发或暂停发放待遇后发现并经确认仍然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或刑满释放后的健在的退休人员需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待遇恢复或补发业务。


  (三)待核实人员,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逐一核实确认,分别


  处理


  认证期内联网数据中没有任何比对信息、也没有通过认证终


  端专用设备自助认证或手机AP自助认证的为待核实人员,需作为重点对象下发参保单位逐一核实确认。


  三、待核实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


  (一)各单位按以下要求对待核实人员逐一核实确认,如实


  上报


  1.各参保单位接收到待核实人员名单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领取养老金资格核实确认工作,并如实填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待核实人员确认表》(见附件1),及时上报省社保局。


  2.经核实确认对仍具备领取养老金资格但无法通过手机AP认证的特殊人员,应上报现场确认图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和书面确认材料。


  3.经核实确认已丧失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需立即办理待遇停发业务。


  4.如待核实人员长期联系不到无法确认的,需出具书面材料并立即办理待遇暂停发放业务。


  (二)特殊人员的处理办法


  1.各单位要对高龄、高危、行动不便且无法使用AP认证的特殊群体建立服务台账,及时采取走访、慰问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2.因身份证相片模糊不清无法通过手机AP“人脸识别”


  认证的人员,经单位核实确认本人身份后可运用认证终端专用设备重新进行“人脸”或“指静脉”建模认证。


  3.外省户籍人员(身份证不是山西省且没有办理社保卡的人员)暂无法使用“民生山西”手机AP认证的(因“民生山西”手机AP认证是调用山西省公安户籍数据进行的),各单位要据实统计外省户籍人员基本情况,并填报《外省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省社保局将信息上传至部级异地协助认证平台后,外省户籍人员可通过智能手机安装部中心“掌上123社保自助认证”软件(另行通知),进行手机AP自助认证。四、加大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全面取消集中认证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不能削弱,参保单位要积极配合省社保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开展


  文体娱乐活动、健康体检、走访慰问活动的同时确认待核实人员,并广泛宣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既要让群众了解全面取消集中认证这一新举措带来的便利,又要让群众认识到资格认证事关社保基金安全和全体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取得离退休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二)加大处罚力度


  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或个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列入社会保险失信“黑名单”,纳入我省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纠法律责任。


  (三)加强舆论监督


  充分依靠社会力量,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不法行为。通过披露曝光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典型案例,形成良好舆论监督氛围,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附件: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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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显示 “已实缴”?可能是陷阱!三步戳穿虚假出资,追股东还债

公司欠 100 万,工商查股东已实缴,法官驳回追加申请?

  上周当事人找我,才发现股东用过桥资金搞虚假出资,转完股就跑路!今天教你三步戳穿猫腻,让逃责股东掏钱!

  很多债权人以为 “工商显示实缴,股东就没责任”,结果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其实工商登记只看 “形式材料”,不少股东靠 “找中介凑钱 - 验资 - 转走钱” 的套路,把 “虚假出资” 包装成 “已实缴”,再把股权转给 “没钱的替罪羊”,让债权人无计可施。但法律早留了后手,关键是要找到 “实质证据”!

  一、先搞懂:为什么工商 “已实缴”,法官却不支持追加?

  核心原因是执行法官只做 “形式审查”,不查 “实质出资”:

  ♦工商登记的 “实缴”,只需要股东提供形式上的材料,但不会查 “这笔钱后续去哪了”;

  ♦如果股东用 “过桥资金”(找中介借 100 万,进公司账户出验资报告,一周内再转走还中介),工商仍会登记 “已实缴”,但本质是 “虚假出资”;

  ♦执行阶段,法官看到工商 “已实缴”,没看到抽逃或虚假的证据,就会驳回追加申请 —— 不是法律不帮你,是你没拿出 “戳穿假象” 的证据。

  二、三步破局!从 “形式实缴” 到 “实质追责”,揪出逃责股东

  面对虚假出资的股东,按这 3 步做,就能找到证据、追加责任:

  第一步:先冻资产,别让股东跑了

  发现工商 “已实缴” 但公司没钱,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

  ♦冻结股东名下的房产、银行卡、股权(哪怕股权已转给 “替罪羊”,如果能证明 “转让是恶意逃债”,也能冻结);

  ♦目的:一是防止股东继续转移资产,二是给股东施压 —— 他看到资产被冻,可能主动协商还款,减少后续麻烦;

  ♦关键:保全要 “快”,别等股东把资产全转走了才行动,最好在起诉时就同步申请。

  第二步:用 “律师调查令”,撕开虚假出资的伪装

  工商信息和验资报告没用,必须查 “银行流水和账册”,这一步需要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重点查 3 个方向:

  1. 查 “出资款的流水”:看是不是 “快进快出”

  核心逻辑:

       真实出资的钱会 “留在公司用”(比如买设备、发工资),虚假出资的钱会 “短期内转走”;

  取证重点:

  ♦查股东 “出资时” 的银行流水(比如 2023 年 1 月,股东转 100 万进公司账户,对应工商实缴登记时间);

  ♦再查 “出资后 1-3 个月” 的流水(如果 1 月进账,2 月就把 100 万转给 “某商贸公司”“某个人账户”,且没有业务合同、借条,基本就是 “过桥资金”);

  案例:

       我帮当事人查过一个股东,出资 100 万后 5 天,就把钱转给 “他老婆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流水备注 “往来款”,但没任何业务凭证,直接坐实 “抽逃出资”。

  2. 查 “公司账册”:看是不是 “账实不符”

  核心逻辑:

      真实出资会记入 “实收资本”,虚假出资可能 “不入账” 或 “记假账”;

  取证重点:

  ♦查公司的 “会计凭证”(如果出资款转走时,账上只写 “还款”,但没借条、没还款协议,就是漏洞);

  ♦查 “资产负债表”(如果 “实收资本” 有 100 万,但 “货币资金” 只有 1 万,且没有其他资产增加,说明钱被转走了);

  3. 查 “关联关系”:看钱是不是 “转给自己人”

  核心逻辑:

       虚假出资的钱,大多会转到股东的 “关联方”(老婆、子女、关联公司)手里,不会转给陌生人;

  取证重点:

  ♦查 “收款方” 的工商信息(比如转走的 100 万到了 “某科技公司”,查这家公司的股东 / 法人,发现是出资股东的小舅子,就是关联方);

  ♦查 “股东的亲属关系”(通过结婚证、户口本,证明收款方是股东的家人);

  关键:

       关联转账 + 无业务凭证,能证明 “钱是股东故意转走的,不是正常经营支出”。

  第三步:写 “精准申请书”,用证据说服法官

  拿到流水、账册、关联关系的证据后,重新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重点突出 3 点:

  ♦股东的虚假 / 抽逃行为:比如 “2023 年 1 月 5 日,股东张某转入公司 100 万(用于验资),1 月 12 日即转给其配偶控制的 A 公司,无任何业务合同或借款协议,属于抽逃出资”;

  ♦转让股权是 “恶意逃债”:比如 “张某 2023 年 2 月抽逃出资后,3 月就将股权以 1 元价格转给无固定收入的李某(替罪羊),转让时明知公司欠申请人 50 万,属于恶意逃债”;

  ♦法律依据要准确:引用《公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未履行 /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担补充责任)、第 14 条(抽逃出资,股东担责任)、第 18 条(转让未实缴股权,原股东担责),让法官明确 “股东必须担责”。

  三、律师提醒:3 个关键取证方向,别遗漏!

  1.盯紧 “时间差”:出资后随即大额转出,且无合理理由,大概率是虚假出资;

  2.抓 “关联方”:收款方是股东的家人、朋友、关联公司,哪怕备注往来款,也可能是抽逃;

  3.找 “自认证据”:如果和股东沟通过,保存聊天记录(比如股东说 “当时那笔钱是借的,验完资就还了”),这是直接证据!

  工商 “已实缴” 不是股东的 “免罪金牌”,只要找到 “快进快出、关联转账、账实不符” 的证据,就能追加他担责!

买赠业务财税处理:政策解析与实务指引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买赠模式作为常见的促销手段,能有效提升销售额与客户粘性。然而,其背后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及开票规范,却因政策细节差异和地方执行口径不同,成为财税管理的重点与难点。本文结合政策规定与实务案例,从财税角度拆解买赠业务的核心处理要点,助力企业合规管控风险。

  一、从稽查案例看买赠业务的财税风险底线

  税务稽查是检验企业财税处理合规性的重要窗口,某“喵公司”买赠案例便清晰划定了风险边界。案例中,该公司在销售货物时搭配赠送的商品,因属于“买一赠一”的组合销售范畴,未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但对于无正常购进记录、直接用于赠送的商品,税务机关判定其不符合买赠业务的实质,需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这一案例明确传递出核心原则:买赠业务的合规前提是“关联性”与“合理性”。只有基于真实销售行为、伴随主商品交易发生的赠送,才可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若赠送商品与主销售无直接关联(如无购进依据、单独无偿赠送),则需按视同销售履行纳税义务,企业需警惕此类风险。

  二、买赠业务核心税种的政策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全国统一的“公允价值分摊”规则

  关于买赠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给出了明确且统一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以1000元销售一台公允价值800元的冰箱,同时赠送一台公允价值200元的微波炉,需将1000元销售额按8:2的比例分摊,分别确认冰箱销售收入800元、微波炉销售收入200元,而非将微波炉视为捐赠不计收入或单独计税,这一规则为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清晰依据。

  (二)增值税:总局无明确规定,地方执行口径有差异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针对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出台统一政策,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买赠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具体处理方式需参照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主要分为两类:

  - 按“公允价值分摊”处理:以四川(2011年6号、7号公告)、贵州(2012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明确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可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则,按主商品与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总销售额,分别计算两者的增值税计税依据。

  - 按“商业折扣”处理:以江西(2013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要求企业将买赠业务视为商业折扣,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一致,可直接按折扣后金额计税;若税率不同,则需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避免因税率差异引发计税冲突。

  三、买赠业务的开票方式:合规与实务的平衡

  开票是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最后一公里”,需同时满足税务合规要求与企业实务操作便捷性,常见方式有三种:

  1. 商业折扣开票:这是最普遍的方式,企业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主商品、赠品的原价,再标注总折扣金额,最终按折扣后金额计税。但需注意,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不同,此方式易因“折扣金额无法拆分”导致税率适用争议,需谨慎使用。

  2. 公允价值分摊开票:完全遵循企业所得税处理逻辑,在发票上分别列示主商品与赠品的名称、公允价值,再按分摊后的金额填写销售额与税额,实现“税会处理一致”,尤其适用于执行“公允价值分摊”口径的地区(如四川、贵州)。

  3. 折扣分摊结合开票:融合前两种方式的优势,先按公允价值拆分总销售额,再在发票上注明对应折扣,既符合江西等地“商业折扣”的政策要求,又能清晰区分不同税率商品的计税依据,是兼顾多地政策的实务优选。

  四、买赠业务的拓展场景与特殊处理

  除常见的“买物赠物”外,企业还会遇到一些拓展场景,其财税处理需结合业务实质判断:

  - 业务分类:买赠业务可分为“组合销售”(如买手机赠耳机,主赠品均为销售商品)和“附赠”(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赠品为服务),两者均需基于“主销售行为”确认,不得脱离主交易单独认定。

  - 附赠服务的增值税处理:目前总局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参照“混合销售”规则,按主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按家电的13%税率计税,而非服务的6%税率)。

  - 消费体验类赠送:酒店住宿送矿泉水、飞机出行送餐饮等,属于企业为提升消费体验提供的“配套服务”,并非独立的买赠业务,无需在发票上单独体现赠品,按主服务(住宿、航空运输)的全额计税即可。

  五、总结: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核心原则

  企业处理买赠业务时,需牢牢把握三大核心原则:政策依据优先,以国税函[2008]875号文为企业所得税处理基础,结合地方口径确定增值税方式;业务实质为王,判断赠送行为是否与主销售直接关联,避免“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风险;开票清晰合规,根据地区政策选择匹配的开票方式,确保发票信息与计税依据一致。

  只有将政策细节与实务场景深度结合,企业才能在享受买赠促销红利的同时,实现财税处理的合规化、精细化,有效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