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发[2020]29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20
文号:晋人社厅发[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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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局:


  为进一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精神,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核),我们制定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0日



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精神,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权益,提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服务能力,规范办理提前退休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现就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实行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备案制度


  全省使用人社部统一建设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开展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报送,全面实行特殊工种备案制度。设有特殊工种且所设特殊工种符合国发[1978]104号提前退休范围的参保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现在职职工历年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参保人员信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或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备案。扩权强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核)手续,由所在市统一审批(核)办理。参保企业每年一季度将上年从事特殊工种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向人社部门进行报备,确保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真实准确。信息库的建设和报送规程、使用和经办流程等另行制定。


  二、建立权益告知制度


  各参保企业申报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前,应向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进行权益告知,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见附件1),职工本人要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告知内容主要包括:


  1.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信息;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以及对职工个人待遇核定及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


  3.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实行参保单位、政府双公示制度


  (一)单位公示:各参保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11月底前,对符合国发[1978]104号规定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下发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见附件2),企业进行汇总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见附件3),由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本企业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将公示情况拍照形成电子文档与公示表备查,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电话受理投诉举报。


  (二)企业申报:公示期结束后,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专职人员携带本行业特殊工种名录表、职工人事档案、辅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劳资人事部门章)、《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附件2)、《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及电子版(附件3)、《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花名表》(附件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表》(附件5),按管理权限报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核)。


  (三)提前退休确认: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对信息库信息与原始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可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有效材料为佐证进行认定。对审核确认通过的人员留存备案,审核确认未通过的人员要一次性向参保企业告知其原因。


  (四)人社部门公示:省或市人社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已公示确认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官网上对其相关信息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同《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附件3)一致。人社部门通过“12333”及公布的电话受理投诉举报。


  (五)退休审批:公示期无异议的,省或市人社部门在《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花名表》(附件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表》(附件5)加盖印章履行提前退休资格审批手续,并对职工原始档案最先记载的工作时间确认表上加盖“已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印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人员,暂缓上报或审批(核),进行调查核实。


  四、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档案材料管理


  (一)各参保企业要加强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管理,每年一季度前为上年度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职工填写《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表》(见附件6),并将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相关变动情况统一汇总后报人社部门,在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备案。


  (二)各参保企业应当依规完善制度,按照职工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职工特殊工种档案的规范管理,特别是对涉及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等项目确认方面重要的档案、材料,要设置档案目录,以便查阅。


  (三)各参保企业要规范职工工资发放表,要在职工工资发放表里增加工种项目,记载特殊工种,方便查验。对于国家在工资分配中已经明确的涉及特殊工种的津贴补贴,企业要在工资发放表中单独体现,对于企业自行设置的涉及特殊工种的津贴补贴,也要逐步在工资表中单独体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参保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责成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二)建立申报审核约束制度。


  参保企业在申报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之前,应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职工提前退休预审工作,对档案中特殊工种及工作年限等信息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须预先准备相应的原始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材料进行审批(核),因企业管理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反复审核的单位,可采取暂停办理提前退休审核业务的方式,责成单位签订责任承诺书,由企业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签字,督促企业强化管理。


  (三)强化责任,建立问责机制。


  企业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对申报的特殊工种及人员信息负责,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申报过程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严格按照社保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信息,规范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核),不断完善填报信息,对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核)等相关表式进行了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详见附表1-6表,各附表可登录山西省人社厅网站进行下载。各参保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职工档案、材料记载情况如实填写,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流程及时申报。


  原在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经历的灵活就业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由其档案管理部门(单位)负责进行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备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参保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责任,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


  2.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参保单位公示使用)


  3.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企业、人社部门公示使用)


  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花名表


  5.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表


  6.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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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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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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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