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人函[2017]35号 山西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8-24
文号:晋教人函[2017]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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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院校、厅直属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7年8月2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71号                 2017-7-2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84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18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过渡期内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升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职务升降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二、在过渡期内职务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先根据晋人社厅发C2016383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本人老办法待遇标准Q,再以升降后的新职务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与职务升降前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的差额(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该差额在职务升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按照增长率计算,形成累计待遇差H,Q+H为本人退休时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职务升降人员老办法待遇标准=

image.png


  A':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级别(薪级)(不包括职务升降后再发生的正常晋级晋档)对应的2014年9月份的基本工资;


  B':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对应的2014年9月份的退休人员补贴


  C':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对应《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C20W6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n':升降年度。


  三、对于过渡期内职务升降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最后一次升降的职务计算累计待遇差H。


  四、对于过渡期内因在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因在事业单位内按规定转聘岗位等原因,执行不同工资制度或不同岗位工资标准的工作人员,职务升降后养老保险老办法待遇计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对于过渡期内由企业流动或由军队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工资管理政策在确定本人职务、级别(薪级)及相应的工资标准时应一并明确本人2014年9月的职务、级别(薪级)及相应的工资标准,以此作为其老办法待遇计算


  (Q)的依据,职务升降后养老保险老办法待遇计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4号


案例1


(过渡期内退休且在过渡期内由副处提拔为正处,再由正处提拔为副巡视员)


  假设省直机关某同志2014年9月为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当时的职务职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640元,级别工资17级9档1175元,2015年提拔为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2020年提拔为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提拔后2020年的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990元,级别工资15级9档1379元,2023年退休,工作年限为满35年。省直单位2014年9月副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995元,副厅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2660元,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处级为101元,厅级为106元。参照晋政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处级为460元,厅级为700元。假设老办法增长率每年不变为6%。


  按照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文规定以2014年9月职务职级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640+1175)×90%+(1995+101)+460=4190元。


  老办法待遇标准Q=4190×(1+6%)×(1+6%)×(1+6%)×(1+6%)×(1+6%)×(1+6%)×(1+6%)×(1+6%)=6679元。


  按照本文件规定,以提拔后2020年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990+1379)×90%+(2660+106)+700=5599元。


  H=(5599-4190)×(1+6%)×(1+6%)×(1+6%)=1678元。该同志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Q+H=6679+1678=8357元。


案例2


(过渡期内退休且在过渡期内由副厅降为正处)


  假设省直机关某同志2014年9月为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当时的职务职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1080元,级别工资15级7档1249元,2018年降为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降职后2018年的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830元,级别工资16级8档1213元,2020年退休,工作年限为满35年。省直单位2014年9月副厅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2660元,正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2310元,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厅级为106元,处级为101元。参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厅级为700元,处级为460元。假设老办法增长率每年不变为6%。


  按照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文规定以2014年9月职务职级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1080+1249)×90%+(2660+106)+700=5563元。


  老办法待遇标准Q=5563×(1+6%)×(1+6%)×(1+6%)×(1+6%)×(1+6%)=7445元。


  按照本文件规定,以降职后2018年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830+1213)×90%+(2310+101)+460=4710元。


  H=(4710-5563)×(1+6%)×(1+6%)=-958元。


  该同志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


  Q+H=7445-958=6487元。


案例3


(过渡期内退休且在过渡期内由专业技术九级变动为管理六级)


  假设省直事业单位某同志2014年9月为专业技术九级,当时的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分别为岗位工资730元,薪级为37级、薪级工资944元,2018年变动为管理六级,变动后2018年的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分别为岗位工资850元,薪级为41级、薪级工资1109元,2020年退休,工作年限为满35年。省直单位2014年9月专业技术九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771元,管理六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995元,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中级为101元,处级为101元。参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讲师及相当职务为350元,县处级为460元。假设老办法增长率每年不变为6%0


  按照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文规定以2014年9月岗位薪级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730+944)×90%+(1771+101)+350=3729元。


  老办法待遇标准Q=3729×(1+6%)×(1+6%)×(1+6%)×(1+6%)×(1+6%)=4990元。


  按照本文件规定,以变动后2018年岗位薪级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850+1109)×90%+(1995+101)+460=4320元。


  H=(4320-3729)×(1+6%)×(1+6%)=664元。


  该同志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


  Q+H=4990+664=5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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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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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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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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