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7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2019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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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1.山西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2.山西省晋驹科教基金会


  3.山西省人民教育基金会


  4.山西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5.山西省姚奠中国学教育基金会


  6.山西省代县雁门济困助学教育基金会


  7.山西省龙城卫士伤残救助基金会


  8.山西省晋城市创业就业基金会


  9.山西省汇邦慈善基金会


  10.山西省明道文物保护基金会


  11.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2.山西省华夏炎帝文化基金会


  13.山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山西省徐沟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6.山西省保德县扶贫基金会


  17.山西省卫生健康发展基金会


  18.山西省孝行公益基金会


  19.山西省清云慈善基金会


  20.长治市崇楷教育发展基金会


  21.孝义市胜溪教育发展基金会


  22.山西省飞虹光电科技扶贫助学基金会


  23.山西省鑫飞公益基金会


  24.霍州市爱心助学基金会


  25.山西省吕梁阳光扶贫基金会


  26.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山西省上善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28.山西省柳林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29.山西省朔州市扶贫基金会


  30.山西省金色阳光法治促进基金会


  31.山西省晋城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32.山西省潘秀杰基础教育助学基金会


  33.襄垣县励才教育发展基金会


  34.长治市上党区教育基金会


  35.山西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36.太原市慈善总会


  37.古交市众熙公益协会


  38.太原市安定心理援助志愿服务中心


  39.太原市烛光志愿服务中心


  40.大同市爱无疆公益协会


  41.大同市起点公益救助协会


  42.大同市“三下乡”传播服务中心


  43.大同市耘铧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4.大同市毅源力社会组织发展中心


  45.大同市学雷锋联组协会


  46.阳高县慈善总会


  47.灵丘县平型关义工联合会


  48.灵丘县德贤传统文化爱心团


  49.大同市慈善总会


  50.朔州市慈善总会


  51.朔州市树仁社区社工服务中心


  52.朔州市人本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53.怀仁市慈善总会


  54.忻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


  55.代县阳光爱心志愿者协会


  56.宁武县环保志愿者协会


  57.五寨县慈善总会


  58.河曲县爱华公益志愿者协会


  59.河曲县焦尾城爱心助教协会


  60.偏关县慈善总会


  61.五台县志愿者协会


  62.河曲县黄河谣生态环境公益协会


  63.偏关县兴瑞爱心公益协会


  64.吕梁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65.吕梁市留守儿童救助协会


  66.吕梁市志愿者协会


  67.吕梁市9·9爱心公益协会


  68.汾阳市慈善总会


  69.汾阳正能量联合会


  70.交城县慈善总会


  71.石楼县慈善总会


  72.石楼县爱心志愿者协会


  73.文水县慈善总会


  74.孝义市慈善总会


  75.中阳县慈善总会


  76.中阳县爱心志愿者协会


  77.吕梁市离石区慈善总会


  78.兴县志愿者协会


  79.兴县顺风公益联合会


  80.兴县慈善总会


  81.吕梁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82.柳林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83.晋中市见义勇为协会


  84.晋中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85.太谷县传统文化志愿者协会


  86.太谷县敬老志愿服务工作站


  87.介休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88.介休市放生协会


  89.介休市好人事业促进会


  90.介休市义工协会


  91.介休市敬老协会


  92.介休蓝天救援队


  93.介休市天龙救援队


  94.灵石县凝德公益慈善协会


  95.灵石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96.左权县慈善总会


  97.昔阳县松溪公益协会


  98.寿阳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99.寿阳县卡卡公益志愿者协会


  100.祁县扶贫协会


  101.祁县心连心义工服务队


  102.祁县复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03.平遥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04.长治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105.潞城市慈善会


  106.长治市潞城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107.沁源县慈善会


  108.武乡县慈善协会


  109.长治市屯留区慈善会


  110.襄垣县慈善会


  111.长子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112.黎城县慈善会


  113.长治市潞州区慈善会


  114.长治市上党区慈善会


  115.晋城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116.晋城市青少年社会工作促进会


  117.晋城市慈善总会


  118.晋城市小米义工联合会


  119.晋城市慧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20.晋城市公益事业促进会


  121.晋城市城区慈善总会


  122.泽州县慈善总会


  123.泽州县志愿者协会


  124.阳城县慈善协会


  125.阳城县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126.阳城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27.阳城县心理志愿者协会


  128.阳城县绿丝带志愿者协会


  129.阳城县义工协会


  130.高平市慈善总会


  131.高平市亿加亲义工协会


  132.高平市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133.高平市猎豹救援队


  134.沁水县志愿者协会


  135.沁水县慈善总会


  136.沁水县红十字志愿者服务队


  137.沁水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138.沁水县蓝天救援队


  139.陵川县慈善总会


  140.晋城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141.阳城县志愿者协会


  142.阳城县科普志愿者协会


  143.临汾市慈善总会


  144.临汾市义工联合会


  145.临汾市尧都区慈善总会


  146.临汾市尧都区志愿者联合会


  147.洪洞蓝天救援队


  148.侯马市慈善总会


  149.襄汾县慈善会


  150.曲沃县志愿者联合会


  151.蒲县慈善协会


  152.浮山县慈善总会


  153.浮山县蓝天救援队


  154.隰县公益志愿联合会


  155.隰县蓝天救援队


  156.安泽县慈善总会


  157.吉县慈善协会


  158.翼城县蓝天救援队


  159.翼城县天龙救援队


  160.永和县慈善总会


  161.临汾市文明交通志愿者协会


  162.临汾市尧都区天龙救援队


  163.浮山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164.安泽民兵蓝天救援队


  165.翼城县日行一善志愿服务协会


  166.翼城县爱心公社志愿者协会


  167.翼城县心灵之翼志愿者协会


  168.翼城县爱心小站志愿者协会


  169.运城市绿丝带公益志愿者协会


  170.运城网络公益协会


  171.河津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172.河津市垚鑫善爱心协会


  173.稷山县学雷锋志愿者协会


  174.临猗县慈善会


  175.芮城县慈善总会


  176.万荣县慈善总会


  177.闻喜县慈善总会


  178.夏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79.新绛县慈善总会


  180.垣曲县慈善总会


  181.新绛天龙救援队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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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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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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