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发[2020]43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晋人社厅发[2020]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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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全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按照省统计局提供计算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相关数据及计算方法,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987元/年(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以此为依据,确定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4496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标准2739元。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在此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免征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省级根据全省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做好当期征缴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的上解划拨工作,完善和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山西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社保缴费负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的有关精神,省人社、财政、税务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43号),明确了我省有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延长政策与前期政策相比,受益面更广,不仅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还可自愿缓缴,政策有拓展,减负更全面。


  一、延长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全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由2020年6月底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全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期限由2020年4月底延长到2020年6月底。


  二、延长了缓缴政策实施期限


  与前期政策比较,关于缓缴的条件、对象和缓缴处理方式完全相同,都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关于缓缴的期限,前期政策规定的是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这次延长政策规定的是可继续缓缴至2020年12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明确了2020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根据人社部发[2020]49号“各省2020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精神,概括起来就是“下限不变,上限调整”,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及计算方法,明确了我省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4496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标准2739元,减轻了按下限缴费人员的缴费负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在此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四、明确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享受优惠政策


  与前期政策相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免征和缓缴政策。


  五、明确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一是2020年可以暂缓缴费;二是2021年继续缴费的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是2020年度未缴费的月度,可以在2021年底前补缴;四是如果补缴,补缴的基数在2021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而不是在2020年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


  我省文件还明确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实施省级统筹的有关要求,并要求各级政府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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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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