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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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附件: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目 录


  一、起步阶段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3.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新增)


  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 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9.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10.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11.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2.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3.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4.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5.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6.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7.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8.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9.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20.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21.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2.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3.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4.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5.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6.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7.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28.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 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 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1. 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 创投企业税收优惠


  32.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 企业分得的所得


  36.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 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37.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8.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39.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0.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1.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印花税优惠政策


  42.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 企业所得税


  43.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 个人所得税


  44. 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五)银行类金融机构税收优惠


  45.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6.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7.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48.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49.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50.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 纳增值税


  51.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5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53.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4. 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一)退还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政策


  55. 按 60%退还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


  56. 部分先进制造业企业按 100%退还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7.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58.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 100%加计扣除


  59.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6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61.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62.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四)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63.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64.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65.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66.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7. 科技人员符合条件的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68.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9.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70.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71.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72.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73.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4.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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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