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0]733号 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人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营[2000]2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因此,你局可以依照现行规定认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法规财税[2000]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法规国税发[200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航空运输企业营业税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对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本通知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法规财税[200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0]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已于2000年6月19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和巴基斯坦驻华大使里亚兹·霍哈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签署。
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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