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1-21
文号:国税函[2002]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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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并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2001年12月25日在全国税务局长座谈会上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对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作了重要指示。他要求税务系统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培训要有针对性、规范化,要考评,不能流于形式。广大税务干部要努力提高学习新知识的自觉性,养成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把自己培养成为掌握现代科技手段的高素质的税务人才。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深入领会和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精神,真正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要规范培训,完善机制,提高能力,注重效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附件:

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


  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和全国税务系统第七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服从并服务于“科技加管理”这一税收中心工作为主线,以规范各级各类培训为主题,以提高税务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动力,坚持依法培训,规范管理,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围绕中心,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一)以增强实用性为重点抓好专门业务培训。要做到“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围绕“科技加管理”这一中心工作,继续按照“抓龙头、抓骨干、抓师资、抓教材、抓考评”的思路,重点开展征管法和征管信息技术运用培训。总局重点组织司局级干部业务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业务需求定项目、选内容,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使学员学有所思、学有所得、学以致用,切实把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作为专门业务培训的出发点和着眼点。要加强培训课程论证,搞好课程开发,探索行之有效的现代培训方法与技术。要强化业务培训工作的分级分类管理、归口管理和计划管理,严格各类培训班的审核把关。要继续加强并深化税收信息化培训,在继续抓好《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证书》升级培训与考试工作的同时,做好相关业务软件操作人员培训的组织协调与服务保障工作。要研究制定培训质量评估办法,强化并改进年度重点培训工作与日常培训工作考评制度。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全国税务系统培训工作基本情况及征管法与征管信息技术运用培训工作质量进行考评检查。

  (二)以增强前瞻性为重点抓好更新知识培训。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培训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以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与税收为主要内容的更新知识培训项目,培训不少于40学时,可采用集中办班与自学指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并进行考核。总局重点组织司局级于部学习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及计算机操作技术。各地要按照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统一部署,抓好法制学习教育活动,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关新知识和新技能的培训。

  (三)以增强有效性为重点继续抓好任职培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系统内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并加强培训效果评估,确保培训质量,总局继续举办司局级、处级干部任职培训班和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科级及以下干部任职培训办法。对已任职而尚未参加培训的干部要尽快组织补训。要加大督导与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任职培训工作。

  (四)以增强适应性为重点抓好初任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教学内容、统一管理模式”的要求,分经济类专业毕业生、非经济类专业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等类别,组织好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并加大调研与检查的力度,不断规范初任培训管理工作。总局在认真总结前两年直接组织初任培训示范班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税务系统初任培训教学管理指导纲要。

  (五)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工作,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税务教育培训工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开发并实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税务培训项目。总局继续面向西部地区举办少数民族税务干部培训班和税务教育师资培训班。有条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的税务教育培训工作。

  (六)在培训过程中树立“党校意识”,培养良好作风。各级税务教育管理部门和施教机构要把各类培训项目的实施过程作为提高税务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通过政治理论教育、党风廉政教育、职业道德与礼仪教育,提高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培养和塑造税务干部的良好作风。

  (七)进一步完善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领导和总局党组关于“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的重要指示,使培训与使用紧密结合,使资格能级认证与上岗、任用、待遇等紧密结合,形成税务干部成长进步的压力和动力,真正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努力营造人人自觉主动学习、进步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一)着力培养一批中高级人才,满足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要着力培养懂外语、懂法律、懂信息技术、懂国际税收、懂国际规则的人才,特别是有目的地选拔培养一批中高级人才。总局继续委托有关高等院校举办法律、信息、外语、世贸知识等方面的高级研修班。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选拔培养和掌握一批“尖子”和“骨干”人才,形成人才的“金字塔”。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当地社会教育资源,做好相关工作。

  (二)积极开展学历学位教育,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中提出的“到2005年,力争地(市)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90%,县、乡行政机关达到60%”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干部队伍学历结构逐年提高。总局重点组织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培养工作。各地要鼓励干部参加社会举办的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注重经常性的业务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组织业务学习活动,要使每一个干部都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鼓励干部自我学习,倡导、组织和支持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每日一题、业务能手竞赛以及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的税务夜校读书活动。

  三、加快改革与调整步伐,提升培训施教机构教学与管理水平

  (一)积极改善培训施教机构办学条件。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硬件够用、软件适用的原则,逐步对现有培训基地进行改造,不断改善培训条件,适应新时期培训工作的要求。总局着手建立税务系统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证与评估体系,适时开展对各级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证与评估工作。

  (二)提高培训施教机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各级培训施教机构要出“精品”,创“品牌”,每个培训基地今年至少要形成一个有自身特色的培训项目。要以需求为导向设计培训项目,以提高能力为核心组织教学活动和评估培训效果,积极探索运用案例教学、研讨教学、问题教学、情景教学等适合税务干部学习特点的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强培训全过程的管理,实现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办学,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使各级培训施教机构在办学和育人上真正做到“观念新、思路明、起点高、目标实、效果好”。

  (三)加快调整与改革步伐。各地要根据培训工作的特点、规律以及形势发展对培训工作提出的要求,调整培训基地内设机构,利用好现有教育资源。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解放思想,通过办学思想的讨论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提升培训施教机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定位。

  四、抓紧构建新型教材体系,不断满足教育培训与学习的需要

  (一)加快以岗位分类培训和应知应会教材为主体的教材建设。要确立新型培训教材体系,形成以应知应会教材(X)、岗位分类教材(Y)和更新知识教材(Z)为框架,可灵活组合(X+Y+Z)的新型教材结构。

  (二)及时做好征管法与征管信息技术培训专题教材的规划、编写和出版工作,确保各地组织培训、干部学习与年度考评工作的需要。研究开发各类多媒体教材课件。着手全系统执法资格与能级管理培训考核用书的编写工作。

  (三)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教材编审人才库,多方面、多渠道吸纳人才。要吸收一定比例的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的人员参加教材编审工作,不断提高教材编审水平。

  (四)做好培训试题库的更新和完善工作。开发试题软件,实现题库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为税务系统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奠定基础。

  五、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培训专家

  (一)按照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思路建设培训师资队伍。各地要根据培训规模和业务需求配备专职培训师资,并有计划地从系统内外选聘专家、教授作为施教机构的兼职教师。要建立培训师资人才库,为组织实施培训提供备选师资。

  (二)以“树观念、懂原理、善管理、会操作”为目标组织培训者培训。各地要以培训师资和管理者为对象,定期开展培训者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培训者的教学与管理工作水平。

  (三)在施教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过程中留住骨干、用好人才。要使培训师资和管理者的调整、充实和提高相结合。要通过进修、挂职和岗位实践等途径不断提高培训师资和管理者的能力。

  六、开展远程教育,努力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一)加大远程学历教育管理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远程学历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远程学历教育的监督管理。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教育管理部门和教学服务中心,要在远程学历教育教学、辅导、考试等各个环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二)启动远程培训工作。构建远程培训教学支撑平台,利用因特网和税务系统广域网开通税务教育培训频道,开发培训课件,逐步运行网络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远程培训。

  (三)制定税务系统远程教育培训相关办法,建立和完善远程教育系统课件(课程)开发、维护及教学管理制度。

  七、练好内功,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一)注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各级税务教育部门和教育工作者要结合实际,学习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十六大精神,深入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要继续在税务教育部门开展练内功活动,搞好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组织税务教育工作者参加境外培训,学习借鉴先进的培训理论和方法,提高教育管理能力。

  (二)抓好教育培训科研工作。积极开展税务教育培训理论和实务课题研究,组织2002年度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

  (三)开展税务教育调研活动。各级税务教育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和新问题,写出有见解、有新意、有深度的调研报告。总局在适当时候进行全系统调研课题评审与交流工作。

  (四)加强税务教育信息管理。做好《税务系统教育信息管理软件》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整合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税务教育信息宣传与交流,推广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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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