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2-07
文号:国税办发[20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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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2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国民经济“十五”计划的第二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我们党将召开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做好全年的税收工作,对于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以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深化宣传效果上下功夫,为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现将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


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朱镕基总理视察国家税务总同时的重要指示,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税收事业服务。具体任务是:围绕税收重点、热点问题,着眼全局,选好题目,加强策划,因势利导,增强税收新闻宣传报道的及时性、主动性;进一步强化新闻宣传的深度报道,提高在重点媒体、重点栏目发稿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加大利用电视、网络媒体的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税收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效率。

  今年税收新闻宣传总的工作布局是:在抓好日常宣传工作的同时,突出抓好四个阶段的集中宣传,即全国税收宣传月、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后、年中、年底全国税务局长工作会议前后,要集中力量,掀起税收宣传的高潮。

  一、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指示精神。要认真宣传中央关于“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指导方针,宣传税收经济观、依法治税观、科技管理观,宣传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融会贯通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进一步加强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宣传,宣传税收对国家、社会及每个公民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确保完成2002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宣传。要着重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坚决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情况;宣传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税源监控,大力清缴欠税的具体措施;宣传广大税务干部爱岗敬业,为国聚财,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和先进事迹。工作中,要注意全面、客观、适时、稳妥地开展税收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三、加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税收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抓好这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在巩固和扩大“三个关键战役”成果宣传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发展动态,适时组织对加油站和集贸市场两个专项税收整治工作的宣传,加大对涉税案例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上公布一些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四、加强科技加管理、征管改革和“金税工程”的宣传。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是打击偷逃骗税、强化征管、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宣传科技加管理对于加速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金税工程进展、运转及作用、成果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认识到“金税工程”在打击偷骗税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效果,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五、大力开展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法等的宣传。新的税收征管法已于去年颁布实施,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了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征管法实施细则有望于今年上半年获得通过,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能够知法、懂法、用法,促进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实施到位;要围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加强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的宣传;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宣传;加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与纳税人应尽义务的宣传,全面促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特别是与纳税人关系密切的个人所得税法等的宣传。

  六、加强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宣传。要着重宣传各级税务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情况;宣传税务机关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查找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措施;宣传税务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情况;宣传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典型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要加强对广大纳税人的正面引导,宣传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典型宣传要改进方法,提高质量,力求做到可亲、可敬、可信、可学。

  七、围绕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主题,做好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每年两次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主题,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宣传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宣传总局制定的各项措施;宣传各地贯彻会议的做法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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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