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2-07
文号:国税办发[20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2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国民经济“十五”计划的第二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我们党将召开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做好全年的税收工作,对于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以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深化宣传效果上下功夫,为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现将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


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朱镕基总理视察国家税务总同时的重要指示,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税收事业服务。具体任务是:围绕税收重点、热点问题,着眼全局,选好题目,加强策划,因势利导,增强税收新闻宣传报道的及时性、主动性;进一步强化新闻宣传的深度报道,提高在重点媒体、重点栏目发稿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加大利用电视、网络媒体的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税收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效率。

  今年税收新闻宣传总的工作布局是:在抓好日常宣传工作的同时,突出抓好四个阶段的集中宣传,即全国税收宣传月、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后、年中、年底全国税务局长工作会议前后,要集中力量,掀起税收宣传的高潮。

  一、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指示精神。要认真宣传中央关于“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指导方针,宣传税收经济观、依法治税观、科技管理观,宣传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融会贯通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进一步加强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宣传,宣传税收对国家、社会及每个公民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确保完成2002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宣传。要着重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坚决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情况;宣传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税源监控,大力清缴欠税的具体措施;宣传广大税务干部爱岗敬业,为国聚财,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和先进事迹。工作中,要注意全面、客观、适时、稳妥地开展税收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三、加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税收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抓好这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在巩固和扩大“三个关键战役”成果宣传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发展动态,适时组织对加油站和集贸市场两个专项税收整治工作的宣传,加大对涉税案例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上公布一些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四、加强科技加管理、征管改革和“金税工程”的宣传。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是打击偷逃骗税、强化征管、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宣传科技加管理对于加速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金税工程进展、运转及作用、成果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认识到“金税工程”在打击偷骗税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效果,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五、大力开展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法等的宣传。新的税收征管法已于去年颁布实施,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了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征管法实施细则有望于今年上半年获得通过,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能够知法、懂法、用法,促进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实施到位;要围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加强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的宣传;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宣传;加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与纳税人应尽义务的宣传,全面促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特别是与纳税人关系密切的个人所得税法等的宣传。

  六、加强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宣传。要着重宣传各级税务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情况;宣传税务机关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查找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措施;宣传税务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情况;宣传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典型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要加强对广大纳税人的正面引导,宣传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典型宣传要改进方法,提高质量,力求做到可亲、可敬、可信、可学。

  七、围绕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主题,做好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每年两次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主题,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宣传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宣传总局制定的各项措施;宣传各地贯彻会议的做法和举措。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