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2-07
文号:国税办发[20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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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2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国民经济“十五”计划的第二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我们党将召开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做好全年的税收工作,对于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以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深化宣传效果上下功夫,为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现将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


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朱镕基总理视察国家税务总同时的重要指示,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税收事业服务。具体任务是:围绕税收重点、热点问题,着眼全局,选好题目,加强策划,因势利导,增强税收新闻宣传报道的及时性、主动性;进一步强化新闻宣传的深度报道,提高在重点媒体、重点栏目发稿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加大利用电视、网络媒体的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税收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效率。

  今年税收新闻宣传总的工作布局是:在抓好日常宣传工作的同时,突出抓好四个阶段的集中宣传,即全国税收宣传月、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后、年中、年底全国税务局长工作会议前后,要集中力量,掀起税收宣传的高潮。

  一、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指示精神。要认真宣传中央关于“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指导方针,宣传税收经济观、依法治税观、科技管理观,宣传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融会贯通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进一步加强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宣传,宣传税收对国家、社会及每个公民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确保完成2002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宣传。要着重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坚决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情况;宣传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税源监控,大力清缴欠税的具体措施;宣传广大税务干部爱岗敬业,为国聚财,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和先进事迹。工作中,要注意全面、客观、适时、稳妥地开展税收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三、加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税收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抓好这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在巩固和扩大“三个关键战役”成果宣传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发展动态,适时组织对加油站和集贸市场两个专项税收整治工作的宣传,加大对涉税案例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上公布一些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四、加强科技加管理、征管改革和“金税工程”的宣传。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是打击偷逃骗税、强化征管、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宣传科技加管理对于加速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金税工程进展、运转及作用、成果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认识到“金税工程”在打击偷骗税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效果,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五、大力开展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法等的宣传。新的税收征管法已于去年颁布实施,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了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征管法实施细则有望于今年上半年获得通过,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能够知法、懂法、用法,促进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实施到位;要围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加强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的宣传;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宣传;加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与纳税人应尽义务的宣传,全面促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特别是与纳税人关系密切的个人所得税法等的宣传。

  六、加强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宣传。要着重宣传各级税务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情况;宣传税务机关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查找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措施;宣传税务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情况;宣传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典型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要加强对广大纳税人的正面引导,宣传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典型宣传要改进方法,提高质量,力求做到可亲、可敬、可信、可学。

  七、围绕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主题,做好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每年两次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主题,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宣传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宣传总局制定的各项措施;宣传各地贯彻会议的做法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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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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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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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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