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务稽查报表报送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2-02-28
文号:国税函[2002]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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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税务稽查报表,为各级领导提供了详实的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为了保证报送质量,各地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制订了相应的考核评比办法,使税务稽查报表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1年税务稽查报表汇审的基本情况

  经对2001年全国税务稽查报表汇审和综合考评,现将税务稽查报表综合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同时,对报表综合考评获得100分的天津、大连、宁波、山东、河南5个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及报表综合考评获得95分以上的黑龙江、青岛、广西、河北、重庆、安徽、广东7个国家税务局和河北、宁波、贵州、天津4个地方税务局给予通报表扬。

  2001年的稽查报表工作比较好,但仍有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对稽查报表工作重视不够、报表质量不高、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部分地区上报的税务稽查报表质量较差,差错较多,逻辑关系混乱,数据前后矛盾,应统计的数据不统计,应报的基本情况不报。

  二是有的地区上报的2001年上半年报表和年报表累计数据与2001年二季度和四季度上报的季报表累计数据不一致,有的数据相差甚多。

  三是少数地区存在虚报或“拍脑袋”上报数据的现象。

  四是个别地区未按操作程序拷贝磁盘,致使电子数据无法接收,同时,造成《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窗口全部关闭;有的报送的电子数据文件名称代码错误,使得电子数据无法接收;有的磁盘中的数据与纸制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有的未按《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操作要求审核报表。

  五是季度报表迟报现象严重,差错较多。例如,2001年四季度报表迟报的有北京、广东、深圳3个国家税务局和辽宁、江西、山东、广西、甘肃、新疆6个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被连续催报3次;数据差错的有天津、甘肃、新疆地方税务局。

  二、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稽查报表工作的重要性,准确的信息资料是各级领导了解税务稽查工作的全面情况,科学分析税务稽查案件查处和税务违法犯罪动态,及时研究制定打击防范对策,提高税务稽查的战斗力,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受侵犯,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管理的依据。

  (二)改进税务稽查报表质量应该列入各级税务机关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要重视提高税务稽查报表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尽量保持报表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加化他们的综合分析数据的能力和业务技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税务稽查工作的全貌,确保税务稽查信息渠道畅通,及时为各级领导提供可靠、有效的数据信息资料。

  (四)切实抓好基层单位的报表质量,仔细审核,严格把关,杜绝虚报数据的现象,建立相应的考评督促制度。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自身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加以改进,争取使稽查基础工作水平有较大的提高,促进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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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