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2-09
文号:国税发[20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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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国税发[2000]210号)同时作废。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正常运行,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设置及职责。

  协查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使用、管理,由信息中心进行系统维护。金税工程稽查部门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是指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查系统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起草与协查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

  3.督促检查各地协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解答或解决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负责分析、汇总各省上报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研究解决协查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协查领导岗位。

  5.负责完善、修改协查系统业务需求,配合信息中心审核、验收协查软件。

  6.负责全国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查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包括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其他有关征管软件,下同)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5.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6.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协查系统监控台的管理工作,每月对协查监控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负责将该通报分别公布在总局信息发布系统和技术支持网站上。

  3.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4.负责审核全国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5.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6.负责审核各省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

  7.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二、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实行一级稽查的,可比照地市级设置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和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总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归总上报全省“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全省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查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5.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6.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3.负责审核上报全省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4.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5.负责审核下级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6.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3.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4.对需本级组织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5.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6.审核全市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归总上报全市“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7.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8.负责全市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9.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10.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3.负责审核上报全市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4.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5.负责审核各县区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6.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市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上报省局。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管理岗位:

  1.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指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贷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时间、金额、税额,下同)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2.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4.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对需本级组织协查的案件组织协查。

  5.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6.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时,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8.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9.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拒绝提取或跨月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比对有问题发票;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五)受托管理岗位:

  1.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

  3.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5.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6.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六)检查岗位:

  1.接收委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2.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3.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查结果。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3.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4.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5.负责审核本级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6.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落实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汇总上报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

  4.负责及时记录协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填写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7.负责审核上报本级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8.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9.负责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协查统计报表。

  10.编写、上报本级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11.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管理岗位:

  1.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2.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3.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4.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时,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6.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和统计,并打印出相应的文书。

  7.负责委托协查资料整理归档。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四)受托管理岗位:

  1.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或稽查。

  3.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5.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6.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五)检查岗位:

  1.接收受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2.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3.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查结果。不得将协查信息泄漏给涉案人员。

  本文所涉及的各级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泄密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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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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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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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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