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2-09
文号:国税发[20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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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国税发[2000]210号)同时作废。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正常运行,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设置及职责。

  协查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使用、管理,由信息中心进行系统维护。金税工程稽查部门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是指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查系统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起草与协查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

  3.督促检查各地协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解答或解决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负责分析、汇总各省上报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研究解决协查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协查领导岗位。

  5.负责完善、修改协查系统业务需求,配合信息中心审核、验收协查软件。

  6.负责全国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查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包括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其他有关征管软件,下同)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5.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6.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协查系统监控台的管理工作,每月对协查监控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负责将该通报分别公布在总局信息发布系统和技术支持网站上。

  3.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4.负责审核全国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5.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6.负责审核各省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

  7.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二、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实行一级稽查的,可比照地市级设置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和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总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归总上报全省“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全省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查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5.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6.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3.负责审核上报全省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4.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5.负责审核下级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6.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3.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4.对需本级组织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5.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6.审核全市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归总上报全市“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7.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8.负责全市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9.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10.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3.负责审核上报全市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4.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5.负责审核各县区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6.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市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上报省局。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管理岗位:

  1.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指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贷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时间、金额、税额,下同)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2.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4.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对需本级组织协查的案件组织协查。

  5.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6.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时,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8.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9.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拒绝提取或跨月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比对有问题发票;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五)受托管理岗位:

  1.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

  3.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5.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6.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六)检查岗位:

  1.接收委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2.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3.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查结果。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3.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4.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5.负责审核本级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6.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落实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汇总上报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

  4.负责及时记录协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填写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7.负责审核上报本级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8.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9.负责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协查统计报表。

  10.编写、上报本级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11.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管理岗位:

  1.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2.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3.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4.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时,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6.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和统计,并打印出相应的文书。

  7.负责委托协查资料整理归档。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四)受托管理岗位:

  1.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或稽查。

  3.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5.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6.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五)检查岗位:

  1.接收受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2.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3.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查结果。不得将协查信息泄漏给涉案人员。

  本文所涉及的各级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泄密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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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