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6]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冲减完毕的应收未收利息,准许其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2006年4月20日财税法[2006]427号文转发。
法规国税函[2006]3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号)收悉,批复如下:
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是1999年在南通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子元器件。其主导产品“CD296型焊针式长寿命耐大纹波电流铝电解电容器”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微电子元器件”中“电力电子器件”(序号:01020301)范围。该公司于2004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自2007年3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59号)收悉,批复如下:
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是于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主要从事天然气发电站的建设经营,2004年10月正式投产发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及《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从事电力开发经营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60号)收悉,批复如下:
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无锡锡山区(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高密度电子线路板、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等。其主导产品“高密度电子线路板”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光电子元器件”中“其它片式元器件(序号:01030605)范围。2005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规定,同意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镇江瑞繁农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镇江瑞繁农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61号)收悉,批复如下:
镇江瑞繁农艺有限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种植销售园艺植物产品及其研究开发、农用检测仪器等。2001年,该公司经农业部批准为拥有全国经营资质的生产型农业企业。该公司2001年进入获利年度,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待遇至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从事农业的经营所得,从2006年度起10年内(至2016年),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82号)收悉,批复如下:
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是1992年在广东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研制、生产、销售线路板所用之不同规格的电解铜箔,其主导产品电解铜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中“特种铜合金材料”(序号:06010304)范围。2005年12月,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的规定,同意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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