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6]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山西、上海、安徽、江西、山东、云南、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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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1-15
文号:国税函[2006]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江西、四川、黑龙江、甘肃、湖南、广东、辽宁、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蓝总[2005]29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92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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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1-17
文号:国税函[2006]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两家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的154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28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厦门分公司,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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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1-25
文号:国税函[2006]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文市发[2005]31号 文化部 财政部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人事局:     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迅速。为更好地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基层文化市场、丰富城乡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文化、财政、人事和税务部门要提高对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要根据表演门类、艺术水准、经营模式和布局结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本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努力挖掘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演艺资源,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     

二、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农民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本限额的特殊规定和个体演员证,允许成立个人独资、合伙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市、县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允许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经单位批准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县级文化和工商部门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简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审批手续。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事演出活动,在申报、审批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团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可直接受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放批准文件。对外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不得指定承办单位。有关部门要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的合法权益,在审批监管中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的指导和支持。要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剧(节)目的指导,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对于适合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演出的优秀剧本,可由政府出资购买版权,免费提供给包括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内的县以下基层文艺团体移植、改编和演出,同时鼓励著作权人许可这些表演团体无偿使用其创作的优秀剧(节)目在农村演出。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中的民间音乐、歌舞、戏曲、说唱等项目。在全国性文艺评奖、文艺调演和表彰活动中,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原创剧(节)目,应与国有文艺表演院团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五、鼓励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对外文化交流。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政府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有比较优势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到国外演出、投资、注册公司,在信息咨询、宣传推广、营销人员培训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团同等待遇;经批准的重大演出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人员出入境及物品通关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对积极开拓国外市场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资质和市场前景,给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依法邀请国外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本团的对外演出活动。     

六、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培养。文化部和省级文化厅(局)可委托有关艺术院校,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提供方便。鼓励艺术院校毕业生到民营表演团体就业。鼓励专业文化工作者深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业务辅导。鼓励兴办民办艺术学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与国有文艺院团演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同一标准。     

七、完善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管理。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引导和规范,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培训,增强法制意识,倡导诚实文明经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取缔无证经营行为。严格内容审查,强化现场监管,抵制低俗之风,对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淫秽色情和邪教迷信、利用人体缺陷或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表演等,要坚决予以制止。要帮助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和劳动合同关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规范经营行为。加强演出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及其经纪入和骨干演员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八、努力形成有利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宣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优秀剧(节)目、优秀演员,提升行业形象。组织文艺评论家关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作品,在媒体上进行宣传评介,选择其中一定数量的优秀剧(节)目在电台、电视台播放。组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汇演、调演,并通过各类艺术节推介优秀剧(节)目。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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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04
文号:文市发[2005]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0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1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当月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包括由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数额),减除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上述公式仅用于计算符合规定条件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所应缴纳的税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纳税义务并不冲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个人,包括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在中国无住所个人;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外国个人居民。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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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03
文号:国税函[2005]104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1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根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年2月2日起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利用高新技术生产生物柴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闽国税发[2005]1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依据。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目前,总局与财政部已着手研究“十一五”规划期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和完善方案,对你局反映的问题,将纳入方案中统筹考虑,一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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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02
文号:国税函[2005]102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已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     2004年以前交通部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1~7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1~2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672号)、《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流便函[2005]8号),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本通知停止执行的免税车辆图册内的车辆,且该生产企业现仍继续生产的,车辆生产企业应依照国税发[2005]47号文件规定重新提出免税申请。     附件: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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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01
文号:国税函[2005]1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71号 国税发[2005]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简称“两费”)的征收、缴库和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等四种票据(简称“四票据”)票样发送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式样复印件转发辖内城乡信用社。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营业机构,在办理缴款人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缴纳“两费”时,应按规定办理收纳手续,不得无故拒收。同时,应在缴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同一日期的转(收)讫业务印章,并按规定将收纳款项及时划缴国库,不得延压、挪用。

三、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四票据”的使用、保管等工作,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各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式样,三种)(见纸质文件)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据》(式样,三种)(见纸质文件)

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式样,二种)(见纸质文件)

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式样,三种)(见纸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0日               国税发[2005]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管理,我们设计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根据现行“两费”收缴所使用的相关税收票证设计,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四种票据,收据联及收入退还书的收账通知联套印财政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边沿尺寸统一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根据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三类票据均设置手工填开票(订本式,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平推式机打票(订本式,不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和滚筒式机打票三种,《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设置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两种。

二、票据的联次及用途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交款单位(人)直接向银行交纳“两费”时,或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交款时使用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收款银行盖章后退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交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机关自收“两费”现金时给交款单位(人)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二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预交发票工本费的交款单位(人)申请退还预交款余额的,或者交款单位(人)发生多交“两费”的,税务机关将已收取入库的“两费”从国库退还给交款单位(人)时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交款单位(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交纳“两费”时,以及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时,开具该凭证。该凭证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该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存根)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的,税务机关可以只打印该凭证第二联给交款单位(人)做交费凭证。

三、票据的填写

(一)“预算科目”栏:“名称”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相应按照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科目编码。

(二)“收款国库”栏: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当地国库名称。

(三)“项目”栏:可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填列,也可以按发票详细种类分别填列。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汇总填列。

(四)“单价”栏:按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种类与“项目”栏对应分行填写单价。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不填。

(五)“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种类分行填写实购数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不填。

(六)“金额”栏:按单价乘以数量的实际金额分行填写。

(七)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的“退库性质”栏:按误收退库、结算退库等性质填写;“预算科目”、“收款单位(人)”以及“原‘两费’收取项目名称”栏的填写要与原入库凭证填写一致。

(八)《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应加盖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应加盖退库专用章。

四、票据的管理

财政票据视同税收票证管理,其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审核、检查及相关责任处罚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增设“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7.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8.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9.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原“6.其他各种票证”顺延为“10.其他各种票证”,反映财政票据的用存情况,按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两费”的缴退库和会统核算

启用财政票据后,“两费”收入仍视同税收收入管理。“两费”的收取、缴库、退库流程与现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相同,税务机关的会统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有关要求处理。

六、票据的计划编制、印制、发运和费用结算

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发放,票据各联均采用防伪彩纤无碳复写纸。

(一)计划编报和费用结算

每年10月1日至12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向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下年度财政票据需用计划(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同时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将票据款汇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发运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与发货单位另行结算。有关印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二。

税务机关支付的财政票据印制和发运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用票单位的费用结算方式,由各地自定。

(二)票据印制和发运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年度需用计划,印制“两费”财政票据,并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票据一次分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财政票据后填制发放回执(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一份留存作入库记账凭证,一份盖章后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七、相关软件的修改

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修改开票软件,综合征管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改,确保按时启用财政票据。

附件:

1.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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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0-25
文号:国税发[2005]17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6]1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落实情况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检查的时间从[2004]95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

  二、检查方法

  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的方法。在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至少选择一个地市(区)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税收行政执法权变相交由税务师事务所行使,不征、少征税款,侵占、挪用、截留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强制指定税务代理,侵害纳税人利益;与税务师事务所“明脱暗不脱”,从中获利;在职人员从事税务代理,利用职权谋利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要从依法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指定一位局领导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强制代理、不依法行政和违反廉洁自律的情况要立即纠正,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对税务机关从中获利的,要严肃查处;对在职人员从事税务代理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征管、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该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并于2007年2月1日前,以国税局、地税局两家联合行文的方式,将检查和整改情况总结以及所附报表一并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情况统计表及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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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1-14
文号:国税函[2006]10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6]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地方频道内容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地方频道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5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要求上报了有关内容,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地方频道内容审核把关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65号)的要求对上报内容进行了审核把关。目前,新版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总局网站)已经开通了71个地方频道,并组织编写了总局网站地方频道维护指南。为进一步做好总局网站地方频道内容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总局网站地方频道维护要求

  总局网站地方频道维护权限下放后,省局网站主办部门要高度重视总局网站地方频道维护工作,建立上网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明确责任,确保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总局网站地方频道的概况信息要由人事部门审核把关,工作动态、计划总结要由办公室审核把关,税收法规、行政许可要由法规部门审核把关,办税指南要由征管部门审核把关,统计数据要由计统部门审核把关,重要的上网信息要报局领导审批。各地网站联络员要切实履行职责,随时采集、筛选、报批信息,经领导审批可以发布的信息必须当天发布。发布信息应当严谨细致,确保无误。总局将对各地方频道的维护情况作经常性检查和定期通

  二、维护方式

  总局网站地方频道维护人员可通过本单位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访问总局网站地方频道维护系统,网址是:http://202.108.90.147:7001/cmsweb.总局网站地方频道维护指南见附件1(也可在登入页面下载),各单位的用户名和口令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担负起保密责任,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登入总局网站地方频道维护系统,修改登入口令。要做好总局网站地方频道维护系统网址、用户名、口令的保密工作,严防泄漏给无关人员。

  (二)各地在总局网站地方频道维护工作中遇到问题或希望在总局网站地方频道开设特色栏目,请及时与总局办公厅联系。

  联系人:欧阳华民,电话:010-63417528,传真:010-63417597,电子邮件:chinatax_btg 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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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1-16
文号:国税办发[2006]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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