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5]1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海口紫荆花园合作开发税收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5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
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法规国税函[2005]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浙江、重庆、贵州省(市)财政厅,北京、内蒙古、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将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有限)重组改制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股份)。在此次重组改制过程中,国土资源部授权中航集团经营管理原国航有限使用的70宗国有划拨土地,中航集团将授权经营的土地以及其他资产作价出资发起设立国航股份,并于2004年12月在海外上市。国航股份上市后,中航集团持股比例超过51%。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现就上述重组过程所涉及的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航集团经授权而经营管理原国航有限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二、对国航股份承受中航集团以作价出资方式投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法规国税函[2005]9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亚麻油,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税率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二、硅酸锆系含锆矿石经研磨、提纯等工艺加工生产的灰白粉末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所规定的“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硅酸锆,你局应比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法规 国税函[2005]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5]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在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同时废止。“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缴入国库。
法规财税[2005]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收购贵州大厦用于办公的房产免征契税的通知
北京市财改局、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来《关于请求减免收购北京真的大厦契税的函》(黔府办函[2005]50号),要求对该省驻北京分事处在北京收购的贵州大汉房产应缴契税予以兔征。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分公的,享受兔征契税政策。因此,对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在北京收购的贵州大厦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的部分,免征契税;其余用房照章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法规财综明电[200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规国税发[2005]9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商品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销商品房业务征收管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05]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委托新疆广厦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销售,双方以代销基价作为结算价格,甲方向乙方开具销售商品房发票;乙方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并按实际销售价格开具发票,同时为业主办理产权证;这种行为是商品房销售而不是委托代销。因此,对甲方取得的收入应接“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代销基价实际结算的收入;对乙方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商品房实际销售价减除代销基价后的余额。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规国税函[2005]9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
天津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界定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房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的请示》(津财农[2005]1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精神,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契税 减免 天津 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 200年月日封发
校对: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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