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5]1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广东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6元。
法规财税[2005]1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元。
法规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法规财税[2005]1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溏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法规 财税[2005]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你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2元。
法规财税[2005]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法规国税函[2006]5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托昆普铜管(中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奥托昆普铜管(中山)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51号)收悉,批复如下:
奥托昆普铜管(中山)有限公司是1992年在中山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920.86万美元(其中外方3512.73万美元,已全部到位)。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等,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目规定,同意奥托昆普铜管(中山)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BP广东石油公司租牌经营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BP广东石油公司租牌经营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鉴于加油站是BP广东石油公司投入资产的实际使用者,且加油站已作为独立纳税实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意对BP广东石油公司投入到租牌经营加油站的资产,允许加油站凭BP广东石油公司投入的设备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入账并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同时BP广东石油公司不得对相应的资产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法规国税函[2006]8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总局已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CTAIS2.0和CTAIS1.1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部分软件修改工作。考虑到各地使用的征管系统不同,为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修改与完善,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和效率,现将总局根据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写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需求》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地征管系统的实际情况使用。
各地应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化工作,拓展申报信息化工作向纳税人延伸力度,加大数据的电子化采集、分析和应用,全面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
法规财税[2006]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人均已赚净保费、人均营业利润和人均利润等经济效益情况,核定该公司2005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9.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6年起,该公司以上一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包括利润和所得税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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