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05]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附件第三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3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外,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各地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进行纳税申报。


  附件:

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营业税纳税人外,其他营业税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凡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应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2.按照本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所属的税目,分别填报相应税目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附件);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同时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附表;

  3.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同时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的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三、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附件第三条内容失效)

  4.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5.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

  6.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7.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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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16
文号:国税发[2005]202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财税[2005]16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现将该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单位均按上述两个《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在京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确定。     

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试点地区文化体制改革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确定。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附件:


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一、南京广播电视集团     
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广电明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广电风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广电导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广电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广播电视系统工程公司     
南京音像出版社     
二、山东广播电视总台     
山东视网联媒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广一电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收藏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山东省辉煌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鲁视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三、厦门广播电视集团     
厦门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     
厦门广播电视节目有限公司    
厦门音像出版社     
厦门广播电视报社     
厦门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影集团洗印有限责任公司     
长影集团译制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长影集团美术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影集团录音剪辑有限责任公司     
长影集团期刊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长影集团乐团演出有限责任公司     
长影集团美工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长影影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电影世纪城有限公司     
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     
五、山东大众报业集团     
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发行有限公司     
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广告有限公司     
山东大众广告公司     
山东报业广告有限公司     
齐鲁先锋广告有限公司     
山东大众华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新闻培训中心(山东新闻大厦)     
山东报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新闻书画院     
山东大众报业集团鲁中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大众报业集团聊城传媒有限公司     
泰安市大众报业印务有限公司     
六、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新华日报社)     
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新华传媒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九九递送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扬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新华柏印务有限公司     
苏州新东印务有限公司     
江苏华汇新闻实业公司    
 江苏新华广告公司    
 南京扬子广告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晨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江苏金信新闻发展公司     
江苏新华报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七、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河南日报社)     
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报业新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大河传媒资讯策划有限公司     
河南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     
河南日报达利广告有限公司     
河南大河大图文传播有限公司     
河南大河书报刊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漫画时代传媒有限公司     
河南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八、今晚报社     
天津市今晚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今晚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     
天津市今晚发行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今晚报社造纸厂     
天津燕津造纸印刷有限公司     
天津市今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今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今晚欣荣发行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大港区今晚欣业发行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今晚报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九、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吉林教育出版社     
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     
吉林美术出版社     
吉林文史出版社     
时代文艺出版社    
吉林音像出版社    
吉林摄影出版社     
吉林电子出版社     
长春新华印刷厂     
吉林省新闻出版物资供应管理站     
吉林省幽默与笑话杂志社     
吉林省文化出版对外贸易公司     
吉林省东西方文化图书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人民出版社     
吉林人民出版社法律图书发行部     
吉林省吉教图书经营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世纪教育期刊社     
《中国社区医师》杂志社     
吉林省《空中英语教室》杂志社     
长春空中英语教室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文教图书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妇女图书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少儿图书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卡通漫画图书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期刊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春新华印务工贸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岭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前郭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松原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乾安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扶余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四平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梨树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双辽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公主岭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伊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通化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辉南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柳河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梅河口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集安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通化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吉林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舒兰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磐石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蛟河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桦甸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靖宇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临江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抚松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白山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东丰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辽源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东辽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延边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珲春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和龙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延吉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敦化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龙井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安图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图们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汪清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白城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洮南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大安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通榆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九台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德惠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榆树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农安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外文书店     
十、四川新华发行集团    
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蜀川新华书店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广汉三星堆瞿上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新华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新华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十一、江苏新华发行集团     
江苏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新华联合图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外文书店    
江苏新华音像公司     
江苏新华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新华书店    
江阴市新华书店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新华书店     
宜兴市新华书店     
徐州市新华书店    
沛县新华书店    
铜山县新华书店     
新沂市新华书店     
海安县新华书店     
江苏省如皋市新华书店     
江苏省如东县新华书店     
通州市新华书店     
海门市新华书店     
江苏省启东市新华书店     
连云港市新华书店   
灌云县新华书店     
灌南县新华书店     
江苏省淮安市新华书店     
淮安市淮阴区新华书店     
涟水县新华书店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新华书店     
洪泽县新华书店     
江苏省盱眙县新华书店     
金湖县新华书店     
江苏省盐城市新华书店     
盐都县新华书店     
响水县新华书店     
建湖县新华书店     
江苏省大丰市新华书店     
东台市新华书店     
江苏省仪征市新华书店     
高邮市新华书店     
宝应县新华书店     
江都市新华书店     
扬州市邗江区新华书店     
泰州市新华书店     
江苏省兴化市新华书店     
靖江市新华书店     
江苏省泰兴市新华书店     
江苏省姜堰市新华书店     
宿迁市新华书店     
泗阳县新华书店     
扬州市古籍书店     
江苏省新华书店徐州批销中心     
江苏省新华书店苏州市新华书店联合图书批销中心     
上海万卷新华图书有限公司     
义乌市万卷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福建新华发行集团     
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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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12
文号:财税[2005]16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6]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不再享受本通知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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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5-10
文号:财税[2006]4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6]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9]138号 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经研究,现将2003年至2005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涉及的资产盘盈(含负债潜盈)和资产损失(含负债损失),其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清产核资中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可转增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资产净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企业,具体按照《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列企业单位和金额,可分三年期限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和检查,及时办理企业清产核资资产盘盈和在损益中消化处理资产损失有关税收事宜,不符合规定的应做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对通知下发前本次清产核资盘盈资产已缴纳的税款,可从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中予以抵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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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2-21
文号:财税[2006]1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6]1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失效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件废止。

  2、依据财税[2009]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本文件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3、依据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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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1-15
文号:财税[2006]14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6]1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肇庆市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234号)收悉,批复如下:

  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是1994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现注册地址在广东省肇庆市所辖四会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其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产品、钽铌系列产品、可充电池及新型合金材料的研发、生产及经营。该公司主导产品为电容器级钽粉、电容器级钽丝、高纯氧化钽、高纯氧化铌,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中的“(一)金属材料”类。其中,电容器级钽粉属于“特种粉末及粉末冶金制品”(序号:06011405)、电容器级钽丝属于“稀有金属及稀土金属材料”(序号:06010419)、高纯氧化钽和高纯氧化铌属于“高纯金属及氧化物”(序号:06010116)范围。2006年2月,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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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1-24
文号:国税函[2006]11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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