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关税[2025]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29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增加如下内容: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四条修改为: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因企业依法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原辅料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其中,“零关税”原辅料转让给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及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增补清单.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4日
法规市监食生复函[2023]52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给予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旧包装材料及标签混合使用期限的请示》(豫市监文[2023]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食品生产企业仅登记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实际生产条件并未改变的,企业已印制的旧版包装材料可以自登记注册地址变更之日起延期使用6个月。使用旧版包装、标签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5月24日
法规贯彻落实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就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就《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
1.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治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6日。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27日
贯彻落实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就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
2.《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
4.《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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