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税协发[2014]14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调整会员证制发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应地方税协及广大会员要求,为提高会员证发放工作效率,中税协决定,调整会员证(含团体及个人会员证)发放方式,由中税协统一制作打印、地方税协负责发放,改为中税协统一印制,地方税协负责打印、发放。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员证申请、发放方式调整如下:

  (一)新入会的会员应通过会员信息采集系统向地方税协申请入会。地方税协确认入会申请后印发会员证,并指导其完成信息采集和安全盘申领的相关工作。

  (二)会员申请变更或补发会员证,仍按现行办法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协确认后为其换发或补发会员证。

  会员信息采集系统操作流程详见系统首页的操作说明。

  二、中税协原则上于每年4月和9月分两次给地方税协配发空白会员证。配发数量按照上年度同期实际打印数量,另增加20%备用。

  三、会员证发放后,如因信息填报错误,会员证损毁、遗失等个人原因需要补发时缴纳的工本费,由地方税协收取,并于每年4月与会费一并上交中税协。

  四、各地税协要重视和做好本地区会员证打印、发放工作。工作中如有问题,可联系中税协有关部门。

  注册部(业务问题)

  电话:010-68413988转8203传真:68412404

  信息部(信息技术支持)

  电话:010-68451149咨询QQ:786496627

  五、之前下发的关于会员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做法和要求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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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08
文号:中税协发[2014]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秘发[2014]21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组织全行业人员积极参与证监会有关创业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为引导全行业从业人员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此次征求意见工作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拓展资本市场业务的重要性

  此次两个办法的修订和起草主要遵循市场化改革导向、强化市场相关主体归位尽责、优化发行条件、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注册税务师在有效提高税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实践中,注册税务师已经通过纳税辅导、财务顾问机构购买注册税务师的尽职调查服务、为IPO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纳税证明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等方式,间接参与到为资本市场服务中,具备了为证券市场提供涉税鉴证服务的专业能力。此次公开征求意见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开拓资本市场业务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中税协正在组织9家有资本市场相关经验的税务师事务所专业人士,研究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两个办法,并提出修改意见,我们将在综合大家意见的基础上,以协会的名义向证监会发函,提出调整有关要求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详细披露税务信息的条款。

  二、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广泛参与证监会的意见征求活动

  根据证监会通知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应于2014年4月2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证监会,现在离意见征求截止时间已不多,请各地税协尽快组织、动员从业人员研究两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号召大家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直接向证监会提出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注税行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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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07
文号:中税协秘发[2014]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4]13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提请理事会通讯审议《关于调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等事项的议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各位理事: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理事会具有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的职责”。为确保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顺利召开,经会长专题会研究,决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提请中税协理事审议《关于调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等事项的议案》。

  请各地方税协通知本地区的中税协理事及时审议《关于调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等事项的议案》,并将审议意见于4月11日前反馈至中税协注册部(电子邮箱zcb@cctaa.cn)。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

  联系人及电话:杨艳春 010-68413988转8203


  附件:  


关于调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等事项的议案


  由于换届、工作变动等原因,需对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及法定代表人选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

  因工作调整张树学不再担任五届理事、常务理事,增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现司长饶立新为五届理事、常务理事。

  因换届原因增补宁波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杨良忠为五届理事、常务理事。

  因换届原因孙云志不再担任五届常务理事,增补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易凯为五届常务理事。

  因换届原因张金水不再担任五届常务理事,增补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李国瑛为五届常务理事。

  因换届原因增补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赵振诚为五届常务理事。

  因换届原因增补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赵喜红为五届常务理事。

  因换届原因增补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丁明强为五届常务理事。

  因换届原因增补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蔡杰为五届常务理事。

  (二)调整中税协法定代表人

  中税协换届后,原法定代表人许善达已不担任协会会长,需变更法定代表人。按照中税协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的规定,协会法定代表人应变更为宋兰。考虑到宋兰会长目前担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日常工作繁忙,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并报总局同意,由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林军担任中税协法定代表人,现提请理事会审议表决。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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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08
文号:中税协发[2014]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4]10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3年度会刊采用稿件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3年度,中税协会刊《注册税务师》共收到投稿1331篇,其中稿件1110篇,行业信息221篇。会刊编辑部共采用531篇,其中稿件402篇,行业信息129篇;总刊用率为40%,其中稿件刊用率为36.2%,行业信息刊用率为58.3%。在稿件与信息中,通讯员来稿共182篇,占总投稿数量的13.7%,刊用67篇,占总刊用稿件数量的12.6%。

  2013年稿件数量和质量较2012年有不同程度的进步。对深圳市、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湖北省、山东省、北京市、河南省、河北省、陕西省税协的组稿工作予以表扬。

  在过去的一年,中税协和各地方税协取得了丰硕的工作成就,在各方面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开创了行业党建、统战、发展工作的新局面。中国共产党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成立。中税协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成功召开。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税协领导在会议发言中对行业发展提出了明确指导、具体要求和殷切期望。

  各地方税协要以领导讲话为指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如何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业宣传工作,以宣传工作助推行业发展,并具体制定专门工作规划,紧抓落实,保证工作成效。

  各地方税协要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通过举办新闻写作培训班等形式,不断提高写作水平。通联站要继续在积极撰写稿件的同时,广泛联系院校、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等各方面作者,引导他们追踪热点选题、引领学术前沿,写出优秀的稿件。同时,期望你们对会刊的编辑、排版、印刷、发行等项工作积极献言献策,使《注册税务师》真正成为领导决策的参考平台、会员执业的学习平台、注税行业的宣传平台,向成为具有高端品质的中文核心期刊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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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3-31
文号:中税协发[2014]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4]5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进一步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中税协发[2013]58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科学计划,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要及时转发并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事务所等级认定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等级认定工作与会员年检工作结合进行。

二、简化等级申报手续

为减轻事务所负担,进一步简化申报手续。事务所申请等级时,不再需要提供协会颁发的相关证件或已在协会留存的证件资料复印件。其他申报流程仍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审查核实力度

对新申报的事务所,要按照认定标准认真审查,达不到标准不能认定。对上年度认定的等级事务所,只进行案头审核;对认定指标异常的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取消或降低等级。审查中,要突出对执业质量的检查,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鉴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事项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几点要求

1、认定工作务必在11月底前结束,地方税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安排,尽量避开事务所业务繁忙期。

2、等级事务所认定比例过高的地区,地方税协要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控制数量,确保等级事务所的品牌价值。

3、各地税协要及时将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总结(含事务所认定名单)于12月31日前上报中税协(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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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3-24
文号:中税协发[20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4]3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会员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年度

  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执业会员及非执业会员)。

  三、年检内容

  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2013年修订)》的具体规定,在全面进行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中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收费是否存在低价恶性竞争问题。

  四、检查方式及范围

  税务师事务所应首先做好自查工作,主动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地方税协组织力量在税务师事务所自查基础上进行案头检查和实地抽查。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地区事务所总数的四分之一,事务所数量比较少的地区力争全部实地检查;抽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数量每个事务所不少于10份,鉴证报告少的应全部检查。

  中税协将有选择地进行重点抽查。

  五、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各地税协要积极与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协调沟通,实行联合年检,做到统一时间、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2、组织得力人员进行实地抽查。今年实地抽查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业务性强,对抽查人员要求高,既要有熟悉业务的税协人员参加,也可以抽调部分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参加。

  3、认真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建立实地抽查工作底稿,每抽查一个事务所,都要写出实地抽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掌握充分依据;抽查工作完成后,进行全面分析研究,依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严肃处理。

  4、及时上报年检工作情况。各地税协务必于12月31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和《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明细表》、《执业会员年度检查明细表》(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2013年修订)》),以纸质文件形式上报中税协(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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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3-24
文号:中税协发[201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秘发[2013]46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3年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中税协2013年等级注册税务师认定(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及考试工作的要求,中税协将于7月28日、8月18日分别进行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为保证考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现将与考务有关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务工作组织领导

  (一)中税协考务领导小组

  组长:许善达

  副组长:刘太明

  成员:权芳楼 赵申年 王秀 蔡金荣 李南

  (二)中税协考务办公室

  主任: 李南

  成员:李建成(考务文件审核)、马红艳(考生身份确认)、黄宏斌(考务组织与培训)、陈小霞(阅卷组织与登分)、王姝妍(准考证信息)、彭志成(举报投诉)

  (三)考点所在地税协考务领导小组

  各考点所在地税协参照中税协成立考务领导小组,设立考务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与中税协考务办对接。

  二、考试时间

  二级考试:2013年7月28日(周日)9:00-12:00

  一级考试:2013年8月18日(周日)9:00-12:00

  三、考点设置

  (一)考点相对集中,考生就近参考;

  (二)交通相对便利,地方协会有组织考试的条件;

  (三)本地考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含15人),个别交通不便地区人数略少于15人,可提出申请,增设本地考点;

  (四)本地考生人数不足15人,愿接受周边非考点地考生,且考生人数合计不少于15人(含15人),也可设考点。(考点安排表附后)

  (五)非考点所在地税协按就近原则,协调考点,统一组织考生参加考试,并于7月17日12:00时前将协调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至中税协网校。

  (六)考点所在地税协于7月18日12:00时前将接受异地考生所在的地区及考场详细地址以书面形式传真至中税协网校,以便制作准考证。

  联系人:乔娇娇    传真010-68457390   电话010-68413988转9213

  四、考试试卷

  考试试卷由中税协考务办公室负责印刷,并由中税协巡考工作人员带到考点。

  五、巡考工作

  (一)中税协向各考点派两名巡考人员。一名为中税协领导(主任以上)或其他试点地方税协的领导(副秘书长以上),另一名为中税协工作人员。

  (二)巡考人员由中税协考务办统一安排,在两次考试中均赴同一考点巡考。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换。

  (三)巡考人员职责附后。

  六、考务培训

  为保证全国各考点考务标准统一,两次考试的考务培训安排如下:

  (一)中税协考务办制定考务工作细则,下发各考点。各考点按要求组织考务人员学习,并按细则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中税协不再组织各考点负责人考务面授培训。

  (二)中税协考务办于7月19日上午9:30举办巡考人员考务培训,届时通过网校平台现场直播,请各考点考务人员同时收看。

  (三)巡考人员到考点后,按要求协助考点做好考务工作。

  七、考试经费补助

  (一)对每一考点所在地,中税协补助当地税协接待巡考费用1500元,每一当地考生70元,接受异地税务师事务所的考生,每一考生80元(参见中税协秘发[2011]075号文)。

  (二)考点所在地税协承担不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的注册税务师(含异地考生)考试,由中税协网校将考生所缴考试费的80%,以劳务费用形式拨付考点所在地税协(参见中税协发[2013]041号文)。

  (三)考点所在地税协应为异地考生推荐1-3家条件适当的住宿地点,及住宿地点的预订电话与联系人,由考生自行预订。考点所在地税协不负担与考试无关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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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7-17
文号:中税协秘发[2013]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此类出口退(免)税,如有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规定审核处理。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规定审核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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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商资函[2014]175号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外汇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制度建设,在相关部门之间充分实现信息共享,自2014年起在全国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以下称联合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时间,年报内容为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及有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和填报年度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以下简称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http://www.lhnj.gov.cn/),填报联合年报信息,并可在6月30日前对错误、遗漏的信息进行更正。

三、联合年报信息将通过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在联合年报各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

四、企业填报联合年报信息情况,将在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中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对未按时、如实申报年度报告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报各部门应密切沟通并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五、联合年报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开展联合年报工作。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加大联合监督及催报力度,提高企业自觉报告意识。

六、联合年报各部门要加强对新设立企业、年报工作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数据填报及审核技能。应密切关注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情况,对明显遗漏或异常数据,提醒企业及时纠正。

七、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报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八、联合年报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联合年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年报数据成果,依托企业年报数据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监管,并从多方面对当年的优秀企业进行表扬和适当的奖励。

九、联合年报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了解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各地应加强对年报数据的统计分析,丰富年报数据利用形式和发布渠道。年报工作结束后形成总结分析报告,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报各主管部门。

联合年报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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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16
文号:商资函[2014]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外汇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制度建设,在相关部门之间充分实现信息共享,自2014年起在全国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以下称联合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时间,年报内容为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及有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和填报年度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以下简称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填报联合年报信息,并可在6月30日前对错误、遗漏的信息进行更正。

  三、联合年报信息将通过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在联合年报各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

  四、企业填报联合年报信息情况,将在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中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对未按时、如实申报年度报告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报各部门应密切沟通并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五、联合年报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开展联合年报工作。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加大联合监督及催报力度,提高企业自觉报告意识。

  六、联合年报各部门要加强对新设立企业、年报工作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数据填报及审核技能。应密切关注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情况,对明显遗漏或异常数据,提醒企业及时纠正。

  七、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报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八、联合年报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联合年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年报数据成果,依托企业年报数据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监管,并从多方面对当年的优秀企业进行表扬和适当的奖励。

  九、联合年报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了解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各地应加强对年报数据的统计分析,丰富年报数据利用形式和发布渠道。年报工作结束后形成总结分析报告,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报各主管部门。

  联合年报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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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3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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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现将杏仁油、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4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现行政策对食用植物油进行正列举,杏仁油和葡萄籽油不在列举范围内。随着社会进步,科技水平提高,已可以从苦杏仁、葡萄籽中提取油脂并大规模投入生产。因而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报来请示,请求明确杏仁油 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据了解,杏仁油和葡萄籽油主要用途为食用。杏仁油的主要成分是油酸和亚油酸,葡萄籽油的主要成分是亚油酸和原花青素,杏仁油和葡萄籽油均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有助于促进我国居民饮食结构调整。

    因此,公告明确,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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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4]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外宣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4月2日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一)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应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当报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变动等事项。

  二、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切实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安全,严肃处理各类借转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安全稳定。转制后财务制度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制度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四)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三、关于收入分配

  (六)转制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责任、个人贡献以及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加强对转制后的国有文化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和调控,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七)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并完善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

  四、关于社会保障
  (八)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十)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
  (十一)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十二)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十三)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设在地方的出版单位、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单位在地方的派出(分支)机构的人员,转制后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五、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十四)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办法享受退休待遇。
  (十五)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十六)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关于财政税收
  (十七)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适用于转制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
  (十八)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十九)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二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二)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关于法人登记
  (二十四)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原单位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继续注册使用。
  (二十五)转制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八、关于党的建设
  (二十六)根据中央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党章规定,根据转制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组织,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转制后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充实调整,充分发挥转制后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转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
  上述政策适用于开展文化体制改革的地区和转制企业。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应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二)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四)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改革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上述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六)在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
  (八)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九)加大财政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将文化科技纳入国家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积极鼓励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促进文化企业、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型文化业态。
  (十)通过政府购买、消费补贴等途径,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提供更多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出版适应群众购买能力的图书报刊,鼓励在商业演出和电影放映中安排低价场次或门票,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加大对文化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投资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机制,促进多层次多业态文化消费设施发展。
  (十一)认真落实支持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等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促进中小文化企业发展。

  二、关于投资和融资
  (十二)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十三)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在投资核准、银行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四)鼓励国有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创新基金投资模式,更好地发挥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十五)进一步促进文化与金融对接,鼓励文化企业充分利用金融资源,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推动文化出口,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可给予一定的贴息。
  (十六)针对文化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投资、流转和变现等办法,完善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进一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并购融资、订单融资等贷款业务,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金融充分发挥扶持、引导作用,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
  (十七)通过公司制改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鼓励文化企业进入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十八)探索国有文化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经批准允许有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文化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十九)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经批准可开展试点。
  (二十)探索建立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探索设立文化企业融资担保基金。

  三、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二十一)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国有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文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资产损失经确认后应当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二十二)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三)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文化企业改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二十四)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其用地手续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四、关于工商管理
  (二十五)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具体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国有文化企业要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推进董事会、监事会建设,规范总会计师管理,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确保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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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02
文号:国办发[2014]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4]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不断扩大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推动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各地税务机关要在落实好税务总局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对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统筹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归口管理、全面清理;合法规范、精简适用;服务基层、服务税户”的原则,加强对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的全面梳理、优化简并。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强化对涉税文书报表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对所有涉税文书报表管理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二、开展全面梳理

  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三减轻”的要求,在充分听取基层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涉税文书报表进行一次“大清理”。优化、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特别是取消简并纳税人填报使用类涉税文书报表。要按照既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逐个进行分析评估,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合并的一律合并,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能从信息系统中抽取的就不再麻烦纳税人,能信息共享的不再重复填报,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重点清理三类文书报表:

    一是对不在行政审批目录、税收执法权力目录中的相关文书报表,以及文书报表来源文件已废止执行的相关文书报表,要马上取消;

    二是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相关信息的文书报表,要改进业务流程,逐步取消;

    三是对于填报意义不大,取消简并之后有利于优化服务纳税人的文书报表,要视情况予以取消。

    对以上取消或简并的纳税人填报使用类涉税文书报表,于2014年4月30日前开始分批予以公布。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涉税文书报表归口管理和统一编码制度。要确定涉税文书报表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涉税文书报表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涉税文书报表不能印发,非统一编码的涉税文书报表不得使用。

  二是建立自行印发涉税文书报表的报送备案制度。各省级税务机关新设立自行印制的涉税文书报表,在印发同时要报送税务总局涉税文书报表归口管理部门(征管科技司)。已经印发的涉税文书报表,要在全面梳理基础上,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税务总局备案。

  三是做好涉税文书报表的顶层设计。要统一设计文书报表式样、填写标准和使用说明,并结合税收信息化进程,持续推进涉税文书报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四、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提高认识。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深刻认识到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个三”要求的重要举措,是积极推进职能转变、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减负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税收现代化、推进税务机关内部“节能减排”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效载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涉税文书报表开展全面梳理,建立长效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是做好督导。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对涉税文书报表缺乏统筹管理,导致涉税文书报表管理混乱,增加基层和纳税人负担的,上级税务机关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三是强化后续管理。要密切关注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事项的后续情况,深入调查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积极应对,加强后续管理。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降低因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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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09
文号:税总发[2014]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4]12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4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宣传工作的通知》,决定于2014年4月,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主题的系列税收宣传活动。根据总局有关要求,中税协研究决定,2014年注税行业的宣传活动按全国税收宣传活动统一安排进行,各地方税协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的要求,结合注税行业自身特点,积极配合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因地制宜地开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品牌、协调组织。注税行业要围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这一主题,做好两个宣传:一是宣传国家的税收法规政策,尤其是贴近百姓需求解读税收政策,加强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宣传报道,培养税收共识,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宣传注税行业依法规范发展和在优化涉税中介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继续把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为重要载体,将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活动项目安排在宣传月,突出宣传月的聚集效应。通过主题宣传加深公众对税收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关注注税行业,提高注税行业的认知度和公信力。要大力宣传注税行业党建、统战和发展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以及优秀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优质高效服务的典型案例。
  各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可结合注税行业的特点,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税收宣传活动,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汇报活动方案,取得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加强对本地区行业宣传活动的组织策划,广泛发动注册税务师参与到行业宣传工作中来。

  二、突出重点、扩大声势。中税协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主题开展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一是在宣传月期间,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举办第四届“税收和注册税务师知识竞赛”活动(竞赛题目将刊登在《注册税务师》第四期上)。各地税协要组织广大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积极参与活动,并主动向税务机关汇报,争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活动,使活动达到宣传税收知识,提高注册税务师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二是在4月份,同心服务团拟组织开展两次公益活动。地方协会已组建同心服务团分团的,可使用“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XX分团”名义,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部署开展活动。

  三、改进方式、提升实效。各地税协要按照总局和中税协的部署,广泛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报道。一要处理好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的关系。集中宣传要突出重点、多出精品、扩大影响,日常宣传要坚持不懈、规范有序、多方参与。不能以税收宣传月代替日常宣传,要把宣传月活动与日常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注税行业宣传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逐步形成长效机制。二要统筹利用各种税收宣传资源,巩固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传统宣传阵地,积极拓展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平台,向社会征集反映注税行业的微电影、微小说,着力构建覆盖广、影响大的行业宣传平台,实现行业宣传的全方位和立体化。

  四、及时总结,加强反馈。各地方税协要及时做好宣传活动的信息交流和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中税协。对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活动和做法,中税协将在中税协网站和《注册税务师》会刊上进行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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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03
文号:中税协发[2014]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税务系统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按照“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工作要求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现将《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首问责任制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税务机关服务效率和纳税人办税效率,降低征纳成本,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践行“三严三实”,使“三个三”要求成为税务工作人员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的有力抓手。各地要提高对推行首问责任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领导小组要统筹负责推行工作,务求将首问责任制抓好、抓实。

  二、细化措施,稳步推进。推行首问责任制涉及人员面广,业务类型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符合工作规律、提高服务效率、明确岗位职责、加强部门配合的原则,制定细化方案,形成立得住、行得通、管得好的首问责任推行、管理、考核和督促机制。要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辅导,使其在掌握本岗位业务的基础上熟悉了解相关涉税业务办理流程和部门职责分工,为推行首问责任制打好基础。 

  三、狠抓落实,注重长效。要积极通过纳税人意见征集、明察暗访、绩效考核等方式,加强对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首问责任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通过多种渠道对首问责任制进行广泛宣传,主动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首问责任成为税务系统的一种工作常态、行为习惯和行业风尚。


关于发布《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解读 

2014年05月04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税务部门制定《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为促进税务系统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按照“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工作要求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统一部署,切实解决税务系统在落实首问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首问责任不明确、办理流程不规范、后台支撑不到位等问题,税务总局决定发布《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以下简称首问责任制),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

  二、首问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首问责任制度是规范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本制度明确了税务系统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度的重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首问责任人。为解决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该找谁、谁来办”的问题,首问责任制明确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明确适用范围。根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明确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将纳税人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的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纳入税务机关落实首问责任制的范围。

  (三)明确责任部门。为确保首问责任制的落实,加强督办和监督管理,首问责任制明确规定,由纳税服务部门负责首问责任制的统筹协调,对于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将纳税人指引到涉税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首问责任人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应联系本部门负责人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税务机关的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并由该部门承接首问责任。

  (四)明确办理原则及标准。为有效解决因岗位责任意识不足而产生的推诿敷衍、拖而不办等问题,首问责任制明确规定,无论是否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都要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引导,并按首问责任人的职权、职责明确具体办理标准,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按照规范的业务流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

  (五)明确后台支撑。为保障首问责任人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首问责任制明确规定,要从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绩效考核、提高人员素质、落实责任追究四个方面明确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工作要求。

  三、税务机关在落实首问责任制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推行首问责任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统筹负责推行工作,务求将首问责任制抓好、抓实。

  (二)细化措施,稳步推进。推行首问责任制涉及人员多,业务类型广,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符合工作规律、提高服务效率、加强部门配合的原则,制定细化方案,形成立得住、行得通、管得好的首问责任推行、管理、考核和督促机制。

   (三)狠抓落实,注重长效。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纳税人意见征集、明察暗访、绩效考核等方式,加强对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首问责任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使首问责任成为税务系统的一种工作常态、行为习惯和行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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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24
文号:税总发[2014]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