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办发[2014]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增加,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对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聚焦重点难点,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要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要加快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服务业,着力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同时加快发展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尚未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地区,要在年内出台。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各地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并将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的实践经历。要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体制机制,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场地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各地区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区要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招聘信息全国联网,更多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求职补贴标准较低的要适当调高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八、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到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先就业、再择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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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5-09
文号:国办发[2014]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4]21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配合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以下简称税总文件),对有效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具体要求。认真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当前稳定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为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此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税协要通过各种形式,迅速把税总文件传达到所有税务师事务所,并要求全行业统一思想认识,充分发挥行业直接接触纳税人的优势和涉税业务专长,主动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各项工作。

二、各地方税协要按税总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以下公益性志愿服务:

(一)各地方税协应积极开展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益宣传,在协会网站设立专栏、建立在线问答;并与当地税务机关协调,通过12366热线引入税务师事务所专家进行答疑等相关涉税服务。

(二)同心服务团的成员单位或税务师事务所应积极配合各地税务机关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免费开展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培训、咨询、答疑等活动。

(三)各地方税协可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协助税务机关和小型微利企业,开展税总文件中提出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情况统计分析、抽样检查、优惠政策效应评估”等工作。

三、各地方税协在认真贯彻落实税总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并上报中税协(业务部),以便及时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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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5-08
文号:中税协发[2014]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4]1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拓宽企业和居民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20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涵盖股票、债券、期货的市场体系,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国资本市场仍不成熟,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依然存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实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取向,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紧紧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拓展市场广度深度,扩大市场双向开放,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资本形成和股权流转,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创新创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积极借鉴国际经验,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尊重市场规律,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履行好政府监管职能,实施科学监管、适度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二是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市场服务能力和效率为目的,积极鼓励和引导资本市场创新。同时,强化风险防范,始终把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贯穿于市场创新发展全过程,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是处理好风险自担与强化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培育理性投资理念,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健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是处理好积极推进与稳步实施的关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坚定不移地积极推进改革。同时,加强市场顶层设计,增强改革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协同性,把握好改革的力度、节奏和市场承受程度,稳步实施各项政策措施,着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发展。

  (三)主要任务。
  加快建设多渠道、广覆盖、严监管、高效率的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拓展期货市场,着力优化市场体系结构、运行机制、基础设施和外部环境,实现发行交易方式多样、投融资工具丰富、风险管理功能完备、场内场外和公募私募协调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
  (四)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言行与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股票发行条件、上市标准和审核方式。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发行和上市活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增加证券交易所市场内部层次。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立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

  (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引导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规范经营决策。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制度,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效益,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障公司独立主体地位,维护各类股东的平等权利。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七)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丰富并购支付方式。尊重企业自主决策,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并购,破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分割,实现公司产权和控制权跨地区、跨所有制顺畅转让。

  (八)完善退市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并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退市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并严格执行。支持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在确保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以吸收合并、股东收购、转板等形式实施主动退市。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明确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标准和程序。逐步形成公司进退有序、市场转板顺畅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规范发展债券市场
  (九)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制度。发展适合不同投资者群体的多样化债券品种。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丰富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统筹推进符合条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支持和规范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合格机构依法开展债券承销业务。

  (十)强化债券市场信用约束。规范发展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服务。完善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建立债券发行人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完善债券增信机制,规范发展债券增信业务。强化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责任约束,健全债券违约监测和处置机制,支持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十一)深化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在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债券品种在不同市场的交叉挂牌及自主转托管机制,促进债券跨市场顺畅流转。鼓励债券交易场所合理分工、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信息共享、顺畅连接,加强互联互通。提高债券市场信息系统、市场监察系统的运行效率,逐步强化对债券登记结算体系的统一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

  (十二)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协调。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对债券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和资信评级的监管,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大查处债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

  四、培育私募市场
  (十三)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建立合格投资者标准体系,明确各类产品私募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和面向同一类投资者的私募发行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募集行为。对私募发行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特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产品。积极发挥证券中介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场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私募产品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类私募产品的统一监测系统。

  (十四)发展私募投资基金。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产品的监管标准。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完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完善围绕创新链需要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五、推进期货市场建设
  (十五)发展商品期货市场。以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和配合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重点,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使用期货衍生品工具,清理取消对企业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的不必要限制。

  (十六)建设金融期货市场。配合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适应资本市场风险管理需要,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和股票期权品种。逐步发展国债期货,进一步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六、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
  (十七)放宽业务准入。实施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积极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证券期货服务业。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

  (十八)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推动证券经营机构实施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促进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银行。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提高财富管理水平。推动期货经营机构并购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围绕风险管理、资本中介、投资融资等业务自主创设产品。规范发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增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服务强化监督,提升证券期货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和公信力,打造功能齐备、分工专业、服务优质的金融服务产业。

  (十九)壮大专业机构投资者。支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投资,支持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资金、境外长期资金等机构投资者资金逐步扩大资本市场投资范围和规模。推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引导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有序发展。建立健全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监管规则。支持证券期货服务业、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参与资本市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扩大资本市场服务的覆盖面。

  七、扩大资本市场开放
  (二十一)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范围,提高投资额度与上限。稳步开放境外个人直接投资境内资本市场,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个人跨境投融资权益保护制度。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范围内,逐步放宽外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完善对收购兼并行为的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制度。

  (二十二)逐步提高证券期货行业对外开放水平。适时扩大外资参股或控股的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鼓励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竞争力。推动境内外交易所市场的连接,研究推进境内外基金互认和证券交易所产品互认。稳步探索B股市场改革。

  (二十三)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加大跨境执法协查力度,形成适应开放型资本市场体系的跨境监管制度。深化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监管合作。加强与国际证券期货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证券期货监管规则制定。

  八、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十四)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各类金融市场、机构、产品、工具和交易结算行为的风险监测监控平台。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及时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加强涵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信托理财等领域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风险监管。

  (二十五)健全市场稳定机制。资本市场稳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区、各部门在出台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资本市场的敏感性,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丰富市场风险管理工具。建立健全金融市场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健全稳定市场预期机制。

  (二十六)从严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违法违规线索监测,提升执法反应能力。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深化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丰富行政调查手段,大幅改进执法效率,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提升执法效果。

  (二十七)推进证券期货监管转型。加强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建设,依法规范监管权力运行,减少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透明度。支持市场自律组织履行职能。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九、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八)健全法规制度。推进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制定工作。出台上市公司监管、私募基金监管等行政法规。建立健全结构合理、内容科学、层级适当的法律实施规范体系,整合清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监管执法实体和程序规则。重点围绕调查与审理分离、日常监管与稽查处罚协同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和机制。配合完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健全操纵市场等犯罪认定标准。

  (二十九)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投票和表决机制,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督促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加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代表公众投资者行使权利。

  (三十)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按照宏观调控政策和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统筹研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十一)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加强登记、结算、托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资本市场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推进资本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防范网络攻击、应对重大灾难与技术故障的能力。

  (三十二)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协调合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出台支持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外汇、海关监管政策。地方人民政府要规范各类区域性交易场所,打击各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十三)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管理涉及资本市场的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公开公正、准确透明。健全资本市场政策发布和解读机制,创新舆论回应与引导方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行业自律等方式,完善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机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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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5-08
文号:国发[2014]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文资[2014]6号 财政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推动2014年度文化金融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局:

  文化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回报、高风险的产业,对资本具有较强的需求和依赖。加快推动文化金融合作,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也有利于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发展后劲。根据中央关于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财政部、文化部自2013年起开始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并于2014年3月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为更好地推动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立的六大支持方向之一,也是创新财政投入方式的重要举措。各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应高度重视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衔接顺畅、运转高效。

  二、在2013年工作的基础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4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资[2014]4号)明确将“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作为支持重点。财政部将从2014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相关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安排与其他项目资金安排相互独立。

  三、经过共同努力,财政部、文化部已经完成2014年度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建设工作,形成《2014年度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信贷融资)》、《2014年度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债券融资)》(附后)。上述入库项目凡符合申报要求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应准予上报财政部,具体申报条件等按照财办文资〔2014〕4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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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30
文号:财办文资[20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运行[2014]17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14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部署,我部联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结合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安排,深入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中心任务,以扶助小微企业为重点,突出改革创新,突出协调配合,突出长效机制,在涉企收费清单管理、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惠企政策宣传培训、减负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涉企行政事项的公开透明,切实在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环境上取得实效。

  二、重点工作

  (一)探索清单管理方式,促进涉企收费更加透明

  重点是通过推行清单管理制度,促进涉企收费等行政事项的公开透明,推动完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一是对现有涉企收费进行分类梳理,通过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和标准公开。二是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项目,推动取消一些不适应改革需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清理建设、交通、环保、工商、消防、商业银行等领域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行业组织的收费行为。三是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四是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制止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二)完善调查评价工作,建立负担问题反馈机制

  重点是通过完善企业负担调查评价工作,建立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一是完善负担调查网络体系,围绕惠企政策落实,完善调查内容,增加调查企业数量,进一步摸清企业面临的负担情况。二是对企业负担问题进行梳理,督促有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建立负担问题反馈机制。三是深化负担评价工作,适时公布负担指数排序情况,引导各地改进减负工作。四是加强分类指导,探索按行业细化调查评价工作,为完善产业政策提供支撑。

  (三)加强政策宣传评估,推动惠企政策落到实处

  重点是通过宣传培训评估工作,使更多企业了解和享受国家惠企政策和减负措施。一是举办第三届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引导各地减负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二是加大现场为企业咨询和解决政策问题的频率和力度,使政策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三是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与监督作用,适时曝光一些典型案例。四是加强惠企政策评估工作,提倡开展第三方评估,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减负工作长效机制

  重点是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减负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推动法制建设,以企业权益保护为切入点,研究相关条例草案并争取早日出台。三是完善省际检查和区域交流机制,促进部省合作,健全工作体系。四是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作水平。

  三、有关要求

  各地减负机构要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全年各项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方案请于5月31日前报我部)。二是注重协同配合,发挥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创新工作方式,结合本地行业特点和区位优势,形成工作亮点。四是加大督察力度,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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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30
文号:工信部运行[2014]1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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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6-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1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4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其他带式连续运货升降、输送机”(税则号列842833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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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5-29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市[2014]79号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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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5-28
文号:建市[2014]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产业[2014]17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充分发挥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作用,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工作。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还不尽完善,各地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高度重视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工作,认真组织国发[2014]14号文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二、把优化市场环境贯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始终。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是企业,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各地要始终坚持尊重企业主体地位,遵循市场规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干预企业的自主决策,要在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上做文章、下功夫,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发[2014]14号文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已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工商、质检、统计、银监、证监、外汇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在金融、税收、财政、土地、职工安置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覆盖各相关领域的政策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行政审批制度,加大地方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妥善使用土地补偿费,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做好职工安置和稳定职工队伍工作,发挥产业政策作用,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营造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良好环境。

  五、着力推动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各地要及时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废止各种不利于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不合理规定。积极推动本省(区、市)内企业跨地市兼并重组,探索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地市间利益共享机制。加强与相关省(区、市)的沟通协调,支持企业跨省(区、市)兼并重组,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

  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最新情况,详细了解企业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做好服务,指导企业做好风险应对和重组后整合等工作。要形成工作合力,把企业兼并重组与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业转移、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完善行业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要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抓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研究通过试点引导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转型升级,探索设立并购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手段,逐步建立一套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法。

  七、加强沟通和交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探索建立本地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与互联互通。要加强经验交流,认真总结和推广企业兼并重组典型案例及好的工作方法。要定期向我部报送本地区年度和季度企业兼并重组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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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5-03
文号:工信部产业[2014]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考[2014]16号 关于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题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6号),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于9月20-24日举行;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为了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现将2014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命题依据、试题题型、考试时限、考试批次、答题要求、评分原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命题依据

  2014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科目命题均以2014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作为依据,考试内容和范围均不超出考试大纲的规定。

  二、试题题型

  2014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级别、各科目试题题型如下:

  (一)初级资格考试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试题全部采用客观题,试题题型与2013年度相同。具体如下: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经济法基础》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二)中级资格考试

  中级资格各科目试题题型与2013年度相同。具体如下: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高级资格考试

  高级资格试题题型与2013年度相同。即《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试题题型为:案例分析题(开卷考试)。

  三、考试时限与考试批次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

  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

四、答题要求

  (一)2014年度初级资格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即考试在计算机上进行,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考生应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进行答题。

  (二)2014年度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考试仍为纸笔考试,考试试卷包括纸质试题本和答题卡。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为客观题,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填涂,否则,答案无效。计算分析题、简答题、综合题、案例分析题为主观题,考生必须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上指定区域答题,否则,答案无效。

  五、评分原则

  各科目每类试题及每小题分值均在试卷中规定。客观题实行计算机阅卷,主观题实行计算机网上人工阅卷。

  请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及时将上述内容告知报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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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5-23
文号:会考[2014]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失效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附件2、附件4涉及以下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中,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一)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项之13.第14行的填报说明;

(二)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二)项之5.第25行的填报说明;

(三)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三)项之1.第12行的填报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对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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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5-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会[2014]21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特殊支持计划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学员: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机制,我部根据《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财会[2013]6号),现开展第二期特殊支持计划选拔工作。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确保质量,推荐高层次、复合型、国际化会计领军人才入选特殊支持计划,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培养模式,持续提升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持续发挥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引领、辐射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实现会计强国目标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和人才储备。

  二、培养模式

  (一)培养对象。

  特殊支持计划的培养对象为已经完成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6年学业,取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人员: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其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其中:

  (1)企业类学员应在中央企业集团(含中央金融企业)担任总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的副职及以上职务,或在二级公司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以上职务;

  (2)行政事业类学员应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担任副司局级及以上职务;

  (3)学术类学员应在国家级科研院所和进入“211”工程或国家重点会计学科的高校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在国际重要学术期刊发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4)注册会计师类学员应在全国综合排名前3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在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务研究能力。

  3.具有熟练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二)培养选拔。

  培养对象采取专家综合评审方式产生。具体选拔流程如下:

  1.本人自愿申请。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符合上述(一)所列资格条件的,可根据个人意愿,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特殊支持计划申请表》(见附件),并随同科研成果证明(公开发表论文、承担科研课题、出版专著的复印件)、英语能力证明(托福成绩、雅思成绩、出国人员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取得的境外公认会计资格或金融资格资质等)、获奖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原承担教学管理任务的相关单位(其中,企业类、行政事业类、学术类报送至相应国家会计学院,注册会计师类报送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材料中除需要提供申报者个人信息外,如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还需要提供项目团队成员简介。

  第二期接受提交申请的时间为6月1日—7月31日。

  2.拟定建议名单。

  国家会计学院(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学员申请后,综合考虑学员综合素质、培养潜质、培养期间表现、用人单位意见等因素,拟定建议名单,报送财政部会计司。原则上每类别1年报送的建议名单不超过5人(含5人)。

  3.专家综合评审。

  财政部会计司会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聘请在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公信度的业内专家、领导依据申报材料和选拔面谈情况,对入选建议名单的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培养潜质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并以各专家综合量化评分的平均值作为各申请人的得分。

  4.确定初选名单。

  财政部会计司依据量化评分结果,按照成绩高低初步确定年度培养对象入围初选名单,并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站对外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内,发现候选人申报情况不属实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并依据评审成绩依次予以递补。

  5.单位实地考察。

  财政部会计司组织人员到入围初选名单的学员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意见。

  6.公布入选名单。

  财政部会计司会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在综合考虑专家评审、公示、实地考察等情况的基础上,拟定最终入选名单,经财政部领导批准后公布。

  (三)培养方式。

  特殊支持计划采取个性化培养方式,按照“一人一方案”的原则,结合每一名学员的职业特点、专业特长,有针对性地设计培养方案,并实行“导师制+海外研修+研究课题”等培养模式,让学员在名家指导下学、到海外知名院校进行研习、在工作实践中锻炼,持续提升学员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具体如下:

  1.培养规模。

  为保证培养质量,本期学员10人左右。

  2.培养周期。

  培养周期为3年,分为两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为海外研习,为期6-12个月;第二阶段为导师指导、工作实践、课题研究,为期24-30个月。

  3.培养机制。

  (1)建立名家导师机制。遴选、聘请国内一流经济管理类专家学者、中央企业集团总会计师、国家部委正司(局)级以上领导、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等担任学员“一对一”培养导师,指导学员完成海外研习计划和部级重点课题研究。

  (2)建立海外研习机制。一是探索与境外知名院校、机构的合作,以高级访问学者方式,安排学员到国际知名院校、机构进修一段时间,系统完善知识结构;二是通过加强国际间合作方式,由财政部集中组织推荐,安排学员到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标准部、技术部或风险管理部等关键岗位挂职或实习一段时间,学习国外企业管理、风险控制、事务所治理等先进经验;三是利用国有企业自有资源,安排学员到境外中资企业或机构挂职或实习一段时间,积累境外工作经验,开拓国际视野;四是充分利用国际会计组织资源,由财政部集中组织,优先推荐学员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等类似国际会计组织工作或实习一段时间,研习最新的会计实务知识,参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的制定。

  (3)建立课题研究机制。一是要求学员利用3年学习期,自主组建一个研究团队,深入开展一项与会计相关的探索性、原创性的经济管理类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研究成果在相关领域内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出版高水平专著(字数不少于10万字);二是要求学员在海外研习期间,深入研究或综合提炼一项海外先进管理经验、最新学术研究成果等,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并在国内经济管理类核心专业期刊上予以发表,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批示,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政策制定部门所采纳,或能应用于企业实践,被大型企业集团总公司所采纳。

  (四)保障机制。

  1.建立动态考核机制。

  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谈、境外考察等方式,不定期了解学员学习、工作情况,征求培养导师、用人单位、培训单位等对学员的评价意见,综合考量学员的学习情况、工作业绩、研究成果价值、引领辐射作用发挥情况等,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动态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终止培养,以确保特殊支持计划的整体质量。

  2.建立人才使用机制。

  入围特殊支持计划的学员,在顺利完成3年学业后,可优先入选会计名家工程;可优先推荐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资深会员资格;可优先申请财政部部级重点科研课题;可优先被聘为财政部各类会计资格、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专家;可优先被聘为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优先被聘为财政部会计改革及政策制定咨询专家;可优先被推荐至国际会计组织任职;可优先被推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专业(专门)委员会理事(委员)以上专业职务。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与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挂钩机制;积极推动与国家人才政策衔接的相关机制。

  3.建立联合培养机制。

  加强与相关部委和学员所在单位的合作,积极探索深化人才联合培养工作机制,建立部部共建、部委共建的重点研究基地,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培养、优先发展、优先使用特殊支持计划培养对象,为其创业兴业提供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切实发挥特殊支持计划培养对象的骨干作用。

  4.建立社会宣传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设报刊专栏、网站平台、编印事迹等形式,宣传领军人才战略,宣传特殊支持计划人选及其团队的突出业绩和重要贡献。通过树立先进典型,打造项目品牌,增强学员的成就感和责任感,激发其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

  三、组织分工

  财政部会计司牵头组织实施,起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特殊支持计划的学员选拔,拓宽特殊支持计划境外培养渠道,考核、督促国家会计学院的培养工作,审核培养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分工职责,积极配合财政部会计司做好特殊支持计划,参与学员选拔和培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相关政策对接、人才选拔推荐、境外培养和人才使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北京、上海和厦门三家国家会计学院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分工职责,配合财政部会计司做好特殊支持计划的学员选拔工作。其中,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还具体承担特殊支持计划的培养教学组织工作,建立培养导师库、学员档案库,联系境外培养依托单位,实施对学员课题的评审,协助学员出版专著,组织对学员的日常跟踪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四、经费保障

  特殊支持计划所需培养经费由财政部给予专项补助,主要用于学员自主选题研究、日常培养(含境外培训)、团队建设、聘请培养导师补贴、出版专著等费用;不足的部分,由学员所在单位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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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5-25
文号:财会[2014]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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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5-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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