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二、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三、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四、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尽快修订并公布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等。同时,要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审批。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五、负责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审批工作。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及时让纳税人知晓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受理机关、办理流程、需报送的资料等。要优化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管理工作方式,推进网上审批。

    同时,要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事中事后管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严格过错追究。要设立困难减免税审批台账,定期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困难减免税批准情况。要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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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3]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8]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经国务院批准,在2017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办理和认定

  (一)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二) 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 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 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仍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执行。

  (三) 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 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五) 本通知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六) 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 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八、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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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12-25
文号:财税[2013]8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关税[20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船舶进口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近期,一些地方、部门在未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保税港区对进口船舶实施保税登记。

为维护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航运业政策与船舶工业政策之间的协调性,现就规范船舶进口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保税政策不适用于并不能实际入区的进境船舶。

为规范政策,避免对国内船舶工业的发展造成冲击,除符合条件可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船舶外,其他在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登记的进境船舶,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统一执行现行船舶进口的税收政策,照章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方便旗船”——

方便旗船(Ship of Flag of Convenience),就是在船舶登记开放,或者宽松的国家进行登记,从而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

方便旗船的由来——

早期的方便旗船可以追溯到16世纪,主要是为了方便国际贸易交往。如英国船东,为了方便与处于西班牙控制下的西印度群岛交易,经常悬挂西班牙的国旗航行。

现代方便旗船出现在一战之前,以船东为自己的船在其他国家进行登记为标志。二战之后,方便旗船迅速增加,挂方便旗的船舶主要属于海运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希腊、日本、香港和韩国的船东。

他们将船转移到外国登记,以图逃避国家重税和军事征用,自由制定运价不受政府管制,自由处理船舶和运用外汇,自由雇佣低工资的外籍船员,降低船舶标准以节省修理费用,降低运营成本以提高竞争力等。

二战结束后,方便旗船发展迅速,到今天总载重吨约占到世界商船总载重吨的三分之一,对世界船运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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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28
文号:财关税[20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4]9号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委,相关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以及相关的扩展分类标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符合性测试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14号)以及《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3]55号),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2014年继续扩大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实施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企业

  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共11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共3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18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保险公司共5家。上述企业名单见附件。

  参与2013年实施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方)大中型企业,2014年继续实施。鼓励各地方财政部门自愿扩大实施范围,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实施。

  地方实施企业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二是财务报告不涉及国家秘密;三是会计信息化基础好,人员素质高。

  二、实施要求

  (一)工作机制

  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是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标准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信息化环境下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各实施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成立由企业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协调财务、信息技术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实施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方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将本企业实施工作组名单报本地财政部门,其他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本企业实施工作组名单报财政部会计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报银监会财会部,保险公司应同时报保监会财会部。

  (二)实施方式

  实施企业应当遵循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相关要求,参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讲解》,编制2013年度XBRL财务报告。

  2014年前已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力争在2014年实现将XBRL财务报告编制功能与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结合,形成自动化的嵌入式报送,即在对外向多部门报送XBRL格式报告的情况下,对于已标记的财务数据,不需手工重复录入或重复标记。选择实施嵌入式报送的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告知财政部会计司。

  (三)积极探索内部应用

  XBRL作为全球通用的企业报告数据标准,具有跨平台,不受应用程序限制等优势,是企业建立统一数据字典,实现系统间信息共享的理想解决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实施企业积极探索XBRL技术在内部管理中的应用,实现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信息标准化的相互促进。

  (四)软件选择

  实施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符合性测试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14号)和《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3]55号)的相关要求,自主选择获得认证的XBRL软件,确保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质量。实施企业报送时,应附上相关软件获得认证的证明。

  (五)严格开展校验工作
  实施企业在正式报送前,应当对本企业XBRL格式财务报告做好校验工作,确保其符合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通用分类标准、相关扩展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编报规则。
  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实施企业XBRL财务报告的集中校验,对不符合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通用分类标准、相关扩展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编报规则的,应当要求企业修改;对于通过校验的,提交财政部。
  为帮助企业做好校验工作,财政部“XBRL财务报告网络报送系统”将提供自动校验服务。但自动校验不能替代人工校验,实施企业和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全面校验工作。

  (六)按时完成报送程序
  实施企业应当通过财政部“XBRL财务报告网络报送系统”报送其2013年度XBRL财务报告。各类企业的报送时间安排如下:
  1. 大型企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次报送。财政部将于7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对各企业提交的XBRL财务报告进行校验,各实施企业根据测试校验结果修改完善,并于8月15日前完成最终报送。
  2.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首次报送。财政部将于6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对各企业提交的XBRL财务报告进行校验,各实施企业根据测试校验结果修改完善,并于7月20日前完成最终报送。
  3. 地方大中型企业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首次报送。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企业的集中校验工作,指导企业根据校验结果修改,并于8月31日前完成最终修改提交财政部。财政部将于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各地方提交的XBRL财务报告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反馈地方财政部门。

  (七)责任豁免
  相关企业对其编制的XBRL财务报告免于承担会计责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免于承担审计责任。

  三、组织领导
  财政部组织全国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中央企业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在中央企业财务监管领域推进XBRL应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不断提升XBRL在银行和银行监管领域的应用效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保险公司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开展XBRL软件认证工作,发布获证软件名单,为实施企业选择软件提供参考;各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本地国资部门指导本地企业做好实施工作,组织本地企业开展集中校验。
  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经费保障实施工作顺利开展,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四、其他事项
  实施企业应当认真梳理、比对通用分类标准及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元素,避免重复定义,提升企业间XBRL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对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概念,如果通用分类标准或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已有定义,实施企业不得重复定义或扩展。实施企业为企业集团且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可自行选择部分或全部通用分类标准的行业扩展。
  为及时沟通解决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施企业应当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的交流和联系。地方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本地财政部门,其他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财政部会计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报银监会财会部,保险公司应同时报保监会财会部。
  各地方财政部门应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交流与联系,并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本地实施企业名单、本部门和实施企业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财政部会计司。

  各实施企业和各地方财政部门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和相关监管部门。
  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俞萌 冷冰
  电话:010-68553275   010-68553016
  传真:010-68552534   010-6855301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件:
xbrl2013@163.com
  国资委财务监督及考核评价局监测处 邱鹏
  电话:010-63193893
  传真:010-63193798
  电子邮件:
qiupeng@sasac.gov.cn
  银监会财会部制度处        石晓乐
  电话:010-66279031
  传真:010-66299190
  电子邮件:
shixiaole@cbrc.gov.cn
  保监会财会部财务监管处   王浩
  电话:010-66286011
  传真:010-66288102
  电子邮件:
hao_wang@circ.gov.cn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证监管部 郝欣
  电话:010-82262717
  传真:010-82260772
  电子邮件:
haox@cn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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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22
文号:财会[20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进行了修订。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607号)下发后,陆续接到一些地方来电,咨询有关填报问题。为确保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有关“异地分所”

(一)为使报表清晰明了,表1中增加“异地分所”一类,按属地原则,与有限所、合伙所(特殊普通合伙按合伙填列)并列填报。异地分所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分所。

(二)将表1中的“性质”栏名称调整为“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所长)姓名”栏名称调整为“法定代表人(所长/负责人)姓名”,异地分所填写负责人姓名。

(三)表3中,税务师事务所部分,“机构总数”、“本年度新设机构数”、“本年度注销数”栏均增加“异地分所”的统计。“机构总数”包括有限所、合伙所和异地分所,但不包括本地分所,且每一项的户数都应和表1填报户数一致。税务师事务所分所部分,每个项目均按本地分所和异地分所分别填报。

二、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

对在统计年度发生注销情形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再在表1、表2、表4和表5中填报,由各地汇总本年度注销所的数量,在表3“本年度注销数”中填列。

三、“其他专业服务执业资格人员”的含义

表2中的“其中:具有其他专业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是指“人员总数”中,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专业服务资格的人员。如果一人拥有两种以上其他专业服务资格,可以重复统计。

四、栏目调整

鉴于表4的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行业各项业务收入的具体情况,为真实反映各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量,将“收入总额”下各项业务的“户数”调整为“户次”,按“户次”填报。

五、填报口径

(一)表6中“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口径:以纳税人为计算单位,对同一纳税人,根据税务师事务所为纳税人实际调增或调减的应纳税额之差的绝对值填列。如调增大于调减,在“调增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填报;调减大于调增,在“调减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填报。对不同纳税人,应按税务师事务所为不同纳税人实际调增或调减的应纳税额之差的绝对值,在“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分别填报,不能相抵。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户数和金额,均为“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之和。

(三)在“其他鉴证业务小计”明细项目中增加一项“(四)其他”,用来反映不属于“其他鉴证业务小计”中(一)、(二)、(三)明细项目的其他鉴证业务情况。

六、报送时间

(一)表1至表6的统计截止时间为统计年度12月31日,上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

(二)为了保证行业数据汇总和核对工作顺利进行,方便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协会按时上报行业报表,将税务师事务所报表上报截止时间统一调整为次年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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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29
文号:税总函[2014]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4]17号 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1中所列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据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营改增前,各中央铁路运营企业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铁路总公司集中按月向北京市国税局缴纳,财政部根据规定划转至地方国库。

营改增后,铁路总公司分支机构在站段按月预征增值税,由铁路总公司按季汇总缴纳。

为了加强管理、简便征收和服务企业,对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务总局明确由铁路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市国税局按季缴纳。该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预算制度,上述收入最终通过财政体系转为地方收入。

合资铁路公司和地方铁路公司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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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29
文号:税总发[2014]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完善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实施居民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二、按本公告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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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26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六批)


一、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安邦福寿延年终身寿险(分红型) 2、安邦裕富满堂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3、安邦财富赢家两全保险(分红型) 4、安邦财富尊享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5、安邦财富尊享2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6、安邦呵护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7、安邦慧宝宝少儿两全保险(万能型) 8、安邦花儿朵朵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9、安邦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0、安邦长寿7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安邦惠农5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2、安邦惠农6号两全寿险(万能型) 13、安邦盛世8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4、安邦盛世9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15、安邦E盛世终身寿险(万能型) 16、安邦附加安康6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7、安邦附加安康7号门急诊医疗保险B款 18、安邦附加安康5号住院医疗保险A款 19、安邦附加安康5号住院医疗保险B款 20、安邦附加安康7号门急诊医疗保险A款 21、安邦附加盛世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22、安邦附加盛世安康护理保险 23、安邦附加盛世安康住院医疗保险A款 24、安邦附加盛世安康住院医疗保险B款 25、安邦盛世10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26、安邦长寿稳赢1号两全保险 27、安邦附加长寿稳赢两全保险 28、安邦盛世无忧终身寿险(万能型)

二、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1、安联康睿寰球医疗保险(团体)

三、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百年安康宝两全保险 2、百年全家福年金保险(分红型) 3、百年附加全家福年金保险(万能型) 4、百年康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5、百年关爱癌症疾病保险 6、百年附加安康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7、百年财富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

四、长安责任保险公司

1、长安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2、长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五、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长城附加智慧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长城附加智慧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3、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4、长城金鑫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5、长城附加鑫康重大疾病保险 6、长城鸿金宝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7、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8、长城赢向未来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9、长城附加赢向未来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10、长城爱相宜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11、长城吉祥宝贝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12、长城金街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3、长城金元宝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4、长城金元宝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六、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长生附加利多两全保险(万能型) 2、长生附加鑫天宁两全保险(分红型) 3、长生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C);

七、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3、安享尊荣健康团体医疗保险 4、安享尊荣健康团体医疗保险附加险 5、环球尊耀健康个人医疗保险 6、环球尊耀健康个人医疗保险附加险 7、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8、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9、附加个人住院医疗医药费扩展保险 10、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医疗保险

八、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德华安顾德惠两全保险(分红型) 2、德华安顾华盛重大疾病保险 3、德华安顾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4、德华安顾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德华安顾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 6、德华安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九、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东吴年年承意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东吴年年承安终身寿险(万能型) 3、东吴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4、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 5、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 6、东吴盛朗舒馨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7、东吴附加年年承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8、东吴盛朗康健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9、东吴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0、东吴欣享恒安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 11、东吴欣享恒安两全保险C款(万能型) 12、东吴年年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13、东吴年年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14、东吴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5、东吴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6、东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7、东吴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8、东吴欣享宏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19、东吴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20、东吴附加安康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1、东吴吴悠E行两全保险 22、东吴转换年金保险(分红型) 23、东吴欣享恒安两全保险(万能型) 24、东吴医保健两全保险 25、东吴附加医保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十、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复星保德信三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2、复星保德信附加一生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3、复星保德信一生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4、复星保德信财富守护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一、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工银安盛人寿保得盈年金保险(变额型) 2、工银安盛人寿福满安康医疗保险 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A款) 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B款) 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品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6、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 7、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 8、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康逸重大疾病保险 9、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母婴保障疾病保险 10、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女性疾病保险 11、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2、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添财二代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1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添财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1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无忧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公共保额医疗保险 16、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每日住院现金收入保障医疗保险 17、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18、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女性妊娠及生育医疗保险 19、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1、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22、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 2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25、工银安盛人寿金品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 26、工银安盛人寿金生财智三代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27、工银安盛人寿金生赢家三代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28、工银安盛人寿金世如意终身寿险 29、工银安盛人寿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30、工银安盛人寿全球医疗保险 31、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安康两全保险 32、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传家年金保险(分红型) 33、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4、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 35、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添财二代两全保险(分红型) 36、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添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37、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38、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盈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39、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盈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0、工银安盛人寿稳添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41、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 42、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43、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44、工银安盛人寿加惠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 4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加惠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46、工银安盛人寿加惠盛世添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47、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加惠盛世添财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48、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二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49、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二号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十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光大永明附加富贵延年综合疾病保险 2、光大永明富贵延年终身寿险 3、光大永明富鑫宝两全保险 4、光大永明金保富E两全保险 5、光大永明稳保盈两全保险

十三、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 2、国华附加少儿意外门诊医疗保险 3、国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4、国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5、国华附加玉满堂重大疾病保险 6、国华金满堂终身寿险(万能型) 7、国华锦绣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 8、国华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9、国华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0、国华创富人生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1、国华创富人生1号增强版终身寿险(万能型) 12、国华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 13、国华创富人生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4、国华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15、国华安康无忧两全保险 16、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B款 17、国华附加安康无忧防癌疾病保险 18、国华附加财富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19、国华附加淘气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国华佳利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1、国华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 22、国华盛世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3、国华淘气宝两全保险条款 24、国华智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5、国华智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26、国华智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C款

十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师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师生平安保险附加学生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4、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5、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6、福康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7、福泰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8、附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9、国元安康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

十五、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康「乐逸人生」年金保险 2、海康附加「乐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十六、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合众幸福年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A)款 2、合众幸福年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B)款 3、合众一年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4、合众乐享优年生活年金保险(A)款 5、合众颐享优年生活年金保险(A)款 6、合众稳赢二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7、合众稳赢三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8、合众天天向上两全保险(万能型) 9、合众步步稳盈两全保险(万能型) 10、合众乐享优年生活年金保险(B)款 11、合众颐享优年生活年金保险(B)款 12、合众优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13、合众富贵年年年金保险 14、合众富贵年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15、合众至盈长红两全保险 16、合众贵族世家终身年金保险 17、合众附加贵族世家终身寿险

十七、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和谐健康之路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和谐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C款 3、和谐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 4、和谐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5、和谐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6、和谐附加额外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7、和谐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十八、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安标准信步优享可转换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2、恒安标准稳赢十年累积式分红保险

十九、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弘康零极限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 2、弘康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3、弘康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4、弘康稳赢一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5、弘康稳赢二号团体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 6、弘康宝丰一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7、弘康灵动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8、弘康宝盈一号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9、弘康灵动理财二号终身寿险(万能险) 10、弘康灵动理财一号终身寿险(万能险) 11、弘康稳赢一号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12、弘康在线理财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13、弘康灵动二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4、弘康零极限B款增强版两全保险(万能型) 15、弘康幸福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16、弘康慧理财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17、弘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 18、弘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B款 19、弘康附加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弘康超极限两全保险D款 21、弘康附加两全保险D款 22、弘康超极限两全保险C款 23、弘康附加两全保险C款

二十、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1、环球健康个人保险附加险 2、华泰大中华尊享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计划 3、全球至尊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计划保险 4、全球至尊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计划保险附加险 5、安怡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计划保险 6、安怡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计划保险附加险 7、环球健康个人保险(B款) 8、环球健康个人保险(B款)附加险 9、附加意外重症监护津贴保险 10、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A款) 11、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B款) 12、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 13、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二十一、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金色蜂巢两全保险(分红型) 2、百万爱驾两全保险 3、附加百万爱驾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4、吉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5、附加财富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 6、优选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7、百万财富年金保险(分红型) 8、安心年年终身寿险(万能型) 9、华泰人寿财富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10、华泰人寿福康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 12、华泰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3、华泰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二十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夏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华夏鸿运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3、华夏聚宝盆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4、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5、华夏君安两全保险 6、华夏附加君安重大疾病保险 7、华夏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8、华夏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9、华夏附加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 10、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 11、华夏长相随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华夏附加长相随重大疾病保险 13、华夏i财两全保险(万能型) 14、华夏摇钱树两全保险(万能型,A款) 15、华夏金色童年两全保险 16、华夏附加金色童年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三、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汇丰汇财宝两全保险D款(投资连结型) 2、汇丰汇享连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3、汇丰附加无忧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二十四、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吉祥人寿吉祥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2、吉祥人寿附加吉祥宝贝重大疾病保险 3、吉祥人寿祥和人生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4、吉祥人寿附加祥和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5、吉祥人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 6、吉祥人寿美满两全保险 7、吉祥人寿附加美满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8、吉祥人寿附加美满佳人女性疾病保险 9、吉祥人寿世纪吉祥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0、吉祥人寿鼎盛1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11、吉祥人寿世纪吉祥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2、吉祥人寿世纪吉祥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3、吉祥人寿吉祥一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4、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5、吉祥人寿美满童年重大疾病保险 16、吉祥人寿吉美人生B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7、吉祥人寿祥和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8、吉祥人寿美满无忧B款两全保险 19、吉祥人寿附加美满无忧B款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吉祥人寿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1、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2、吉祥人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3、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4、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5、吉祥人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 26、吉祥人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7、吉祥人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28、吉祥人寿团体医疗保险A款(管理型)条款 29、吉祥人寿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30、吉祥人寿美呈祥癌症疾病保险 31、吉祥人寿祥和人生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32、吉祥人寿团体医疗保险B款(管理型) 33、吉祥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4、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35、吉祥人寿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36、吉祥人寿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7、吉祥人寿附加交通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38、吉祥人寿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39、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0、吉祥人寿附加美满童年特定疾病保险 41、吉祥人寿祥和利多宝两全保险 42、吉祥人寿祥乐年年年金保险

二十五、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交银康联交银宝贝成长两全保险(A)(分红型) 2、交银康联交银宝贝成长两全保险(B)(分红型) 3、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4、交银康联附加交银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二十六、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2、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5、附加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6、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7、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二十七、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君龙安心无忧两全保险 2、君龙附加安心无忧防癌疾病保险 3、君龙附加手术医疗保险 4、君龙百万护身福两全保险 5、君龙金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二十八、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 2、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3、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乐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4、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宝长期护理保险 5、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糖尿病人群终身疾病保险 6、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 7、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团体医疗保险(A)款

二十九、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 2、幸福金秋年金保险(分红型) 3、附加爱家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4、利安盈(C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5、转换年金保险 6、幸福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7、利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8、金禧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 9、利祥安康(B款)两全保险 10、附加利祥安康(B款)多重给付疾病保险 11、利安盈(D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12、康无忧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3、金禧连连(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14、利祥安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5、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6、利安鑫年金保险(分红型) 17、保驾百万两全保险 18、利安红(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9、利安红(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民生附加康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民生金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3、民生金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4、民生附加金康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5、民生富贵福泽A款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6、民生富贵福泽B款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7、民生富贵金鼎两全保险(分红型) 8、民生富贵齐添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型) 9、民生附加额外给付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10、民生金彩双赢终身寿险(万能型) 11、民生附加康馨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2、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三十一、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农银财富天下两全保险(分红型) 2、农银财富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3、农银鸿康重大疾病保险(2013) 4、农银寰宇至尊高端医疗保险 5、农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6、农银如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7、农银金色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8、农银金太阳两全保险(分红型) 9、农银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0、农银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农银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2、农银社会医疗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13、农银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4、农银附加吉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农银附加吉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6、农银爱相守重大疾病保险 17、农银爱相随年金保险 18、农银爱自由两全保险 19、农银专属版爱一生防癌疾病保险

三十二、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智胜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2、平安新尊享医疗保险(A) 3、平安新尊享医疗保险(B) 4、平安新尊享医疗保险(C)

三十三、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款) 2、平安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款) 3、平安意外伤害骨折津贴医疗保险 4、平安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5、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

三十四、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前海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 2、前海附加康泰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3、前海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前海附加祥泰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5、前海聚富二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6、前海聚富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7、前海康泰无忧两全保险 8、前海祥福报备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9、前海祥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10、前海祥瑞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前海祥泰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12、前海卓越理财年金保险(万能型)

三十五、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瑞泰安康之选两全保险 2、瑞泰附加安康之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3、瑞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瑞泰惠安之选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5、瑞泰瑞泉云涌终身寿险(万能型) 6、瑞泰女性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7、瑞泰鸿禧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8、瑞泰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9、瑞泰招财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10、瑞泰瑞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11、瑞泰智盛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12、瑞泰悦享人生团体终身寿险(万能型) 13、瑞泰财智人生终身寿险C款(投资连结型) 14、瑞泰健康安享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B款)

三十六、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生命附加富贵一生长期护理保险 2、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C款) 3、生命e理财年金保险(万能型) 4、生命附加福相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5、生命理财二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6、生命康逸人生防癌疾病保险 7、生命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8、生命附加安康无忧两全保险 9、生命智赢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10、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11、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D款) 12、生命如意宝一号年金保险 13、生命红满堂年金保险

三十七、太平人寿保险
1、太平附加南水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2、太平康颐金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3、太平附加康颐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4、太平康颐金生C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5、太平盛世龙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6、太平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 7、太平稳赢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8、太平路路顺两全保险 9、太平附加财富颐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0、太平财富颐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太平智富金生两全保险 12、太平智富怡康两全保险 13、太平附加智富怡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4、太平稳得赢两全保险(分红型) 15、太平幸福成长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16、太平安宁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7、太平安逸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8、太平安逸无忧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9、太平吉福安康两全保险 20、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1、太平守护一生终身年金保险 22、太平E淘金终身寿险(万能型) 23、太平附加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4、太平宝安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5、太平乐成长少儿医疗保险 26、太平幸福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27、太平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 28、太平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型) 29、太平附加驾驶员团体意外医疗保险B款 30、太平附加安心启航出国留学及交流人员救援医疗保险

三十八、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太平盛世乐享人生团体长期护理保险 2、太平盛世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

三十九、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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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泰康汇享有约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泰康汇享有约(A)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3、泰康汇享有约(B)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4、泰康汇享有约(C)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5、泰康汇享有约(D)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6、泰康汇享有约(E)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7、泰康汇享有约(F)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8、泰康汇享有约(G)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9、泰康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0、泰康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11、泰康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12、泰康附加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13、泰康新生活A款重大疾病保险 14、泰康新生活B款重大疾病保险 15、泰康新生活C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四十一、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天安人寿天保利Ⅱ号A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2、天安人寿天保利Ⅱ号B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3、天安人寿天保利Ⅱ号C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4、天安人寿长泰永恒终身寿险(分红型) 5、天安人寿附加长泰永恒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6、天安人寿附加天福防癌疾病保险 7、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8、天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9、天安人寿安行天下两全保险 10、天安人寿福禄双全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天安人寿福禄双全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天安人寿福禄双全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天安人寿天保盈e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 14、天安人寿保利多两全保险

四十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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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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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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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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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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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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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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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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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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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招商信诺精英版附加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招商信诺加强版附加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3、招商信诺附加畅享金生重大疾病保险 4、招商信诺附加悠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 5、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第三代重大疾病保险B款 6、招商信诺附加安逸无忧第三代癌症疾病保险B款 7、招商信诺附加尊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8、招商信诺附加今生之诺重大疾病保险 9、招商信诺心意保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 10、招商信诺附加畅顺五年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1、招商信诺悠享康健两全保险 12、招商信诺康健无忧第三代两全保险B款 13、招商信诺安逸无忧第三代两全保险B款 14、招商信诺尊享无忧两全保险 15、招商信诺精英版全球员工团体医疗保险 16、招商信诺加强版全球员工团体医疗保险 17、招商信诺精英版附加全球员工牙科团体医疗保险 18、招商信诺优享安康高端个人医疗保险 19、招商信诺寰球精英高端个人医疗保险 20、招商信诺寰球精致高端个人医疗保险 21、招商信诺畅享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2、招商信诺今生之诺终身寿险(分红型) 23、招商信诺一诺相随终身寿险(分红型) 24、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5、招商信诺附加畅顺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6、招商信诺运筹帷幄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五十四、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正德龙旺两全保险 2、正德幸福人生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 3、正德龙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4、正德龙家宝年金保险 5、正德附加龙家宝重大疾病保险

五十五、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安联超级随心年金保险(分红型) 2、安联逸升稳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3、安联逸升传承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4、安联超级随心终身寿险(分红型) 5、安联安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6、安联逸升传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7、安联安康长福两全保险 8、安联安康福瑞两全保险 9、安联附加安康福佑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10、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11、安联安康至臻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12、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13、安联附加安康逸生轻症重疾疾病保险 14、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 15、安联安盈祥瑞两全保险(万能型) 16、安联成长有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五十六、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中法人寿金松鼠两全保险(分红型)

五十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尊越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平安鑫盛尊享版终身寿险(分红型) 3、平安聚添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4、平安随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5、平安附加随享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6、平安附加随享人生终身寿险 7、平安聚富优选两全保险(万能型) 8、平安康佑英才少儿两全保险 9、平安关爱人生两全保险 10、平安祥瑞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平安附加尊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2、平安附加鑫盛尊享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3、平安附加康佑英才重大疾病保险 14、平安附加金俪佳人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15、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 16、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7、平安福满盈两全保险 18、平安福稳盈年金保险 19、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 20、平安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1、平安附加少儿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2、平安附加金运人生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23、平安鸿寿如意两全保险 24、平安附加鸿寿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5、平安鸿寿安行两全保险 26、平安如意两全保险(2013) 27、平安安行两全保险(2013) 28、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13) 29、平安财富尊崇两全保险(分红型) 30、平安安悦人生两全保险 31、平安附加安悦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五十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款)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款)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职业病保险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特定疾病保险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特约重大疾病保险 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骨折津贴保险 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高原病保险 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保险 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 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停工留薪期工资津贴保险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停工留薪期护理津贴保险

五十九、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好日子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2、附加好日子个人护理保险 3、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H款) 4、基本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5、附加豁免保费个人疾病保险 6、惠享连年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 7、百万安行个人护理保险 8、《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 9、《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型)》 10、天使之翼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1、附加天使之翼少儿护理保险 12、康乐人生个人重大疾病保险(A款) 13、附加康乐人生个人护理保险(A款) 14、福利双全个人护理保险

六十、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人保寿险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2、人保寿险长寿相伴养老年金保险 3、人保寿险长寿无忧养老年金保险 4、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5、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6、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重新备案) 7、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重新备案) 8、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9、人保寿险惠民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10、人保寿险鑫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11、人保寿险补充团体医疗保险(D款) 12、人保寿险惠民财富一号年金保险 13、人保寿险鑫利年金保险(A款) 14、人保寿险鑫利年金保险(B款) 15、人保寿险福寿年丰年金保险(分红型) 16、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 17、人保寿险附加小额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8、人保寿险附加小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9、人保寿险附加小额重大疾病保险 20、人保寿险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1、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

六十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寿康顺护理保险 2、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3、国寿康盈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4、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5、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6、国寿金盾三号武装警察团体医疗保险 7、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8、国寿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 9、国寿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型) 10、国寿爱心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11、国寿爱心护理保险 12、国寿爱心两全保险 13、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5、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6、国寿美满人生至尊版年金保险(分红型) 17、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18、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19、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 20、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 21、国寿附加绿洲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22、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23、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24、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25、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26、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27、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28、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29、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30、国寿附加通泰交通团体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31、国寿附加通泰交通团体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3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2013版) 33、国寿关爱银行职员定期疾病保险 34、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 35、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版) 36、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37、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38、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 39、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 40、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 41、国寿神舟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万能型) 42、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 43、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14版) 44、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 45、国寿金帐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六十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长顺保两全保险 2、鸿发年年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2013版) 3、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2013版) 4、红利盈(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5、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B款 6、鸿发年年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2013版) 7、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 8、子女安心住院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9、附加特定疾病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0、领先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11、附加小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 12、附加小额团体意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 13、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4、优生优育疾病保险(B款) 15、附加(2008)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六十三、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韩智赢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中韩智赢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3、中韩卓越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4、中韩永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5、中韩永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6、中韩永裕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中韩附加永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8、中韩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 9、中韩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0、中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1、中韩团体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2、中韩保驾护航两全保险A款 13、中韩保驾护航两全保险B款 14、中韩富宝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5、中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6、中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7、中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8、中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9、中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中韩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1、中韩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2、中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六十四、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航三星财富通两全保险(万能型) 2、中航三星附加领先财智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3、中航三星附加C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中航三星财富通年金保险(万能型) 5、中航三星稳聚财两全保险 6、中航三星附加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六十五、中荷人寿保险
1、中荷稳健成长两全保险(万能型)D款(代码BUED) 2、中荷稳健成长两全保险(万能型)E款(代码BUEE) 3、中荷金利两全保险E款(代码BEAE) 4、中荷附加安馨无忧防癌疾病保险(代码BCDA) 5、中荷无忧人生两全保险(代码ECA) 6、中荷附加无忧人生防癌疾病保险(代码CDA)

六十六、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宏丰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中宏附加康佑住院赔偿医疗保险 3、中宏附加康佑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4、中宏长保健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5、中宏附加长保健康甲款长期疾病保险 6、中宏长保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7、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 8、中宏金彩人生Ⅱ终身寿险(分红型) 9、中宏金玉吉祥Ⅱ两全保险(分红型) 10、中宏富贵年华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1、中宏富贵年华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六十七、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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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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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10
文号:财税[20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 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统筹进户执法工作 简并进户执法事项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税务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三、充分利用信息资源 尽量实现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各部门开展工作应首先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涉及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等事项的,可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特殊情况需要进户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税务机关应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相互开放有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尽量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不安排进户。

  四、加强部门工作衔接 切实注重协调配合

  税源管理部门在进户执法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稽查部门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政和征管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对共管户联合进户执法,确实不能联合进户的,双方应互相通报进户执法情况,共享进户执法获得的信息。

  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规范进户执法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规范进户执法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个三”要求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出成效。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进户执法工作严格管理,并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对进户执法事项不进行统筹管理、放任各部门自行安排进户执法、违反规定擅自进户执法和擅自增加进户执法次数的,上级税务机关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清理进户执法的有关制度规定。今后,除省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外,其他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律不得增加进户执法项目。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进户执法的具体操作办法。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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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27
文号:税总发[2014]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办发[20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组织部近期有关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国税务系统春节期间的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老干部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把关心党员,特别是关怀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老干部作为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并抓好走访慰问工作。要坚持领导带头、分级负责,摸清底数、普遍走访,做到不缺一户、不漏一人,进门入户、排忧解难。要认真做好政策对照检查,确保离退休干部待遇和老党员生活补贴落实到位。要广泛宣传走访慰问活动,促进形成关心爱护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老干部的良好氛围。

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要深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税务系统和谐稳定。要加强源头控管,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规范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加强涉税信息公开和舆情分析引导,有效防范各类矛盾诱发的涉税信访问题。畅通和拓展信访渠道,健全规范信访诉求表达方式,坚持市、县两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亲自接访制度,完善联合接访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信访问题处理工作合力。要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坚持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强化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和考核制度,依法办理信访案件。

三、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工作

严格落实值班带班岗位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擅离职守、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等现象。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3〕178号)要求,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外出学习等事项的报备工作。值班人员必须掌握主要负责同志去向及联系方式。要充分了解和掌握节日期间的社会动态,完善应急机制,建立值守应急预案,加强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请示报告,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联络畅通、反映迅速、措施有力。要加强节日期间值班检查,适时通报检查情况。要重视安排值班带班人员的补休或补贴发放工作。

四、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动员本单位干部职工控烟戒烟。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公共场所要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营造良好的禁烟控烟氛围;要加强监督检查,公务活动中禁止吸烟,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促进无烟税务机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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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10
文号:税总办发[20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释[20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前条规定的,应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需要补齐的内容。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于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后,自动转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据保全申请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情况。

  对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事项,适用本解释第五、六、七条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先行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申请执行先行裁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行裁定书;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从其收到裁决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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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09
文号:法释[201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4]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一、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应当进一步规范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本解释所称的弃置费用形成的预计负债在确认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费用应当确认为财务费用;由于技术进步、法律要求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特定固定资产的履行弃置义务可能发生支出金额、预计弃置时点、折现率等变动而引起的预计负债变动,应按照以下原则调整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1)对于预计负债的减少,以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限扣减固定资产成本。如果预计负债的减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出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2)对于预计负债的增加,增加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按照上述原则调整的固定资产,在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一旦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预计负债的所有后续变动应在发生时确认为损益。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合并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确定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答: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有关交易事项不应视为购买。合并方编制财务报表时,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起,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合并方的财务报表比较数据追溯调整的期间应不早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时间。

  本解释发布前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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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17
文号:财会[201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售额,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

第六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八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按照除铁路建设基金以外的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

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以外的铁路运输企业。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十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第十一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二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

第十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五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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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

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邮政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邮政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七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第十条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一条  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寄件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政企业应向寄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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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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