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税总发[2015]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主动性

2015年以来,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我国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就业形势稳定,城乡居民收入平稳增长,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同时,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形成之中,外部需求收缩,经济运行走势分化,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率为中心,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保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综合平衡,调动各方积极性,狠抓工作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顺应新常态、推动新发展的主动性。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税收促进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密切关注形势发展变化,主动寻找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和切入点,积极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始终坚持依法征税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文件印发),把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贯穿税收工作全过程。

一是认真落实国家预算确定的税收收入任务。严格贯彻执行预算法,依法加强增收节支,构建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加强对税收收入的监测和分析,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强化税收收入入库管理,努力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奠定财力基础。

二是坚持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依规加强税收征管,严禁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收“过头税”、空转、转引税款、突击征税等违规行为。完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制度,实现税收收入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

三是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稳步推出和认真落实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深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是精准开展税收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认真落实税务总局下发的《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的意见》(税总发〔2014〕94号文件印发)和《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文件印发),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深化数据分析,准确查找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促进堵漏增收。

三、认真落实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稳妥深化税制改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效,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一是积极深化税制改革。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税制改革,认真落实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措施,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分步稳妥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等征管配套工作,保障改革顺利实施。

二是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不因收入形势严峻、征管难度大而不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为经济运行增添任何不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消费、促进科技创新、鼓励创业就业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做好出口退税工作。认真落实出口退(免)税管理规范,用好出口退税指标,强化分类管理和风险应对,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行为,为推动外贸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四、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完善对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大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是着力优化政策环境。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形态,要严格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坚决杜绝违规收税现象。

二是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三是深入研究改进管理和服务的措施。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实施促进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健康规范发展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五、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围绕简政放权、服务发展、国际协作、提质增效,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是继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规范审批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上取消下不取消”以及“明取消暗不取消”等做法。大力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二是认真实施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规范。狠抓纳税服务规范的落实,并在实践中持续改进、完善和升级。扎实做好税收征管规范的实施工作,并做到与前台纳税服务规范有机衔接、相互促进,通过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达到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目标。

三是认真落实服务国家战略的税收创新措施。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税收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战略”和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发展的各项服务措施落到实处,并定期开展实施成效跟踪评估等工作,在服务国家战略中提升税收工作站位。

四是深入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双向发力,对A级信用纳税人提供便利,有序开展对税收“黑名单”纳税人的联合惩戒工作,促进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合法守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六、大力加强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

加大对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依法征税、依法征管、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规收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抓好对依法治税和服务经济发展工作的绩效考核,加强过程监控和结果运用,促进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做到依法治税,增强广大税务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做好各项工作的能力,促进提升税收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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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5-05
文号:税总发[2015]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库[2015]89号 关于2015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  

为进一步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2014年,全国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量达到2.48亿笔,电子缴税金额达到8.5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4.1%和29.6%。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以下简称电子退更免)业务在8个省(市)成功试点上线,全年处理业务457.7亿元。目前,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已经成为税收收入收缴的基本方式,在提高税收收入收缴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提升财税库部门公共服务能力、行政效能和宏观决策支持能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国库)要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扩大横向联网覆盖范围、拓展创新业务推广应用、稳定和优化系统运行、深化信息共享和利用、完善制度机制,推进横向联网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2015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扩大横向联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县横向联网上线范围和纳税人采用横向联网方式缴税的范围,提高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占比。 

(二)拓展横向联网创新业务推广应用。积极总结推广横向联网电子退更免业务试点经验,优化和规范业务处理流程,全面推行横向联网电子退更免业务。积极推广安全规范的销售点终端(POS)刷卡缴税、网银缴税等新型电子缴款方式。 

(三)强化横向联网系统运行维护。建立健全跨部门紧密联合运行维护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故障出现第一时点全面响应及处置。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横向联网系统运行问题,做好系统及相关软硬件环境的日常维护工作,提高系统运行稳定性。 

(四)深化财税信息共享和分析利用。积极推进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财税信息交换统一框架。加强财税信息的分析利用,促进提高预算执行分析预测水平和国库现金流量预测水平。 

(五)推进相关制度修订完善工作。根据横向联网工作发展要求,开展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 

(六)做好税务系统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工作。按照工作计划,2015年,将完成河北、宁夏,贵州、云南、广西、湖南、青海、海南、西藏、甘肃、安徽、新疆、四川、吉林省(自治区)的正式上线工作。各上线地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国库)要抓紧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全力保障,加强协作,确保系统平稳顺利上线。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完善协调机制。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要巩固完善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负责人员,保持联络畅通,定期沟通交流,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横向联网相关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联网单位要定期评估本单位业务量增长情况和系统性能,及时升级优化系统及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软硬件环境,满足横向联网业务发展需要。新上线单位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连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按照《2015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上线测试时间安排》(见附件)进行联调测试,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测试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积极宣传横向联网知识和工作成效,提高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横向联网的认知度,开展好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划缴税款签约工作。做好纳税人服务工作,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采用横向联网方式缴税时遇到的问题。加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有关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注意跟踪反馈。要做好系统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细化操作规程,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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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4-23
文号:财库[2015]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函[2017]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发挥内部控制专家智库作用,加快推动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经社会公开选聘,我部聘任万建国等110位人士为新一届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任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现将咨询专家名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的权利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就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我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五)优先参与内部控制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

  (六)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咨询专家的义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保质地完成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对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

  (二)积极服务内部控制标准制定,及时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反馈内部控制标准研究中的有关情况,并对有关内部控制标准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等积极反馈意见建议;

  (三)宣传和推动内部控制标准应用,及时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反馈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控制标准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并定期将有关成果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报告,其中,来自政府部门的专家应每年至少提供一份关于本部门(或本系统)内部控制规范应用与实施情况的工作报告(或调研报告),来自实务界的专家应每年至少提供一份关于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的工作报告(或调研报告),来自理论界的专家应在任期内至少完成一项内部控制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内部控制相关论文,来自中介机构的专家应每年至少提供一份关于开展内部控制鉴证和咨询业务经验做法的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

  (四)按时参加咨询专家会议以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五)配合做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材料提供、调研、案例总结、相关评审等工作;

  (六)不得以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名义招揽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业务;

  (七) 按照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八)及时告知个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三、咨询专家的管理

  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对咨询专家在聘任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考核评价,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专家聘任条件的,将不予续聘。咨询专家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提交履行咨询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

  “不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向其布置的内部控制标准相关工作任务或对相关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经催告后拒不改正的;

  (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积极配合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内部控制标准相关材料提供、调研等工作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履行咨询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的;

  (四)以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五)未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

  (六)其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希望各位咨询专家按照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的工作规程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政策咨询和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我国内部控制标准建设建言献策,为促进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贡献力量!

  四、咨询专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

  万建国    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马  东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管理局财务处处长

  马  跃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

  王一淮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室主任、证券部主任

  王东普    北京中佳誉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王冬生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主管合伙人

  王  伟    中移在线数字服务园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庆山    河南省国资委监事会处级专职监事

  王  宏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副监察专员

  王泽彩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办公室主任

  王衍行    光大银行巡视专员

  王海瑛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风险咨询主管合伙人

  王朝旭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审计室主任

  王  雷    北京大学审计室主任兼内控办主任

  王  蕾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资产内控处处长

  韦邦国    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外派财务总监

  韦秀长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总经理

  区啸翔    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席

  邓  雪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总经理

  达  娃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曲大成    北京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党委书记

  任德辉    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庄江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副总监

  刘卫峰    包商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立善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总会计师

  刘永泽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刘延平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总会计师

  刘金文    军事经济学院军队审计系学科带头人、教授

  刘绍培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控风险处处长

  刘  鹏    银监会审慎规制局资本规制处处长

  刘震环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执委会成员

  齐  军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财务处处长

  齐  英    北京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处长

  池国华    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孙开宝    淮阴工学院财务处处长

  李文杰    中国航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审计部总经理

  李金平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督检查处处长、内控办主任

  李春瑜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副总裁

  李  洪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委会执委、高级合伙人、总审计师

  李晓慧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李  萌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财务管理处处长

  李啸虎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经理

  李淑娟    吉林省金恒企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善民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副校长、教授

  李颖琦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工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杨有红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杨  帆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风控部经理

  杨  充    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稽核处副处长

  杨丽波    辽宁省抚顺市财政局副局长

  肖金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副总监

  吴江龙    徐工集团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何祚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余勇晖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总会计师

  余  颖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汪丹梅    江苏省人民医院资产处处长

  沈  芳    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沈  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内控研究所所长、教授

  张龙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审计研究所所长、教授

  张有达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张庆龙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务部副主任、教授

  张  军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总监

  张  红    国家质检总局督查内审司副司长

  张志宏    哈尔滨师范大学总会计师

  张丽艳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审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张国军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张宝红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张健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副教授

  张  锋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副监察专员兼纪检组长

  张  斌    北京华软新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陈明忠    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  翔    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产品总监

  陈嘉龄    陈与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

  陈震晗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和风险部副部长

  武  瑶    普华永道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风险及控制服务部门合伙人

  武德昆    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主任

  林钟高    安徽工业大学副校长、教授

  林  斌    中山大学企业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周常盛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锦荣    香港正通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郑洪涛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法人治理与风险控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赵美荣    北京师范大学审计处副处长

  赵善强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风险咨询主管合伙人

  郝建国    北京玮博合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培训部主任

  侯常敏    北京同仁医院院长助理、财务处处长

  洪学智    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副研究员

  袁  淳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

  贾  丽    中央电视台财务中心计划处副处长

  倪小平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政务咨询部总经理

  徐  捷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伙人

  高艳霞    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企财二处处长

  郭军旺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监管四处调研员

  唐大鹏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主任助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诸  凡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审计部总经理

  曹升元    山东大学总会计师

  曹军武    北京华清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彭  莉    教育部财务司预算处副处长

  董必荣    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

  蒋鹏俊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焦晓宁    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

  曾一龙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甄淑霞    中纪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正局级)

  蔡伟荣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南区主管合伙人、亚太区上市

  服务主管合伙人

  蔡  春    西南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蔡淑莲    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兼审计部主管

  臧明仪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公司治理监管处处长

  滕双杰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财务会计处调研员

  潘文立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公室主任

  操礼庆    安徽省立医院总会计师

  冀  涛    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瞿介明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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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2-08
文号:财会函[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5]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注册费

    (一)新药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新药(含参照新药申报的进口药品)注册(包括临床试验注册、生产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二)仿制药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仿制药(含参照仿制药申报的进口药品)注册(包括生产注册、需要临床试验的生产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三)补充申请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进口药品和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注册申请(变更已获准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的注册申请,下同),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属于备案的药品补充申请事项时,不得收费。

  (四)再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下同),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国产药品再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五)药品注册加急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药品注册(包括新药注册、仿制药注册、补充申请注册和再注册)加急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加急申请受理的条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药品注册费后,不得在审评、现场检查过程中再向药品注册申请人收取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一)首次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二)变更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申请(变更已获准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和内容的注册申请,下同),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三)延续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满,办理延期的注册申请,下同),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四)临床试验申请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境内和进口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办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临床试验申请)加急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加急申请受理的条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后,不得在审评、现场检查过程中再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认证费

    (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属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在对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进行GMP认证,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以外的其他药品生产单位进行GMP认证时,向申请人收取。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省及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经营单位进行GSP认证时,向申请人收取。

  四、药品保护费

    (一)药品行政保护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在受理涉外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二)中药品种保护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属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中药品种保护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五、检验费

    (一)药品检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检验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药品进行注册检验以及其他强制性检验时,向被检验单位和个人收取。

  (二)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检验机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注册检验时,向被检验单位和个人收取。

  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六、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进口、出口许可申请并核发《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时,向申请人收取。

  七、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免收药品保护费。

  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及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注册、检验、认证等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一、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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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4-21
文号:财税[201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库[2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以及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债券发行的会计处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  

   贷:债务收入——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基金债务收入 

二、专项债券转贷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时。  

借:债务转贷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基金债务转贷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  

  贷:债务转贷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基金债务转贷收入 

三、专项债券收入安排支出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专项债券收入或专项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用于本级政府项目支出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贷:国库存款

四、专项债券还本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金时。  

借: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偿还代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弥补**基金收入不足从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资金用于偿付专项债券本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调入资金——政府性基金调入资金——调入专项收入——**基金调入专项收入 

五、专项债券付息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息资金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偿还代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六、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支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支付代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贷:国库存款 

(三)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贷: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七、通过年终结算扣缴专项债券本息费的会计处理 

(一)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 

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还本支出  

借: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利息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 

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付息支出  

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三)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贷:与上级往来 

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发行相关费用支出  

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四)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通过年终结算扣缴罚息时。  

借:上解支出——**基金  

   贷:与上级往来 

 

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处理为:  

借:与下级往来  

     贷:上解收入——**基金 

八、年终转账的会计处理  

(一)与专项债券相关的收入类科目年终转账时。  

借:债务收入——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基金债务收入  

       债务转贷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基金债务转贷收入  

       调入资金——政府性基金调入资金——调入专项收入——**基金调入专项收入  

      上解收入——**基金  

     贷:基金预算结余——**基金结余 

(二)与专项债券相关的支出类科目年终转账时。  

借:基金预算结余——**基金结余  

   贷: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债务转贷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基金债务转贷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上解支出——**基金 

九、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辅助账,详细记录发行、收到和转贷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金额、种类、期限、发行日、到期日、票面利率、偿还及付息情况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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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4-20
文号:财库[2015]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5]26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8日


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展改革委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经济体制改革任务更加艰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现就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加快推出既具有年度特点、又有利于长远制度安排的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为核心,以政府自身革命带动重要领域改革,着力抓好已出台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抓紧推出一批激活市场、释放活力、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增效益的改革新举措,使改革新红利转化为发展新动力。

  牢牢把握问题导向,使改革更好服务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把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为经济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凸显、新老问题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等困难和问题,推动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增效益的改革措施及早出台、加快落地,通过改革激发市场活力、释放发展潜力、化解潜在风险,促进经济稳中有进和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既高度重视改革的顶层设计,又坚持眼睛向下、脚步向下,充分尊重和发挥地方、基层、群众实践和首创精神,善于从群众关注的焦点、百姓生活的难点寻找改革的切入点,使改革的思路、决策、措施更加符合群众需要和发展实际,从实践中寻找最佳方案,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的有机统一。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推动上升为法律法规。需要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先行先试的改革,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授权后开展试点。通过法治凝聚改革共识、防范化解风险、巩固改革成果。

  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推动改革尽早有收获、尽快见成效。既系统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又根据改革举措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推进条件,统筹改革推进的步骤和次序,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把握改革关键环节,合理选择时间窗口,推出一批能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持续提高改革方案质量,更加注重改革实效。把质量放到重要位置,提高总体性改革方案和具体改革举措的质量。建立改革的前期调研制度,在做实做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搞好方案设计,多深入基层听取各方意见,严格方案制定程序,确保改革方案接地气、有针对性、能解决问题。

  二、持续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政府自身改革

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向纵深推进,逐步形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实现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一)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广网上并联审批等新模式。大幅缩减政府核准投资项目范围,精简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机制。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

  (二)多管齐下改革投融资体制,研究制定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调整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式,对竞争性领域产业存在市场失灵的特定环节,研究由直接支持项目改为更多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出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以用好铁路发展基金为抓手,深化铁路投融资改革。深化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出台政府投资条例,研究制定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逐步将投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不失时机加快价格改革,制定加快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若干意见。修订中央和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稳步分批放开竞争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建立健全药品市场价格监管规则,放开烟叶收购价格和部分铁路运价,下放一批基本公共服务收费定价权。实现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试点放开部分直供大用户供气价格。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总结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改进补贴办法,降低操作成本。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调整农业水价,建立精准补贴机制。督促各地完善污水处理和排污收费政策并提高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保基本、促节约的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四)加快形成商事制度新机制,深化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相关改革,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电子营业执照,加快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严重违法和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五)制定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的意见。制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负面清单草案,出台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并开展试点。促进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效协调,建立和规范产业政策的公平性、竞争性审查机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推进重点领域综合执法。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出台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推动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制定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组织开展国内贸易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

 (六)全面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做好车辆处置、司勤人员安置等后续工作。本着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工作、有利于节约开支、有利于机制转换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地方党政机关和驻地方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启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出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

  (七)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出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方案并开展试点。出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三、深化企业改革,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有资本效率,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八)推进国企国资改革,出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制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系列配套文件。制定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方案,加快推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投资公司试点,形成国有资本流动重组、布局调整的有效平台。

  (九)制定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方案,修改完善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中央企业分类考核实施细则,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有效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出台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制定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意见。

  (十一)落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开展售电侧改革等试点。研究提出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全产业链各环节放宽准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

  (十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出台实施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

  (十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让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得到保护。修改国有产权交易流转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提高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查处侵犯市场主体产权的典型案例,引导和改善保护产权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落实财税改革总体方案,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稳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为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财税体制基础,更有效地发挥财政政策对稳增长、调结构的积极作用。

(十四)实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将11项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出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进一步提高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制定出台全面推进预算公开的意见,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预决算以及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预决算除法定涉密信息外全部公开。制定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配套办法,做好过渡政策安排,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设,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发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及操作指南。加快建立财政库底目标余额管理制度。制定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效办法。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占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的比例。出台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

  (十五)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进一步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组织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制定原油、天然气、煤炭外其他品目资源税费改革方案,研究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研究提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

  (十六)研究提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调整方案,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推动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五、推进金融改革,健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

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七)制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加快发展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推进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制定健全银行业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探索构建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框架。

  (十八)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适时推出面向机构及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扩大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放松存款利率管制。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框架,不断增强中央银行利率调控能力。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推动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创新。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择机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进一步完善“沪港通”试点,适时启动“深港通”试点。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提高可兑换条件下的风险管理水平。修订外汇管理条例。

  (十九)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制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和股指期权试点,推动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推动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制定工作。

(二十)推出巨灾保险,推动信用保证保险领域产品创新,出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研究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制定完善保险稽查体制改革方案。

  六、加快推进城镇化、农业农村和科技体制等改革,推动经济结构不断优化

经济结构不合理严重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必须加快推进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消除导致经济结构失衡的体制机制弊端,加快调整产业、城乡、区域经济结构,促进经济行稳致远。

(二十一)推进城镇化体制创新,统筹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和建制镇示范试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实现新突破。完善设市标准,制定市辖区设置标准,开展特大镇扩权增能试点。

  (二十二)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出台实施居住证管理办法,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研究提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的指导意见。

  (二十三)建立规范多元可持续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制定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拓宽多元投资渠道。

  (二十四)制定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新增9个省份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份扩大开展以县为单位的整体试点。研究提出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意见。分类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开展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制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出台农垦改革发展意见。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探索建立农业补贴评估机制。改革涉农转移支付制度,有效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投入。开展水权确权登记试点,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开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试点。深入推进黑龙江“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二十五)以体制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出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文件,在一些省份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增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研究制定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改革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方式,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制定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配套制度。深入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适时总结推广试点政策,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健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并开展培育工程试点。完善人才评价制度,研究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

  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把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紧密结合起来,更加积极地促进内需和外需平衡、进口和出口平衡、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平衡,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的主动赢得发展的主动、国际竞争的主动。

(二十六)健全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的体制和政策,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制定创新加工贸易模式指导意见,修订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增加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出台实施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改革方案,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融资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等改革试点。总结苏州、重庆贸易多元化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扩大试点。继续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促进区域产业升级。

  (二十七)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重点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缩减外商投资限制类条目。全面推行外商投资普遍备案、有限核准的管理制度,大幅下放鼓励类项目核准权,积极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继续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CEPA(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开展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推动修订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制定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健全外商投资监管体系,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十八)加快完善互利共赢的国际产能合作体制机制。制定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走出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统筹指导。发挥现有多双边合作机制作用,加快与有关重点国家建立互利共赢的产能合作机制,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项目实施。改革对外合作管理体制,深化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改革。综合利用债权、股权、基金等方式,更好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为装备和产能“走出去”提供支持。

  (二十九)总结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积极推进内销货物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统筹研究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将试验区有关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业开放、事中事后监管等举措适时向全国推广,将试验区部分海关监管制度、检验检疫制度创新措施向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稳步推进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逐步向其他地方扩展。

  (三十)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启动实施一批重点合作项目。制定沿边重点地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沿边地区开发开放。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完成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筹建工作。

  (三十一)实施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加快口岸管理条例立法进程,推进地方电子口岸平台和“单一窗口”建设,建立信息全面交换和数据使用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区域通关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逐步覆盖到全国。开展口岸查验机制创新试点,探索口岸综合执法试点。

 八、深化民生保障相关改革,健全保基本、兜底线的体制机制

把改善民生与增强经济动力、社会活力结合起来,围绕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公平、效率、供给等方面的问题,着力深化教育、医药卫生、文化、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等领域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更好兜住民生底线。

(三十二)落实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深化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改革和高等院校综合改革。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完善后续升学政策。出台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意见。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促进办法。出台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若干意见。

  (三十三)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100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开展省级深化医改综合试点。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疾病应急救助机制,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推动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续政策。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出台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三十四)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定制作和出版分开实施办法。开展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试点。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

  (三十五)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制定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的意见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制定地市以上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试点意见。制定关于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制定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和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出台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职业年金办法。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研究提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九、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

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顶层设计,完善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相关制度,加快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

(三十六)出台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制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土地、农业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启动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创建。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完善监测预警方法并开展试点。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在9个省份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加快推进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三十七)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制订或修改50项左右节能标准。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调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发布领跑者名单。修订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三十八)扎实推进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改革。编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立重点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机制。研究提出“十三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思路。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办法,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开展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扩大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机制试点。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三十九)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总结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经验,抓紧制定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化解金融债务、深山职工搬迁、富余职工安置等配套支持政策,研究制定五大林区改革实施方案。出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十、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问题意识、攻坚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完善务实高效的改革推进机制。各项改革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参与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限、责任和目标,主动搞好沟通协调,发挥好参与部门的优势,充分调动和运用各方力量。对一些关系全局、综合性强的改革,建立跨部门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联合攻关,加强系统研究和整体设计。进一步发挥好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强部门间沟通衔接和协作互动,确保重点改革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狠抓已出台改革方案落地实施。要建立改革落实责任制,原则上改革方案的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改革落实第一责任人。对已出台的具有重大结构支撑作用的改革,要抓紧出台细化实施方案,着重抓好起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加强对改革方案实施过程的跟踪监测,对推进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充分预研预判,制定周密的应对预案,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问题。要强化督促评估,落实督办责任制和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和第三方评估机制作用,对已经出台的重大改革方案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确保政令畅通、政策落地,改有所进、改有所成。

  充分发挥试点的先行先试作用。充分考虑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条件差异大的特点,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的试点探索。及时跟踪改革试点的进展,总结地方试点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完善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部际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出台规范开展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意见,总结推广改革试验区试点经验。妥善处理试点突破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坚持局部试点,明确试点期限,确保风险可控。

  加强重大改革问题研究和调研。对一些具有全局意义和重要影响的重大改革事项,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探讨,进一步明晰改革的方向、思路、路径、重要举措及相互关系,发挥理论研究对改革方案制定的支撑作用。制定改革方案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群众诉求,确保改革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做好改革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召开重点改革新闻发布会和媒体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改革的主动宣传、正面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深化改革的社会共识。加强对改革舆情的监测,准确把握舆情动向,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不实报道及时澄清,有效引导舆论导向,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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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5-08
文号:国发[2015]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5]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 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二、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 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 

3. 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4、5),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纳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从《目录》中撤销该车型,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发布后,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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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5-07
文号:财税[2015]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5]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010年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启动以来,各试点城市积极探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拓展深化改革试点的基础。但是公立医院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公立医院逐利机制有待破除,外部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有待健全,结构布局有待优化,合理的就医秩序还未形成,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依然较重等,迫切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加以解决。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要求,为加强对城市公立医院(地级市辖区及以上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为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联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评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改革政策。

坚持探索创新。在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鼓励地方发扬首创精神,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实际的体制机制。

(三)基本目标。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2015年进一步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到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推开,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本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四)基本路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合理界定政府、公立医院、社会、患者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取消药品加成、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药品使用和医疗行为等措施,留出空间,同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构建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以基层服务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分工协作机制为支撑,综合运用法律、社保、行政和市场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合理就医。

将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改革作为重点任务,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给予政策支持,并将相关权限下放给试点城市。

二、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五)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实行政事分开,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办医体制,各试点城市可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并明确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高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六)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权。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采取有效形式建立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落实院务公开,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推进职业化建设。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对于资产多元化、实行托管的公立医院以及医疗联合体等可在医院层面成立理事会。

(七)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专门的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八)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推进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加强预约和分诊管理,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优化执业环境,尊重医务人员劳动,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健全调解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九)完善多方监管机制。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属地化、全行业管理体制。强化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建立定期公示制度,运用信息系统采集数据,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发挥人大、监察、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层面的监督作用。探索对公立医院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三、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十)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完善医药费用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改变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的比重,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和发展。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十一)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改革药品价格监管方式,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减少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经营和企业自主定价行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允许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的原则,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可结合实际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药品注册审批,保障药品的供应配送和质量安全。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

(十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试点城市要在2015年制定出台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经科学测算,在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改革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公立医院由政府投资购置的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对符合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贷款或集资购置的大型设备,由政府按扣除折旧后的价格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防范价格异动。加大对价格垄断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四、强化医保支付和监控作用

(十四)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2015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临床路径,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到2015年底,试点城市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同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加快建立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有效控制医疗成本,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利用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专业知识,发挥其第三方购买者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问题。

(十五)逐步提高保障绩效。逐步提升医保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在规范日间手术和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五、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十六)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

(十七)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改革方案。在方案出台前,试点城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公立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十八)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与奖惩,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六、构建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

(十九)优化城市公立医院规划布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以及本省(区、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结合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群众医疗需求变化,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人才队伍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将区域内各方面、各层次医疗卫生资源纳入规划统筹考虑。要把落实规划情况作为医院建设、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人员配置、床位设置等的依据,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缩床位。公立医院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二十)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把控公立医院数量、布局和结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办医,扩大卫生资源总量。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部分城市二级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试点,加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一)强化分工协作机制。引导各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公立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沟通与协作。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探索构建包括医疗联合体在内的各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并引导开展有序竞争。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可探索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设置专门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和医学检验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大型医用设备共享使用。

(二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和提升服务能力。推进医教研协同发展。2015年,试点城市要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原则上所有城市公立医院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扩大全科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的培训规模。推动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推动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公立医院骨干医生培养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教育模式及管理方法,强化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加强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培训。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

七、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二十三)构建分级诊疗服务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按照国家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政策要求,在试点城市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落实基层首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转诊服务,注重发挥全科医生作用,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增加城市公立医院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预约挂号和转诊服务号源,上级医院对经基层和全科医生预约或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到2015年底,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各地要制定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鼓励上级医院出具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衔接。可由三级医院专科医师与基层全科医生、护理人员组成医疗团队,对下转慢性病和康复期患者进行管理和指导。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

(二十四)完善与分级诊疗相适应的医保政策。2015年底前,试点城市要结合分级诊疗工作推进情况,明确促进分级诊疗的医保支付政策。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或按规定不予支付。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

八、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二十五)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完善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动态更新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完善技术标准和安全防护体系,逐步实现居民基本健康信息和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医疗卫生、医保和药品管理等系统对接、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综合监管、科学决策、精细服务的新模式。2015年底前,实现行政区域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平台对接。

(二十六)推进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技术标准应用和数据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方便居民预约诊疗、分时段就诊、共享检验检查结果、诊间付费以及医保费用的即时结算,为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上信息系统核实患者提供的医师处方提供便利。依靠大数据支撑,强化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和质量监管。加强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强化远程会诊、教育等服务功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2015年底前,实现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积极开展药品电子监管码核注核销;各试点城市基本完成所有二级以上医院信息化标准建设,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九、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七)明确进度安排。试点地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及时出台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把握好改革重点任务、优先顺序、推进方式,做到科学测算、分类施策、务实操作、务求突破。建立试点地区的国家、省、市公立医院改革联动机制,确保试点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均纳入改革范围整体推进。所辖县及县级市要按照国家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政策要求推进改革。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将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作为改革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督促推进,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新突破,并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率先实现医改总体目标。

(二十八)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区要将公立医院改革作为当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试点城市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围绕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职责,责任到人,确保落实。国家和省级层面也要明确任务分工,卫生计生、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教育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对地方试点的支持和指导,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密切配合,综合推进。

(二十九)加强督导评价。各省(区、市)要建立督导、考核、评估、问责机制,督促试点城市整体推进改革任务,并将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试点城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制定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对试点城市改革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建立试点城市改革推进情况定期通报和退出机制,对改革进展滞后的地区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并实行问责,收回有关补助资金。

(三十)及时总结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相对成熟的改革经验,要加快推广应用。大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凝聚共识、增强信心,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发掘和宣传先进典型,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展对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公立医院管理者的政策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行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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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5-06
文号:国办发[2015]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5]30号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装备制造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地位,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初见成效。当前,全球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基础设施建设方兴未艾,发展中国家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为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提供了重要机遇。为抓住有利时机,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实现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是保持我国经济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的重大举措。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对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出了新要求。积极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有利于促进优势产能对外合作,形成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企业不断提升技术、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从产品输出向产业输出的提升。

  (二)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是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对外开放已经进入新阶段,加快铁路、电力等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有利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有利于实施“一带一路”、中非“三网一化”合作等重大战略。

(三)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是开展互利合作的重要抓手。当前,全球基础设施建设掀起新热潮,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和产能投资合作,有利于深化我国与有关国家的互利合作,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着眼全球经济发展新格局,把握国际经济合作新方向,将我国产业优势和资金优势与国外需求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创新对外合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有力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打造经济增长新动力,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

  (五)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导、政府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按照国际惯例和商业原则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发展规划,改革管理方式,提高便利化水平,完善支持政策,营造良好环境,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条件。

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要选择制造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国际竞争优势明显、国际市场有需求的领域为重点,近期以亚洲周边国家和非洲国家为主要方向,根据不同国家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用贸易、承包工程、投资等多种方式有序推进。

坚持注重实效、互利共赢。推动我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践行正确义利观,充分考虑所在国国情和实际需求,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互利合作,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防控风险。根据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进一步强化我国比较优势,在充分掌握和论证相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基础上,积极谋划、合理布局,有力有序有效地向前推进,防止一哄而起、盲目而上、恶性竞争,切实防控风险,提高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效用和水平。

  (六)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与重点国家产能合作机制基本建立,一批重点产能合作项目取得明显进展,形成若干境外产能合作示范基地。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更加有效,服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形成一批有国际竞争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的骨干企业。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提升,对国内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七)总体任务。将与我装备和产能契合度高、合作愿望强烈、合作条件和基础好的发展中国家作为重点国别,并积极开拓发达国家市场,以点带面,逐步扩展。将钢铁、有色、建材、铁路、电力、化工、轻纺、汽车、通信、工程机械、航空航天、船舶和海洋工程等作为重点行业,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八)立足国内优势,推动钢铁、有色行业对外产能合作。结合国内钢铁行业结构调整,以成套设备出口、投资、收购、承包工程等方式,在资源条件好、配套能力强、市场潜力大的重点国家建设炼铁、炼钢、钢材等钢铁生产基地,带动钢铁装备对外输出。结合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延伸下游产业链,开展铜、铝、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和深加工,带动成套设备出口。

  (九)结合当地市场需求,开展建材行业优势产能国际合作。根据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发挥国内行业骨干企业、工程建设企业的作用,在有市场需求、生产能力不足的发展中国家,以投资方式为主,结合设计、工程建设、设备供应等多种方式,建设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建材、新型房屋等生产线,提高所在国工业生产能力,增加当地市场供应。

  (十)加快铁路“走出去”步伐,拓展轨道交通装备国际市场。以推动和实施周边铁路互联互通、非洲铁路重点区域网络建设及高速铁路项目为重点,发挥我在铁路设计、施工、装备供应、运营维护及融资等方面的综合优势,积极开展一揽子合作。积极开发和实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扩大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国际合作。在有条件的重点国家建立装配、维修基地和研发中心。加快轨道交通装备企业整合,提升骨干企业国际经营能力和综合实力。

  (十一)大力开发和实施境外电力项目,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大电力“走出去”力度,积极开拓有关国家火电和水电市场,鼓励以多种方式参与重大电力项目合作,扩大国产火电、水电装备和技术出口规模。积极与有关国家开展核电领域交流与磋商,推进重点项目合作,带动核电成套装备和技术出口。积极参与有关国家风电、太阳能光伏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带动风电、光伏发电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积极开展境外电网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带动输变电设备出口。 

  (十二)加强境外资源开发,推动化工重点领域境外投资。充分发挥国内技术和产能优势,在市场需求大、资源条件好的发展中国家,加强资源开发和产业投资,建设石化、化肥、农药、轮胎、煤化工等生产线。以满足当地市场需求为重点,开展化工下游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建设绿色生产基地,带动国内成套设备出口。

  (十三)发挥竞争优势,提高轻工纺织行业国际合作水平。发挥轻纺行业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在有条件的国家,依托当地农产品、畜牧业资源建立加工厂,在劳动力资源丰富、生产成本低、靠近目标市场的国家投资建设棉纺、化纤、家电、食品加工等轻纺行业项目,带动相关行业装备出口。在境外条件较好的工业园区,形成上下游配套、集群式发展的轻纺产品加工基地。把握好合作节奏和尺度,推动国际合作与国内产业转型升级良性互动。

  (十四)通过境外设厂等方式,加快自主品牌汽车走向国际市场。积极开拓发展中国家汽车市场,推动国产大型客车、载重汽车、小型客车、轻型客车出口。在市场潜力大、产业配套强的国家设立汽车生产厂和组装厂,建立当地分销网络和维修维护中心,带动自主品牌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出口,提升品牌影响力。鼓励汽车企业在欧美发达国家设立汽车技术和工程研发中心,同国外技术实力强的企业开展合作,提高自主品牌汽车的研发和制造技术水平。

  (十五)推动创新升级,提高信息通信行业国际竞争力。发挥大型通信和网络设备制造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巩固传统优势市场,开拓发达国家市场,以用户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与当地运营商、集团用户的合作,强化设计研发、技术支持、运营维护、信息安全的体系建设,提高在全球通信和网络设备市场的竞争力。鼓励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企业采取兼并收购、投资建设、设施运营等方式“走出去”,在海外建设运营信息网络、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与通信和网络制造企业合作。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利用全球智力资源,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研发。

  (十六)整合优势资源,推动工程机械等制造企业完善全球业务网络。加大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石油装备、机床工具等制造企业的市场开拓力度,积极开展融资租赁等业务,结合境外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扩大出口。鼓励企业在有条件的国家投资建厂,完善运营维护服务网络建设,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支持企业同具有品牌、技术和市场优势的国外企业合作,鼓励在发达国家设立研发中心,提高机械制造企业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和技术水平。

  (十七)加强对外合作,推动航空航天装备对外输出。大力开拓发展中国家航空市场,在亚洲、非洲条件较好的国家探索设立合资航空运营企业,建设后勤保障基地,逐步形成区域航空运输网,打造若干个辐射周边国家的区域航空中心,加快与有关国家开展航空合作,带动国产飞机出口。积极开拓发达国家航空市场,推动通用飞机出口。支持优势航空企业投资国际先进制造和研发企业,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提高国产飞机的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发展中国家航天合作,积极推进对外发射服务。加强与发达国家在卫星设计、零部件制造、有效载荷研制等方面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投资国外特色优势企业。

  (十八)提升产品和服务水平,开拓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端市场。发挥船舶产能优势,在巩固中低端船舶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市场,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建厂、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及销售服务基地,提高船舶高端产品的研发和制造能力,提升深海半潜式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海洋工程船舶、液化天然气船等产品国际竞争力。

  四、提高企业“走出去”能力和水平

(十九)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各类企业包括民营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和优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为我拓展国际发展新空间作出积极贡献。

  (二十)拓展对外合作方式。在继续发挥传统工程承包优势的同时,充分发挥我资金、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工程承包+融资”、“工程承包+融资+运营”等合作,有条件的项目鼓励采用BOT、PPP等方式,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装备制造合作。与具备条件的国家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开发第三方市场。国际产能合作要根据所在国的实际和特点,灵活采取投资、工程建设、技术合作、技术援助等多种方式,与所在国政府和企业开展合作。

  (二十一)创新商业运作模式。积极参与境外产业集聚区、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经济特区等合作园区建设,营造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法律政策配套的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良好区域投资环境,引导国内企业抱团出海、集群式“走出去”。通过互联网借船出海,借助互联网企业境外市场、营销网络平台,开辟新的商业渠道。通过以大带小合作出海,鼓励大企业率先走向国际市场,带动一批中小配套企业“走出去”,构建全产业链战略联盟,形成综合竞争优势。

  (二十二)提高境外经营能力和水平。认真做好所在国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的分析和评估,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建立效益风险评估机制,注重经济性和可持续性,完善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落实各方面配套条件,精心组织实施。做好风险应对预案,妥善防范和化解项目执行中的各类风险。鼓励扎根当地、致力于长期发展,在企业用工、采购等方面努力提高本地化水平,加强当地员工培训,积极促进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

  (二十三)规范企业境外经营行为。企业要认真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和习俗,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坚持诚信经营,抵制商业贿赂。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承担社会责任,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作贡献,实现与所在国的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建立企业境外经营活动考核机制,推动信用制度建设。加强企业间的协调与合作,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

 五、加强政府引导和推动

(二十四)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中非“三网一化”合作等,制定国际产能合作规划,明确重点方向,指导企业有重点、有目标、有组织地开展对外工作。

  (二十五)完善对外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多双边高层合作机制的作用,与重点国家建立产能合作机制,加强政府间交流协调以及与相关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搭建政府和企业对外合作平台,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完善与有关国家在投资保护、金融、税收、海关、人员往来等方面合作机制,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提供全方位支持和综合保障。

  (二十六)改革对外合作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境外投资审批,除敏感类投资外,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全部实行告知性备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对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管理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完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为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创造便利条件。

  (二十七)做好外交服务工作。外交部门和驻外使领馆要进一步做好驻在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工作,加强对我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及时提供国别情况、有关国家合作意向和合作项目等有效信息,做好风险防范和领事保护工作。

  (二十八)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指导相关机构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全面整合政府、商协会、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信息资源,及时发布国家“走出去”有关政策,以及全面准确的国外投资环境、产业发展和政策、市场需求、项目合作等信息,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综合信息支持和服务。

  (二十九)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和产能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指导和鼓励本地区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有序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三十)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快与有关国家商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实现重点国家全覆盖。

(三十一)发挥优惠贷款作用。根据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需要,支持企业参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工程承包和大型投资项目。

  (三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通过银团贷款、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PPP项目贷款业务,提升我国高铁、核电等重大装备和产能“走出去”的综合竞争力。鼓励国内金融机构提高对境外资产或权益的处置能力,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加强与相关国家的监管协调,降低和消除准入壁垒,支持中资金融机构加快境外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布局,提高融资服务能力。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协调,共同开展境外重大项目合作。

  (三十三)发挥人民币国际化积极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境外使用,取消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地域限制。加快建设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完善人民币全球清算服务体系,便利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合作和投资。鼓励在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大宗商品贸易及境外经贸合作区等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降低“走出去”的货币错配风险。推动人民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使用,有序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

  (三十四)扩大融资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境内外市场募集资金,用于“走出去”项目。实行境外发债备案制,募集低成本外汇资金,更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资金需求。

  (三十五)增加股权投资来源。发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用,设立业务覆盖全球的股权投资公司(即中投海外直接投资公司)。充分发挥丝路基金、中非基金、东盟基金、中投海外直接投资公司等作用,以股权投资、债务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项目。鼓励境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走出去”,充分发挥其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等的作用。

  (三十六)加强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大型成套设备的长期制度性安排,对风险可控的项目实现应保尽保。发挥好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扩大保险覆盖面,以有效支持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带动优势产能“走出去”。

  七、强化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

(三十七)加快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提高中国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认证认可国际互认进程。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制定,推动与主要贸易国之间的标准互认。尽早完成高铁、电力、工程机械、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技术标准外文版翻译,加大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力度,推动相关产品认证认可结果互认和采信。

  (三十八)强化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发挥积极作用,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的法律、会计、税务、投资、咨询、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和认证等服务。建立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完善中介服务执业规则与管理制度,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强化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

  (三十九)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力度,坚持企业自我培养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培养一批复合型跨国经营管理人才。以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为先导,加快重点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建立人才国际化交流平台,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提供人才支撑。

  (四十)做好政策阐释工作。积极发挥国内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作用,及时准确通报信息。加强与国际主流媒体交流合作,做好与所在国当地媒体、智库、非政府组织的沟通工作,阐释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合作理念,积极推介我国装备产品、技术、标准和优势产业。

  (四十一)加强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建立健全支持“走出去”的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定期发布重大国别风险评估报告,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和防范措施,妥善应对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重大风险。综合运用外交、经济、法律等手段,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境外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置各类安全问题,切实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境外安全。

国务院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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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5-13
文号:国发[2015]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发[2015]43号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人社部规[2017]7号 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许可”的要求,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在总结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3]19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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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4-27
文号:人社部发[2015]4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其中:

1.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2.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二)纳税人于2015年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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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5-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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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5-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发[2015]4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新出台的这个《意见》,是新形势下指导就业创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针对经济新常态下就业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意见》提出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以就业创业带动经济发展,明确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是对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也是对加快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催生经济发展新动力的重大政策创新。把《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贯彻好,把就业创业各项任务落实好,对于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意见》精神,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站位出发,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要以推动大众创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为重点,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就业统计监测等关键环节的工作,进一步充实完善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努力保持就业局势长期稳定。

  二、抓紧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就业创业工作牵头部门职责,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确保至迟在7月底前省、市两级政府全部出台,力争早出台、早落实。同时要抓紧完善各项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特别是对《意见》中提出的关于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帮扶困难人员就业、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扩大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政策运用范围等方面的新政策,要结合实际,细化操作流程,努力提高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所有政策尽快付诸实施。要优化就业创业政策经办服务,以促进劳动者更便捷享受政策扶持为出发点,切实简化申请手续和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执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压缩政策办理时限。各地还要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与工作衔接,确保过渡时期政策落实不断档,扶持对象不受影响。

  三、以贯彻落实《意见》促进全年重点工作的开展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全年就业创业工作的主线,按照既定要求,精准发力,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一要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运用税收、金融、资金补贴等各类政策,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灵活就业和网络创业,扩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并拓展功能,加强对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帮扶,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精心开展系列专项服务活动。二要突出抓好创业工作。积极搭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各类创业园区和新型孵化模式发展,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减税降费、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等政策尽快落地,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并支持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创业促进工作。三要突出抓好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加快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完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强市场监管。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调动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四要突出解决好经济下行压力下的就业问题。密切关注就业形势变化,全面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及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加强对失业风险的防范和有效调控,妥善做好结构调整、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活动,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采用专家解读、集中培训、咨询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让劳动者真正了解政策,主动监督政策,更好通过政策扶持实现就业创业。要注重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下半年,部里将举办就业创业政策培训班,重点对省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就业创业工作相关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好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全系统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各项政策。

  五、切实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向党委、政府汇报《意见》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推动政府把促进就业创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要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充分调动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要坚持把促进就业创业作为人社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和第一位的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机制。对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就业创业工作进展情况,部里将加强工作调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报请政府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督促检查机制,确保《意见》贯彻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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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5-04
文号:人社部发[2015]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总局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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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5-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函[2017]3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就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进行报告。为推动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编制内部控制报告,掌握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更好发挥信息公开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财政部决定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开展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强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审核、分析和使用等工作。

  (二)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三)加强分析,推动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内部控制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并通过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问题整改,逐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地方财政部门。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其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地区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各部门。

  各中央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其他各级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三)行政事业单位。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及报送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

  为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请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在所属单位中选取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作为本地区(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内部控制工作情况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和成果,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部门)全面实施好《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二)关于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对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财政部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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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1-25
文号:财会函[201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17]5号 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和《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下同)应当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完成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综合管理报告上报财政部会计司,具体要求见本通知第五条。

二、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汇总数据核对并在网上提交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和本通知附件的附表2-1、附表2-2、附表2-3。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为: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1-2);

(四)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5)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

(六)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6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总所名义向上海市财政局提交上海自贸区分所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当包括上海自贸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总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五统一”管理情况等。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并上传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

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应当包括本通知附件中的附表2-1、附表2-2和附表2-3,会计师事务所后置审批改革情况总结和意见反馈,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六、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材料,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样式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网(kjs.mof.gov.cn)下载。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联系电话:010-68552535(带传真)

010-68553012(带传真)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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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26
文号:财办会[20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所便函[20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有关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等要求,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归集表”的填报

按照97号公告要求,“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及“归集表”的校验规则如下:

1.“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2.“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 “合计”行的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2、 上述事项已向金税三期提出业务需求

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和汇总表的采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和97号公告的规定,已向金税三期提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中增加附注及相关表单和“汇总表”的业务需求。

4、 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调整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等相关软件,确保纳税人纳税申报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在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内部进行汇算清缴辅导时,应当广泛辅导宣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变化。

(三)对于涉及研究开发项目较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批量导入等有效方式帮助纳税人报送“汇总表”等。

(四)在事中补充指标、事后各类风险指标模型设计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归集表”、“汇总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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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23
文号:税总所便函[20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民发[2017]25号 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市政管委)、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银监局、老龄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老龄办:

  为尽快破除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在社会领域推进养老服务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

  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指导原则是:

  ——流程简化优化。整合养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条件,精简办事环节,加快业务流程再造,明确标准和时限。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以及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申请信息的,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管理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服务环境。

  ——服务便捷高效。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促进办事部门审批和服务相互衔接,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政策衔接有效。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各项扶持政策相互衔接、落地管用,增强政策针对性操作性,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服务创新能力。

  二、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一)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

  1.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2.明确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

  3.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4.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二)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

  5.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7.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8.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9.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对于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能力

  10.提升行政监管能力。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实施监管。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整合充实工作力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11.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对养老机构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主动公开违法案件办理流程、明确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养老服务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予以公示。

  12.建立社会评估机制。发挥行业自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13.畅通投诉渠道。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14.及时发布供需信息。各地应当及时、主动公布当地养老服务相关的供需信息,便于社会力量和公众了解、查询和利用。

  15.加强许可信息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各地应普遍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对养老服务企业做出的行政许可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予以公示。

  16.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对有意设立养老机构和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各地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各地可制定统一的筹建指导书,方便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17.实现登记信息共享。按照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原则,积极做好经营性养老机构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明确归集的具体内容,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二)提高政府精准推动养老服务发展能力。

  18.转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各地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应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19.创新服务设施供给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设施建设。现有居住(小)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各地应通过置换、租赁、购置等方式提供。鼓励各地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

  20.加大优惠扶持力度。梳理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进入。

  21.推进连锁化经营。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鼓励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22.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发挥好老龄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对于与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对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切,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全国老龄办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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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1-23
文号:民发[2017]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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