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浙科发高[2018]24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全年受理企业注册,2018年10月31日前受理本年度企业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请各评价工作机构(附件1)及时进行企业注册信息核对和评价信息形式审查,我厅将合理安排入库公示和公告的批次、时间。


  二、为了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评价工作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衔接,根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有关精神,拟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2017年度已入库登记的企业,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更新数据,填报2017年度的数据。请有关企业尽早在评价工作系统上进行注册、开展评价,以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工作进度。


  三、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监督服务,今年下半年我厅将按照国家要求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已入库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工作。具体工作将根据国家要求另行通知。


  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宣传力度,各评价工作机构要做好注册信息核对和形式审查,加强服务和指导,配合税务机关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探索精准扶持新政策、新服务,积极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力量。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网络操作有关事项请参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服务手册(附件2),服务平台将适时更新公布,请自行下载。


  联系人:


  业务咨询:高新处包佳杨陈华,87054023、87054142


  系统技术咨询:于兴,010-88656316


  附件:1.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名单


  附件: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服务手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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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7
文号:浙科发高[2018]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工商企管[2016]20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去年10月开始,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在宁波地区进行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改革试点,我省其他部分地区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探索。现决定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通过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程序实施简易注销,包括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查无下落等个体工商户实施依职权注销。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确定对象认真核查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要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同时,将连续两年未年报个体工商户信息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帮助核查。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工商、税务部门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并通报对方部门。二是清理对象准备依申请注销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根据《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启动依职权注销程序,并加强与税务部门联系,对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提请国税、地税部门确认。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同时要搭建好相关的公告公示平台,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程序要求,依法启动依职权注销的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四)强化协同完善衔接


  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进行工作衔接,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 多种方式,建立两年未进行工商年报、税务非正常户等个体工商户信息的交换比对机制。工商部门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属于清理范围的相关个体工商户予以公示,税务部门将工商部门提供的未年报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在依职权注销决定作出前,相关个体工商户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或者重新办理涉税事宜并经税务部门通知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注销程序。


  工商部门依职权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注销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税务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可据此联合开展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工作。


  (五)统筹协调加强宣传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公平规范开展。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0日


  附件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负责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按本规定执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时间等方式,提高个体工商户依申请注销的登记效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应予注销的法定情形,经催告拒不办理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实行强制退出: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家庭经营的原主持经营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不变更经营者或者无人继续经营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五)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长达二年以上的;


  (六)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长达二年以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案


  对于有第四条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启动简易注销程序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立案审批表》(见附表一)。


  (二)调查核实


  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等,并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情况核查表》(见附表二)。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拟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提请国税、地税部门确认。


  (三)初步决定


  调查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审批表》(见附表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企业监管部门审查,审查后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注销告知或公告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在作出依职权注销登记决定前,制作《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听证告知书》(见附表四),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向社会进行听证告知公告,当事人可自该听证告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五)正式决定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见附表五),并制作《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见附表六),告知注销决定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并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送达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向原申请人送达《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无法找到原申请人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进行注销决定公告送达。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七条 对于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批量办理,集中公告、统一决定。


  在注销决定生效后应该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务网站集中对外公布。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开展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八条 注销登记完成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第九条  对上述被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注册登记信息移入依职权注销名录库。不再纳入本地在册有效的市场主体统计数据。对其名称保留一年,不再对其原经营地址申请新的市场主体进行审查和限制。


  被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依法提出继续经营等合法证明文件等的,经申请,可以恢复其经营(主体)资格,移出依职权注销名录库。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字号。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立案审批表


  2、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情况核查表


  3、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审批表


  4、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听证告知书


  5、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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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0
文号:浙工商企管[2016]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简称“环保部第81号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办法仅适用于无法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以及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工程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二、水污染物


  (一)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1)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即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下同)。


  (二)医院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以实际计量数确定污水排放量。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床位数的污染当量值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三、大气污染物


  (一)独立燃烧锅炉


  1.能够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


  (1)二氧化硫


  ①能够取得燃料含硫量数据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附件2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so2=Q×η×0.85×2×10


  式中:Pso2为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η为燃料含硫量(%)。


  ②无法取得燃料含硫量数据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见附2)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2)氮氧化物


  ①使用煤炭和天然气作为燃料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nox=Q×μ


  式中:Pnox为氮氧化物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μ为排污系数,具体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确定。


  ②使用其它介质作为燃料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氮氧化物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3)烟尘


  ①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烟尘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烟尘=Q×ρ


  式中:P烟尘为烟尘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ρ为排污系数,具体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确定。


  ②使用其它介质作为燃料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烟尘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烟尘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2.无法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


  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施工扬尘


  工程施工企业纳税人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3)规定的特征指标、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的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施工扬尘排放量=(施工扬尘产生系数-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四、固体废物


  对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无法准确计量其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见附4)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粉煤灰和炉渣的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粉煤灰和炉渣排放量=燃料量×排污系数。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2.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4.独立燃烧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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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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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金政发[2017]1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金华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等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下同)范围内,拥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且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非制造业纳税人。


  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列为实施对象。


  二、组织机构


  成立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由市财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方案调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政策宣传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婺城区、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进行核对、初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


  (二)市发改委:履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并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三)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负责提供重点扶持产业或企业的名单。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违法用地清册和闲置土地清册。


  (五)市建设局:履行建筑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并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物流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并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七)市统计局: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八)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清册。


  (十)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提供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清册。


  (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上年度入库税费数据。


  市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相关数据提供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负责企业的亩产税费考评、具体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的确认,市地税局负责办理减免税审核审批手续。


  四、实施范围


  (一)行业划分。在原制造业(细分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金属制品、医药化工、纺织服装、其他制造业六类)基础上,将非制造业纳税人划分为服务业、物流业、建筑业、商业及其他行业四大类,实施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上述行业分类不包括金融业,烟草制品批发和零售业,机动车燃料零售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房地产业。


  (二)分类分档


  对非制造业纳税人按照亩产税费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


  1.服务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3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15万元/亩(含)—3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5万元/亩(含)—15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5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2.物流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1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8万元/亩(含)—1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5万元/亩(含)—8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5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3.建筑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10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50万元/亩(含)—10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20万元/亩(含)—5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20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4.商业及其他行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2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10万元/亩(含)—2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5万元/亩(含)—1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5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以上四大类行业的亩产税费分档标准实行一年一定,2016年度分档标准按本方案所确定的标准执行,以后年度执行标准按税费收入同比增减率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执行年度分档标准=上年度分档标准×(1+税费增减率),税费增减率为执行年度税费实际入库数同比增减率,税费收入计算口径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一致。


  五、其他规定


  (一)制造业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按照《评价办法》执行。


  (二)本方案中亩产税费的计算口径与《评价办法》的规定一致。


  (三)对列为实施对象的纳税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执行,暂停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未列为实施对象的纳税人,除可执行国家级优惠政策,以及《公告》中列举的符合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享受的优惠政策外,仍可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规定的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各项优惠政策。


  (四)对经营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纳税人,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孰高原则确定分类标准。


  (五)在新增项目基础建设期及后续购入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期内,亩产税费贡献较低的纳税人,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当年可按其亩产税费所对应的档次,上提一档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减免比例最高不超过90%。


  (六)纳税人同时符合差别化减免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确定。


  (七)企业集团下属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统一减免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减免。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要求统一减免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审核确认后,并入总公司进行汇总减免。被合并企业集团的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被合并总公司的分公司按照合并的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减免比例享受相应减免。


  (八)与政府签订协议并对亩产税费作出承诺的企业,达到承诺标准的,按其所在行业对应的档次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比例。


  (九)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2.违法违规排放主要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存在违法用地情形的;


  5.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形的。


  六、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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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7
文号:金政发[2017]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台政办函[2016]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台政办发[2017]5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法规自201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市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枫南路、白云山分水岭、云西路、椒黄线以南,机场路以西,一江山大道以北,台州大道以东。


  二级土地范围:市府大道东段以南,二条河以西,洪家场浦以北,机场路连一江山大道至三才泾以东。


  三级土地范围: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未列入一级土地、二级土地区域。


  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土地等级暂按土地所在行政区域有关规定执行。


  (二)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等级划分。


  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全部为三级土地。


  (三)台州市椒江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椒江城区(椒江以南,东山、太和山南连建设路、机场路以西,枫南路、白云山分水岭、云西路、椒黄线以北,台州大道以东)。


  二级土地范围:海门、白云、葭芷、洪家、下陈、三甲等6个街道未列入一级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三级土地范围:章安、前所街道办事处的所有区域,大陈镇政府所在区域,枫南路向东直至海边以南,二条河以东区域。


  (四)台州市黄岩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二环线以内。


  二级土地范围:二环线以外的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及院桥镇行政区域。


  三级土地范围:宁溪镇、北洋镇、头陀镇、沙埠镇等各建制镇行政区域。


  (五)台州市路桥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路桥街道、路北街道、路南街道(不含原长浦乡所辖村、居)。


  二级土地范围:路南街道的原长浦乡所辖村居,桐屿、螺洋、峰江街道办事处所有村居;新桥镇(新桥居、新良居、东蓬林村、田际村、郑际村、十甲陈村、中林村、前七份村、凤阳铺村);横街镇(横街居、湖头村、山后潘村、上云村、下云村、前洋潘村、洋屿山村、后尚家村、坦田村、泉井村、洋屿村);金清镇(金清港社区、勤劳村、金丰村、先锋村、上塘村);蓬街镇(蓬街居、杨府庙居、高坦居、新阳居、四份头村、塘王村、小伍份村、浦北村、金联村)。


  三级土地范围:一级土地、二级土地列举外的所有村、居(除滨海新区外)。


  二、税额标准


  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一级土地12元,二级土地8元,三级土地4元。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具体缴纳的期限按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台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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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4
文号:台政办函[2016]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台政办发[2017]5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的导向作用,推动企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台州市区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践行“八八战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立以企业综合评价和“亩均税收”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提高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涵养地方财源。


  二、实施内容和方法


  (一)实施对象。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以下简称市本级各区)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对象。


  1.工业企业。经各区工业综合评价列为A、B两档且“亩均税收”超过规定数额的企业作为减征对象;减征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参与工业综合评价企业总数的20%。“亩均税收”规定数额和减征企业数量由各区根据上述规定自行设定。


  2.非工业企业。在各区非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出台之前,暂不列入减征对象。


  3.石油、金融保险、通讯、烟草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租赁业等行业,不列入减征对象范围。


  4.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因改革调增税款部分可给予100%减免。


  (三)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


  具体内容见《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办法》(附件1)。


  (四)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政策。


  1.各区列入减征对象的企业先按“亩均税收”指标进行排名,再进行分档分比例减征。具体的分档标准和减征比例由各区自行研究决定,并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区减征税收总额不能超过因推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而增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


  3.“亩均税收”指标中的税费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到国、地税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的各类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组织实施机构


  设立市、区两级推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市级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府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台州银监分局,椒江区政府、黄岩区政府、路桥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综合协调、方案设计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各区也按此设立相应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四、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附件:1.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办法


  2.台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2007]50号)有关规定,为推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现将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市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枫南路、白云山分水岭、云西路、椒黄线以南,机场路以西,一江山大道以北,台州大道以东;市府大道东段以南,二条河以西,洪家场浦以北,机场路连一江山大道至三才泾以东。


  三级土地范围:台州经济开发区未列入一级范围土地区域。


  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土地等级暂按土地所在行政区域有关规定执行。


  (二)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等级划分。


  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全部为三级土地。


  (三)椒江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椒江以南,东山、太和山沿学诚小区南连枫南路至椒金公路以西,市府大道、白云山分水岭、云西路、椒黄路以北,台州大道以东;台州大道南接一江山大道往东至东环大道向南沿线以西。


  二级土地范围:海门、白云、葭沚、洪家、下陈、三甲等6个街道未列入一级、三级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三级土地范围:章安、前所街道办事处的所有区域,大陈镇政府所在区域,市府大道向东直至海边以南,75省道南延以东区域。


  (四)黄岩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东城、南城、江口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以及二环线以内。


  二级土地范围:二环线以外的西城、北城、澄江、新前、高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及院桥镇行政区域。


  三级土地范围:宁溪镇、北洋镇、头陀镇、沙埠镇等各建制镇行政区域。


  (五)路桥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路桥街道,路北街道,路南街道(不含原长浦乡所辖村、居)、桐屿街道、螺洋街道。


  二级土地范围:路南街道的原长浦乡所辖村、居,峰江街道,新桥镇,横街镇,金清镇(75省道以西部分),蓬街镇(75省道以西部分)。


  三级土地范围:金清镇(75省道以东部分),蓬街镇(75省道以东部分)。


  二、税额标准


  每平方米年税额:一级12元,二级8元,三级4元。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具体缴纳的期限按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办理。


  本次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2


台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


  为加强对台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张兵


  副组长:董贵波


  成员:林金荣市政府


  李创求市政府


  颜士平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鲍宗仁市经信委


  王先义市科技局


  林定刚市财政局


  黄伟军市国土资源局


  陈昌笋市环保局


  李起福市水利局


  潘旭辉市商务局


  尹苏平市国税局


  冯明台州银监分局


  陶勇市地税局


  杨玲玲椒江区政府


  陈建勋黄岩区政府


  叶帮锐路桥区政府


  蔡永岳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王荣千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林定刚任办公室主任,陶勇(市地税局)、阮吉敏(市发改委)、李永忠(市经信委)、江峰(市国土资源局)、陈大庆(市国税局)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府办负责牵头协调,召集各单位商议有关事项。


  (二)市经信委负责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数据审核、汇总和排序,并将排序结果提供给市地税局。


  (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出台税收收入统计规则;指导各区地税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提供上一年地税入库明细和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清册给经信部门;指导各区地税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对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对象的企业按“亩产税收”指标进行汇总和排序,编制各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方案和税收减征方案,报各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落实税收减征政策。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相关改革意见;指导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提供上一年度用地清册、违法用地清册和闲置土地清册等数据给经信部门。


  (五)市环保局负责出台排污权增加值指标体系;指导各区环保(分)局和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提供上一年度排污明细、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给经信部门。


  (六)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相关改革意见;指导各区国税局和市国税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提供上一年度国税入库明细、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清册给经信部门。


  (七)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台州银监分局等负责提供相关改革意见。


  (八)椒江区政府、黄岩区政府、路桥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改革意见;负责本区改革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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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9
文号:台政办发[2017]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国税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待办事项涉及文书送达的,全市各级国税机关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nb-n-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3日


附件: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6大类151个事项)


  一、许可类


  1.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2.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5.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报告类


  7.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8.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9.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10.扣缴税款登记


  11.停业登记


  12.复业登记


  13.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14.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15.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6.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7.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9.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20.补充信息采集


  21.信息变更


  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23.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5.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2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27.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28.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三、发票类


  29.发票票种核定


  30.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3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32.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33.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3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3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3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37.发票领用


  38.发票退回


  39.代开增值税发票


  40.代开普通发票作废


  4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42.发票验旧


  43.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44.发票认证


  45.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46.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47.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48.发票缴销


  49.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50.发票真伪鉴别


  51.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四、申报类


  5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5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54.增值税预缴申报


  55.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56.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57.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58.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59.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60.电池消费税申报


  61.涂料消费税申报


  62.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63.车辆购置税申报


  64.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65.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66.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67.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68.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6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7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7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7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7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7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7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含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76.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77.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78.委托代征申报


  79.扣缴义务人申报(含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80.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


  81.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储蓄机构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82.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8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8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85.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86.关联申报


  87.国别报告


  88.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89.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90.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9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9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93.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


  94.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


  95.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96.入库减免退抵税办理


  五、备案类


  97.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8.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9.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0.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1.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2.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3.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4.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5.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6.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7.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8.出口退(免)税备案


  109.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110.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11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112.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11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14.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


  115.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116.增值税优惠备案


  117.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118.消费税优惠备案


  119.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120.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12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122.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123.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124.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25.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126.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127.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28.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29.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130.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131.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办理


  六、证明类


  132.完税证明开具


  133.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13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135.《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136.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137.《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138.《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139.《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40.《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4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142.《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14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14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145.《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14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147.《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148.丢失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补办


  149.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作废


  150.《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151.《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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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甬会学[2018]字第2号 关于组织2018年度宁波市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各区县(市)会计学会,各有关会计人员: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变化的企业经营环境,了解最新金融发展动态,有效实施资产的全球配置与管理,进一步推动管理会计体系与方法在企业的广泛、有效应用,更新现有高级会计师及企业管理者在新经营环境下的专业知识,提高其专业分析、判断、决策能力以及价值创造能力,从而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市会计学会决定统一组织2018年度全市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我市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目前尚不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拟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会部门负责人或在上市公司任职重要财会岗位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可自愿参加。


  二、培训安排


  2018年度全市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培训具体由宁波大学会计国际发展研究中心、宁波工程学院经管学院培训中心(宁波会计人员服务基地、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联合承办,分两期进行。


  (一)第一期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


  培训时间:6月13日—6月15日


  培训地点:宁波工程学院翠柏校区逸夫信息中心一楼报告厅(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9号)

image.png

(二)第二期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


  培训时间:8月22日—8月24日


  培训地点:宁波工程学院翠柏校区逸夫信息中心一楼报告厅(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9号)

image.png

培训费用:1200元/人


  报名网址:http://www.nbkjjd.com/?m=kjbm&id=16


  联系电话:0574-87081276 0574-89085283


  联系人:董老师孟老师


宁波市会计学会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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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4
文号:甬会学[2018]字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宁波市市级财政票据暨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财政票据监管,严格落实国家、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性基金清费减负政策,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票据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方案的通知》(甬财政发[2017]52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宁波市市级财政票据暨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专项检查: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费减负政策的相关单位。


  2、“双随机”抽查:截止2017年底,一年内未到财政部门核清财政票据核销业务的市级用票单位,按15%比例随机抽取。


  二、检查内容和依据


  (一)检查内容:1、2013年以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清费减负政策情况;2、2017年度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落实情况;3、2016年以来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4、2017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分成项目执收划缴清算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64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2013年以来清费减负相关文件,以及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政策文件等。


  三、检查实施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4月9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1、自查阶段(4月9日至5月9日):市级各纳入检查范围的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撰写本单位自查工作书面报告,填报《2018年市级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自查表》(详见附件),并将自查材料报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


  2、检查阶段(5月10日至7月15日):市财政局成立检查组、抽取检查对象、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


  3、整改阶段(7月16日至8月底):市财政局就检查工作情况及结果形成检查结论,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督促用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四、检查组组成


  2018年市级财政票据暨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成立2个检查组,分别负责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检查。检查组由市财政局综合处、票据监管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各随机抽取2名,其中1名担任检查组长。各检查组其他人员,从市财政局经政府采购入围的宁波市从事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2家各组成1个检查小组,开展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五、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开展非税收入专项检查,是落实国家各项普遍性降费措施,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制度的重要内容。开展财政票据检查,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是创新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是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步骤;是保障执收单位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行动。


  2、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市级各相关单位要落实责任主体,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指定联系人,负责联系协调检查相关工作。自查报告、自查表和联系人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5月9日前寄到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同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bczpj 163.com。电子版自查表通过宁波市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3、做好检查工作的准备工作。被检查的单位要做好有关凭证、账册、报表资料和场所等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市财政局联系人:袁雪野,电话:87188164;方建妃,电话:87188296。


  附件:2018年市级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自查表


宁波市财政局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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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宁波市2017年度和2018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相关要求,我们拟定了《关于宁波市2017年度和2018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全文及政策解答、起草说明公布(见附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4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方式发送宁波市财政局法规处。


  电子邮箱:nbcsfgc 126.com


  传真电话:0574-87188470


  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


  邮政编码:315010


  附件:1、关于宁波市2017年度和2018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宁波市2017年度和2018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的政策解读


  3、关于《关于宁波市2017年度和2018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的起草说明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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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出口货物劳务申报退[免]税有关事项的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确保您及时完成2017年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现将2017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所涉及的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事项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2017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17年度的,也应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2017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退(免)税申报,但在2018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征税申报


  2017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征税政策的,须在2018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发生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应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四)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的规定,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请。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按照61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17年度委托出口的且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17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九)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2017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二、收汇申报的有关事项


  2017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须在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未在此日期前收汇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情形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不能按时收汇的,应按第五条要求,在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备案单证收齐的有关事项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备案单证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收齐、有序存放,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规定,备案单证为虚假或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四、全面清理2017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数据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遵照现行税收政策将2017年度的出口业务,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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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建发[2018]104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中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关计价系数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二、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如下: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6。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三、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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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6
文号:建建发[2018]1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会[2018]1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8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代理记账年度备案工作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二、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备案要求


  (一)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备案地址为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备案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代理记账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应认真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自查是否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如存在未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先整改再备案,否则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专门人员保质保量做好备案工作。


  三、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做好备案工作。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认真做好2018年度备案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备案工作。在审核网上备案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同时,重点核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财政部令第80号规定的代理记账资格条件,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5月20日前上报各市财政局。


  行业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数量;


  2.代理记账机构2017年业务收入情况;


  3.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数;


  4.代理记账机构规模分布;


  5.本地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17]9号)有关情况以及在积极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对我省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市财政局应督促所属各县(市、区)财政局按时、保质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6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备案进一步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变化情况,为今后的长效管理打好基础。


  四、联系方式


  为方便群众办事,各代理记账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一)有关代理记帐机构管理系统登录问题,请联系浙江政务服务网运维热线0571-88808880;


  (二)有关代理记帐机构年度备案业务问题,请联系当地财政部门;


  (三)有关代理记帐机构管理系统操作问题,请联系天顿公司,咨询电话:0571-87803322。


  附件: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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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2
文号:浙财会[2018]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嘉财预[2016]401号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区局(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


  为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请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4]13号)(详见附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认定程序


  (一)财税[2014]13号、浙财税政[2014]4号及浙财税政[2014]13号文件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在各自外网予以公告,通知符合条件的相关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省级或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并请报送单位提供“本单位所报送的材料真实、合法”的声明。


  (三)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对市本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非营利组织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统一由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经区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初审后,申请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四)按照管理权限,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定期公布享有免税资格的本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三、时间要求


  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9月底前。


  四、其他要求按财税[2014]13号、浙财税政[2014]4号及浙财税政[2014]13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


  1.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4]13号)


  4.嘉兴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表


嘉兴市财政局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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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7
文号:嘉财预[2016]4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


  三、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在应税土地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如涉及集中征收、跨地区占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对符合《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不征税证明(见附件):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草地、苇田等其他农用地的: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五、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备案办理完成后,我局授权由区县(市)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备案。


  六、各地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的源头管控模式,明确涉税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共享,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交换一次。


  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本公告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证明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程》)从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并要求省级地税机关对授权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为落实好《规程》及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对耕地占用税相关内容进行强调和说明,便于统一我市政策执行口径,减少征纳矛盾,推进公平纳税。


  二、文件重点内容


  1、强调“先税后证”的源头管控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规程》明确规定,“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因此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按照“先税后证”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源头管控模式,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前,需查验纳税人的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


  2、明确不征税证明样式及相关报备资料。《规程》规定符合耕地占用税不征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在查验相关资料后,需要出具不征税证明。根据总局授权,依托我市各地对不征税管理的执行惯例,依照精简、便民原则,在本公告中明确了《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证明》式样,明确相关报备资料。


  3、健全减免税备案管理。《规程》明确“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同时要求主管地税机关自办理减免税备案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机关或者省地税机关授权的地税机关备案。根据总局授权,按照高效便捷的原则,我局授权由区县(市)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所辖区域内减免税备案内容。


  4、明确信息交互频次。《规程》要求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因此本公告要求我市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规程》内容,定期开展涉税信息交换。


  三、公告施行时间


  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便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原则,本公告的施行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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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5
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甬地税发[2017]6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规费局、契税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减轻我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1号),市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进行了梳理、甄别、清理,形成我市地税系统第一批取消事项和资料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确定的取消涉税事项,一律取消。(附件1)


  二、市局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包括查验原件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及取消原件查验要求的资料,不再报送。(附件2)


  三、市局确定的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的资料,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不再报送。(附件3)


  四、各地应基于业务合理性,以还权责于纳税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前提,确定的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现明确部分资料不再报送,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附件4)


  五、除了本通知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要按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归档资料,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六、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市局后续将根据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工作。各地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七、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取消涉税事项清单


  2.总局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清单


  3.已实行实名制的取消资料清单


  4.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取消资料清单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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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8
文号:甬地税发[2017]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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