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金地税征[2016]22号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代征有关地方税[费、基金]的通知

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各区(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处室、各税务分局:


  为有效整合国、地税部门行政资源,严密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落实市府办协调意见,依据国地税双方商定的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工作方案,由国税部门向市本级在国税代开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含临时经营户、普通发票代开金额达起征点的固定业户和专用发票代开户)代征有关地方税(费、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


  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费、基金)。


  二、委托代征的税(费、基金)种、计税依据及税(费、基金)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7%、5%、1%计征(按行政区域情况执行);


  (二)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三)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四)个人所得税: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实行附征,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附征率为1.05%,交通运输业附征率为1.5%,建筑业附征率为1.8%,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餐饮住宿服务附征率为2%,娱乐业及其他生活服务业附征率为3%,个人非住宅出租附征率为1%,个人住宅出租附征率为0.5%,利息、股息、红利、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税法规定征收;


  (五)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1‰计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上述地方税(费、基金)征收若遇政策变化,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征收地方税(费、基金)涉及政策解释由地税部门负责。


  三、委托代征具体事项


  (一)国、地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方式加以明确。


  (二)工作职责


  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基金)的委托代征工作。


  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负责门征待报解账户的开设、POS机安装联系及监督税款划解、对账、票证管理等工作。


  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代开发票各项地方税(费、基金)的代征工作。


  国、地税局信息中心负责委托代征组织实施的技术保障工作。


  (三)2016年9月30日前,即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以下简称“金三”)之前,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统一使用浙江地税《税友龙版》软件,具体操作要求为:


  1.联网方式和征收软件


  国地税通过专线连通网络,并通过防火墙控制相互访问权限,实现一台电脑同时操作国地税软件。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统一使用浙江地税《税友龙版》软件,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由市国、地税局信息中心共同负责。


  (1)国税进驻地税现有5个办税服务厅的,联合办税窗口使用地税线路,由地税将国税的操作端IP地址上报省地税局备案后访问CTAX系统;


  (2)国税设在车购分局、金东区局、汤溪、孝顺等地的非地税服务场所使用国税线路,由国税将地税的操作端IP地址上报省国税局备案后访问《税友龙版》。


  2.征收操作流程


  (1)地税部门为国税代征人员在《税友龙版》中开设用户和权限,各分局将门征户提供给国税代征人员进行门征开票(包括门征个人开票和门征企业开票)。设在车购分局、金东分局、汤溪、孝顺等地的窗口由对应的地税分局新建一个内部管理税务登记户,名称暂定为“**地税分局国税**代征点”,并开设对应的待报解账户。


  (2)国税部门代征人员应向所属地税分局领取相应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用于征收代开发票过程中纳税人应缴纳的相关地方税(费、基金)。


  (3)国税部门的代征人员在《税友龙版》录入数据后产生相应税款,税款缴纳采用“MIS-POS”机刷卡方式的(“POS”机端口由地税部门委托相关银行提供),从纳税人的银行卡账户上扣缴相应的金额,刷卡成功后,将扣缴回执联粘贴在完税凭证背后;税款缴纳采用现金方式的,将现金缴款回执联粘贴在完税凭证背后,便于对账及整理归档。


  (4)国税部门应于当天下午下班前在《税友龙版》中核对并汇总地税开票情况,应纳税额与扣缴金额相符无误的,产生当天开票清册(分操作人员统计的开票金额),并交与所属地税分局对账人员。


  (5)各地税分局通过门征征收的地方税(费、基金)应就近缴入所辖地税部门的门征专户(专户性质为“待结算财政款项”),合并统一对账。


  3.税收票证的使用和管理


  (1)国税代征人员按需用量向对应地税分局领取《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时,通过《税友龙版》系统操作。


  (2)国、地税双方工作人员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妥善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确保票款安全。


  (四)2016年10月1日上线运行“金三”之后,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直接在“金三”中实现,税票开具、税款征收与划解按“金三”要求操作。


  四、其它有关要求


  (一)国、地税相关处室、分局应加强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共同做好具体纳税、缴款手续等方面的说明辅导,使纳税人能够密切配合完成地方税(费、基金)征收工作。


  (二)国、地税相关处室、分局应密切配合,及时交换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的信息资料,做好票款结报、税款划解对账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委托代征票款的安全和数据信息的准确、完整。


  (三)国、地税双方应当本着“依法协作、优化服务、强化监管、信息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调,努力减少漏征漏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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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8
文号:金地税征[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下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完善部门协作机制,防范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以下简称“农转用”)审批文件认定。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耕地占用税农转用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各区政府委托其所属财政局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以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为名义申请,但实际用地申请人为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义都市新区管理委员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多湖中央商务区、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主体的,由实际用地申请人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应在收到上级部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批文等审批资料复印传递给同级财政部门和直属分局。


  收到批文后,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中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需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的规定,筹措资金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直属分局收到国土部门审批资料后要按规定及时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在供地审批、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联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五、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2号)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次年4月底前向直属分局、各区财政局传递上年度《农用地转用信息表》。


  六、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


  七、市国土资源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结合实际,分别编制《耕地占用税信息管理台账》。每年4月底前由市地税局组织三方对账,比对各区上年度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情况。


  八、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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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9年4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印花税相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确定为80%,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确定为50%,其他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确定为100%。


  二、关于纳税期限。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三、关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印花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规范流程及时做好印花税纳税方式的认定。同时,要加强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数据信息资源,开展数据信息的分析比对,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的税源管理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金地税政[2006]35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金地税政[2004]16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地税政[2003]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起草说明


  附件:2.《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解读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3日


  附件2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的相关规定。


  二是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省地税局的授权,进一步明确印花税相关政策问题及征收管理的工作要求。


  二、《公告》规定了哪些内容?


  (一)《公告》明确规定了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确定为80%,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确定为50%,其他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确定为100%。


  (二)《公告》明确规定了纳税期限。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三)《公告》对全市地税机关印花税政策的宣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的配套政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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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23
文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详见附件)文件通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为做好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结合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7]26号)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自2017年6月份起,用人单位按月(季)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1至5月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四、对选择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小规模用人单位,将参照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对2017年前两季度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五、残保金的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月(季)末后次月1—15日。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5月27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联(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一并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征收,其中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江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负责征收。


  三、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时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确定。申报时,要提供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地税机关定期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数据及用人单位申报的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传送给同级残联部门。由当地残联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置残疾人数进行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给地税征收机关。


  四、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各地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及缓缴工作,按照《通知》规定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需要办理减免、缓缴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审核,结果由当地残联负责公示,并将信息传递给当地地税征收机关。


  七、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残联部门要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情况;征收机关要对未申报、未缴纳的单位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并将逾期三个月仍拒不缴纳的单位通报给财政部门。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处理。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缴库及省级统筹上解仍按原规定执行。


  九、各地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生活困难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并按规定做好使用情况的公示。


  十、本通知自2017年5月2日起执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6]19号)及省级相关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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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现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允许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2003元[(66782÷12)×3×12%)]。


  二、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计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适用期间(年度)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对于今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在我局未公布之前,纳税人可以暂按上一年度的扣除限额计算纳税,在我局明确当年的扣除限额后再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的解读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1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1.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为何在每年七月份发布个人所得税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


  金华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需要以金华市统计局发布的金华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市统计局一般在当年六月中下旬正式公布上一年度的全市平均工资标准,因此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公告的发布时间相应的在每年的六月底至七月初。


  三、本公告的执行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金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在每年七月初调整,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公告的执行时间从当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度的六月三十日止。


  联系人:朱凯威,联系电话:8249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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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21
文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财务报表报送期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文件精神,现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期限作如下调整:


  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当期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要求,编制报送财务报表。


  纳税人自2018年1月1日(所属期)起,按季报送季度财务报表,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上述期限规定的具体报送日期如遇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16]900号)中第三条“报送财务报表时间”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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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材料提供齐全,占地面积明确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所报送材料即时出具不征税证明(格式见附件,实现与土地管理部门间不征税信息实时共享的可不出具纸质证明):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草地、苇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用地人身份证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的文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二)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和原宅基地面积证明材料。


  二、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对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事项,取消填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手续,实行“以报代备”管理,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减免税申报。


  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应按规定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基层征收机关应按月汇总当月办理的减免税事项,向所属市、县(市)地税局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证明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解读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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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9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台财办函[2016]6号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局、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8日



  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


  第一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 我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附件1: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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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8
文号:台财办函[201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收2017年丽水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7]126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7月(申报期)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地税征收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丽水市本级范围内(含莲都区、开发区)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部属、外省市驻丽单位)等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


  月申报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2


  三、征收申报方式


  保障金按月自行申报缴纳。自2017年7月1日起,各用人单位按月向地税征收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对2017年1至6月尚未申报的保障金,在7月份与当期数合并申报。


  保障金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每月1—15日。


  四、工资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


  2015年度相关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39862元,2016年度尚未公布,可参照2015年度标准。


  五、职工人数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记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六、优惠政策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七、安置残疾人数口径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八、安置残疾人数申报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残联部门申报本单位当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016年度申报工作已开始,具体申报要求详见“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网站通知。


  九、减免及缓缴办理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残联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其他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以及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也应在每月15日前如实申报保障金。“金税三期”征收系统已设置自动识别、减免程序。


  (二)有关保障金申报征收相关政策业务问题,请与地税部门联系。联系电话:12366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保障金减免或者缓缴申请核准相关政策业务问题,请与残联部门联系。市残联联系电话:2056919


  区残联联系电话:202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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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扩大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购进红豆杉为原料生产销售红豆杉中成药产品、购进干蔺草为原料生产销售蔺草制品,购进天然蜂蜜、天然蜂花粉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对应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内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具体分类如下:


  蔺草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制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草及其他制品制造”类别执行(代码:C2049)、红豆杉中成药制造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中成药制造”类别执行(代码:C2740)、蜂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类别执行(代码:C1499)


  国家相关部门若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核定扣除方法


  试点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纳税人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扣除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公布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

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

image.png


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市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申请特定扣除标准。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见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关于直接销售、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所购进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计算。


  六、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购进红豆杉为原料生产销售红豆杉中成药产品、购进干蔺草为原料生产销售蔺草制品和购进天然蜂蜜、天然蜂花粉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的其他产品,应于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原材料构成情况说明及试点纳税人签章。


  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受理审核,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扣除标准。


  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八、其他事项


  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情况,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核定。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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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8
文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产交易税收业务全市通办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务服务同城通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明电[2017]6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全市广大纳税人就近办理房产交易税收业务,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依托信息系统,打破地域限制,在绍兴市范围内开展个人房产交易税收业务全市通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房产交易税收业务全市通办是指个人纳税人可以不受房产所在地和主管地税机关限制,在绍兴市范围内自主就近选择具备通办职能的办税服务厅(名单见附件)办理房产交易税收业务。


  二、纳税人向受理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争议或者后续发生退税的,应向房产属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四、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房产交易税收业全市通办过程中遇到困难或者疑问,可现场咨询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五、本公告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个人房产交易税收业务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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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工商企[2017]1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企业登记管理的便利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精神,现就我省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企业登记全程便捷、高效、利民为目标,在保留现有窗口登记的同时,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的“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在我省全面推行企业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并公示、电子归档”,实现让企业和群众零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充分运用网络优势,通过申请人身份认证--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外网反馈运行模式,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根据申请人实际需求,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网上申报、现场递交或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二)规范统一。对现有企业登记模式进行流程再造,规范登记文书格式,网上申请材料推行标准化、统一化的文书样式,建设符合总局要求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


  (三)安全可靠。按照总局技术方案要求,利用合规技术手段,保障全程电子化登记安全可信、稳定可靠。规范企业电子登记档案的采集、加工、存储和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


  三、适用范围


  我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不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和外商投资企业。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网上服务流程


  1.优化登记业务流程。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浙江省工商局外网(http://gsj.zj.gov.cn)和浙江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http://wsdj.zjaic.gov.cn),进行企业名称查询、用户注册、填报登记信息、网上签名,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申请,无需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在内网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2.多种登记方式并行。企业网上申报、全程电子化登记能有效实现企业登记便利化、让企业群众少跑路,提升登记机关行政效能。目前省局已向社会开放涵盖所有业务、适用所有企业类型的网上申报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各地要大力引导和推广网上申报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的应用。同时坚持需求导向,尊重企业选择,申请人也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通过窗口登记、网上申报、全程电子化等多种登记方式并行,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3.信息化辅助审查。全程电子化登记通过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智能化手段辅助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高登记效率。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要引导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规范用户管理,实现电子签名


  1.规范用户管理。我省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实行分级用户管理,实现不同企业登记事项办理。一是查询企业名称的,无需注册,直接查询;二是自然人办理名称登记和注册登记,视业务等级需分别通过初级用户和高级用户注册认证。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用户注册认证模块提交真实准确的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影像等信息,系统采用与合法有效的身份认证系统联网自动比对方式,实现自动确认,进行用户注册,其中名称登记业务需通过初级用户认证,注册登记业务需通过高级用户认证。省内企业法人通过省工商局企业法人库信息自动比对;省外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通过国家统一建设的国家法人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获取信息,实现自动确认。


  2.实现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对象包括:企业投资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等,根据登记事项不同,系统将会提示需要完成电子签字的对象。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申请的,材料签署人应在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上通过手机APP或电脑端网上手写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有权签字人签名。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网上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实现留痕管理。采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要按照总局技术方案要求,根据省局确定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实现对用户注册、提交申请、网上签名、受理审核、发照归档等环节产生的数据及操作过程的留痕管理,做到可追溯、可查询,确保全程电子化登记各环节安全可信。


  (三)签发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电子归档


  1.电子营业执照签发。企业登记核准后,系统自动生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推送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可通过浙江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待总局搭建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后,按总局规范要求执行。申请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同时,可申领纸质营业执照,并可申请寄递服务,推行“零见面”的发照模式。


  2.电子登记档案的归集。全程电子化登记形成的原始电子申请材料(含各类表单和附件)、登记机关电子审核表单及相关数据库文件、图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即为电子档案材料,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要做好电子档案材料的归集工作,并按照省局制定的电子档案目录要求生成企业电子登记档案。全程电子化变更与注销登记时,通过寄递服务等方式,收缴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电子登记档案的保存。应当按照省局确定的电子登记档案存储标准和管理模式加强电子登记档案管理,要采用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电子登记档案的真实、可信、可靠、完整和可用。省局提供统一接口和数据下发库的形式,各地登记机关要做好与原有企业档案(影像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工作,按照登记权限及时下载、保存和备份电子登记档案。


  4.电子登记档案的利用。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电子登记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实现电子登记档案和书式影像档案在档案查询系统的统一查询利用。发挥电子登记档案易于共享的优势,逐步推行电子登记档案自助查询服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及其它敏感信息的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涉密信息的保管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5.电子登记档案的迁移。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需迁移变更登记机关的,原登记机关应将其电子档案及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有纸质档案的一并移交。无法实现数据对接的,移交加盖档案查询印章的电子档案打印件。原登记机关应当继续保存已迁移企业的电子档案数据,确保可追溯、可查询。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安全可用。


  (四)深入推进商事登记改革


  1.推进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目前我省已统一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方便企业取名。申请人选择企业名称通过网上申请的,不必另行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相关证件、材料纸质文件。鼓励地方网报名称内部审核无纸化,并实行网上审核痕迹化管理。允许网上预先核准名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与申报材料一并递交登记窗口。及时总结杭州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改革,尽早在全省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鼓励各地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度。实行住所申报制度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中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线签署电子承诺书,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对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通过文件上传,由申请人承诺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创新服务模式。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根据填报内容自动生成整套登记申请材料。各地要结合省局开发的智能填报辅助功能,及时采集相关登记和监管信息,做好数据支撑,提供智能填报辅导、警示信息提示、办理事项查询提醒等服务。


  (五)加强惩戒措施,保护相对人权益


  对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等恶意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不再接受相关人员办理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或网上冒用他人身份签名骗取登记的,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关应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或依被侵权人书面申请和公安机关处罚决定冒用的事实,对相关登记事项依法予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对于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意义。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不断提升办事群众的满意率。


  (二)开展社会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微信、报纸等媒介,加大对我省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的宣传。省局统一制作网上办照操作视频,各地结合实际制作宣传视频,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便利性和操作方法,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地要加强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的操作方法,规范内部审批流程。鼓励有条件地方,现场开辟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申报区域,配备导办员,指导申请人现场网上申报和登记。各地可建立企业用户咨询解答指导服务平台,鼓励和帮助企业使用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


  (四)开展督导考核。年底,省局将对各地推行企业登记网上申报和全程电子化登记情况进行督导考核,网上办件量占全部办件量的比率作为各地“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的重要指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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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14
文号:浙工商企[2017]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工商企[2017]23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既要跑得早,更要跑得好、跑得久”的目标,现就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工商办事效能


  以问题为导向,向改革要效能。各地要围绕住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章程和合伙协议审查等关键环节推进改革,以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为载体,通过内部再造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加强培训指导等措施深挖潜力,进一步提高办事效能。全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要再提速,1个工作日内办结。冠省市名的企业名称,受理机关受理后,0.5个工作日内要从网上报出,审核机关收到后,0.5个工作日内要从网上反馈意见。同时,第一时间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二、推进住所登记便利化


  通过建立产业负面清单和地域负面清单,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支持由各地政府发布实行动态管理的负面清单。


  加强信用监管。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凡通过“住所申报承诺制”登记的企业,应在企业住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对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的,辖区市场监管局应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予以查处。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并将该情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推进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


  按照“法无禁止皆可登记”原则,进一步推进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凡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允许企业申请使用新的行业表述。


  登记机关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核定经营范围,也可参照全国性行业组织或地方性行业组织认可的行业习惯或者有统一刊号的专业媒体发布的专业文献等核定经营范围。


  四、推行章程、合伙协议审查便利化


  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章程和合伙协议参考格式文本,供企业参考。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允许股东、合伙人根据需要在章程和合伙协议中约定特色化、个性化的任意性条款。


  五、推广应用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


  加强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实体窗口、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公开登录网址、办理程序和条件等事项,广泛发布相关教学视频。


  在行政服务中心、纳入政银合作的银行网点、基层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全程电子化登记终端,积极指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网络办理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置一定数量的注册登记和执照打印一体机,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的登记服务渠道。


  针对材料多、专业性强、流程和环节多、群众较难理解和掌握等问题,鼓励各地以服务外包等方式建立在线客服队伍,及时进行远程指导和服务。


  六、加强登记业务培训和指导


  省局将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全员轮训,重点培训咨询电话答复规范、经营范围行业类别判定、公司章程审查注意事项、各地先进经验做法交流等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要建立工商登记疑难问题快速研究处理机制,对登记过程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响应、及时研究、及时反馈。对无法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要落实痕迹化管理和首问责任制,对于初次接待审查但无法予以容缺受理的企业,退回申请材料时,须发放登记咨询指导意见,告知需修改和补正的材料并签名。


  加强咨询指导服务,前移服务端口,加快“电话导办”“网上导办”建设,电话咨询要与现场咨询分开,现场设立导办台,配备业务骨干,承担业务咨询、材料把关和业务分流,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咨询环节、导办环节,避免因为咨询解答不到位让群众往返跑、多次跑。


  七、提升宣传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走访企业活动,广泛宣传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认真解读“最多跑一次”改革内涵。要通过“问诊于企、问计于企”,全面了解企业遇到的困难,系统倾听企业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难题,从而推动改革不断向前。窗口工作人员要人人争当“最多跑一次”的宣传员,加强与办事企业和群众的交流沟通,最大程度地争取企业和群众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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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30
文号:浙工商企[2017]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市财法[2017]4号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地税局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局各单位: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税局

2017年9月12日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


  在前阶段推进“最多跑一次”和“至少去一次”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的理念,向纵深处推进,向阻力位攻坚,自我加压、主动作为,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将“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到底,努力跑出群众改革获得感、跑出财税服务新形象,跑出经济发展新动力。现就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结合财税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打造“扁平化管理、快递式服务、社会化评价”的财税“最多跑一次”改革新模式,让服务对象切实感受到优质的财税服务。具体实现以下改革目标:


  (一)群众和企业、预算单位到财税部门办事100%实现网上办理、网上流转、网上监督。


  (二)群众和企业、预算单位到财税部门办事审核环节减少30%以上。


  (三)群众和企业、预算单位到财税部门办事时间压缩50%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一)瞄准堵点,打造扁平化管理


  1.推行流程再造


  分期实施财政服务事项流程再造,第一期先将预算指标和支出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全部财政服务群众、企业和预算单位的事项纳入再造范围,重新梳理办事流程、岗位职责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全员参与、全网覆盖、全程计时,积极打造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以后不断以问题为导向分期进行修改完善和求新突破。


  树立“流程为王”的理念,在流程管理中,打破处长、副处长等科层级管理,落实流程管理员责任,建立反向流程,以流程管理员为跨处室的协调员,明确其对前一个流程的协调权,协调结果统一执行。


  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后台数据提取,依照涉税事项办理时限,细化划分各岗位事项流转时间,做到不逾期。对现行限时办结的剩余事项进一步探索优化流程,寻求新的时限压缩空间。


  2.推行一窗制受理


  设立“最多跑一次”改革财税事项集中受理窗口、政策咨询窗口,受理之后进行内部流转,让群众、企业和预算单位进财税“一个门”,到“一个窗”,办成“一件事”。


  3.推广“政采云”平台


  通过业务流程创新、内网改造升级、在线交易测试、供应商注册、采购人培训等一系列举措,积极推广应用“政采云”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网上服务”,促进政府采购更加阳光透明,廉洁高效。


  4.全面倡导网上办税、移动办税


  全面倡导网上办税、移动办税,努力实现“零上门”,积极推进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网上办理业务,大力推广应用支付宝当面付、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等业务。


  (二)抓准难点,打造快递式服务


  1.推行“一网通办财政事”


  建设网络办事大厅,推行“一网通办财政事”,实现系统集成、痕迹公开,让申报、预审、办理等大部分功能都能在网上直接完成,切实减少预算单位上门跑。开设办事进程实时跟踪功能,提供快速、便捷的快递式服务。


  2.推广应用财政工作门户(预算单位端)


  充分实现其金财一体化系统单点登录、政策查询、业务申请等功能应用,并组织预算单位培训,积极推广应用,使之成为预算单位了解财政政策、办理财政业务、联系财政工作的主要窗口。


  将涉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政府采购、财政政策、债务管理等有效的财政业务文件经业务单位梳理确认后,统一纳入财政业务文件库管理,在财政工作门户实现查询应用,并建立长效维护机制。


  3.深化12366财税服务热线应用


  加强12366远程服务团队管理,整合绍兴市信访综合平台(含12345热线)承办处理业务,完善业务流程、处理协调和考核机制,建立12366知识库长效维护机制。各经办处室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规定时限答复咨询,不得推诿延误,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优化政府采购管理服务


  出台政府采购事项办理温馨提示通知,明确预算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审核申请前应准备好的相关事宜,并组织辅导。主动对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其优化政府采购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效率,减少投诉争议。


  5.积极落实全省通办


  打破地域限制,对非管辖范围的纳税人上门办理列入省内通办业务的税务登记、税务认定、证明办理、优惠办理、纳税申报、税费征收、纳税服务等7大类共214个具体办税事项的,做到及时受理、不推诿,切实避免纳税人多头跑。


  6.努力缩短服务半径


  以“地税专邮”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托底举措,在市区范围内实现24小时送达,用邮寄代替纳税人“跑路”,提高“最多跑一次”的到位率。


  完善“一窗一人一机”联合办税服务厅建设,加强人员和制度管理,落实“同城通办”,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与国税部门联合建立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同时在“税云小站”等地设立国地税联合自助办税服务机,方便纳税人自助申报和开具税票。


  (三)找准痛点,实施社会化评价


  1.全面建立评价机制


  全面建立满意度评价机制,开发应用第三方评价系统,使得每一办理事项都能由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按月通报。


  2.细化考核机制


  建立“最多跑一次”工作预警及考核机制,从是否超期、满意度测评、有效投诉等各方面设立考核指标,考核结果按月通报,定期形成分析报告。


  3.强化问责机制


  单位、个人排位在前的,作为年度考核优秀的重要依据,单位、个人排位在末尾的,采取考核扣分。对于因逾期办理、有效投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照《违反“六项纪律”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组建团队,强化合作。


  打破处室界限,组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团队,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表进度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各板块长要切实担当起牵头协调作用,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团队长要细化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并计划组织好团队工作;各成员要服从团队长安排,团结合作、协同作战。


  (二)定期通报,强化考核。


  建立按旬按月报告工作进展机制,对提前完成和未能按时推进的情况均进行通报。将推进“最多跑一次”工作情况列入年终部门考核,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表扬,不完成任务不得分,对于工作推进中拖延和耽误工作进度的给予扣分并追责。


  (三)加强培训,强化宣传。


  要组织好改革实施以后相关制度、举措和应用的培训和信息宣传工作,辅导好改革应用、宣传好改革举措、总结好改革经验,确保改革成效真正落地。


  附件:


  1.财税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计划表


  2.财政服务事项流程再造汇总表


  3.财政服务事项流程业务需求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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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12
文号:绍市财法[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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