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温州市科技局关于转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科技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发改局,各高新技术企业:


  现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督促、指导和协助辖区高新技术企业于5月15日前高质量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数据填报工作。


  联系人:陈怡帆;电话:28811930。


温州市科技局

2018年5月3日



关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以上高新园区管委会,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新技术企业请于2018年5月20日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按规定要求做好年报填报工作。


  二、请各科技局(委)、高新园区提醒、督促辖区有关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注意与高企申请认定数据的相关性,提高报表的填报质量,确保相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三、在填写年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请与当地科技局(委)联系。确实无法解决的,由各市科技局(委)汇总后统一反馈给省科技厅高新处。因年报和信息变更(含更名)无法同时进行,信息变更(含更名)等事宜待年报完成后统一处理。


  四、高新技术企业因关停、破产等原因未能填报年报的,请各市科技局(委)汇总注明原因反馈给省科技厅高新处。


  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三款: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高新园区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工作,切实高质量地完成年报填报工作。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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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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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九条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条 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和地方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加、扣分方式,其中: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齐全的从10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纳税信用适用定期定额户定额在起征点以下未领用发票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新设立登记纳税人除直接判级确定外,首次评价级别为M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累计6个月或2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并且个人所得税累计6个月或2个季度零申报的;


  (四)定期定额户评价年度内申请停业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


  第十七条 办理纳税申报后税款缴纳期限已满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至评价年末仍未缴纳的,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B级(含)以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纳税人,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评价年度最后一天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的;


  (八)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每年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纳税人因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解除的,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补评。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该D级记录不保留至下一评价年度。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当期的纳税信用实行按月采集纳税信用信息,逐月累计生成纳税信用记录。


  对纳税人当期发生需加、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及时调整其纳税信用记录。至评定期末,根据当年累计产生的纳税信用记录,形成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当期发生直接判级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及时调整其当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五)根据纳税人需求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六)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协助办理涉税事项;


  (七)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二)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三)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直接判为D级记录的或当期有直接判D级记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或依法停供;


  (二)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三)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四)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一般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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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4
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市地税征[2018]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联合实施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通知

市国家税务局各处室、各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精神,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决定试行联合实施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以下简称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意义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是指国地税部门联合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商)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并向纳税人免费提供,同时由服务商出具鉴证报告,作为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清算重要依据的一项服务举措。试行联合注销辅助服务,是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创新措施,有利于加强国地税合作,解决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两头跑”“反复跑”的问题,提高办税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服务商作用,为税务机关日常管理提供支持。


  二、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对象


  市本级(不包括柯桥区、上虞区)的纳税人且不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一)市级及以上重点税源企业(上年度国地税收税收入库数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按次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三)不愿意接受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自行清算的纳税人。


  三、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内容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的国税、地税有关税收(费、基金)及滞纳金的清算和结算(以下统称清算)。清算的时间范围为注销受理申请日前三年,补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查补时段可追溯到前五年。


  四、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组织实施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工作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组织实施。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为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办公室、法规处、纳服处、货劳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处、国际处、进出口处,市地税局办公室、督审处、法规处、税政处、规费局、纳服处等为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各税源管理单位、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负责日常联系与管理考核等工作。


  地税方面,征管处主要负责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总体协调工作,包括购买服务方案的起草,业务流程的梳理,辅助服务的招标以及服务商年度考核等工作;税务分局主要负责与服务商的日常联系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包括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清算辅助服务,服务任务分配,清算工作质量抽检与复核,日常清算业务的政策口径解答,工作量统计,资料交接台帐登记,定期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及统计反馈等工作;税政处和规费局负责涉税(费)清算疑难业务的政策口径解释以及组织业务考试对服务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水平评价等工作;纳服处负责收集统计12366受理的对服务商的意见或投诉等;督审处负责根据局内有关制度负责开展辅助服务过程中的执法督察;法规处负责提供纠纷处置法律服务;办公室负责采购协议签订、资金保障和宣传工作。各单位均需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具体沟通联络工作。


  国税方面,征管处主要负责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总体协调工作,包括购买服务方案的起草,业务流程的梳理,辅助服务的招标以及服务商年度考核等工作;各税源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与服务商的日常联系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包括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清算辅助服务,服务任务分配,清算工作质量抽检与复核,日常清算业务的政策口径解答,工作量统计,资料交接台帐登记,定期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及统计反馈等工作;法规处、货劳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处、国际处、进出口处负责涉税清算疑难业务的政策口径解释以及组织业务考试对服务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水平评价等工作;纳服处负责收集统计12366受理的对服务商的意见或投诉等;法规处根据局内有关制度负责开展辅助服务过程中的执法督察,提供纠纷处置法律服务等;办公室负责采购协议签订和宣传工作。各单位均需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具体沟通联络工作。


  五、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并告知


  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统一受理需要清算的纳税人的注销申请(受理资料清单见附件1),分别登录国税和地税金三系统查核其未结事项,在纳税人未申报、欠缴税费、空白和未验旧发票、土地增值税清算、多缴退税、未结报税收票证等事项办结后,收缴核销其税务证件(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和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对需要辅助服务的纳税人,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事项告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2),并按规定在国税和地税金三系统进行操作。


  (二)任务分配及传递


  1.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汇总当天受理的需要移交服务商办理的注销户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确定的分配顺序,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服务商(台账格式见附件3)。


  2.服务商在收到注销户资料后应立即予以鉴别,对不在辅助服务对象范围内,或者代理记账和注销清算为同一家服务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服务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要求终止办理注销手续的,服务商应当及时将把注销户资料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状态恢复为正常。


  (三)清算及审核


  1.服务商与纳税人取得联系并开展辅助清算,从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完成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并提交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2.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服务商提交的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复核,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另一方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实地核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尽可能实行国地税联合核查。


  3.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发现差错的,应当立即纠正或退回服务商纠正;在清算和复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或者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立即中止清算,并将相关线索证据移交稽查或者反避税调查部门。


  (四)出具清税证明


  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算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提醒并督促纳税人完成税费补(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并由原先受理的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六、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考核评价


  (一)考核项目


  考核项目包括从业人员配置、纳税人满意率、清算服务时效性、清算服务质量、投诉、舆情及其他违规情况等五个方面(考核细则见附件4)。


  (二)考核方式


  1.对服务商的考核周期为半年,各考核单位应按照要求各自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考核单位可即时发起监督考核。


  2.各考核单位考核结果于半年后20日内报送至地税局征管处和国税局征管处汇总,各项目扣分在分配分值内扣完为止。


  3.地税局征管处和国税局征管处汇总统计考核结果并予以公布。


  (三)考核结果应用


  1.年度考核总分与服务费支付挂钩。年度考核总分≥95分的,服务费不扣减;年度考核总分<95分但≥80分的,扣减服务费=(100分-年度考核总分)×2%×年度应支付服务费;年度考核总分<80分的,扣减年度应支付服务费的40%,暂停其清算服务资格,并在三个月内限期整改。


  2.服务商在服务期间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或泄密情况的,立即暂停其清算服务资格并在三个月内限期整改。


  3.限期整改后再次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或泄密情况的,或者下一年度考核总分<80分的,将建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四)考核结果申诉


  服务商对考核结果有质疑的,可在获悉考核结果之后10日内向市地税局督审处和市国税局法规处提出申诉,由市地税局督审处和市国税局法规处牵头在20日内复核。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联合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相关工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地税局征管处和市国税局征管处。


  附件:


  1.联合注销受理资料清单


  2.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事项告知书


  3.移交台账


  4.注销清算辅助服务考核细则


  5.联系人名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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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绍市地税征[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市财办[2018]6号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政务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4日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政务督查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客观评价成绩,促进创先争优,根据我市财政地税工作政务督查工作需要,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主要包括任务督查单、上级交办件、月度工作、议案提案、信访投诉等五个方面。


  第二条 政务督查操作流程。根据政务督查考核需要,开发建立政务督查信息管理系统,督查考核通过系统进行电子化操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内容录入。通过计算机自动抓取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务督查同志整理形成督查任务,录入管理系统提交局办公室主任交办。


  (二)政务交办。由局办公室主任根据任务内容明确一名分管局领导牵头协调,指定1个主办处室和若干配合处室,并即时通过提示短信告知相关人员。


  (三)政务办理。由主办处室牵头会同配合处室提出反馈意见,将反馈意见录入管理系统提交牵头局领导审定,牵头局领导审定后提交给局办公室负责政务督查同志。


  (四)结果反馈。局办公室负责政务督查同志对反馈意见进行文字审核,按照统一格式进行反馈,重要政务由局办公室提交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反馈。


  第三条 考核对象。市局各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


  第四条 考评周期。以月为单位,每月10日前对上月情况开展一次考评。


  第五条 考评分值。全年12分绩效分,每月1分,12个月得分相加即为全年得分。


  第六条 考评规则。根据政务督查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工作要求,每月针对办理的时效、质量和数量,实行量化计分考评。每月实行百分制考核,再量化折合为1分计绩效考评得分:


  (一)时效考评(满分40分)。以天为单位,提前完成的,主办处室加2分,协办处室加1分。逾期完成的,主办处室扣2分,协办处室扣1分。每月按得分实行分档考评,第一档得40分(数量排名前10名),第二档得36分(数量排名11-20名),第三档得32分(21名以后)


  (二)质量考评(满分30分)。办理意见不予采纳或遭退回的,主办处室扣2分,协办处室扣1分。被局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加2分和1分,被上级部门批示表扬的再加2分和1分。被局主要领导批评的加扣2分和1分,被上级部门批评的再加扣2分和1分。


  (三)数量考评(满分30分)。每月按办结数量依次分档得分,第一档得30分(数量排名前10名),第二档得27分(数量排名11-20名),第三档得24分(21名以后)。


  第七条 领导考评。次年1月5日前,由分管局领导对分管线各单位全年办理情况进行考评打分(设绩效考评分0.3分),分优秀、良好与一般三档,优秀得0.3分,良好得0.2分,一般不得分,其中优秀不得超过单位数的40%,良好不得超过单位数的30%,领导考评得分直接计入各单位绩效考评得分。


  第八条 考评公示。对各单位办理情况和进展状态实时公开,考评名次按月取全局前十名和末十名公示2天,并接受各单位申诉,公示结束后不再接受申诉。


  第九条 申诉裁定。各单位提出的申诉统一提交市局绩效办,由市局绩效办审核汇总后提交市局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必要时可提请市局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结果应用。将政务督查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市局机关组织绩效考核范围(设12分,满分100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市局绩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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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4
文号:绍市财办[2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市地税办[2018]1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工作运行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

柯桥、上虞及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切实加大全市地税工作统筹协调力度,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工作运行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市县地税局长办公会议操作流程


  (一)议题征集。在每月底最后一周由局内各单位统一报局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一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应经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提供政策依据和初步方案。


  (二)议题送达。上会材料统一由局办公室印制,并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各位班子成员。


  (三)会议组织。


  1.会议一般在每月第一周召开,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3.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地税班子成员到会。地税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一般应列席会议;也可根据会议研究内容,由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


  4.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5.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


  (四)会议记录。地税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会议精神传达。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印制,分送每位与会人员并留存归档。


  (六)工作督查。对会议形成决定需要落实的工作,由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九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全市地税系统领导班子会议操作流程


  (一)提出方案。会议方案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制定提出,经市地税局局长审定后报市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二)会议准备。有关会务准备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会议报告应充分征求全体局领导班子成员意见。


  (三)会议组织。


  1.领导班子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分别在1月和7月召开。


  2.领导班子会议由所辖区、县(市)地税局班子成员参加。


  3.会议由市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


  4.会议由市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四)会议精神传达学习。会议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报告摘要,在会后一周内组织各单位传达学习。


  (五)工作督查。对会议工作部署要求,由市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六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会议操作流程


  (一)议题征集。在每个季度最后一周由各区、县(市)局和市局各单位统一报市局办公室汇总,市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牵头地税副局长一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应经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提供政策依据和初步方案。


  (二)议题送达。上会材料统一由市局办公室印制,并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各位班子成员。议题如要形成完整成熟的书面意见的,会前一般应先征求各区、县(市)地税局的意见建议。


  (三)会议组织。


  1.会议一般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周或季初第一周召开。


  2.会议由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3.会议由各区、县(市)地税局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如与全市领导班子会议套开的,则各区、县(市)地税局长一同参加。市局各单位是否列席由主持人确定。


  4.会议由市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四)会议记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会议精神传达。会议纪要由市局办公室印制,分送每位与会人员并留存归档。


  (六)工作督查。对会议形成决定需要落实的工作,由市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六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地税局长专题会议操作流程


  (一)议题确定。由各区、县(市)地税局和市局各单位提出,报市地税局局长、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研究同意。会议议题应经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提供政策依据和初步方案。


  (二)议题送达。上会材料统一由局办公室印制,并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议题如要形成完整成熟的书面意见的,会前一般应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


  (三)会议组织。


  1.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会议由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地税局领导召集并主持。


  3.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


  4.会议由主持人明确一个处室牵头负责组织。


  (四)会议记录。由牵头处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备忘。


  (五)会议落实。会议备忘由局办公室印制,分送每位与会人员并留存归档。


  (六)工作督查。对会议形成决定需要落实的工作,由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六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市)局和市局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局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系统上下步调一致,协同推进。对须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的涉税事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意见建议等,要及时向市局汇报和提出。要加强垂直部门系统意识,既及时正确把基层情况反映上来,也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省、市局各项决策部署,真正做到全市地税系统领导班子成员思想拧成“一股绳”、部署落实“一盘棋”,不断提升全市地税工作质效,加快高质量推进绍兴地税现代化。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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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8
文号:绍市地税办[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市财法[2017]1号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服务质效,提高群众满意度,实现“高按时办结率、高满意度、高实现率”的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涉及“最多跑一次”考核工作的市局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市局成立“最多跑一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部署和指导“最多跑一次”考核工作;


  (二)督导“最多跑一次”考核实施;


  (三)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及运用建议;


  (四)研究决定考核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政治处、督查内审处、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信息化管理处等组成,机构设在政治处,组织实施“最多跑一次”考核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月度、年度通报;


  (二)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电话回访;


  (三)推动服务对象参与网络评价;


  (四)提出年度考核结果及运用建议;


  (五)做好考核指标维护工作;


  (六)负责考核系统开发、维护、升级等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考核周期。“最多跑一次”工作以年度为考核周期计算,一般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月计分通报。


  第七条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分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进入“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业务流程的市局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个人是指上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按期办结、满意度、“最多跑一次”实现率、提前办结率(含业务量)四项指标和加减分项目。


  第九条 考核依据数据来源。按期办结、满意度、“最多跑一次”实现率、提前办结率四项指标均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加减分项目由办公室、督查内审处、纳税服务处等相关职能单位根据考核细则(另行发布)于次月5日前录入考核系统并提交政治处审核。


  第十条 社会化评价。满意度和“最多跑一次”实现率主要采取服务对象窗口评价、网络评价和中介机构电话回访等社会化评价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服务对象参与窗口评价、网络评价,分财政、地税每月随机抽取5位、年度按参与度各取前10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考核计分。月原始考核分值为100分,具体指标分值详见考核细则(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考核通报。考核成绩分单位和个人按月进行统计,单位排名前、后五名、财政地税和办税服务厅个人考核各排名前、后十名,于次月10日前在财税内网上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将“最多跑一次”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市局机关组织绩效考核范围,按月计分,全年12分。每月得分第一名的单位得满分(1分),其他纳入“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范围的单位按其年度得分所占第一名考核得分的比例×1分计算得分,当月没有得分的单位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考核单位的平均分折算。


  第十五条 对个人年度排名财政、地税前两位且考核总成绩高于90分的工作人员,作为年度考核推荐“优秀”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单位年度排名末两位且考核年度得分低于85分的单位负责人,由局党委会专题听取整改情况报告。个人年度排名财政、地税末两位,且考核年度得分低于85分的工作人员当年取消评先资格,连续两年排名末两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 对“最多跑一次”工作中违反“六项纪律”的行为,按照市局《违反“六项纪律”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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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2
文号:绍市财法[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违法行为项目第6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违法程度“一般”适用的原标准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现修改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项目第14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违法程度“较轻”适用的原标准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不予处罚;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现修改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对个人处20元罚款,对单位处50元罚款;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作相应的修改后予以重新公布。《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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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0
文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退税电子化审核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快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的速度,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已于2015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出软件产品退税电子化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审核系统)办理有关企业的超税负退税工作,现将企业通过电子化审核系统申请办理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选择电子化审核系统办理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必须在网上办理纳税申报时先填报《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发票清单》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退税计算表》,具体操作流程为:在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中选择“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模块,然后对模块中内设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发票清单》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退税计算表》分别进行填报,对《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发票清单》,可输入软件产品关键字后,点击查询,然后勾选相应发票后自动生成。


  其它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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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6
文号: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杭州市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流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的要求,现将杭州市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流程予以公告。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制度评估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杭国税函[2011]8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杭州市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的要求,总结我市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工作流程。


  税务机关按照“平衡治理、合作遵从”工作原则实施本工作流程,旨在实现下列目标:通过履行必要的测试工作程序,使用合适的测试工作底稿,在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的基础上,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在对企业税务风险控制能力深入了解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以确定相应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措施。


  实施本工作流程包括四个阶段:前期准备、调查分析、有效性评测、出具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


  一、前期准备


  [一]确定对象。税务机关可以按行业、集团、区域特点和重大涉税事项等标准,以及税源监控发现的企业涉税风险,筛选特定企业开展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


  [二]成立测评工作小组。税务机关应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组成评测测评工作小组,明确组员的分工。


  [三]制定工作方案。测评工作小组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对象、工作团队成员、工作步骤、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保密条款等内容。其中保密条款要表明工作小组人员在税务风险评估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四]沟通交流。测评工作小组组长就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以获得企业的全面合作、配合。


  应企业要求,测评工作小组可组织对企业的高管层、财务人员和内控部门人员进行税务风险内控管理的培训,提升企业人员对税务风险及防控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二、调查分析


  [一]采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


  测评工作小组通过访谈调查和审阅方式对企业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税源监控基础信息、行业特殊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企业内控体系情况和企业信息系统情况等。


  1.税源监控基础信息,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涉税事项监控和专项涉税事项监控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包括企业户籍管理信息、财务税收信息、税务检查信息和信息披露情况等。


  2.相关税收政策及行业法律法规,是指对应该企业的针对性税收政策及企业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行业规定。


  3.企业内控体系情况,是指企业已经或正在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重点了解企业总体风险内控架构和税务风险内控的制度设计情况。


  企业内控体系通常包括四个层面:


  第一层:内控制度大纲,是企业关于内部控制的纲领性文件,是企业内控体系中的最高层级。


  第二层:内控管理制度,在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各部门的部门内控管理制度。


  第三层:内部控制手册,通常是各部门根据部门内控管理制度制定的部门内各业务流程的管理办法。


  第四层:内控矩阵表和内部控制流程图。内控矩阵表是根据内部控制手册,进一步以表格形式描述公司业务流程[包括子流程]、职能部门的风险点,使岗责更加明晰。内部控制流程图是企业依据内部控制手册,分职能部门、业务操作主体、业务处理程序,对业务操作流程的具体描述。


  4.企业信息系统情况,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关注管理信息系统对涉税风险控制活动的影响,主要包括:


  [1]系统能否及时确认并记录企业所有真实的交易和事项;


  [2]系统能否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


  [3]是否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软件提高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4]系统数据的记录、归集、处理、传递和保存是否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测评工作小组在采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时,可参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采集清单》[附件1]。


  [二]访谈调查


  测评工作小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方法熟悉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1.访谈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2.访谈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税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3.访谈企业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4.查阅与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的资料;


  5.了解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规;


  6.调阅企业内控制度[手册]文件;


  7.实地察看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了解相关业务流程所使用的信息系统等。


  测评工作小组访谈调查前要结合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情况制定访谈提纲,确定访谈对象[部门、人员]并提前告知企业,确定具体时间后实施实地访谈。


  测评工作小组应根据访谈调查情况,填写《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基础信息表》[附件2]和《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问卷》[附件3]。


  [三]案头分析评价


  1.测评工作小组应充分了解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环境,评价企业管理当局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2.测评工作小组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文件和信息系统数据流转等进行审阅、梳理和讨论,按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提示的重点设别税务风险因素,分析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对税务风险的态度以及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整体设置和运行情况,分析企业在内控制度设计、组织机构、业务流程、纳税申报和履行涉税义务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根据企业内控体系能否有效识别并防止自身经营活动及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评价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和内控制度设计的完整性、科学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存在的缺陷。


  3.测评人员应以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和内控制度的设计评价为基础,结合企业的税收风险环境填写《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调查分析工作底稿》[附件4],对下一阶段内控体系测试工作的重点范围作出判断。


  三、现场测评


  [一]测评原则。测评人员根据案头分析识别的企业涉税风险点进行评测的过程中,应当把握重要性和有效性原则。结合企业具体情况,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税务管理的重要业务与事项的控制进行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有效证据,以评价企业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测试要点。测评人员从整体层面测试企业内控情况,应关注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得到执行,如何执行,由谁执行,是否得到一贯执行以及企业信息系统在各环节上是否支持内部控制的要求。从业务层面测试企业内控情况,应关注业务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得到执行和控制设计是否无效或缺乏必要的控制。


  [三]测评方法。测评人员应综合运用以下方法对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1.询问:向企业的相关人员询问,获取与企业内控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


  2.观察:对那些不留下书面记录的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观察;


  3.检查:对企业内部控制运行时留下的书面证据进行审核查阅;


  4.穿行测试:按交易的流程,采用询问、观察、检查的方法追踪交易如何生成、如何记录,交易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如何控制该交易的,从而判断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况,通常针对交易循环进行;


  5.抽样测试:一般用于重要风险点的内控有效性测试,利用审计抽样原理,在总体样本中随机地抽取一部分在质量特性上能够代表整体的样本,通过对该样本的检查,对总体样本的控制作出评定;


  6.实质性测试:用于判断企业一定期间的各类交易和涉税事项是否记录于正确的期间,适用于增值税进销项核算、往来款项、存货、长短期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和期间费用等项目。


  测评人员可以灵活运用进行测试,并填制《大企业税务风险穿行测试工作底稿》[附件5]和《大企业税务风险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附件6];在对企业业务层面内控情况进行测试时可参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分税种评测要点》[附件7]。


  四、出具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


  [一]复核与评价测试证据。对测试工作中获取的证据进行复核与评价,确认据此得出测评结果的准确性。


  [二]出具税务风险评估工作报告管理建议书。以测评证据为基础,对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环境优劣性、内控设计、内控执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对企业税收风险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进行认定,形成评价意见,分别填制《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内控方面]》[附件8]和《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税务方面]》[附件9],向企业出具《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报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


  [三]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测评工作开展流程和情况简介;


  2.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设计和执行情况;


  3.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结果;


  4.改进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其中,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结果是管理报告建议书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设定、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设置、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改进机制等方面进行的评价,以及分税种和事项对企业税务风险的评估结果。


  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除提示重大涉税风险点,告知可能造成的税务影响外,需提醒企业对测评未涉及的税务风险加以关注。


  五、工作底稿


  [一]测评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本工作流程填写以下工作底稿,以完整记录评估工作情况:


  1.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基础信息表;


  2.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问卷;


  3.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调查分析工作底稿;


  4.大企业税务风险穿行测试工作底稿;


  5.大企业税务风险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


  6.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内控方面];


  7.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税务方面]。


  测评工作底稿不仅限于以上列示的内容,测评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测评工作底稿进行补充、完善。


  [二]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


  1.企业税务风险调查信息;


  2.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测评计划及调整情况;


  3.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测评的过程及结果;


  4.测评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结果;


  5.分税种和事项测评企业税务风险的程序及结果;


  6.对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分,评分标准如下:

image.png

7.形成的测评结论和改进建议;


  8.其他重要事项。


  相关附件:


  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税务方面)


  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内控方面)


  大企业税务风险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问卷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基础信息表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调查分析工作底稿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分税种评测要点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采集清单


  大企业税务风险穿行测试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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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30
文号: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的要求,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单


  2.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


  3.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延期审批单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创新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方式,增强大企业个性化服务针对性和精准性,提供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企业发生重大涉税事项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收到大企业的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后,应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建议。


  针对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建议,不得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三条 大企业是指与税务机关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定点联系企业。


  第四条 税务机关是指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及其上级国税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


  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大企业处)为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的主办部门,其他综合部门、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同配合。


  第五条 大企业发生以下情况可能涉及重大涉税事项的,应填写《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附件1),于事项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税局报告:


  (一)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三)重大并购或者重组;


  (四)重大资产处置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五)执行的行业法规或者标准、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


  (六)其他可能产生重大涉税事项的情况。


  大企业关于未来可预期的重大事项如何适用税法,解决涉税处理确定性等问题,按事先裁定申请办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报告单》应如实填写报告主题和重大涉税事项具体内容,并附列详细资料。


  第七条 与省国税局签约的大企业,其《报告单》除向省国税局提交外,也可以向市国税局提交。市局大企业处在收到《报告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省局转呈。


  第八条 大企业在浙江省内其他地市的成员企业发生重大涉税事项且该事项涉及大企业总部的,应将事项报告市国税局。


  第九条 市局大企业处在收到大企业提交的《报告单》后,应及时审核报告事项,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补正,并告知大企业。


  第十条 市局大企业处对大企业提交的重大涉税事项应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市局大企业处认为重大涉税事项较为复杂或涉及多个税种的,由市局大企业处根据《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杭国税函[2011]73号)相关规定,发起召开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形成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市国税局应自受理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企业出具《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附件2)。报告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意见建议的,市局大企业处填写《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延期审批单》(附件3)报经市国税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经由省国税局授权,市国税局可以向与省国税局签约的大企业出具重大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工作档案和资料库。相关重大涉税事项按流程处理完毕后,由市局大企业处抄送市国税局涉税疑难问题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法规部门)或省国税局(大企业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重大涉税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涉及的期限均为自然日。


  第十七条 本制度施行后,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大企业联络员制度(试行)》中涉及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应条款不再适用。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提出了创新、优化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方式,探索建立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是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杭州市国税系统税收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具体内容。施行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税务机关可以更好地对接大企业的服务需求,有的放矢地开展点对点服务,强化大企业管理,同时也为税收现代化建设积累有益的经验。


  二、公告发布的目的


  近年来,税务机关通过与定点联系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双方各层级间密切合作,共同致力于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促进了企业税法遵从度的提高。根据《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本《公告》就重大涉税事项报告事宜进行了制度化的安排,旨在为签约的定点联系大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税收建议,做好个性化服务。税务机关鼓励签约的定点联系大企业,就重大涉税事项与税务机关展开积极沟通,并非强制要求签约的定点联系大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涉税事项,未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涉税事项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发布的《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共十八条,主要是对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的范围、程序进行规定。


  第一条为制定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为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的含义和说明。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是税务机关为了便于管理、为大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个性化服务而制定的。大企业应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事项,便于税务机关提供服务。税务机关的意见建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四条解释了大企业、税务机关等名词,确定了税务机关的主办部门。


  第五、六条规定了重大涉税事项的范围,明确了例外情况,规定了《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单》的内容。


  第七、八条规定了省国税局签约的大企业和集团企业报告重大涉税事项的方式。


  第九至十三条为税务机关收到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之后提出意见建议的程序。市国税局收到大企业报告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在三十日内出具意见建议。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出具意见建议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于省局签约的大企业,市国税局可以根据省局授权出具意见建议。


  第十四至十八条为附则,主要规定了建立档案资料库、保密、期限、生效情况等内容。


  《公告》有三个附件:其中附件1《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单》为企业申请时应填写;附件2《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为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时填写;附件3《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延期审批单》为税务机关按规定延期审批时填写,该事项为税务机关内部事项,不涉及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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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按照23号公告执行。


  二、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通过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上传相关资料。相关资料不再单独报送税务机关。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以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5日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结合“放管服”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公告主要对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企业报送资料途径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23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该流程并非是履行备案手续,而是由税务部门受理资料,再将相关资料转请经信委、发改委进行核查过程的资料报送流程。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9号)第二条规定,为便于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可通过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上传年度纳税申报(包括更正或补充年度纳税申报)和相关资料。鉴于我省从2016年开始已实现通过电子平台报送资料,为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因此公告明确该类企业不需将相关资料再单独报送税务机关。


  三、施行时间


  明确公告施行时间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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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5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高企认[2018]4号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8年度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12年和2015年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至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期满,应当根据新修订的《认定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后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除宁波)。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两批办理,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30日、8月3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通知为准,材料请邮寄至所在地科技局(委)。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注册登记。新申请认定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选择属地市、县(市、区)高企认定办作为注册机构,同时应与该认定机构联系并确认完成注册程序。待当地认定机构核实并确认注册完成后,方可进行填报、上传和打印等工作。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资料,生成导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要点详见附件1)PDF格式文件,并按申报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企业登录浙江省科技厅主页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内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202.107.205.11:8612/,以下简称“省网”),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填写企业自评表,上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至省网,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见附件1)。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材料尽可能采用PDF格式,上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文件能够被正常打开,文件内容清晰以方便阅读。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纸质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1)提交至属地科技部门备案,纸质材料应当与网络上传材料一致。


  (三)地方汇总


  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发挥对当地企业发展情况熟悉的优势,对辖区内申请认定企业的申报材料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采取会审方式。形式审查要点参考附件2。


  通过形式审查,各认定小组四部门充分商议同意推荐申报的,委托地方认定办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填写审查意见并在网络上逐一提交。提交完毕,汇总生成“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纸质打印后盖章报省认定办,一式1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作为“十三五”全省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升级、培育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制定并印发了《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了培育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各级科技部门要认真对照分解任务目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组织工作,做到精准服务。企业在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以及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培育服务,提高申报质量。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服务,认真落实好《浙江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简化申报企业上报的工作程序,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实行网络随机按技术领域抽选专家全封闭系统方式,有严格的管理程序。从2016年开始已推行网络即时动态反馈的方式。请各科技部门、申报企业及时查阅网络申报终端,第一批评审未通过的,可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重新准备材料后进入第二批申报。任何向未通过评审的企业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为由诈骗钱物,均属不法行为。请各高企认定办提醒有关企业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三)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上报材料的把关。申报企业要提供企业承诺书(附件3),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并将违规情况向省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请各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科技创新券等相关政策宣传,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和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反馈。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网络操作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使用说明书。


  附件:


  1.申报材料和要求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形式审查要点


  3.企业承诺书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联系方式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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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4
文号:浙高企认[201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行业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或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工程施工企业等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一)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


  公式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污染当量数=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吨)


  (1)公式中“污水排放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1款规定确定;


  (2)公式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3.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


  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排污特征值系数


  公式中“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二)禽畜养殖业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存栏数(头或羽)/污染当量值(头或羽)


  公式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三)医院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


  公式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污染当量数=床位数(床)/污染当量值(床)


  公式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三、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一)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纳税人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1.能够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的:


  污染当量数=燃料消耗量(吨,万立方米)×排污系数(千克/吨,千克/万立方米)/污染当量值(千克)


  (1)公式中“排污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2《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确定;


  (2)公式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2.无法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的:


  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排污特征值系数


  公式中“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二)工程施工企业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施工扬尘产生系数-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


  公式中“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四、应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纳税人,对其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无法准确计量其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


  排放量=燃料消耗量(吨)×排污系数(吨/吨)


  公式中“排污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4《独立燃烧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确定。


  五、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勾选“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六、兼营多种业务的纳税人应按每一业务类型分别适用《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对应的污染当量值、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和应纳税额。不能分别适用的,按照主营业务确定业务类型。


  七、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化,不再适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于纳税申报前变更《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自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之次月起,按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应纳税额。


  八、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调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的,应当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九、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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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0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违法行为项目第6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违法程度“一般”适用的原标准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现修改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项目第14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违法程度“较轻”适用的原标准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不予处罚;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现修改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对个人处20元罚款,对单位处50元罚款;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作相应的修改后予以重新公布。《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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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为确保我省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省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地址:杭州市体环二路1号,邮政编码:310007。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另设武林门办公区,办公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5号,邮政编码:310006。


  二、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zjtax.gov.cn/)于2018年6月15日24时上线,该平台整合了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全部事项。纳税人使用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账户和密码均可以登录办理涉税业务。


  纳税人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三、自2018年6月15日起,纳税人在全省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四、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5号,邮政编码:310006。


  自2018年6月15日起,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五、自2018年6月15日起,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六、全省各市、县(市、区)税务机构按税务总局、省局统一部署逐步分级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办税服务场所等改革有关事项由各地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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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


  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失效废止的内容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5日浙税二〔1994〕71号第二条废止。
2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18日浙税一〔1994〕82号废止第四条。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7月12日浙地税二〔1999〕208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浙地税二〔1999〕250号第一条废止。
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1月20日浙地税二〔2000〕30号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
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2月15日浙国税流〔2000〕51号废止第一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条。
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产冷冻企业代冻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5月18日浙国税流〔2000〕89号“对冷藏业务即水产冷冻企业将委托方已经冷冻成形的鱼贮藏在冷库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部分内容失效。
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17日浙地税发〔2001〕118号第三条废止。
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0月16日浙地税函〔2006〕466号仅“第二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内容有效。
1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8日浙地税函〔2006〕600号因营改增,营业税内容失效;
1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年9月5日浙地税发〔2007〕69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
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5月22日浙地税函〔2008〕252号1.第一条废止。
2.第二条第(一)项,删除“并附送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二条(二)项废止。
3.第三条废止。
1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7月1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废止第二、三条。
1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加快实施浙江“走出去”战略的若干税收意见2012年4月5日浙国税发〔2012〕44号第二条第(四)款第16项第(1)点废止;营业税内容失效。
1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6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废止第一条。
1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8月1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1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9月28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1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10月19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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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
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89〕浙税三110号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浙国税征〔1997〕163号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浙国税稽〔1998〕50号
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浙地税稽〔1998〕26号
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2日浙国税征〔1999〕17号
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13日浙国税征〔1999〕67号
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12日浙国税稽〔2000〕12号
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的通知2000年8月1日浙地税稽〔2000〕15号
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相结合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7日浙国税稽〔2000〕27号
1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1日浙国税征〔2001〕9号
1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12月13日浙国税稽〔2001〕61号
1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稽查工作底稿制度(试行)》的通知2002年12月31日浙国税稽〔2002〕39号
1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30日浙国税征〔2003〕13号
1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税务稽查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2004年3月29日浙国税稽〔2004〕10号
1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浙地税发〔2004〕67号
1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9月7日浙国税征〔2004〕18号
1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年2月1日浙国税流〔2005〕13号
1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系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2005年6月29日浙国税稽〔2005〕16号
1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8日浙国税流〔2005〕29号
2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8月10日浙地税发〔2005〕84号
2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30日浙国税征〔2005〕32号
2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8日浙地税函〔2006〕358号
2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规范省局下查一级案件执行情况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20日稽便函〔2006〕97号
2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查一级检查工作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3月22日稽便函〔2007〕51号
2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加强稽查作风建设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稽便函〔2007〕83号
2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23日浙地税函〔2007〕446号
2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检查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0月30日浙地税发〔2007〕92号
2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0日浙地税函〔2008〕16号
2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4月10日浙地税发〔2008〕30号
3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2008年5月5日浙地税函〔2008〕205号
3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补正承诺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浙地税函〔2008〕281号
3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6月6日浙地税函〔2008〕318号
3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储蓄银行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23日浙地税发〔2008〕50号
3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2008年8月20日浙地税函〔2008〕408号
3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中烈属范围问题的批复2008年10月20日浙地税函〔2008〕471号
3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浙国税征〔2008〕28号
3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税收宏观经济分析系统稽查专用查询模块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6日浙国税稽〔2009〕2号
3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年1月21日浙地税发〔2009〕6号
3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2月13日浙国税外〔2009〕3号
4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5日浙地税函〔2009〕78号
4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2009年3月10日浙地税发〔2009〕22号
4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4日浙国税所〔2009〕7号
4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制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5日稽便函〔2010〕1号
4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10年1月7日浙国税稽〔2010〕2号
4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2010年1月11日浙地税函〔2010〕11号
46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2010年4月2日浙地税发〔2010〕30号
4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8月10日浙国税发〔2010〕90号
4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11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49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制度》的公告2011年8月1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5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选案工作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的公告2011年11月23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5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的公告2011年11月23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5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2年3月5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5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2年10月23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5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公告2013年2月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5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4年5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5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1月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5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2015年1月29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2015年3月1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5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6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10月13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6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12月1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6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12月22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6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2016年4月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6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6月份征期及简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2016年5月26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6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4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6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7年4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6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部分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2017年6月28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6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8年3月12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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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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