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国地税联合办税、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房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等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地税联合办税

  (一)市区(不含洞头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采用相互委托征收,以国地税联合办税方式办理国地税相关涉税业务。各县(市)、洞头区具体合作办税方式由各县(市)、洞头区国地税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定。

 

  (二)联合办税的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

  主要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上门申报征收、普通发票领购及缴销;为临时经营纳税人办理门征代开普通发票及税款征收等涉税业务(有条件的单位可在上述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拓展联合办税业务)。

 

  二、二手房交易、个人出租房税款缴纳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对在市区交易的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房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包括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等涉税事项,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原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

 

  (三)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普通发票。纳税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提前到国税机关领购发票,但须在5月1日后方可使用。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国税冠名发票后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

 

  四、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首次增值税申报期为6月1日-6月27日(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期同步调整为6月1日-6月27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仍为5月31日止,不再另行公告)。

 

  (二)原实行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五、关于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

  营改增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核定销售额,参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

 

  六、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营改增”试点的时间指税款所属期。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试点行业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首次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如需以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办理国税网上申报手续。此前,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四)文化事业费。娱乐业的文化事业费,营改增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五)需要自动扣款缴税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依然有效,不需重新签订。特此公告。

 

  附件:1.温州市区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2.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附件2:

 

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国地税征管业务无缝衔接,方便试点纳税人进一步了解营改增具体涉税操作事宜、向国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到税收征管管理权由地税机关划归到国税机关,为方便试点纳税人顺利、快捷地向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确保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按时到位,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与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号公告)就国地税联合办税、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房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等征收管理具体事项作了进一步公告。

 

  二、适用范围

  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一)国地税联合办税

  市区(不含洞头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采用相互委托征收,以国地税联合办税方式建立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联合办税大厅主要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上门申报征收、普通发票领购及缴销;为临时经营纳税人办理门征代开普通发票及税款征收事宜(有条件的单位将在上述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拓展联合办税业务)。

  各县(市)、洞头区具体合作办税方式由各县(市)、洞头区国地税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定。

 

  (二)二手房交易、个人出租房税款缴纳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市区交易的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房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包括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等涉税事项,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1.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原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

 

  3.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普通发票。纳税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提前到国税机关领购发票,但须在5月1日后方可使用。自2016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5月1日后方可开始使用。

  5.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国税冠名发票后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

 

  (四)纳税申报期

  1.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首次增值税申报期为6月1日-6月27日(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期同步调整为6月1日-6月27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仍为5月31日止,不再另行公告)。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2.原实行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五)关于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

  营改增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核定销售额,参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

 

  (六)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1.“营改增”试点的时间指税款所属期。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试点行业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2.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首次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3.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如需以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办理国税网上申报手续。此前,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手续。其它试点纳税人如需网上申报的,应重新办理国税网上申报手续。试点纳税人办理国税VPDN网上申报,可在电信、移动、联通三家运营商自行选择。

  4.文化事业费。娱乐业的文化事业费,营改增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5. 需要自动扣款缴税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依然有效,不需重新签订。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在国税机关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依然有效,其他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1日前按国税机关要求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七)公告附件温州市区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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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8
文号: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办税点和联系电话暂维持不变,具体情况可详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致电12366。


  三、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地点

  1、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解放北路35号 电话:85087111


  2、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城东办税服务厅

  地址:延安东路481号 电话:88337701


  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袍江世纪街财税大楼 电话:88159106


  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滨海办税服务厅

  地址:滨海新城海滨大道 电话:82789066


  5、绍兴市农税征收管理中心

  地址:迪荡惠利街2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电话:88645400


  四、绍兴市市直个人出租不动产税收代征点

  1、绍兴市越城区蕺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胜利东路285号 电话:88202711


  2、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

  地址:西郊路7号 电话:85168713


  3、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鉴湖后街80号 电话:85150995


  4、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延安路346号 电话:85135837


  5、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人民政府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则水牌 电话:88204534


  6、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

  地址:灵芝镇小观村洋观路(原越大衬布厂内)电话:88010127


  7、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

  地址:朝阳路28号 电话:88366169


  8、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舜江路686号 电话:88656004


  9、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人民政府

  地址:马山镇公共服务中心内15、16号 电话:88040287


  10、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人民政府

  地址:绍兴市袍江新区西湖头 电话:88032230


  11、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人民政府

  地址:解放南路延伸段 电话:88320333


  12、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人民政府

  地址:东浦镇锡麟路37号 电话:85190080


  13、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人民政府

  地址:皋埠镇银桥路33号 电话:88088666


  14、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办事处

  地址:城东剡溪路227号 电话:88603321


  15、绍兴市沥海镇人民政府

  地址:沥海镇海滨大道41号 电话:82772197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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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事宜的声明

近日,我局接宁波日报民生互动栏目记者反映我市公元世家、中海国际、西岸1872、莲桥府等房地产楼盘在收到客户的预收款时,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收到该情况后,我局第一时间着手布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办法的辅导落实,各基层税务机关迅速对所辖房地产企业进行集中座谈或个别约谈,进一步重申,对纳税人销售房产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政策规定要辅导到位,若有购房者前期收到收据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为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过程中发票衔接与开具工作,我局已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暂行操作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发票开具有关事项予以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销售房产预收购房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房产交付时,收回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购房者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有房地产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可拨打税收服务热线12366-1向宁波市国税局反映。


特此声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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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6月份征期及简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6月份因端午小长假和营改增试点改革,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要求,为方便纳税人,浙江地税6月份各税(费)种申报日期统一调整为6月1日-6月27日。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要求,从第二季度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同步实行按季申报。


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营改增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其所属期为5月份和6月份的税(费)款,在7月份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有关税费的,财务报表同时也按季报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6日



公告解读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相关规定,2016年6月增值税申报期确定为6月1日-6月27日。为方便纳税人,浙江地税6月份各税(费)种申报日期也拟统一调整为6月1日-6月27日。此项政策为临时性政策,仅针对6月份的征期。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精神,拟从2016年第二季度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同步实行按季申报。


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营改增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其所属期为5月份和6月份的税(费)款,在7月份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有关税费的,财务报表同时也按季报送,以有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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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6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浙江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认定、申报征收等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一)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原持有的地税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不要求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或加盖国税税务登记印章。


(二)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注销的,应向地税部门提出注销申请。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注销,可向国税或地税任何一方提出注销申请。


(三)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一条废止。


三、关于发票使用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种类详见《营改增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附件1)。纳税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提前到国税机关领购发票,但须在5月1日后方可使用。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应到国税机关办理。需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县使用的冠名发票,应经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并公告。使用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定期报送发票电子数据。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地税发票在继续使用期间的开具方式保持不变。在继续使用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已经开具地税发票的业务,因发生退货等原因需补开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国税红字发票,涉及退还已缴营业税及地方税费的,凭国税红字发票和原申报缴税资料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四)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地税发票及《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未按规定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规定处理。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受托代征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除按原代开营业税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尚需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2),《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不再提交。


(六)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销售货物、服务和劳务等可以到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一次申请开票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代开,免于提供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


(七)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并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四、关于定期定额个体税收征管


营改增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核定销售额,参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


五、关于税款申报征收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首次增值税申报期为6月1日-6月27日(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期同步调整为6月1日-6月27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仍为5月31日止,不再另行公告)。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受托代征单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首次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四)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如需以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办理国税网上申报手续。此前,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六)需要自动扣款缴税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依然有效,不需重新签订。


(七)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缴或多缴的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未缴或少缴的营业税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八)2016年5月1日以后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国税发票的,已与地税机关签订地方税费委托代征协议的国税机关,在代开国税发票的同时代征相应的地方税费。


附件:


1.营改增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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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7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建发[2016]18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绍兴市建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问题的方针、政策,深化我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创新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模式,加快培育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0日


附件1


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化我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创新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模式,加快培育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简政放权,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动和企业自愿、个人自主选择相结合,坚持试点先行和逐步推进相结合,充分调动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着力破除当前束缚阻碍建筑劳务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建筑劳务用工管理工作思路和做法,为全面推动建筑劳务用工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根据我省建筑业劳务用工的实际,用3年左右的时间,着力深化建筑业劳务用工组织形式、运营机制、教育培训和管理机制改革,以主体多元化、运营市场化、结构多样化、队伍产业化为目标,调整优化建筑劳务用工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完善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技能鉴定制度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实名制管理,强化建筑劳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劳务市场体系,培育一支有文化、懂技术、高素质的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为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打造建筑强省提供基础保障。


二、试点范围和组织


本次试点工作的试点地区为杭州、嘉兴市。杭州、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选择有代表性的建设工程作为试点项目,报经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


本次试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工作委托杭州、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试点内容


(一)鼓励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发展


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积极发展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引导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成立独资或控股的专业作业企业;鼓励有一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从事建筑劳务作业。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将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当地“小微企业”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试点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作业企业就分包的劳务作业签订劳务作业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包括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引导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建立本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体系,根据劳务作业的特点、专业、人员层次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三)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民工工资支付等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督促专业作业企业与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专业作业企业的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对专业作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劳务作业分包管理与考核制度,建立内部的专业作业企业、人员数据库,根据专业作业企业的管理实力、作业人员技能、规模、业绩、违约记录等关键指标,建立专业作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风险防范机制。


(四)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制度


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劳务人员培训机制,坚持“谁用工、谁培训”的原则,鼓励企业建立培训机构,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企业实际使用的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5%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加强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水平认证工作,鼓励有认证资质的考核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进行水平认证,引导企业建立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的劳务作业队伍。积极争取和落实财政资金对建筑劳务人员培训和技能水平认证的支持,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职业技能水平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五)全面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严格督促施工现场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专业作业企业要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监督专业承包企业、专业作业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并留存相关资料。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杭州、嘉兴市要逐步实现本行政区域内不同项目、不同企业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六)推进劳务市场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开设“劳务用工改革试点”专栏,公布试点项目、专业作业企业以及具有职业资格的劳务人员等信息。推行劳务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公布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执行实名制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的专业作业企业列入“慎用劳务企业”名单,提醒全行业谨慎使用。


(七)推进劳务分包计价管理改革


深入跟踪调查建筑劳务市场价格,切实解决定额人工单价与市场不匹配问题,力争在定额人工定价模式上取得重大突破,推进劳务市场承发包定价模式市场化改革,引导承发包双方合理确定劳务分包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建筑业管理局、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推进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等。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作宣传,积极与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安监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对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包括将试点信息告知会员单位、组织会员单位观摩学习、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建筑市场劳务用工组织方式改革相关制度和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等。


(三)加强指导和信息反馈。“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和相关企业的指导服务,及时总结劳务用工管理改革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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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0
文号:建建发[2016]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纳税人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建筑、金融、房地产、生活性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已经于2016年5月1日在我市顺利推开。为了保证您6月1日起顺利申报第一个月的增值税,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按照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也可选择按月申报。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适用按季申报。


二、若您是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的,2016年6月份增值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若您是选择按季申报的纳税人,首次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


三、您可以选择网络申报、上门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若您原来使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营业税申报的,现营改增后仍可使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增值税申报,也可使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增值税申报。若您是使用客户端软件进行申报的,请您及时与相关技术单位联系,做好软件升级等工作。


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网址:https://wsbs.nb-n-tax.gov.cn/login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网址:http://www.nbcs.gov.cn


五、有关申报的相关要求和报送资料,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3号、27号、30号公告。


六、如有疑问,请致电主管国、地税机关对外公布的咨询电话或12366税收服务热线。


感谢您的配合,预祝您申报顺利!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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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浙财税政[2019]19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法规2019年7月1日起附件一文件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二、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我省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


三、《实施办法》第九条所指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下列办法计算: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


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由试点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


四、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省局将不定期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一般扣除标准)。


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国及全省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特定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试点纳税人 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见附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省局成立由货物和劳务税处、政策法规处等部门组成的特定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小组将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企业特定扣除标准后再下发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该试点纳税人。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和电子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七、试点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需要进行勾选或认证的,仍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勾选或认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需要稽核比对的,仍应按相关要求进行稽核比对。但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4、5、6栏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函[2012]10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发[2012]10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废止]试点纳税人 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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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5
文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现就我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统称浙江省电信企业)为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其下属各分公司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办法


1.浙江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附件1)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货物销售(含修理修配,下同)业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2.分支机构的预征率。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0.8%;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税服务业务增值税暂停预征,后期根据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再恢复预征;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2%;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税服务业务的增值税预征率为2%。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收款。


(二)年度清算


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年度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附件2), 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  年度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省国家税务局。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业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每季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三、发票领购


浙江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和市级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均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县(区)级分支机构需要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可以由市级分支机构统一领购。


四、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电信企业县(区)级分支机构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市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市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市级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县(区)级分支机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关资料报备


浙江省电信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未发生增减变动的,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2014]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浙江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2.年度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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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5
文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发契证格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0月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目前在用的契证格式重新公告如下:


一、契证的发放。


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完纳契税后(包括办毕契税免税和不征税手续),向纳税人发放契证。


二、契证的格式及内容


(一)契证式样为本装式,封面颜色为深红色,上方中央印有烫金“契证”字样,中央印有烫金“浙江地税‘税徽’”,下方中央印有烫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字样。封底颜色与封面相同(见附件1)。


(二)契证边沿尺寸为:折拢18㎝×13㎝,展开26㎝×18㎝。


(三)契证内页为100克带彩色纤维水印纸,黑油墨。


(四)契证为竖式打印。


(五)P1右上角印有地方税务局机构区别标记“地”字,外加“□”。台头右上方印有契证字号。字号编制方法全省统一。字号由契证印制年代、版次、省地方税务局机构名称、号码顺序组成。如(20101)浙地契证××号


(六)P2左下“填发机关(盖章)”处,加盖填发机关“征税专用章”。


(七)P3为完税凭证粘贴处。


(八)P4为契证存根联,中缝“钢线”中央加盖“齐缝章”(征税专用章),并撕下作为税务机关留存。


(九)P5为空白。


(十)P6印有“注意事项”。


三、契证相关指标填写说明


(一)“土地房屋坐落”栏填写转移的土地、房屋坐落地址。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栏根据各地征收机关确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


(三)“转移方式”栏填写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赠与、土地继承、土地交换、土地作价投资入股、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房屋拆迁、房屋继承、房屋分析、房屋抵债、房屋作价入股等内容。


(四)“房屋(土地)用途”栏填写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其他用地;住宅(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非住宅等内容。


(五)“产权面积”栏指转移的房地产权属的全部面积。


(六)“计税面积”栏填写计征契税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面积,如免税的,该栏填写免税面积。


(七)“成交金额”栏指房地产权属转移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


(八)“计税金额”栏填写征管机关依据征管规定所核定的计税价格。


(九)“契证编号”由契税征管软件按编号规则产生,16位编号规则为:“6位地区编码+4位年份编码+6位流水号”。


(十)“完税凭证字号”栏填写完税证或缴款书上的编号。


(十一)“附注”栏填写征收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契证的换发与遗补


对原契证打印有误或纳税人依据相关事实要求对契证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征收机关核实,收回原契证并注销,打印新契证发给纳税人,在附注栏中标记“换发时间:××年××月××日”。对纳税人不慎遗失契证申请补发的,征收机关可查询到原纳税记录的,据此注销原契证号,打印新契证;征收机关无法查询原纳税记录的,纳税人应提供契证遗失证明原件和遗失报刊公告复印件,征收机关据此予以注销原契证,打印新契证,在附注栏中标记“遗补时间:××年××月××日”。


本公告自2016年6月25日起执行。


附件:契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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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5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6]9号 浙江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改委、经信委(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二、为便于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可通过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上传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更正或补充年度纳税申报)和备案资料。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整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汇总填制《**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汇总表(第*批)》(见附件2),提交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其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提交给省经信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提交给省发改委。


三、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进行核查,并出具《**年度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结果汇总表(第*批)》(见附件3)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具体核查意见。其中,3月20日前提请核查的,于5月20日前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6月20日前提请核查的,于8月20日前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四、2015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市县(区)税务机关应在6月10日之前上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在2016年6月20日前将名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备案资料一次性提交给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


五、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税务部门应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将核查结果及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联合汇总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以及备案要求的宣传辅导,优化办税服务,既要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也要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汇总表(第*批)(略)


3.**年度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结果汇总表(第*批)(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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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1
文号:浙财税政[20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浙江省宁波市国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工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精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鄞州区、保税区、慈溪市、奉化市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并且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其他地区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生产企业和一类外贸企业,确定为宁波市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范围。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暂不纳入无纸化申报试点范围。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将逐步扩大无纸化申报试点的范围。


二、在本公告第一条确定的范围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备案表》(见附件),并在备案的次月实行无纸化申报:


(一)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二)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三)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三、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不再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上述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四、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等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时需试点企业提供纸质凭证的,试点企业应按规定提供。


五、试点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查询本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办理情况。企业如需出具相应纸质文书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出具。


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等情形,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备案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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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2
文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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