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第1号),为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嘉兴市城东路261号,邮政编码:314000。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另设环城西路办公区,办公地址:嘉兴市环城西路55号,邮政编码:314000。


  二、纳税人使用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zjtax.gov.cn/)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账户和密码均可以继续登录办理涉税业务。


  纳税人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三、纳税人可以继续在全市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四、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嘉兴市中山西路49号,邮政编码:314001。


  自2018年7月5日起,原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嘉善分局、平湖分局、海盐分局、海宁分局、桐乡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五、自2018年7月5日起,原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港区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及嘉兴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港区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及嘉兴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六、全市各县(市、区)税务机构按税务总局、省局、市局统一部署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办税服务场所等改革有关事项由各地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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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
1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12日浙嘉地税政〔2008〕121号    二、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处理。
  五、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我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2009年起新设立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自业务发生前,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我市保险机构在各县(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含营销服务部等),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立代收代缴关系。地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保险机构(含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代收的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解缴,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保险机构解缴税款后,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
  八、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二、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五、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我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2009年起新设立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自业务发生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我市保险机构在各县(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含营销服务部等),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立代收代缴关系。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保险机构(含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代收的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保险机构解缴税款后,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
  八、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2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6月25日浙嘉地税政〔2009〕68号二、各税务分局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时,从加强管理出发,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集体研究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要综合评估开发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分类别、分项目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杜绝核定征收的随意性,确保核定征收的质量和实效。核定征收率确定后,请及时将结果报市局(税政处)备案。二、各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时,从加强管理出发,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集体研究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要综合评估开发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分类别、分项目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杜绝核定征收的随意性,确保核定征收的质量和实效。.核定征收率确定后,请及时将结果报市税务局备案。
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首段: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市本级范围内(包括嘉兴港区)正式启用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列入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无需再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嘉兴市物价局物价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地税机关确认核定计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现已对市本级(包括嘉兴港区)的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四、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若发现纳税人房屋交易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首段:嘉兴市税务局将在市本级范围内(包括嘉兴港区)正式启用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列入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无需再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嘉兴市物价局物价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税务机关确认核定计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嘉兴市税务局现已对市本级(包括嘉兴港区)的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四、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若发现纳税人房屋交易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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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1号),为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于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湖州市体育场路99号,邮政编码:313000。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另设仁皇山办公区,办公地址:湖州市龙王山路518号,邮政编码:313000。


  二、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zjtax.gov.cn/)于上线,该平台整合了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全部事项。纳税人使用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账户和密码均可以登录办理涉税业务。


  纳税人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三、自2018年7月5日起,纳税人在全市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四、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挂牌,承继原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湖州市龙王山路518号,邮政编码:313000。


  五、自,原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六、全市各县(区)税务机构按税务总局、省局、市局统一部署逐步分级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办税服务场所等改革有关事项由各地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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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为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衢州市新安路20号,邮政编码:324000。


  二、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zjtax.gov.cn/)已于2018年6月15日24时上线,该平台整合了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全部事项。纳税人使用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账户和密码均可以登录办理涉税业务。


  纳税人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三、自2018年7月5日起,纳税人在全市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四、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衢州市仙霞中路36号,邮政编码:324000。


  五、自2018年7月5日起,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六、各县(市、区)税务机构按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局统一部署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办税服务场所等改革有关事项由各地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工作部署,省、市、县(市、区)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结合衢州税务工作实际,制发《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进行了补充说明,进一步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于7月5日挂牌,各县(市、区)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公告》是对衢州市各级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进一步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如,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就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此时县(市、区)税务机关尚未挂牌,仍以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


  四、如何理解“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自2018年6月15日起,纳税人登录支付宝“浙江税务”等移动办税终端,可以统一集成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事项,办理途径保持不变。


  五、纳税人如何了解新税务机构办税服务场所的信息?


  各级新税务机构逐级挂牌后,具体的办税服务场所由各地自行公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税务网站、12366服务热线、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了解新机构办税服务场所及其服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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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


  2.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强化服务管理的原则,我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清理,确认18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保持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全文有效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13件,其中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3件,原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10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5件,其中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2件,原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3件。


  为便利纳税人查询,本次清理结果分成《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和《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两个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全文有效部分)

image.png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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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强化服务管理的原则,我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共对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部分修改,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1件,原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1件。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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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强化服务管理的原则,我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共对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部分修改,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1件,原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1件。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
1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8月26日衢地税发〔2008〕119号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地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联系,加强工作沟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参加单位分别为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以及衢江区财政局等。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互通工作情况,研究协作机制,解决存在问题,对接新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税务、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联系,加强工作沟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参加单位分别为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以及衢江区财政局等。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互通工作情况,研究协作机制,解决存在问题,对接新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省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情况表》(附后)抄送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情况表》(附后)抄送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在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合同时,将《纳税联系单》(附后)一并发放给建设用地单位。最后,国土资源部门凭完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省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情况表》(附后)抄送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情况表》(附后)抄送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在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合同时,将《纳税联系单》(附后)一并发放给建设用地单位。最后,国土资源部门凭完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段:国土资源部门按季(于季末后10日内)将《土地权属变更情况表》(附后)提供给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给地税、财政局的资料包括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座落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用,地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地税、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段:国土资源部门按季(于季末后10日内)将《土地权属变更情况表》(附后)提供给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给税务、财政局的资料包括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座落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用,税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四段:地税、财政部门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查阅有关纳税人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的,国土地资源部门应给予提供方便。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四段:税务、财政部门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查阅有关纳税人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的,国土地资源部门应给予提供方便。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五段:财政契税征收单位应将办理契证的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充分利用契证信息资料,加强税收征管。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五段:财政契税征收单位应将办理契证的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契证信息资料,加强税收征管。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六段: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地税、财政部门。地税、财政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六段: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税务、财政部门。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作
  第一段:  地税、 财政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作
  第一段: 税务、 财政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作
第二段:对通过部门配合获取的信息资料,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比对利用等后续管理工作。地税、财政部门要把信息交换、清查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土地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做好税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动态维护工作。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作
第二段:对通过部门配合获取的信息资料,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比对利用等后续管理工作。税务、财政部门要把信息交换、清查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土地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做好税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动态维护工作。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一段:  地税、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一段:  税务、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二段: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地税、财政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二段: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税务、财政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四段:国土资源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地税、财政部门。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四段:国土资源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税务、财政部门。




附件一:
纳税联系单
                                                                                    市财政局、地税局:
200  年  月  日通过公开拍卖(挂牌、投标)方式,将座落于                                      ,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用于                         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合同应支付全部价款                元。请予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我局将凭完税(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税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
 
附件一:
纳税联系单
                                                                                    
市财政局、税务局:
200  年  月  日通过公开拍卖(挂牌、投标)方式,将座落于                                      ,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用于                         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合同应支付全部价款                元。请予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我局将凭完税(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税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税务窗口




附件五:
土地权属变更涉税信息流程
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耕保处在省批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信息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情况表提供给市财政地税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二、土地出让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利用处、柯城国土资源分局用地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信息将土地出让情况表提供给市财政地税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三、土地权属转移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按季于季末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资料通过电子信息提供给市财政地税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附件五:
土地权属变更涉税信息流程
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耕保处在省批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信息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情况表提供给市财政税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二、土地出让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利用处、柯城国土资源分局用地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信息将土地出让情况表提供给市财政税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三、土地权属转移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按季于季末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资料通过电子信息提供给市财政税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2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2月2日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公告正文第一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精神,现将衢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公告正文第二段,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附件:衢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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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衢市科发高[2018]50号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级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衢市科发高[2018]50号关于印发《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衢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梯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7]46号),特制订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在衢州市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近三年内至少获得(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1项发明专利或者3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衢州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四)企业从事研发或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3%以上;


  (六)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服务业100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应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统计、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二、认定与管理


  (一)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成),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申请认定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申报,上传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及产品鉴定(评审)证书和量化指标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高新园区(集聚区)、西区所属企业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在网上联合审查推荐,市本级其它企业直接上报市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由县(市、区)所属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在网上联合审查推荐。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经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行文下发并颁发《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五)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六)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应每年向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报告。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予以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通报,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按《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市科[2018]28号)规定的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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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衢市科发高[2018]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为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56号,邮政编码:318000。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另设纬一路办公区,办公地址:台州市纬一路66号,邮政编码:318000。


  二、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台州市纬一路139号,邮政编码:318000。


  三、自2018年7月5日起,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四、全市各县(市、区)税务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台州市税务局统一部署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办税服务场所等改革有关事项由各地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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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县(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1号),为确保我市各县(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各(县)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均于2018年7月20日同时挂牌,承继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均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办公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65号,邮政编码:316000。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另设城东办公区,办公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东河中路48号,邮政编码:316000。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办公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301号,邮政编码:316100。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另设东港办公区,办公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569号,邮政编码:316000。


  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办公地址: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75号,邮政编码:316200。


  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另设新城办公区,办公地址: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71号,邮政编码:316200。


  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办公地址: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36号,邮政编码:202450。


  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另设菜园办公区,办公地址: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136号,邮政编码:202450。


  二、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zjtax.gov.cn/)于2018年6月15日24时上线,该平台整合了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全部事项。纳税人使用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账户和密码均可以登录办理涉税业务。


  纳税人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三、自2018年6月15日起,纳税人在全省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四、自2018年7月20日起,各县区其他税务机构挂牌相关事宜如下:


  (一)定海区: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岑港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白泉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均于7月20日挂牌,均暂以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舟山市定海区国家税务局岑港税务分局、舟山市定海区国家税务局白泉税务分局、舟山市定海地税局城区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均停止使用。


  (二)普陀区: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城郊税务分局于7月20日挂牌,暂以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舟山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城郊税务分局、舟山市普陀地方税务局沈家门第一税务分局、舟山市普陀地方税务局沈家门第二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三)岱山县: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原岱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和工作由新成立的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稽查局承继,


  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浙江省岱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75号,涉税违法案件举报电话:0580-4475196,邮政编码:316200。


  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高亭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衢山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秀山税务分局均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均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岱山县国家税务局衢山税务所、岱山县地税局高亭税务分局长涂延伸点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原岱山县国家税务局衢山税务所、岱山县地方税务局高亭税务分局、岱山县地方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岱山县地方税务局衢山税务分局、岱山县地方税务局秀山税务分局的行政印章、业务印章均停止使用。


  (四)嵊泗县: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原嵊泗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和工作由新成立的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嵊泗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均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36号,涉税违法案件举报电话:0580-5595411,邮政编码:202450。


  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泗礁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嵊山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洋山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小洋山税务分局均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均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嵊泗县国家税务局嵊山税务所、嵊泗县国家税务局洋山税务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原嵊泗县地方税务局泗礁分局、嵊泗县国家税务局嵊山税务所、嵊泗县地方税务局嵊山税务分局、嵊泗县国家税务局洋山税务所、嵊泗县地方税务局洋山税务分局、嵊泗县地方税务局小洋山税务分局的行政印章、业务印章均停止使用。


  五、全市各县(区)税务机构按税务总局、省局、市局统一部署逐步分级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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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工商企[2018]18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财产管理,增强财产份额的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产份额仅指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份额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


本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


第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的名称;


(三)出质财产份额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应当符合合伙协议约定,且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第六条 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出资额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的财产份额证明(由合伙事务执行人签名,加盖有限合伙企业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加盖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印章,下同);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 出质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名称(姓名)变更以及出质财产份额所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有限合伙人申请财产份额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财产份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财产份额所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申请财产份额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申请财产份额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因登记机关自身原因导致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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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浙工商企[2018]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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