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财会[2019]1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上海财经大学: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本市会计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上海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规划(2014-2020年)》(沪财会[2014]33号)工作要求,决定启动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并委托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努力为高级会计人才提供重要储备。


  二、报名条件


  根据要求,参加报名人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资格条件


  1.取得中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3年以上;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够基本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获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金银榜,或参加市级会计知识竞赛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优先考虑。


  三、选拔程序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主管财政部门及上海财经大学协助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报人员填写《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主管财政部门。其中:(1)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教委和申康中心等相关委办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2)税务管理关系在区税务局的区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所在区财政局会计科;(3)税务管理关系在市税务三分局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市财政监督局。正式申报时间为2019年4月8日至4月30日,主管财政部门应于5月6日前将所有申报资料统一交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选拔笔试。对经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员将进行集中选拔笔试,笔试内容为会计、公司战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初步定为2019年5月18日(周六)上午9:00—11:30,笔试地点在上海财经大学(中山北一路369号)(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确定培训对象。根据笔试成绩和资料审核情况综合评定,择优录取,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招生人数为75人,包括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


  四、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工作初定6月-8月完成,集中培训时间为累计10天,培训地点在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财经大学另行通知)。


  五、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并购重组、内控与风险、财务管理、领导力等,集中培训目标是夯实理论基础、更新知识结构、创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提升学员综合财务管理能力。


  (二)跟踪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向学员提供必读和选读书目,并组织开展有关研讨、讲座等活动。


  (三)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培训管理


  (一)上海财经大学负责培训期间的教学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的学习、科研和活动等情况。


  (二)颁发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者,将颁发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用印的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


  七、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由市财政专项经费解决,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报销或给予补贴。


  联系方式:


  1.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朱刚54679568-17043;13817635579 zhg700708 sina.com


  2.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赵少浦13917763766


  附件: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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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3
文号:沪财会[2019]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19]3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上海税务系统提升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质量水平的重要一年。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本市税务系统2019年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围绕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按照本市税务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减税降费措施落地,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增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是今年税务部


  门的政治任务和“头号工程”。近年来,本市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


  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对降低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并于近期推出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等减税措施。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措施,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切切实实地拿出“实”办法、“硬”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全面把握、聚焦重点,落实好包括减税降费措施在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发挥宏观经济政策作用和服务微观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实施减税降费,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举措。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两方面共同推进,一方面,要聚焦当前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地;另一方面,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推进包括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创业就业、鼓励创新、保障民生、推动绿色发展、支持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2019年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国家战略实施及本市重点工作推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着重落实以下方面政策措施(具体详见附件):


  (一)落实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对国家今年推出的一系列普惠性与结构性减税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落实年初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加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幅度减免“六税两费”,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执行好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对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等改革措施。落实其它已出台减税降费措施。


  (二)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税务总局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措施,结合本市税务部门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见措施,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落实国家出台的普惠性和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确保民营企业享受减税降费红利。


  (三)落实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措施


  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增长首要是为保就业,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发力。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各项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加大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国家扩大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以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按规定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落实鼓励创新税收政策措施


  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落实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至75%。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落实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落实保障民生税收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落实对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六)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发挥“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减排激励效应。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七)落实服务改革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落实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做强做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落实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加强组织、多措并举,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全部落地


  (一)加强组织,狠抓责任落实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作为今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市区两级税务部门要以成立的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为抓手,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工作相结合,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聚焦重点落实减税降费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多措并举,推进政策实施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着力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创新方式、加大力度,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要结合大数据技术,加强政策落实风险分析监控,确保政策落实无盲区。加强政策执行反馈,针对今年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完善政策和征管的建议。各区税务局,第二、三税务分局,各稽查局,以及市局各业务处室,第一至三季度每季度应至少报送一篇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通过OA和纸质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第四季度报送全年反馈报告目录。市局将择优向税务总局报送。


  (三)抓好督促考评,务求全面落实


  税务总局今年将以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减税降费工作督导督查。本市税务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将工作做在前头、做在实处,圆满完成税务总局布置的各项任务。市局今年已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考评督促,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特此通知。


  附件:近期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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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沪税函[2019]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会[2019]2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加强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序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是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人员,具体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信用信息和调转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信息。


  (三)继续教育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


  (四)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包括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相关信息。


  (五)信用信息包括会计人员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励等守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


  (六)调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关系在省际间或在本市行政区划间调转的相关信息。


  三、采集主体


  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由主管财政部门负责采集和管理本辖区会计人员信息。


  (一)在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由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二)在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会计人员,由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工作单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由其工作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三)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市在校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四)其他会计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四、采集途径


  (一)会计人员信息通过“上海市会计管理系统”进行采集与管理。


  (二)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可由会计人员通过上海财政网(http://www.czj.sh.gov.cn/)自行登记上传并由主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入库,也可以至主管财政部门现场办理。主管财政部门重点审核信息的完整性、电子证件照、有效身份证明、属地证明、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端会计人才证明等相关附件。所有信息的真实性由会计人员自行承诺、自行负责。


  (三)其他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由主管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信息来源进行维护与更新。


  五、变更和调转


  (一)2017年11月5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在库会计人员,系统将默认原有信息,但可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补充上传相应的证明资料后提交。上述人员至少应补充采集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工作单位证明或学生证明。原有信息无本人照片的,还应同时采集上传本人照片。


  (二)在库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发生变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采集途径进行维护与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主管财政部门进行维护与更新。


  (三)会计人员在本市主管财政部门之间调转,由会计人员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后完成调转。


  (四)会计人员调出本市的,由会计人员在本市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后调出本市。会计人员调入本市的,由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由调出地确认调出,本市相关主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调入本市。


  六、信息利用


  上海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使用,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时间安排


  主管财政部门应自2019年4月开始,开展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并纳入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主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和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统筹安排,全面推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覆盖。要按照“方便办事、一网通办、一口受理、信息共享”的原则采集、维护和使用会计人员信息,充分发挥会计人员信息在服务用人单位和会计人员、规范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管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确认会计人员上传的所有资料。对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


  (三)主管财政部门应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多种合理有效的方式为抓手,有序采集会计人员信息,真实、完整地记录会计人员从业情况和信用情况,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四)主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政府机构和用人单位等依法依规利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附件:


  1.《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登记表》


  2.工作证明模板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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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4
文号:沪财会[2019]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19]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9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为24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为22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2日



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政策问答


  从2019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到2480元,增加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到22元,增加1元。


  1、问:本次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主要考虑到哪些因素?


  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本市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听取了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以及部分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统筹兼顾了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2、问: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3、问:哪些项目是不计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答: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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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沪人社规[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上海市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30日起,取消上海市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上海市银行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二、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企业申请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当交回原开户许可证。


  三、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放管结合”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同时,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为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开户银行将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配合相关工作。


  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会告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可按照开户银行规定申请查询。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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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发[201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等45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等4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8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8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附件


上海市2018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纳税人识别码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征管分局名称备注
1533100005017803248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青浦区税务局
251100000500009968A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2017.01.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3533100005017817738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6.01.01-2020.12.31徐汇区税务局
453310000501781458L上海七弦古琴文化发展基金会2016.01.01-2020.12.31徐汇区税务局
551310000MJ4900371Y上海市聊城商会2016.10.01-2020.12.31长宁区税务局
6523100003105696062上海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2018.01.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753310000MJ49518146上海爱与承慈善基金会2018.06.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853310000MJ4953502C上海翔宇公益基金会2018.10.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951310000MJ4900945A上海市龙岩商会2018.03.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1051310000MJ4901104W上海市抚顺商会2018.07.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115131000050178072XJ上海市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2018.01.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1253310000MJ495170XW上海市长宁区华阳社区基金会2018.02.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1351310000MJ4900793X上海吉安商会2017.11.01-2021.12.31长宁区税务局
145331000050178187XE上海富国环保公益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553310000501781853U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652310000598141296R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发展中心2017.01.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751310000MJ4900611R上海市岳阳商会2017.07.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851310000MJ4900670W上海市宜春商会2017.08.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953310000MJ4951902L上海力国公益基金会2018.10.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051310000501770046X上海市航空学会2018.01.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153310000MJ49511607上海愿望成真慈善基金会2017.05.01-2021.12.31闵行区税务局
2251310000MJ49010324上海市四川自贡商会2018.05.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351310000501782610G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4513100005017825222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551310000MJ4901112P上海市石家庄商会2018.08.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651310000MJ49009610上海市南充商会2018.03.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752310000MJ4925253X上海市联合电梯安全技术促进中心2016.04.01-2020.12.31闵行区税务局
2851310000501779809H上海印制电路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953310000MJ4951195R上海何梅公益基金会2017.05.01-2021.12.31静安区税务局
3051310000MJ4900515G上海市荆州商会2017.02.01-2021.12.31静安区税务局
3151310000501780535X上海市医院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251310000501769416T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3513100005017789292上海起重运输机械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4513100005017792431上海婚庆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5513100005017801054上海市饮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653310000MJ49518221上海民盟同舟公益基金会2018.06.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752310000MJ4925886C上海陈天桥脑疾病研究所2018.04.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853310000MJ4951793M上海三思公益基金会2018.04.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95331000050177379XH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0533100005017822078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15131000050178232XA上海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251310000501780498P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353310000501782549K上海第一财经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453310000501772359H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5533100005017806236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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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沪税发[2019]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商规[2019]1号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5月7日


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27号),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营企业总部,分为企业总部与总部型机构。


  企业总部是指,在本市设立,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总部型机构是指,外省市民营企业在本市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及市工商联开展民营企业总部的认定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市工商联等部门及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民营企业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民营企业总部,做好服务促进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二)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四)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二)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四)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


  (一)本市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


  (二)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中的民营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二)投资、被授权运营管理或业务覆盖的企业名单;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民营企业总部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按照要求向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及市工商联等单位进行审定;


  (四)审定通过的,由市商务委统一颁发认定证书。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各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开办、租房等资助,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型机构升级为企业总部的,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的,各区可给予奖励。


  第十条 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理财、保险等渠道,提升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开展供应链金融,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可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申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对内部资金有统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支持其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设立财务公司。


  鼓励民营企业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民营企业总部优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促进民营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有关部门可提供出境便利。


  民营企业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工作和居留的民营企业总部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许可或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民营企业总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将其境内合法所得直接至银行办理汇出手续,也可将境内合法所得用于境内证券市场合法投资并办理后续汇出手续。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海关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民营企业总部的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个性化通关便利。


  对民营企业总部设立保税监管场所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可对其采取便利化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发挥“上海企业服务云”平台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总部的政策咨询与诉求处理服务。发挥上海市民营经济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政策辅导服务机制,提高民营经济促进政策的知晓度。发挥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作用,拓展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增强民营企业归属感。


  第十五条 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总部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引导民营企业总部向各类国家级和市级产业园区集聚,各区可为民营企业总部给予租金优惠、政策扶持等服务。


  第十六条 各区对已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结合企业信用信息等手段,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定期上报市商务委,取消其总部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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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7
文号:沪商规[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发[201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杭州商会等10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杭州商会等102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8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8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2018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纳税人识别码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征管分局名称备注
151310000MJ49003559上海市杭州商会2016.09.01-2020.12.31徐汇区税务局
253310000501772412D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513100005017769749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53310000501781028T上海世华艺术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553310000501772770E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65131000050177432X1上海市计量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75331000050177301XH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851310000501778283X上海电子商会(上海电子制造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951310000MJ4901008K上海外企青年人才协会2018.05.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053310000MJ4951603N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7.12.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1153310000501777387J上海唐君远教育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253310000501777985E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3533100005017802017上海市防癌抗癌事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453310000501775082K上海宋庆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553310000MJ4951726P上海铭深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1652310000MJ4925982M上海时代教育出版研究中心2018.08.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17533100005017795856上海华杰仁爱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185331000050177993X2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195131000050177897X5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2053310000501779710T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2153310000501780068P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2253310000501779147H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2351310000501778064K上海水产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2453310000MJ4953625D上海大初公益基金会2018.12.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5513100005017742668上海市振动工程学会2018.09.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651310000MJ4900902W上海市乐山商会2018.01.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75331000050177539X9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8533100005017825659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951310000501778830H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051310000501778486J上海石材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1533100005017679201上海阎宝航社会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2533100005017799482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3533100005017805860上海亲和宇宙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4310115717836307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553310000501779139N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6513100005017778976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753310000MJ4951435L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社区公益基金会2017.10.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853310000MJ4951697C上海融乐公益基金会2018.02.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953310000MJ4951742D上海陈佩秋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051310000501777627K上海市辽宁商会2018.04.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153310000MJ4951806B上海世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2018.04.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253310000MJ49535107上海临港公益基金会2018.10.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3523100003105173473上海市火龙果研究所2015.01.01-2019.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4513100005017694080上海市物流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551310000501774514X上海市仓储与配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651310000501769555H上海市粘接技术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75131000050176843XW上海市计量测试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851310000501768819K上海市电影电视技术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951310000501768704D上海市交通工程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051310000501773757F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151310000501769475X上海数字印刷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2513100005017695124上海市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353310000MJ49516464上海普瑞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452310000074775730B上海中民老龄事业开发服务中心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551310000501768800N上海市农业机械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653310000MJ4950643K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黄浦区税务局
57513100005017691760上海市民防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8523100007694115382上海根与芽青少年活动中心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951310000501768384Y上海市太阳能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051310000501769395A上海市金融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1513100005017705646上海市电机工程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251310000501777766A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353310000501782581Y上海回向文化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451310000501767613E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551310000MJ4901067N上海产业创意设计协会2018.06.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653310000501778865X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75131000050176923XQ上海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8513100005017699343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953310000501773837W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051310000501770708P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1513100005017694598上海沐浴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251310000501778347U上海蔬菜食用菌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351310000501775218G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453310000501782231Q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5513100005017763330上海市观赏石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65131000050176907XH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7513100005017704415上海市服饰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851310000501771575H上海市电子电器技术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9513100005017823465上海市紧固件工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0513100005017791718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1533100003364151897上海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251310000501768886H上海市汽车工程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351310000501767787P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451310000501770185L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5513100005017694673上海市广告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653310000501772180D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75131000050177694XK上海进出口商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851310000501769440B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951310000501768069B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051310000501769256K上海市标准化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151310000501768325U上海市激光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251310000501770169Y上海市行为科学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35131000050176974X6上海市压铸技术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451310000501768931J上海市水利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551310000501769002N上海市热处理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651310000501769088H上海市微型电脑应用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7513100005017687203上海市力学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85131000050177045XW上海市现代设计法研究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951310000501770003G上海市消防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0051310000501769950Q上海市企业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10151310000501773765A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2018.01.01-2022.12.31第三税务分局
10253310000MJ49517508上海永林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奉贤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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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2
文号:沪税发[2019]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发[2019]7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8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8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纳税人识别码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征管分局名称备注
153310000501779569G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52310000425202951C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富幼儿园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51310000501778240G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51310000501779606W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551310000501778291Q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65331000050178259XN上海洋泾社区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753310000501782303H上海阳光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85331000050178056X5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952310000057691498P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0533100005017795263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15131000050178240XX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253310000501782290U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353310000MJ4951275D上海浦东新区花木社区公益基金会2017.08.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451310000MJ4900881C上海市河南驻马店商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5513100005017714798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653310000501775488W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751310000501770783G上海市建筑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851310000501768501Q上海市腐蚀科学技术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951310000501768595E上海市制冷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0513100005017735385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151310000501778945P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251310000501772076F上海服装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353310000501782477T上海志成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451310000MJ4900275M上海市商业保理同业公会2016.07.01-2020.06.30闵行区税务局
2551310000501782653X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651310000501777811B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7513100005017794706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8513100005017786897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9513100005017777077上海市吉林商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053310000501773562F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151310000MJ4901083C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2018.07.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2533100005017808180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6.01.01-2020.12.31徐汇区税务局
3353310000MJ4953609P上海华兴公益基金会2018.12.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451310000501770476P上海市科技期刊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5513100005017794038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651310000501778259D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751310000501781351F上海物流企业家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851310000501779745K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95131000050177395XY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协会2018.03.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051310000501770599Q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151310000501778785G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251310000501770089B上海市会计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351310000501768448W上海市神经科学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453310000501776042N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4553310000MJ495162X9上海周慧珺书法艺术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6533100005017802797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75331000050178224XG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851310000MJ490097XP上海市智能制造产业协会2018.04.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951310000501770978A上海市工业美术设计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5053310000MJ49536338上海爱加倍慈善基金会2018.12.01-2022.12.31青浦区税务局
5112310000425203743H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2018.01.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253310000MJ4951689H上海古宣辉公益基金会2018.02.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353310000MJ495189XU上海十方文教基金会2018.10.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4523100000781888836上海上汽桥牌运动俱乐部2018.01.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551310000501778304E上海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协会2017.01.01-2021.12.31嘉定区税务局
5651310000MJ4900734T上海市张家口商会2017.10.01-2021.12.31嘉定区税务局
5751310000501771882A上海精武体育总会2018.03.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5853310000MJ4951662R上海正事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5952310000MJ4930247W上海交易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2018.12.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6051310000501782661Q上海名家艺术研究协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6153100000500019787F宝钢教育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宝山区税务局
6253310000MJ4951486W上海长石玻璃艺术基金会2017.11.01-2021.12.31宝山区税务局
6353310000MJ495111XU上海满愿慈善基金会2017.05.01-2021.12.31杨浦区税务局
6452310000MJ4925851R上海世雄国际关系研究中心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6551310000MJ4901147A上海市河南安阳商会2018.09.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66523100007718093422上海中国留学生博物馆2016.01.01-2020.12.31松江区税务局
6751310000MJ49010249上海市巴中商会2018.05.01-2022.12.31松江区税务局
6853310000501782493G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松江区税务局
6953310000501780471R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053310000501772885L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151310000501782506C上海市海洋工程咨询协会2018.01.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253310000MJ49517695上海适达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353310000MJ49517770上海通江公益基金会2018.04.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451310000MJ490062XH上海市开封商会2017.08.01-2021.12.31普陀区税务局
7551310000MJ49004940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协会2017.01.01-2021.12.31普陀区税务局
7651310000MJ4901120J上海市南通商会2018.08.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77513100005017739417上海总工程师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7851310000MJ4901059U上海市泰安商会2018.06.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7953310000501772199A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053310000501779980D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1513100005017803329上海市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251310000501782418X上海医药卫生行风建设促进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3513100005017723838上海市托幼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4523100007584322457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551310000501782389J上海市华商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651310000MJ49518814上海雨萌公益基金会2018.08.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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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31
文号:沪税发[2019]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发[2019]7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本市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做好本市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是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税务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对促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税收执法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加快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立足全市税收工作实际,着眼服务税收征管一线,逐步实现“三项制度”在本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面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推行原则


  (一)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执法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税收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二)统筹规划。统筹推进“三项制度”的制度建设,形成一个“实施方案”、三个“实施办法”、N个“操作指引”的“1+3+N”制度体系,确保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在全市层面统一规范实施,加强部门间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与其他业务规范有机衔接,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循序渐进。按照税务总局“三项制度”推进工作部署,制定推进时间表,在前期试点成熟的工作基础上,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确保“三项制度”推行工作起步顺畅、逐步深化、全面覆盖。


  (四)职责清晰。“三项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作,市局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全市各实施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的推进部署和市局任务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工内容,把“三项制度”工作抓具体、抓落地。市局责任部门、配合部门要加强对各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左右协同,上下努力,共同形成顺利推进“三项制度”的合力。


  四、领导分工


  (一)组织领导。在市局党委领导下,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加强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统筹领导,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实施方案和配套制度,统筹部署任务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实施有方案、部署有要求、推进有标准、任务有落实、工作有考核、组织有保障。


  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制度起草、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三项制度”工作项目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市局相关处室(局)和基层税务局的业务骨干以及部分税务公职律师,项目小组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阶段性问题。


  (二)工作分工。市局制定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法规处承担总牵头职责;市局相关处室(局)根据任务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部署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和举措办法,加强对各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对接;市局相关处室(局)、各区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是“三项制度”的实施单位,按照市局“三项制度”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的要求,组织具体落实工作,进行阶段评估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三项制度”工作项目小组负责起草相关配套制度、编撰培训教材、开展系列培训等,集中攻关、解决、协调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实施单位对照市局任务分工表,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到具体部门,确保职责明确,分工到位。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依法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1.明确公示内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包括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事项。事前公示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公开税收执法主体、权力和责任清单、税收法律法规、办事流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法律救济和监督方式等信息;事中公示包括主动出示税收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等,履行告知义务,明示窗口工作人员信息,提供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依法公开听证过程等;事后公示包括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等。


  2.完善公示渠道。税务总局建立全国统一执法公示平台后,各相关实施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公示配套实施办法及其事项清单,依托执法公示平台,做好行政执法信息的对外公示。在此之前,各实施单位通过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公开公示事项清单内的执法信息。


  3.加强公示管理。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执法公示信息的产生部门为采集部门,负责采集公示信息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办公室等网站管理部门负责网站行政执法信息的发布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在办税服务场所执法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实施单位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配套实施办法要求,完善公开信息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运用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以文字记录为基本记录方式,以音像记录为补充,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重要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规范文字记录。税收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文字记录包括纸质和电子记录方式,应按照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业务规范执行,并按照金税三期要求的要素录入。纸质和电子执法文书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各实施单位应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要求,严格统一使用税务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


  2.推行音像记录。各实施单位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配套实施办法及其清单事项,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税收执法过程和执法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实施单位按照实际需求对相关业务部门、税务所配置执法记录仪,制定妥善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内部制度,建立税务约谈(询问)室。


  3.完善记录归档。各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市局统筹规划全过程记录音像记录存储平台,各实施单位通过音像记录存储平台,安全保存音视频记录。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其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争议处理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分别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1.落实审核主体。各实施单位法制部门牵头开展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主体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制部门和审理部门,二是业务部门和税务所的法制审核岗位。各实施单位根据本单位执法实际,在法制部门、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税务所设置法制审核岗,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执法活动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调动税务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市局根据税务总局明确的基础清单,结合全市税务系统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涉案金额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分级分类”事项清单。根据税务总局工作推进要求,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实施单位要按照市局的事项清单,并结合法制审核需求和征管实际,明确本单位法制部门、审理部门,以及业务部门、税务所法制审核岗位的审核范围。


  3.明确审核内容。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要重点审核:税务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权限;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主体基于执法承办机构的法制审核提请文书及送审材料,对作出的审核意见负责。


  4.严格审核程序。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提请法制审核。提请审核时,应当根据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申请文书、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执法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等。法制审核主体在期限内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主体提出不同意见的,按照配套实施办法的异议流程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9年5月)。市局制定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市局各处室(局)责任分工,梳理与“三项制度”相关的业务事项,项目小组起草相关配套制度。


  (二)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6月-7月)。市局制定各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编制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工作方案,召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动员会,开展专题培训会议。各实施单位组织工作动员,梳理具体工作事项,配置法制审核岗位,摸底相关软硬件设备,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三)启动实施阶段(2019年8月-10月)。各实施单位根据市局的实施办法,配置相关软硬件设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易后难,逐步落实“三项制度”工作要求,不断巩固深化、扩大覆盖面。


  (四)阶段评估阶段(2019年11月-12月)。市局密切跟踪“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及时解决运行过程中的问题,适时召开工作交流会。各实施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工作,向市局报送推行工作阶段性成果,提出“三项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市局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深化推行阶段(2020年1月起)。市局结合前期推行工作情况,完善“三项制度”配套制度,加快推动信息化。各实施单位全面深化落实“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确保2020年7月底起全面推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充分认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任务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局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推行工作。


  (二)强化推行保障


  高度重视“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人员保障,优先配备具备法律背景的人员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强对“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中的财力和设备保障,将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


  (三)加强统筹集成


  狠抓统筹谋划、协同实施、系统集成,将“三项制度”纳入税收法治化建设全局中协调推进,与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税务稽查规范、强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使用、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减少重复工作,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质效。


  (四)注重创新实效


  紧密联系税收工作实际,针对税收执法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选好突破口、找准着力点,大胆创新实践,探索工作规律,注重总结提炼,形成制度机制。各实施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集中力量,重点攻关,取得突破,形成工作亮点和典型经验。


  (五)做好宣传总结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要狠抓跟踪问效,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税务绩效考核体系。市局机关各处室(局)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对各实施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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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31
文号:沪税发[2019]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税[2019]1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港口建设费减负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切实减轻港口建设费缴费人负担,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征缴的港口建设费本市地方留成部分退付缴费人,有关减负政策措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人以港口建设费财政票据列明的缴费单位或个人为准,退付本市地方留成部分为相关财政票据列明征缴金额的20%。缴费退付原则上实行“当月全额缴纳、次月办理退付”,同时兼顾考虑退付便利性和时效性,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人可隔月申请退付,也可一次性申请退付本年度累计缴纳资金。次年3月开始,停止办理上年度资金退付。


  二、退付事宜依托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港集团等单位办理,缴费人需按相关规定提交退付申请,市商务委核对缴费人申报信息,与原缴费信息匹配无误后,将相关资金划拨至缴费人银行账户。


  三、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安排保障港口建设费退付所需必要资金。市商务委负责退付资金核拨,按预算管理规定做好专账核算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四、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港口建设费本市地方留成部分资金退付规程,在门户网站和“单一窗口”进行公示,接受企业咨询和社会监督。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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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沪财税[2019]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证发[2019]7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创板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科创板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结合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计截至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应当参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提供经审阅的期间季度的财务报表,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同时,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主要包括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净利润的预计情况、同比变化趋势及原因等。若前述财务信息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或上年同期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关于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附注


  发行人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提供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附注,并完整列示报告期各期末数据及其变动情况分析。


  三、关于财务报表已过有效期的处理


  在审企业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的,应当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及时申请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最多不超过一个月。未申请延长或延长一个月后仍未更新的,本所将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新财务资料的,应同步更新相关申请文件和问询回复(更新部分以楷体加粗)。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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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8
文号:上证发[2019]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19]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7]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特此通知。


  相关文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6月25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              2019-07-12


  1、本市范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2、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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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5
文号:沪财发[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19]3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

各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8]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特此通知。


  相关文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          2019-07-12


  1、本市范围内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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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7
文号:沪财发[2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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