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现就本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向其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所指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所指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81号公告)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如实填报免税相关信息,同时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环境评估报告和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对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如实填报减税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计算资料及其他备查资料。


  五、《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危险废物范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确定。


  六、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类应税污染物,暂按《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进行征收。


  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规模化养殖的标准按照《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有关规定确定。


  八、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如有新增且尚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废气、污水排放口,应按实际排放位置确定排放口进行申报。


  九、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公告2017年第50号)执行。


  十、上述有关文件规定如发生变化,按最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3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解读《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现将《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 发文背景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 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主要是沿循了本市国地税机构合一的办税体制,纳税人不同税种涉税事项均由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所依据的技术规范。


  (三)《公告》第三、四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纳税人申报,对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简化报送申报资料,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方式履行减免税备案手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公告》第七条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的标准,应按照《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三十二条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年存栏规模大于100头牛、500头猪、30000羽鸡鸭等的畜禽养殖场。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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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3
文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本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等规定,现将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具体见附件1、2、3),适用本公告。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一)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标准及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二)医院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医院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四)小型企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2.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仅针对独立燃烧锅炉)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蒸吨)


  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五)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进行计算,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月)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施工面积等具体标准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附件3)。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的税额标准按照《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17]8号)中规定的其他大气污染物1.2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 1.4元/污染当量税额标准确定。


  四、纳税申报


  (一)按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二)纳税人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的当月,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次月起,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上述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及时修正调整;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二)本公告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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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9
文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发[2018]2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的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新要求,让便民办税春风常吹常新、四季拂面,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上海市“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落实类)


              2.2018年上海市“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推进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2日



关于本市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新要求,努力打造优质服务品牌,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现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大力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推出系列便民办税措施,切实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充分展示上海市税务部门的新风貌,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进一步打造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


  二、整体安排


  在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时间表和路线图,制定本市细化实施方案。在时间安排上,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围绕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分阶段持续推进;在行动内容上,针对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强弱项、补短板、促提升、重有感,分类分级开展推进,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带给纳税人更多的获得感,展示税务部门更优的新风貌。


  三、行动内容


  围绕税务总局5类20项行动任务,将本市行动任务分为“落实类”“推进类”两大部分。其中,“落实类”主要为税务总局牵头的事项,“推进类”主要为市局牵头的事项。“落实类”事项共27条(具体详见附件1),“推进类”事项共49条(具体详见附件2),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


  1.完善税收制度


  (1)根据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2.开展征管制度清理


  (2)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对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征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3.升级税收业务规范


  (3)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要求,制定本市具体落实措施,严格督促各基层分局落实;


  (4)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制定落实纳服规范3.0相关工作制度。同步开展大力宣传,指导纳税人按纳服规范办理涉税事项;


  (5)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照《全国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4.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


  (6)按照税务总局网站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完成市局网站和分局子网站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编制。完善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更新机制,确保信息更细准确、及时。加强对分局的指导和考核,提升全系统主动公开信息目录规范度;


  (7)按照公文制发、办理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把好发文核稿关,对无政策解读稿、未经合法性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予核稿。税收政策正式印发1个工作日内,同步发布政策文件及解读稿;


  (8)制定本市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结合本市咨询热点,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咨询、宣传等相关工作。


  (二)提高管理规范性


  5.改进税收执法


  (9)适时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进行修订,对修订后的办法在全市范围内落实;


  (10)调研本市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情况,进一步规范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6.推进实名办税


  (11)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


  7.实施信用管理


  (12)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做好201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将评价范围进一步扩大;


  (13)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工作。


  8.防控税收风险


  (14)运用税收大数据,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动态信用评价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


  (15)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三)加强系统稳定性


  9.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


  (16)制定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业务需求,实现网上开具完税证明(文书式)功能;


  (17)进一步加大POS机使用的场所和范围。优化融合POS机模式,做好相关试点和升级部署工作。与中国银联、部分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合作,探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


  (18)配合税务总局做好金税三期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的相关工作。


  10.简便信息报送


  (19)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11.推行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


  (20)根据税务总局工作要求推进,配合做好试点推行企业财务报表与电子申报间的对接。


  (四)凸显办税便利性


  12.优化实体办税服务


  (21)根据《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要求,推进和落实全国通办工作;


  (22)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


  (23)定期抽取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加强数据监控,进行数据分析并制发纳税服务工作简报。


  13.简化纳税申报


  (24)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及时对接改造本地电子申报系统,优化纳税人操作流程,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


  (25)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试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网上自主更正,如发现申报错误,在申报期内,允许自行在网上修改,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时间,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26)对小微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时,不必分月填写,可以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


  14.创新发票办理


  (27)推行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助办税终端自助取票”服务;


  (28)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15.推行清单式服务


  (29)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博、微信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对外公示和宣传;


  (30)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博、微信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对外公示和宣传。


  16.深化大企业服务


  (31)完善千户集团智能在线沟通平台和总部企业纳税服务咨询专线,逐步实现需求直连和反馈直推;


  (32)深化落实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协调大企业重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


  (33)跨区域涉税争议由市局层面统一解决或提交市局大企业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34)通过编制分行业管理手册、梳理典型风险管理案例等方式,向大企业提示税收风险,引导大企业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和纠正。


  (五)创造环境友好性


  17.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35)根据营商环境报告反映问题,结合世界银行提出的意见建议,研究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和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创新举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36)根据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力争在减少办税环节和办税时间上取得成效。


  18.推进社会信用共治


  (37)进一步与上海银监局合作,深化银税互动工作,完善银税互动平台,扩大数据交互范围,扩大受惠群体;


  (38)按照联合奖惩备忘录工作内容,通过市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相关信用信息,会同合作单位,落实联合奖惩各项举措;


  (39)严格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确保所有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全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强“黑名单”制度与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展宣传途径,丰富宣传内容,提高传播力和影响力。


  19.服务经济发展战略


  (40)巩固长江经济带信息交换机制,依托税务总局平台做好跨省业务协同工作;


  (41)按照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要求,持续落实支持自由贸易区各项征管和服务举措;


  (42)根据税务总局年度服务“一带一路”工作总体要求,组织本市各分局拓展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方式、利用“互联网+”等形式积极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


  (43)配合市局做好千户集团扩围宣传工作;由资深坐席对企业需求进行全流程跟踪管理;关注“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纳税服务需求,通过上门调研、税企沙龙等方式,针对企业需求开展个性化、点对点服务;


  (44)组织本市国别税收研究小组持续深化相关国家投资税收指南;优化“走出去”税收宣传,结合特定行业及企业类型,定向组织专题活动,加强税企信息互动;根据税务总局要求进一步完善“走出去”相关清册,采集企业信息同时积极了解企业诉求。


  (六)提升自主创新性


  20.创新服务举措


  (45)进一步推行无纸化退税,在总结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的基础上,研究推进其他类型退税的无纸化,有效减少退税资料,缩短退税办理时间;


  (46)在手机移动端提供个人临商业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办税服务厅领取的业务;


  (47)在12万元申报中,选取部分自然人作为试点纳税人,通过短信渠道向试点纳税人进行12万元申报提醒;


  (48)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三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业务联办机制,将办理流程调整为“一口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统一时限”,提速整体办结时间。进一步简并资料、优化流程,协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业务联办信息化建设;


  (49)每季度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活动,通过邀请两会代表委员、企业代表、媒体记者,征询工作意见建议,体验便民办税服务,报道便民办税实效。集成各分局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深刻领会,提升站位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春风行动”作为本市税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一项重要举措,充分调动和发挥主动性积极性,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措施内容、责任分工等具体要求,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在实践中融会贯通,拥抱新时代,展示新税貌,将“春风行动”推向深入。


  (二)联动发力,加强协调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春风行动”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行动项目,严格按照税务总局“春风行动”的整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不断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合作效用。


  (三)创新形式,挖掘亮点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大春风行动宣传力度,广泛借助社会力量推动行动开展。结合实际制作各类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加强便民服务工作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


  (四)总结提升,确保实效


  各单位、各部门要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梳理历次“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看工作目标是否实现,看具体措施是否到位,看突出问题是否解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


  (五)建立机制,强化监督


  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定落实时限,各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都要建立台账、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要及时反映活动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市局将根据“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各单位、各部门按季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市局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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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2
文号:沪国税发[2018]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发[2018]24号 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七分局:

 

  为优化税收环境,方便纳税人获取完税信息,自2018年4月1日起,本市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具范围及内容

 

  目前可在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课征主体登记类型为“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暂不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可开具除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外的其他所有税种。

 

  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内容涵盖税务机关、填发日期、纳税人名称及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实缴(退)税额、金额合计等。

 

  二、开具式样及章戳

 

  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式样、尺寸与本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纸质《税收完税证明》一致。《税收完税证明》上加印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章戳大小、形状、内容与本市税务机关加盖的实物章戳一致。

 

  三、开具流程

 

  (一)登录查询。纳税人登录本市企业(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完税证明开具”栏目,进行身份认证、查询本单位(个人)的完税信息。

 

  (二)选定打印。纳税人选定特定期间完税信息后,企业纳税人使用身份认证证书(CA证书)或法人一证通证书下载、自然人纳税人直接下载完税信息后,通过A4型纸张打印输出《税收完税证明》(样式详见附件),格式为PDF电子文档。

 

  四、证明查验

 

  凡需查验《税收完税证明》真伪的,可登录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纳税服务——涉税查询”栏目,通过输入验证码、纳税人识别号及税额查询真伪;也可登录“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中“涉税查询”栏目,通过扫描完税证明左上角二维码查询真伪。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的重要举措。各分局应高度重视,积极谋划,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部署上线后,各分局应积极利用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大厅、12366热线等渠道,加强宣传辅导,有效提高办税效率。

 

  (三)做好衔接。如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的纸质《税收完税证明》,各分局应继续按规定在办税服务厅做好《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

 

  附件: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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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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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6
文号:沪国税发[2018]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清单》涉及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证明类、备案类,共5大类101个事项。同时,结合本市具体推进情况,将逐步扩大事项范围。


  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事项“不用跑”。目前,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清单》内所列57个事项已实现“不用跑”。


  四、针对《清单》内事项,上海市税务局统一编制办税指南,明确办税流程、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报送资料,并组织市区两级全方位、多渠道,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办税指南进行公示和宣传。各基层分局应积极组织培训和辅导,提高纳税人对《清单》项目的认知度,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上海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和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和更新办税指南,在上海税务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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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证发[2018]2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若干条文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进行了修改,新增了相关条文如下:


  一、新增一条作为第3.1.6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6.5条:“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三、其他相关条文序号相应顺延。


  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规则”栏目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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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0
文号:上证发[2018]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科创企业不可不知的税收大礼包–税收优惠、潜在风险及知识产权综合税务筹划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8月20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制订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


  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


  2、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8、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9、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


  10、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2、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4、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5、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


  1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17、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19、公路旅客运输


  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1、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22、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3、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5、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26、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7、金融外包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28、医疗机构经营


  29、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0、工业企业场址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研发及应用


  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四川省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研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2、农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与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4、核级石墨开发及生产


  5、高品质钛原料先进制造技术及应用(CaO+MgO≤1.5%);6万吨/年以上钛渣生产技术(电炉容量≥25000kVA)


  6、钒钛磁铁矿高效清洁分离提取技术开发及应用(钒钛磁铁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7、钛材深加工


  8、4万吨/年以上炭黑新工艺开发及应用


  9、3000吨/年以上氧化钒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废水、废渣零排放);钒制品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钒基合金、钒基功能材料、钒精细化工产品)


  10、1万吨/年以上专用钛白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化纤、造纸、油墨、塑料专用,限于对现有装置改造)


  11、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


  12、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13、高精密核仪器、仪表开发制造


  14、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与应用,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制造与应用


  15、无线电测试仪器开发制造


  16、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催化剂及SCR烟气脱硝设备生产


  17、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18、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


  19、城市轨道和地铁车辆修理组装


  20、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1、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22、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3、公路旅客运输


  24、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5、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8、中药溯源电子码技术开发及应用


  29、金融外包服务


  30、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31、金融现代化技术开发及应用(移动支付、电子票据、金融IC卡等)


  32、医疗机构经营


  33、飞行员培训


  34、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5、核、化学、生物等领域的侦察、防护、消洗等防化应急装备开发制造


  36、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三)贵州省


  1、大功率液压台车用凿岩钎具及钎具用钢生产


  2、优碳钢钢丝(强度≥1670N/mm2)及其制品生产


  3、锰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高性能铝合金产品开发及生产


  5、钛金属冶炼新工艺技术开发(直接用高钛渣、金红石电解生产金属钛)


  6、钛材深加工及含钛精细化学品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7、钒深加工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新产品开发


  8、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9、“磷-电-化”一体化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0、重晶石精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11、白云石精细加工及综合开发利用


  12、己二酸与尼龙66生产


  13、天然植物精细化工产品的开发(香精、香料、化学药、化工产品中间体)


  14、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高压柱塞式液压泵、液压马达等液压基础件研发及制造


  16、4MW以上燃气轮机研发及制造


  17、液力变速器研发及制造


  18、大型萃取装置(容器容积50-3500L,压力等级9.8-35Mpa,温度等级10-85℃)研发及制造


  19、适用于山区的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机械研发及制造


  20、粉煤灰储运及利用成套设备制造


  21、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2、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3、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4、公路旅客运输


  25、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8、服务“三农”、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9、金融外包服务


  30、医疗机构经营


  31、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四)云南省


  1、花卉和观赏苗木培育


  2、依托分布式电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


  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4、强度大于500MPa的抗震钢筋(HRB500E)生产


  5、工业硅生产中生物质炭替代传统还原剂的技术优化研究及应用


  6、铅基合金、锌基合金新产品的开发及深加工


  7、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及深加工


  8、海绵钛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及深加工


  9、钛材、钛合金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10、石油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1、水溶性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的开发及生产


  12、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13、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


  14、新型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蒸汽蓄热技术、蓄热式调温空气燃烧技术、微纳米高温远红外节能涂料、供热管网保温等)开发及生产


  15、特殊环境(高原、湿热、高寒、重污染等环境)用发输变电、供配电及控制设备、高原型电工电器产品、中小水电成套设备研发及制造


  16、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


  17、适用于高原山区的拖拉机、中耕机、微耕机以及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收割机等现代农机具的开发及制造


  18、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9、蔗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1、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2、公路旅客运输


  23、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4、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5、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6、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27、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服务


  28、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珠宝玉石鉴定和传统手工艺)


  29、医疗机构经营


  30、轧钢氧化皮生产磁性材料


  31、高原湖泊水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3、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五)西藏自治区


  1、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及加工


  2、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


  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


  4、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7、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8、公路旅客运输


  9、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10、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11、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12、医疗机构经营


  13、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六)陕西省


  1、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2、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


  3、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4、钛材深加工


  5、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新型、环保型油田化学品(二氧化碳及新型试剂驱油驱气)技术开发及生产


  7、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8、新型混凝土(纤维混凝土、透水混凝土、植生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废橡胶粉混凝土)的开发及生产


  9、高效生物反应器,高密度培养技术,佐剂、悬浮培养、发酵培养等生物制品开发及生产


  10、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和软件的开发及制造


  11、利用生物质生产聚乳酸、聚羟基烷酸、聚氨基酸和聚有机酸等生物可降解材料,可降解高分子材料与淀粉共混的环境友好材料,新型炭质吸附材料,生物化学品(包括生物乙烯,乳酸、1,3-丙二醇、丁醇系列产品,丁二酸、琥珀酸以及各种具有特定性能的有机酸产品,各种溶剂和医药中间体等)


  12、百万吨级大型乙烯、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用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


  13、液力缓速器研发及制造


  14、透平机械装置转子用叶片辊模锻技术和叶轮真空处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15、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16、工业流程节能环保能效综合利用成套设备制造及系统服务:大型等温型高效节能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大型硝酸装置能效综合利用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大型高效轴流压缩机成套装置技术开发制造、工业驱动高效节能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高效节能能量回收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


  17、高效微排放燃煤锅炉制造(优于国家标准)


  18、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9、专为农村市场研制、超越一级能效的微耗电冷暖空调系统


  20、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21、城市轨道和地铁车辆修理及来件组装


  2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3、清水模板、塑钢模板、复合式组合模板等新型模板开发及生产


  24、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25、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6、公路旅客运输


  27、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8、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30、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31、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32、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33、医疗机构经营


  34、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


  35、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6、地质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37、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七)甘肃省


  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2、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5、利用天然气替代化工及有色金属材料深加工中使用的重油、柴油、煤技术开发及应用(天然气产业政策限制、禁止类项目除外)


  6、高温气冷堆炭堆内构件及涉核炭-石墨材料开发及生产


  7、节能环保大型矿热炉用炭材料开发及生产


  8、高性能镁、钛合金开发及生产


  9、镍铜钴及贵金属粉体材料开发及生产


  10、镍钴二次电池材料开发及生产


  11、羰基冶金技术及羰基镍开发及生产


  12、电子级氟化氢(HF)生产


  13、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


  14、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


  15、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


  16、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


  17、高性能真空设备制造:真空获得类、真空材料表面改性类、真空炉类、低温贮运容器类、真空专用设备


  18、重离子治癌设备研发及制造


  19、余热余能利用锅炉、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处理锅炉及高参数大容量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制造


  20、绿色镀膜成套装备研发及制造:真空离子镀膜、磁控溅射镀膜、蒸镀膜、离子注入、离子清洁等装备


  21、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制造(额定功率0.55KW-355KW,额定电压690V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355KW-25000KW,额定电压6KV或10KV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效永磁伺服电机)


  22、电网系统节电设备制造(比同类产品空载损耗下降10-20%,负载损耗下降5%)


  23、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4、清真食品加工


  25、太阳能多热源蔬菜低温联合干燥技术开发及应用


  26、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7、公路旅客运输


  28、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30、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31、医疗机构经营


  32、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


  33、粉煤灰生产新型油田固井减轻剂


  34、高炉解毒铬浸出残渣技术开发及应用


  35、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八)青海省


  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


  2、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5、钾、钠、镁、锂、硼、锶、溴、碘、铷、铯等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系列产品开发及副产物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单线年产5万吨以上氢氧化钾生产


  7、稀盐酸脱析制氯化氢


  8、六水氯化镁(MgCl2·6H2O)连续脱水制无水氯化镁


  9、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10、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


  11、以各类无机盐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副产物为主的循环利用


  12、地下深层承压卤水资源勘探、研究及开发


  13、道路安全维护、养护设备研发及制造


  14、城镇地下大口径管道(共同沟)清淤设备研发及制造


  15、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6、清真食品加工


  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19、公路旅客运输


  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1、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2、医疗机构经营


  23、飞行员培训


  24、工业余热发电技术应用改造


  25、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


  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2、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及煤田火灾防治新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


  3、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4、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5、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6、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


  7、微合金钢炉料和特殊硅合金等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8、符合国家重要用途钢丝绳标准(GB8918-2006)、直径在20-60mm的钢丝绳制品开发及生产


  9、钽、铌、铍、钛等稀有金属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技术开发及生产


  10、多层陶瓷电容器用镍粉、高性能靶材开发及生产


  11、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12、20万吨/年及以上醋酸乙烯、6万吨/年以上聚乙烯醇、3万吨以上石灰氮、氰胺系列产品生产


  13、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


  14、30/52(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以上大型化肥、百万吨级大型乙烯、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


  15、电气化铁路牵引变压器制造


  16、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7、煤炭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8、枸杞制品(枸杞汁、枸杞果酒、枸杞油胶囊及其他枸杞保健食品)加工与生产


  19、清真食品加工


  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1、牛乳蛋白、干酪素等高端乳制品深加工


  22、熔体直纺及切片纺彩色涤纶的开发及生产


  23、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4、公路旅客运输


  25、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28、医疗机构经营


  29、针对穆斯林地区和阿拉伯国家的软件外包及文化创意产业


  30、矿热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余热发电回收利用


  31、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荒漠地带500亩以上生物质能源植物栽培及利用


  2、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3、单层厚度50米以上巨厚煤层开采技术开发及应用


  4、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5、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6、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7、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


  8、铀矿采冶设备研发与制造、原地浸出采铀技术开发及应用


  9、稀有金属矿山勘探、有序开采及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


  10、聚合物改性沥青生产


  11、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2、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13、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10万吨/年及以上天然气制合成油(GTL)


  14、3000万标砖/年及以上的煤矸石、页岩等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生产


  15、配套有节能环保设施的石灰气烧竖窑、双燃料竖窑,带煤粉制备系统、以煤粉为燃料的竖窑,直径2.5米及以上石灰回转窑以及规模为10万吨/年及以上的碳石混烧机械化立窑建设及运营


  16、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浆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17、干空气能应用装备研发及制造


  18、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专业化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9、棉花、小麦、豆类、番茄、辣椒、甜菜、红枣等农作物种植、采收机械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20、棉杆采收专用设备研发及制造


  21、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2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制造


  23、膨润土、蛭石等特色非金属矿物材料的开采、深加工及其技术装备研发及制造


  24、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晶片开发及生产


  25、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上食糖生产线


  2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27、教具教学仪器研发生产


  28、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9、民族演艺服饰、乐器设计、生产和销售


  30、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31、公路旅客运输


  32、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3、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34、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35、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36、医疗机构经营


  37、艺术及技能培训(民族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8、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9、粮、棉秸秆、果木等农、林副产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40、农村(含兵团团场、连队)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十一)内蒙古自治区


  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


  2、复合活菌制剂、饲用微生物添加剂开发及生产


  3、有机—无机混合肥料生产


  4、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5、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6、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7、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


  8、高油微藻生物质发电


  9、高性能稀土永磁、发光、储氢、催化材料开发及生产


  10、锗、铀等新材料研发及应用:重水堆、压水堆、气冷堆系列民用核电燃料组件制造、钍资源开发利用、高纯锗及光纤通讯生产


  11、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12、15万吨/年及以上单套无水煤焦油深加工


  13、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14、六氟乙烷等精细氟化工产品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开发及生产


  16、煤系高岭土替代高铝矾土系列耐火材料产品及其它非金属耐火材料及制品生产


  17、大口径高压厚壁锅炉管生产


  18、磁感应强度0.3T以上的稀土永磁核磁共振影像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9、牧区户用小型风机制造


  20、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1、300吨及以上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制造


  22、毛绒棉纺织加工


  23、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4、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5、公路旅客运输


  26、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7、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8、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29、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30、医疗机构经营


  31、飞行员培训


  32、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


  1、农作物套种技术与秋冬种技术开发及应用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新技术开发及应用


  3、高性能稀土永磁、发光、储氢、催化材料开发及生产


  4、低品位难处理铝土矿综合利用


  5、高性能铝合金深加工产品技术开发及生产


  6、高纯铟及铟基合金材料技术开发及生产


  7、锡基合金新材料开发及深加工


  8、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9、石油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0、电解金属锰为原料的电器元件、无汞碱锰电池、锂锰电池、不锈钢制品的先进生产技术开发及生产


  11、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长管玻璃纤维缠绕气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成套设备(含LNG储罐)及装置制造


  12、甘蔗种植机等中小型农机具研发及制造


  13、15吨及以上挖掘机、3吨及以上装载机、电动叉车及3吨及以上内燃叉车,液压压路机、液压摊铺机、平地机,装载机用驱动桥,工程机械用液压元件、液压管路和液压成套设备,工程机械电控系统制造


  14、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5、适用于丘陵和山区的拖拉机及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机具,农村水利、田间道路建设等农用工程机械及其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6、蚕茧丝绸及印染、服装精深加工


  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8、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9、利用木质废弃物生产定向结构板材技术开发及应用


  20、桑蚕产业资源循环综合利用


  21、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2、公路旅客运输


  23、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5、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6、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27、医疗机构经营


  28、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29、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30、城市水系淤泥综合利用


  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沼气化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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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8-24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海关公告2018年第2号 上海海关关于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促进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经地方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平行进口汽车经销企业。试点企业的关联仓储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是指接受试点企业委托,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


  二、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是指试点企业及仓储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平行进口汽车仓储及进出区业务。


  三、平行进口汽车的保税仓储期限按照特殊监管区域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入区仓储的平行进口汽车,按照本公告执行。平行进口汽车在保税仓储期间,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适用自贸试验区创新制度。


  四、仓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相关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数据。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汽车专用仓储场地。


  五、试点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资质认定证明,向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详见附件)。


  仓储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下列材料向主管海关备案:


  (一)经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确认的试点企业备案证明;


  (二)与试点企业签订的平行进口汽车仓储代理委托协议;


  (三)符合本公告第四条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依托H2010系统及自贸试验区信息化系统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实行监管。


  六、平行进口汽车进境入区向主管海关申报时,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制进境备案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平行进口汽车”。


  七、试点企业应当凭汽车平行进口专用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出区进口。


  八、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务院整车进口口岸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进口口岸、进口转关、出区进口、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九、平行进口汽车在保税仓储状态下不得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


  十、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应保证如实申报,并按照海关监管的时限和要求对平行进口汽车进行保税仓储和进出区操作。若有违反承诺内容或其他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暂停为其办理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海关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备案表


上海海关

201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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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2
文号:上海海关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8]2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上海税务部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之年。近年来,本市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确保各项减税政策措施落地,对降低企业负担、助推转型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既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职责所在,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质量推进新时代上海税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的2018年税收工作要求,结合本市2018年税收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重要意义


  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重大历史机遇期。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推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以自主创新的技术带动质量效益提高;建立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体制机制,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更好地利用全球市场和资源。本市目前正在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深入推进“五个中心”建设,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进一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等工作正稳步推进,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等工作持续深化。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职能作用,对服务国家战略推进、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在新时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紧扣实际,聚焦重点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全面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不变形走样。同时,紧扣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进重点税收优惠政策(详见附件)落地。2018年要围绕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聚焦国家战略及本市重点工作推进,着重落实以下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各项减税降负措施。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新措施,即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至16%、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政策予以认真落实。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等7项新出台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二)落实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税收政策。全面落实本市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中“44.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罗列的税收政策及市局编制发布的《文化创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中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支持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做大做强;


  (三)落实支持国资国企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对本市国有企业转型创新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清理推出一批“三个一批”改革事项,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改革顺利推进;


  (四)落实鼓励创新支持转型发展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等各项鼓励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


  (五)落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落实工作,支持社会就业和民生发展;落实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社会创业创新;


  (六)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加强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节能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三、注重实效,把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涵养税源的理念,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市区两级税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参加全国税务系统税收政策解读辅导视频会议,对解读的各项税收政策,要按照政策内涵和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各基层分局要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分工。市局业务处室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研究,指导基层分局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形成落实政策的工作合力。


  (二)扎实推进落实。结合本市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等工作开展,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利用12366热线、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宣传渠道,力求政策宣传广覆盖。结合“大调研”工作开展,主动走进企业、园区开展需求调研和政策宣讲,以问题为导向解决政策落实堵点。开展政策培训,对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至16%、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等新出台减税政策,做好纳税人政策辅导,确保应知应会。加强数据分析,依托金三系统和税收大数据,对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识别、分析、提醒,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三)开展执行反馈。各分局、市局业务处室应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反馈,特别是要针对今年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加强执行分析,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征管实际提出完善政策建议。各单位第一至三季度每季度应至少报送一篇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通过OA和纸质报送市局法规处),第四季度报送全年反馈报告目录。市局将择优向总局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近期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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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8
文号:沪国税函[2018]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当日办结纳税人告知书

一、新办企业按下列原则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1.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由市税务三分局负责征管;


  2.本市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3.其余由证照上地址所属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二、经实名认证且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税务机关可在受理当天办结全部10个税务初始化事项,企业只需一次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可领取税控设备、发票及相关涉税文书。


  三、“新办企业当天办结”服务将最大程度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少您在税务窗口的往返次数和排队时间。您只需登录上海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www.tax.sh.gov.cn),根据页面上的提示进行在线办理。事项办结后,我们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您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办理结果,您需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属税务代理人的,还需提交税务代理合同(原件);


  3)需要申请发票的,应提交发票专用章;


  4)需要办理银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应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


  5)需要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实名信息核验;


  6)需要开通电子申报服务和网上办税应用的,需提交“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主)。


  材料符合要求的,我们将当场发放办理结果。需要当天领用增值税发票的,可即至税控服务商购买税控盘,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盘初始发行而后当场领用增值税发票。


  四、如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咨询电话:12366。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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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社[2018]34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沪财发[2020]9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本法规与沪财发[2020]9号不一致的规定,以沪财发[2020]9号为准。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在每年5月底前(5月为集中申报受理月)向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与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援助对象、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除外)。对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后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经认定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单位,可在征收年份当年的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用人单位向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用人单位《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安置符合要求的残疾人毕业生,需提供: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四)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XX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


  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用人单位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单位的残疾职工比例。


  四、市和区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在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进行核定,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五、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多安排一名残疾人,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限)之积的3倍给予奖励,用人单位超比例人数按实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或未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在职职工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进行分档,对于不同档级的单位实施差别化征收,具体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残疾职工比例)×2000(含)以下人数×平均缴费基数(1.5%-残疾职工比例)×2001至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8(1.5%-残疾职工比例)×4001至8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6(1.5%-残疾职工比例)×8001至1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4(1.5%-残疾职工比例)×14001至22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2(1.5%-残疾职工比例)×22001以上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1。


  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七、对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且欠缴年份较长或欠缴金额较大的,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参保所在地等。


  八、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退付已安排残疾人比例部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将退付资金直接划转申请单位账户,申请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付申请审批表》;


  (二)《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申报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三)《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复印件。


  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做好征收相关数据实时交换。


  十、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残联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策评估。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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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9
文号:沪财社[2018]34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沪人社法[2018]15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现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学习,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要求,现结合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举措: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2018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0.5%,个人0.5%),至2019年4月30日。


  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18年5月1日起,对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将现行基准费率(0.2%-1.9%)下调50%,至2019年4月30日。


  三、扩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四、自2018年度起,本市将暂停征收企业欠薪保障费。


  五、简化社保登记办理手续。按照国家关于实施“五证合一”的规定,本市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纳入工商登记的工作流程,社保部门依据工商信息直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通过本市“一窗通”平台开办的新企业,可通过“一窗通”链接进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


  六、合并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登记网上办理环节。企业登录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可实现“一次登录、一步办结”职工就业参保登记手续。


  七、实施社保缴费委托收款方式。参保单位已在与本市社保合作的15家银行中设立账户的,无需另行开设专用账户,只需进行授权签约,即可通过已有账户实现协议扣款,方便参保单位,节约社会资源,提升服务水平。


  八、在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增设就业参保登记自助经办服务区。进一步提高企业办事人员在同一办事地点完成人社相关业务的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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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1
文号:沪人社法[2018]1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发[2018]4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开展网上办理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7]14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发[2016]88号)有关工作安排,本市将进一步推进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签订三方协议实现方式


  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录入三方协议信息后,可通过两种方式验证生效:


  一是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将协议电子信息经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中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发送至相关开户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对纳税人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协议信息进行核实保存后,将协议签订回执信息通过TIPS向税务机关反馈。此方式以下简称“全程网签”。


  二是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打印三方协议(一式二份)并加盖印鉴送开户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手工录入协议信息后,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中完成协议验证。此方式本市已实现。


  二、三方协议电子信息确认


  纸质三方协议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开户银行三方签章确认协议的有效性,实现全程网签三方协议后,协议三方通过电子信息确认协议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做好纳税人身份认证工作,做好纳税人名称与缴款单位名称一致性检查;开户银行做好授权划缴税款账户合规性检查(见附件);纳税人按照“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对电子协议信息负责。纳税人已完成全程网签且协议有效的,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纸质三方协议,生效的电子三方协议与纸质三方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网上办理三方协议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稳步推进此项工作。


  (二)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有效扩大全程网签的银行范围。具备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


  (三)各区税务局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四)各区税务局、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及时发现和解决网上办理三方协议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跟踪和反馈。


  (五)全程网签具体启用时间和商业银行名单以上海税务网站纳税提示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授权划缴税款账户合规性检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8年5月17日


  附件



授权划缴税款账户合规性检查


  网上签订三方协议时,商业银行采用全程网签受理方式的,对税务发送TIPS验证报文的付款账户账号、户名、是否签约等关键信息进行判断,做好以下扣款账户合规性检查。


  一、检查协议是否存在


  依据“协议书号”,对银行端存量的有效三方协议进行检查:若已存在,反馈“该协议已签约”;若不存在,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二、检查协议是否重复


  依据“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付款账户”,对银行端存量的有效三方协议进行检查:若已存在,反馈“该纳税人已签约此账号”;若不存在,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三、检查账号、户名正确性和一致性


  依据“付款账户、缴款单位名称”,对银行端付款账户或缴款单位名称进行正确性检查及一致性检查:若有误,反馈具体错误信息;若无误,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四、检查清算行行号正确性


  依据“清算行行号”,对银行端维护的本行清算行行号进行正确性检查:若有误,反馈“清算行行号错误”;若无误,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五、个性化检查


  根据本行要求增加的个性化检查,如付款账户状态是否异常、是否异地等检查,并反馈具体错误信息。


  六、电子信息确认


  以上检查无问题的,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开户行行号”不做校验,完成签约电子信息写入银行端系统,实现全程网签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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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7
文号:沪国税发[2018]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要求,现公开征集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相关事宜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航空、水运和陆路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分别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国税、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八)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有离境退税代理服务经历,且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上海市旅游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国上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退税代理服务期限


  2018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


  五、时间安排


  2018年6月20日前,受理申报;


  2018年7月10日前,组织评定;


  2018年7月25日前,公告名单。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31日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联系人:席思静


  联系电话:54679568转67046


  传真:54906052


  邮编:200030


  附件: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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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31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6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本市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和总机号码不变,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总机:021—54679568。


  三、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文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本市市、区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五、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八、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九、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新机构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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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上海市税务局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制定《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对《裁量基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实施的;


  (四)多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行为证据资料的;


  (六)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依法复制有关资料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卷中,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一)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


  (二)与《裁量基准》确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决定,应当自发现涉税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范的,税务机关应当主动纠正。对于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裁量基准》中所称“三年”指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36个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重新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统一基层分局对逾期申报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标准,提高税法遵从,促进征纳和谐,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及近期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对《办法》进行部分修订。


  二、主要变化


  (一)对《办法》适用规则的第一条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作为制定依据。


  (二)根据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删除原第十一条中“情节严重,经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适当延长15日”;删除原第十四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工作列入市局年度考核”。


  (三)对《办法》适用规则的第十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在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集体审议决定:(一)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对拟作出减轻处罚的案件,不再区分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纳入本级税务机关的集体审议范围,与税务总局现行规定保持一致。


  (四)调整两项违法事项的裁量基准:


  一是对《办法》附件:裁量基准类型三“违反纳税申报类”第(一)项对应的“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为:


  1.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1)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免处罚款;(2)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违反而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或者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的,对个体工商户处每次二十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每次五十元罚款。


  2.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1)无未缴销发票且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罚款;(2)有未缴销发票或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千元罚款;(3)未缴销发票份数较多或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较大等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办法》附件:裁量基准类型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第(五)项对应的“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为:


  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施行时间


  鉴于本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且本次发布为废旧立新,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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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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