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财发[2018]8号 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为规范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3日


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各区财政局、各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负责制定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工作方案;


  (二)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三)确定、公布全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


  (四)组织本市具有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市本级预算单位、会计管理关系在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的企业、铁路系统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组织开展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七)指导各区财政局开展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及其师资的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


  (八)组织开发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九)本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区财政局会同各区人社局负责本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包括:


  (一)根据本办法及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工作方案,制定本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工作方案;


  (二)确定、公布本区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


  (三)组织实施本区除具有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外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四)指导和监督本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本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及其师资开展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五)本区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十一条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三)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二)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知识竞赛;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四)承担本市财政部门或市、区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


  (五)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六)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八)作为评委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评审工作;


  (九)参加市人社局认可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


  (十)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因故未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原则上应在次年通过网络继续教育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且通过测试考核的,根据继续教育内容折算为90学分或相应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二)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三)参加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且通过测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四)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等,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五)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参加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为准;


  (六)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独立承担本市财政部门或市、区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题日期为准;


  (八)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独立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九)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十)参加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协会确认的年度为准;


  (十一)作为评委参加本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评审工作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工作开展的所属年度;


  (十二)参加市人社局认可并确认的公需科目培训,折算为相应年度的公需科目3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市人社局认可并确认的年度。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办法的学分标准外,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认定和计量标准,由市财政局在每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方案中明确。


  第十九条 本市主管财政部门通过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报送的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在组织完成培训或收到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和会计类知识竞赛,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作为评委参与本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评审工作,市人社局认可的公需科目培训等,市财政局在收到相关单位报送的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三)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或持相关证明材料至主管财政部门办理。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信息或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者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定期与本市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共享。


  第二十二条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财政网查询本人的继续教育信息。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按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由市财政局统一公布。


  第二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主管财政部门的年度工作方案以及工作要求,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继续教育师资在开展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前,原则上应当参加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且通过考试考核。


  第二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开展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前,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至少包含教学计划安排、师资力量安排、教学管理安排和措施、收费标准等情况。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教学时,应当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及测试考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按照要求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出勤、测试考核等情况。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保存培训档案不少于6年。


  第二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四)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转包其他机构或个人;


  (五)恶意竞争,扰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市场秩序;


  (六)教学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七)聘用不符合要求的师资开展教学活动;


  (八)泄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身份信息;


  (九)不服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主管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和师资建设等工作进行抽检。


  第三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行为,主管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评估。


  第三十五条 主管财政部门开展的教学评估,评估内容至少包含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教学场所、师资管理、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培训学员数量、学员反馈意见、收费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


  教学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对教学评估不合格、应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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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3
文号:沪财发[20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度,现决定在本市部分退税商店试点开展离境退税便利服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试点服务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旅客在试点退税商店购物的,在获取《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可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等额的人民币现金。旅客离境时,按现行相关规定先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再到离境口岸隔离区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相关确认手续。


  二、试点退税商店


  第一批试点退税商店为:上海新丸百货有限公司、芮欧百货(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奥特莱斯品牌直销广场有限公司。


  三、试点适用条件


  除须符合现行离境退税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旅客承诺于购物开单后17天(含)内,由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所购退税物品,自本市口岸离境。


  (二)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试点退税商店申请办理试点服务的退税物品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含),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


  本通知自2019年1月28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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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5
文号:沪税函[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企[2019]5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8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更好地发挥企业财务信息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掌握2018年度本市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财务运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4号)规定,现将编报本市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补充指标表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情况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的“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企补01表)由市财政局汇审后统一向财政部填报,“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企补02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情况表”(财企补03表)由国有控股上市(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填报,“国有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财企补04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表”(财企补05表)由2018年收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中央一级企业填报,“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情况表”(财企补06表)由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国有企业主要分析指标表”(财企补07表)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及分布情况表”(财企补08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情况表” (国资收益01表)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情况表” (国资收益02表)由2019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一级企业)填报。


  三、本套报表系单户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为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汇总(合并)单位应将纳入汇总(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基础上,依据现行的会计法等法规制度,编制《201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编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准则制度编制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方法,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集团公司所属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在编报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之外,还要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二)企业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的境外企业,应按照本套报表格式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境外国有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分户填报和录入。


  六、厂办大集体的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及本市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软件中的集体企业决算任务中填报。


  七、各区财政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和决算上报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汇总(合并)。


  (一)基层填报单位


  1. 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1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同时,应按“上海财政”网站下载的报表软件要求,将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件,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合理准确。为便于区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系报表负责人,本市在软件内增设:报表填报联系人手机和e-mail地址,提请企业进行报备。


  2. 基层填报单位应将201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电子数据报送主管部门和区财政,经区财政部门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将予以退回,企业自行改正后重新上报。具体上报时间在不影响上报市级财政规定的会审时间内由主管部门和区财政确定。


  (二)各区财政部门


  1. 各区财政局应将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控股的金融、事业、基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加以汇总,于2019年3月28日至3月29日间,报送市财政局。上报内容包括:(1)2018年度汇总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按决算报表主辅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的全部基层企业分户电子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总结和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在审核企业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错误,不得擅自修改,应由企业自行修改。


  2. 市财政局在验审、汇总区财政上报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错漏的,将通过各区财政退回企业修改,区财政审核无误后重新上报。


  3. 各区财政局、控股(集团)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进一步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重大事项、存在问题、风险管控等情况及相关建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总结。决算报告数据分析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随年报一并报送。


  八、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印制地方企业201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相关软件可登录“上海财政”网站,在“政务大厅—下载中心”下载。


  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电话:54679568—13133


  市财政局企业处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1311A室


  软件联系电话:54679568—13095、13123


  上海财政网地址:http://www.czj.sh.gov.cn


  附件:


  1.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封面]


  2.201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3.201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4.201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


  5.201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6.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收益情况表]


  7.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收益情况表]编制说明


  8.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9.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企业)


  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部门、地方)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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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8
文号:沪财企[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规[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府征求市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五个纳税等级:


  (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五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第五条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六条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宗(丘)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登记资料为准。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确定宗(丘)地面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积。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所在区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量并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实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区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市税务局提供相关的房屋土地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自2019纳税年度起,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本规定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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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9
文号:沪府规[20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规[201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规定所附的《上海市车船税税额表》执行。


  三、本市对经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车船办理免税手续。


  四、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由车船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但有下列情形的,分别按照以下申报纳税期限缴纳:


  (一)机动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在投保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


  (二)新购置的船舶,在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当月缴纳。其他应税船舶,在办理船舶年度检验之前缴纳。


  (三)转籍、转让、报废车船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缴纳。


  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车船信息共享机制,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实施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车船税税额表(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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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9
文号:沪府规[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金[2019]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各有关金融企业(机构),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了做好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和财务快报工作,及时掌握我市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18]1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18] 1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18]160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18]161号)、《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1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编制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要求


  (一)报表的构成和适用范围


  1.银行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银行类金融企业填报。信托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和信托业务利润表。


  2.证券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证券类金融企业填报。


  3.保险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表、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


  4.担保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8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金融企业(机构)编报要求


  1.本套财务决算报表是我市地方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2018年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金融企业应在全面做好资金清理、财产盘点、核对账务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的基础上,按照2018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2.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按软件要求)。


  3.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各金融企业(包括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融资租赁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担保类金融企业等)由于会计核算差异和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相应类别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5.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报表数据原则上均应经过审计。金融企业所属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子公司还需分别编制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报表。


  6.各金融企业应根据相应类别报表和配套年度报表软件,将相关报表数据进行录入。


  7.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


  8.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


  (三)财政部门有关要求


  1.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扎实细致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各区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的格式、体例和要求及时报送我局(金融处)。


  2.各主管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在进行户数核对时,应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填列变动原因。


  3.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分析、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及审核情况说明。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四)报送要求


  各金融企业应根据主管财政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报表材料,报送主管财政机关(联系地址、电话见“上海财政网”)。


  各主管财政部门按要求汇总的2018年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请于2019年4月3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2018年金融企业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汇总的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财务分析报告的顺序装订。所有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电子数据、财务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请同时报送。


  (五)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验审


  各主管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18年度我市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印发)。


  二、季度财务快报的有关要求


  (一)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扎实细致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各区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的格式、体例和要求及时报送我局。


  (二)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编报说明的要求填报,并按照规定的适用类型填报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和财务快报补充表。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金融企业,均需以合并口径填报。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快报。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子公司和母公司应分别填报,母公司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四)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于第一、二、三季度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应与第四季度其他快报报表一并于年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报送各季度报表时,遇节假日顺延。


  三、综合考核


  我局将对各财政主管部门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四、报表格式和软件下载


  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印制地方金融类企业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报表格式详见软件)。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财务分析报告格式见“上海财政网”。各相关单位可登录“上海财政网”(主页—政务大厅—下载中心)下载软件及相关内容,并按软件要求编报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市财政局金融处联系电话:54679568—18062


  市财政局金融处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1806室


  软件联系电话:54679568—13123


  上海财政网地址:http://www.czj.sh.gov.cn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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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2
文号:沪财金[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会[2019]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本市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8]9号)的要求,现将本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计算时间为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前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四)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即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本通知所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报考人员在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其会计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


  (五)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报名时间:2019年3月11日10:00开始至3月15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时间:2019年3月25日10:00开始至3月31日24:00结束。


  (二)准考证打印时间:2019年8月28日10:00至9月3日24:00时限内登录上海财政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未在上述时限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


  (三)考试时间:中级资格考试于2019年9月7日—8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image.png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9月8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四、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中、高级考试大纲。报考人员报名时,可根据提示,自愿订购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五、报名费用


  (一)根据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每科应交考务费40元。报名费、考务费均应在报名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付清。


  (二)报考高级资格的人员,免交报名费和考务费。


  六、证书领取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可领取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可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继续实行“报名承诺、考后审核”制。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


  (三)报考人员可拨打以下咨询电话或各区咨询服务点电话咨询。也可关注“上海会计之窗”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得相关考试信息。


  咨询电话:63770882、63188029、63188356、63188335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


  附件:各区咨询服务点及电话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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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4
文号:沪财会[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规[2019]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等的精神,本市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取消15项,调整2项。现将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全面打响“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品牌,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应用,着力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次数,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捷度、满意度。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5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5项)


  一、市商务委(1项)


  权限外境外投资企业转报商务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由商务部通过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市商务委实时根据商务部要求,配合其做好有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


  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三、市交通委(3项)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区交通部门(1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五、市农业农村委(2项)


  (一)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宣传引导。2.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时段监管。3.按照农业农村部的渔港报告制度制定具体监管措施。


  (二)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初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完成后监管。2.协助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做好现场核实。3.加强涉及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单位日常经营利用、人工繁育监管。


  六、区农业农村部门(1项)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监管。2.落实农业农村部制定完善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3.引导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加强行业自律。


  七、市市场监管局(3项)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司增设分公司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八、区市场监管部门(3项)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浦东新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司增设分公司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备案(浦东新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一、市市场监管局(1项)


  补发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取消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二、区市场监管部门(1项)


  补发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取消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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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沪府规[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8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8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征收管理局应在2019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明确了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相关措施。各征收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对内、对外培训和宣传工作,把学习、消化、运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同时,应充分做好其他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机制保障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区(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管科技、数据风险、信息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征收管理局要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1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挥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各征收管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各征收管理局应于2019年3月8日之前将区(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2.培训辅导


  各征收管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源管理和检查评估部门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落实到位。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专栏、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同时,也要针对有需求的纳税人开展分类、分级的专题辅导工作;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3.相关事项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 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参照市局发布的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3)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申报阶段


  1.相关资料


  各征收管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更正申报


  今年,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工作。各征收管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征收管理局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3.其他事项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征收管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征收管理局应当利用信息手段加强提示与辅导,持续推进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各征收管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2)核定征收企业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3)延期申报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各征收管理局应督促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征收管理局应及时梳理2018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为了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三)结清税款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各征收管理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进一步简化优化汇算清缴退税办理流程。同时,各征收管理局应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积极推广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


  (四)数据汇总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五)总结分析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征收管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各征收管理局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还应对201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对享受加计扣除前10名的企业,针对技术研发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术成果相应的绩效等)进行逐户分析。


  (六)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相关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征收管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汇算清缴申报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差错率、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等。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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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8
文号:沪税函[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发[2019]3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上海市“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8日




关于本市开展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就开展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税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以实施减税降费为主线,以深化税收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抓手,通过减税降费、提速增效、整合升级、协同共治,彰显利民惠民的新作为、打造快捷便利的新速度、搭建稳定高效的新平台、开创携手共进的新局面。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所需所急所盼,推出更具成效的便民实招,进一步打响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二、整体安排


  在行动安排上,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统筹规划,梯次推进,层层落实。在行动内容上,聚焦纳税人所期所盼,通过推出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切实精简涉税资料、切实优化发票办理、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等“四个切实”措施推进减税降费;通过推出提速优化流程、提速纳税申报、提速税费缴纳、提速退税办理等“四个提速”措施全力提速增效;通过推出改善“线上”服务渠道、改善“线下”服务渠道等“两个改善”措施着力整合升级;通过推出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等“三个发挥”措施合力协同共治。全年共推出66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


  三、行动内容


  围绕税务总局四类13项行动任务,将本市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分为“落实类”“提升类”“创新类”三大类型。其中,“落实类”为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的事项,共38条;“提升类”为在税务总局工作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提升的事项,共15条;“创新类”为体现上海创新工作亮点的事项,共13条(详见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大力减税降费,彰显利民惠民新作为


  1.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认真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采取有效举措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人专岗负责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切实做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工作。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落实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范围。围绕减税降费等重点课题,做好优化营商环境、行业企业分析,完成高质量分析报告。加强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力度,按照税务总局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持续开展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及宣传,方便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


  2.切实精简涉税资料。根据税务总局工作进度,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落实第一批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任务,对于税务总局计划3月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及时做好贯彻落实。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9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根据金税三期系统完善要求,适时取消《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在电子税务局各类涉税业务中积极运用电子签章和电子资料,实现网上办税无纸化。


  3.切实优化发票办理。在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纳税人发票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智能审批。在全市范围逐步扩大发票专业配送的服务范围。将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根据税务总局系统开发情况,进一步扩大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范围至全部纳税人。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纳税人推送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的同时,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的归集推送和共享共用。


  4.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按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完成纳税人需求调查,拓展征纳沟通渠道,积极应对纳税人诉求。制发本市税务系统小微企业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税务体验师”工作机制,通过服务体验,发现税务工作不足,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形成长效闭环的工作改进机制。


  (二)全力提速增效,打造快捷便利新速度


  5.提速优化流程。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目标,进一步推进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推行“承诺制”容缺注销办理。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优化海关缴款书抵扣方式,将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海关缴款书纳入选择确认范围。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审批。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设立“首席联络员”,加强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政策服务。选择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完善、遵从意愿强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类协议并加强后续跟踪管理服务。


  6.提速纳税申报。探索试点“互税通”,指导试点企业将财务报表转化为申报表,税企协作建立风险防范系统,加强数据互联互通。不断提升、优化所得税更正申报功能模块。


  7.提速税费缴纳。推动自然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相关非税收入,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缴纳税费服务。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自然人办理缴纳税费提供便利。实现以网签方式办理“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事项。


  8.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已建成使用上海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进一步优化相关工作。优化其他退税审核方式,精简统一退税资料,实现退税申请事项网上受理、电子审批和办理进度实时查询,实现全事项、全税种、全流程电子退税。


  (三)着力整合升级,搭建稳定高效新平台


  9.改善“线上”服务渠道。做好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提高信息系统稳定性。建设智慧型电子税务局,拓展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与相关应用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开展对网络服务商运维服务的工作评价和季度考核,提升网络服务商的运维服务能力。完善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功能,大力推广智能咨询和众包互助交流,提升服务体验。配合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模块相关功能。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智能化登记。实现建筑业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税务注销网上办理。拓展个体户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实现实体办税服务厅的转型升级,打造智慧办税场所。


  10.改善“线下”服务渠道。推进税费事项进驻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并对符合条件事项探索业务联办。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纳税人开展分类分级、精准化辅导,保证纳税人充分享受到改革红利。通过对办税服务指标的分析,及时研判和解决纳税人办税堵点、痛点,实现办税资源动态调整。


  (四)合力协同共治,开创携手共进新局面


  11.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建立税务与银行的信息互通机制,通过平台数据加强效应分析,探索研究从网上办理向掌上办理渠道拓展。探索将纯网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入银税互动范围,鼓励和推动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12.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全面实现金税三期房地产交易模块直接调取使用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提升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房地产交易税收和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中的应用水平,深化房地产交易办税、交易、登记业务联办。扩大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试点范围。在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清税结果数据的互联共享。实现部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积极开展社会共治工作,进一步拓展离厅式自助办税服务范围,打造纳税人身边的办税场所。


  13.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围绕个税改革、减税降费等改革工作,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辐射效应。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行实名制管理,实施信用评价和积分管理,加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力度。整治和防范“黑中介”“中介黑”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层层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机构改革的新起点上,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地。


  (二)统筹推进,协同发力。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发挥好“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指挥调度,强化协作配合,统一行动,同步推进,形成互相支持、协同提升服务质效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突出亮点,广泛宣传。各单位各部门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各具特色的“春风行动”,结合实际制作各类宣传材料,依托各类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加强春风行动工作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建立机制,强化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定落实时限,对“春风行动”重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建立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及时反映活动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局进行反馈,市局将根据“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各单位各部门按月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市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


  2019年上海市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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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8
文号:沪税发[2019]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期间黄金及铂金品种专用发票开具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为满足提货方进项税额抵扣的需求并保障黄金及铂金品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就税率调整期间黄金及铂金品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1.所有于3月25日(不含25日)前出库的黄金和铂金品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5日开具并寄出;


  2.3月25日(含25日)至3月28日(含28日)期间出库的黄金和铂金品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9日开具并寄出;


  3.为满足提货方进项税额抵扣的需求,3月29日(含29日)出库的黄金和铂金品种,额外安排一次发票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3月29日日终清算后开具;


  4.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16%税率,2019年4月1日(含1日)以后出库的黄金和铂金品种,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13%税率;


  5.近期涉及发票信息变更的会员及客户单位,应尽量在税率调整前完成信息变更事宜。


  上海黄金交易所财务部开票室联系方式:


  电话:021-33662109


  传真:021-33662122


  特此通知,请会员及时转告有关客户。


上海黄金交易所财务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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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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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沪税函[2019]2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文件要求,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将开展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好税务总局税收宣传月活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


  一、把握主题内涵,广泛宣传减税降费政策


  要深刻认识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在税收宣传月期间,要牢牢把握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内涵,紧紧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丰富多彩的特色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决心、信心和有力举措,广泛宣传全社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共同努力,广泛宣传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围绕减税降费,开展八项主题宣传活动


  (一)税收宣传动起来。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主题,在4月1日,结合新增值税税率执行第一天,采取实地调研与政策宣讲会、税企座谈会相结合的形式,举办上海市税务局第28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局领导到企业实地调研增值税降率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了解企业对减税降费的直接感受。召开增值税政策宣讲会,向社会大众介绍新增值税减税政策、上海市税务局落实减税降费的各项举措以及第28个税收宣传月重要活动安排。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开展走访、调研、座谈等,共同烘托全市税收宣传月启动氛围。


  (二)户外宣传亮起来。4月1日起在全市各主要商圈、繁华街道的户外大屏共同播放税收宣传月活动标语、税收公益广告和宣传海报等,让税宣标语点亮整座城市,让减税降费行动深入人心。各单位通过其他户外广告、楼宇传媒、公交地铁、区级广播电视、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共同扩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税宣氛围。


  (三)政策宣讲送进来。4月中下旬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进园区活动。各区税务局在同一天进驻企业园区,通过集中宣讲、组织培训、一对一辅导等方式,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大宣传,面向园区纳税人普及优惠政策,宣传改革举措,辅导实务操作,现场答疑解惑,促进政策落实,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享受改革红利。


  (四)宣传声势造起来。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主题,4月上旬发布首个税收营商环境白皮书,揭幕全市首个智慧办税服务厅,分阶段开展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等各类宣传普法活动。各单位应结合重点热点政策,开展大规模、分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活动,让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各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减税降费应享尽享。


  (五)新闻媒体请进来。在4月、5月大征期,围绕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及成效、纳税人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邀请主流媒体进入全市部分园区开展实地体验及采访活动。由媒体记者亲身体验减税降费成效,开展集中采访、系列报道,开启新一轮的新闻宣传高潮。各单位根据自身特点,提供有特色、有亮点、有数据的新闻素材,配合开展宣传活动。


  (六)改革成效谈出来。配合税务总局主动落实有关《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和全国“两会”涉税提案建议等,对两会代表委员进行回访,通过主流媒体现身说税。各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深入企业问需求、优服务、谋支持,邀请减税降费成效大、获益多的企业主动发声对外宣传。


  (七)税务形象唱出来。结合实际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系列活动,录制上海税务传唱《中国税务之歌》主题MV,向社会开展宣传,展示新时代税收工作的神圣使命和税务干部的精神风貌。各单位应积极组织传唱《中国税务之歌》,可根据实际开展改革先进人物报告会、宣讲会等,为促进新税务“力合”“心合”,为更好地担当落实减税降费的政治任务营造良好氛围。


  (八)税宣回忆展出来。开展“上海税务•28年税收宣传月之路”回顾展,制作H5在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展播,多角度回放我局28年税收宣传月的历程,积极配合向税务总局上报税收宣传月活动史料。各单位要积极提供相关素材,可结合自身需要开展相关回顾活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工作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要紧扣税收宣传月主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统筹细化落实。


  (二)创新宣传形式。在宣传产品方面,在传统宣传口号标语、文字产品的基础上,运用图解、H5、短视频、微动漫、系列快闪、公益广告等大众喜闻乐见、易于新媒体传播的形式,打造高质量的税宣精品。在宣传渠道方面,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线上平台,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结合进企业、进社区、进商圈、进地铁等“六进”活动,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传播矩阵。


  (三)形成宣传合力。各单位要按照税收宣传大格局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宣传月品牌效应,主题活动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传播、立体覆盖,配合市局共同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声的宣传声势。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沟通汇报,汇聚宣传资源,增强宣传合力,为落实减税降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税收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及时上报相关活动预告、动态报道、宣传成效以及经验做法,并于5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和特色主题活动。市局将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对单位的优秀稿件、特色活动开展宣传,并积极向税务总局、新闻媒体进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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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沪税函[2019]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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