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区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 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正式挂牌,名单详见附件。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区级税务机构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区级税务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办公地址和总机号码不变。


  三、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自2018年7月5日起,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稽查局暂以新区级税务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区级稽查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含区级稽查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调整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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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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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现将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予以公布。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市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税务案件,区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税务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公布)第八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07-24


  一、主要背景


  为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的规定,发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二、主要内容


  公告对本市重案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市区两级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重案审理标准:市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税务案件,区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税务案件。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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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监制章适用范围


  新版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新版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


  新版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三、调整后的普通发票名称


  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时,本市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上海通用机打发票》、《上海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海发票换票证》、《上海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普通发票票样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tax.sh.gov.cn)查询。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版发票监制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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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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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发改投[2018]26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相关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减免税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署税发字[2017]116号),为保持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政策执行的连续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日期为准),参照《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已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的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16]50号)规定,于2018年3月23日前,将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申报材料报我委审核汇总。


  二 、申报材料包括:


  1、办理减免税申请文件(并填写附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3、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之一;


  4、项目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可研批复文件之一(如有变更批文请一并提供);


  5、进口设备清单;


  6、进口设备的招标委托协议,以及中标通知书;


  7、海关保证金缴纳单。


  特此通知。


  附表:上海市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信息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9日


  (联系人:许 磊 联系电话:021-2311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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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9
文号:沪发改投[201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18]3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推进本市社会保险信用建设,现将《上海市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上海市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社会保险信用建设,创新社会保险管理机制,倡导自觉遵守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失信信息(以下简称“失信信息”),是指在社会保险征收、给付、监督检查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中,依法采集的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信息。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失信信息的采集、共享、查询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失信信息的统筹协调工作。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提供失信信息的单位(以下统称“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失信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一)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到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三)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依法作出强制划拨决定的;


(四)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时伪造证明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使用其他欺诈手段被查实的;


(五)单位或个人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经告知应予退还后仍拒不退还的;


(六)单位或个人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审计、稽核等监督检查时,拒不配合,经告知后仍未改正的。


失信信息相关事项应当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条规定编制目录并报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一)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符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意见》(沪人社办发[2016]51号)规定情形,被实施向社会公开告示的;


(二)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行为的;


(三)单位或个人无理抗拒、阻挠社会保险相关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社会保险管理秩序行为的。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相关事项应当根据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编制清单并报备案。


第七条 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月采集失信信息,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失信信息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报送的失信信息内容应当包括:


(一)失信信息产生的事由、日期、文书编号;


(二)失信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失信主体是单位的还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查询、使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录的数据,对于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重点审核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


(二)列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三)列为审计、稽核等专项工作中的重点对象;


(四)限制享受告知承诺、网上办事、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严重失信主体,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认为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失信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在收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转交的异议申请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即时通知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对信息进行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告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第十条 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有失信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核实的,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可以依申请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信用修复记录的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本市医疗保险相关失信信息,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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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30
文号:沪人社规[2018]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本法规自2020年5月1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补充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确定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二条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审核后,定期以通知的形式发布,包括新增列入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以及因不再符合条件而移出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


  (一)经营范围标注有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人),并在有效期以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平台已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的情况说明原件。


  二、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盖有企业公章的纸质材料,具体表式详见附件一。


  试点企业应妥善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的相关资料,按月归集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


  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详见附件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文件要求,就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试点企业的确定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二条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审核后,以通知的形式发布,包括新增列入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以及因不再符合条件而移出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


(二)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填写《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同时,试点企业应妥善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的相关资料,按月归集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


根据总局文件规定,统一制定试点企业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范本,明确双方权责。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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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沪税办发[201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现结合本市征管实际,对贯彻《规程》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资源税法律法规


  各税务部门应加强资源税业务培训,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掌握包括《规程》在内的资源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规定,以及金税三期系统中有关资源税事项操作规范,切实提高税务干部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源税征管质效。


  二、加强资源税政策宣传


  各税务部门应加强包括《规程》在内的资源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通过税务网站、网上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等方式,广泛宣传资源税政策,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强化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优化纳税服务。及时准确回应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对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研究改进措施。


  三、加强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


  (一)主管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纳税辅导工作,指导纳税人规范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按规定的申报期按时申报。


  (二)主管税务部门要指导纳税人做好资源税减免税申报工作,落实减免税政策。根据《规程》有关规定,油气田企业按规定的减征比例填报,以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


  四、加强税源管理和风险管理


  (一)要加强资源税申报数据质量管理,定期评估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开展资源税收入分析。根据《规程》有关规定,重点审核计税销售量(额)、计量单位、税目、适用税率等项目是否正确,数据有无缺项等。一旦发现申报质量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二)本市税务部门要主动与矿业管理部门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资源税涉税信息变更情况,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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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3
文号:沪税办发[2018]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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