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七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第七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第七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会


  2.上海公安金盾基金会


  3.上海市虹口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4. 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5. 上海市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6. 上海市志愿者协会


  7. 上海市浦东新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8. 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第七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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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9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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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云开朵朵公益基金会


  2.上海浦东新区唐镇社区公益基金会


  3.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社区基金会


  4.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社区基金会


  5.上海申兆瑞德慈善基金会


  6.上海市虹口区欧阳社区基金会


  7.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


  8.上海浦东新区东明社区公益基金会


  9.上海市徐汇田林社区基金会


  10.上海薪火相传传统文化保护基金会


  11.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公益基金会


  12.上海市徐汇虹梅社区基金会


  13.上海同心同行公益基金会


  14.上海市虹口区曲阳社区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7年度通过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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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9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经信法[2017]285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我们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海关

  2017年5月26日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共同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和评价,做好有关监督、督促和技术创新快报等工作。


  第三条(基本条件)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或淘汰类领域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走私行为。


  第四条(指标要求)


  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同时已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乘以规模和行业系数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6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


  (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六)具有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五条(申报材料)


  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申报通知)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网上填报。


  已完成网上填报的企业,应当按照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属集团公司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第八条(评审与复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进行实地考察。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审核期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自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申请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九条(公示和颁证)


  经审核确定的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结束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确定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向企业颁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第十条(评价)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评价材料)


  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属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属集团公司递交书面评价材料。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审核期限不超过70个工作日,自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评价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属集团公司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第十四条(技术创新快报)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定期填报企业技术创新快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要求,定期发布技术创新快报填报通知。


  第十五条(调整)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由所属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属集团公司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定期对本市企业技术中心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撤销)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四)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属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连续两次未按规定上报技术创新快报。


  因上述第(五)、(六)项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局、上海海关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调整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责任义务)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四)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项目申报、人才激励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鼓励各区政府对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记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区县政策)


  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各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推动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原《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2015]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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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26
文号:沪经信法[2017]2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7]3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4日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一、事项名称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 (试行)

 

  二、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三、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资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和《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2.核对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资料信息是否齐全,申报表是否按填报说明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根据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录入数据。

 

  4.在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和《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附件1)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交回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四)对通过网上申报的,参照网上申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将申报资料信息同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健康险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并对已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追缴相应的减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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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4
文号:沪地税函[2017]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在本市网上办税服务厅、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下列业务时要求实名办税:

 

  (一)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

 

  (二)发票领用业务;

 

  (三)全市跨区通办业务;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公民护照。

 

  五、税务登记系统内已存有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将集中组织身份验证,办税人员可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登陆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查看验证结果。

 

  对未采集身份信息以及身份验证失败的办税人员,应主动通过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在本市各实体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

 

  六、办税人员在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身份信息时,除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外,还应按下列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合同)原件。

 

  七、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在本市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规定范围的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八、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采集身份信息以及身份验证失败的办税人员应主动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

 

  2018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本公告规定范围的涉税事项。

 

  九、办税人员变更或《授权委托书》到期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身份信息变更和采集;办税人员的移动电话号码等已采集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实际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

 

  十、本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十一、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9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我司办理税务事项,授权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委托人和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原被授托人(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再办理本单位税务事项(仅在变更办税人员时填写)。

 

  委托人(法人公章)            (受托人非本单位职工的,

 

  需加盖其任职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本委托事项到期或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在到期或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受托人从事委托税务事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解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多种征管措施,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实名办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该《公告》是在本市部分区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以“依法合规、便捷高效、协同推进”为原则,依托本市电子税务局建设,有效对接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探索建立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数据库,形成办税便利、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实名办税制度,推动征管基础信息质量夯实,推动纳税服务不断优化,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涉票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设计办税流程

 

  《公告》以正列举方式列明办税人员范围,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确定了信息采集、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和流程。考虑平稳推进该项工作,《公告》从纳税人办理量较多的涉税事项入手,逐步扩大适用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公告》要求建立多种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渠道,采用网上采集为主、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为辅的方式。税务信息系统将实现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办税员身份信息同步更新、绑定,确保实名信息共享。

 

  (三)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

 

  本市税务机关将积极落实《公告》有关精神,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税务机关还将定期分析实名办税信息,总结各类纳税人的办税特点和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宣传辅导。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涉及的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

 

  (包括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公告》涉及的实名办税事项包括:

 

  (一)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

 

  (二)发票领用业务;

 

  (三)全市跨区通办业务;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告》的执行日期

 

  《公告》自2017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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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9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7]3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各分局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目录:

事项名称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事项名称1.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1.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天使投资个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事项名称2.1: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2.2: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3: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清算登记(登记类)

事项名称2.5: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3.0: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情况核实


事项名称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受理合伙创投企业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手续。

二、 受理资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表1)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合伙创投企业上报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备案编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1.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受理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

三、 受理资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表2)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合伙创投企业上报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资料、银行出资证明、合伙创投企业出具的实缴出资证明等);

2.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年度合伙创投企业分配所得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等)。 

 

事项名称1.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受理个人合伙人纳税申报。

四、 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事项名称2:天使投资个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 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表3);

2. 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及承诺书(附件1);

3.天使投资个人与其亲属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的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备案编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2.1: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 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次月15日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

二、受理资料: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表4);

2.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涉及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2: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次月15日内,受理股权受让方扣缴申报。

五、 受理资料: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事项名称2.3: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的,各分局于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清算申报。

二、 受理资料:

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经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清算登记(登记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各分局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后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清算登记。

二、 受理资料: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注销清算时间”与“清算前已抵扣投资额”,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5: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 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次月15日内,受理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

二、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初创科技型企业上报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变更涉及对天使投资个人的,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事项名称3.0: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情况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在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于15个工作日内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二、各分局收到其他税务机关转请提交所辖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资料的,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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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4
文号:沪地税函[2017]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7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6.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


  8.上海市韩束公益基金会


  9.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10.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上海市蒲公英教育发展基金会


  13.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


  14.上海大音曦生公益基金会


  15.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


  17.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20.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


  21.上海儒虹公益基金会


  22.上海震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上海市市西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4.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上海汇智经济学与管理学发展基金会


  26.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上海宏信公益基金会


  28.上海民生公益基金会


  29.上海复大公益基金会


  30.上海颐乐助老慈善基金会


  31.上海慧佳慈善基金会


  32.上海华信公益基金会


  33.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34.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35.上海珍宝公益基金会


  36.上海莱士慈善基金会


  37.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


  38.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39.上海银科公益基金会


  40.上海市未来梦想公益基金会


  41.上海袁立公益基金会


  42.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


  43.上海慈慧公益基金会


  44.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45.上海海康贝公益基金会


  46.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47.上海虹口区凉城社区基金会


  48.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49.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50.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51.上海仁德基金会


  52.上海市青橄榄树公益基金会


  53.上海红纺公益基金会


  54.上海荣庄公益基金会


  55.上海瑞华慈善基金会


  56.上海易顺公益基金会


  57.上海汤臣慈善基金会


  58.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


  59.上海聚德慈善基金会


  60.上海至美公益基金会


  61.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


  62.上海恩德公益基金会


  63.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


  64.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


  65.上海惠爱公益基金会


  66.上海大丰公益基金会


  67.上海慈源爱心基金会


  68.上海诺亚公益基金会


  69.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70.上海荣茂慈善基金会


  71.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


  72.上海弘毅生态保护基金会


  73.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74.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75.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76.上海正享公益基金会


  77.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


  78.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


  79.上海华爱公益基金会


  80.上海自然而然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81.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82.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


  83.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84.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


  85.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86.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87.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


  88.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89.上海市国防教育基金会


  90.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91.上海尚医医务工作者奖励基金会


  92.上海市爱心帮教基金会


  93.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94.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


  95.上海市长宁区新华社区基金会


  96.上海市徐汇漕河泾社区基金会


  97.上海浦东新区浦兴社区基金会


  98.上海市徐汇龙华社区基金会


  99.上海市虹口区广中社区基金会


  100.上海星舍公益基金会


  101.上海医贾通公益基金会


  102.上海泉爱公益基金会


  103.上海金鼎金融历史文化发展基金会


  104.上海蓁爱公益基金会


  105.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6.上海双平慈善基金会


  107.上海浦东新区金杨社区公益基金会


  108.上海金梧桐公益基金会


  109.上海吴昌硕文化艺术基金会


  110.上海永达公益基金会


  111.上海念慈防癌抗癌慈善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7年度通过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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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25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7]3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上半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七分局,各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15号,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的规定,市局汇总整理各方资料,组织实施了针对本市8家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2次季度考核工作,现将考核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情况


2017年上半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image.png

根据考核细则,在全市纳税人、基层分局和市局处室相关人员的参与下,按纳税人满意度、征管分局满意度、电话接通率、在线接通率、服务质量状况、市局和分局的投诉情况等指标全面考核服务质量,本市8家服务商2个季度的考核结果均保持在良好以上(详见附件1-6)。


  各服务商在2017年上半年较好地完成了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日常月度及季度纳税申报服务、网厅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等工作,为全市纳税人提供电话咨询、在线咨询、培训及上门服务的同时,积极拓展各类服务渠道,推出微信在线、远程自助、网上机器人、QQ互动、热门问题资讯推送等服务,为基层税务机关排堵保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总体服务情况良好。


  二、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应积极配合市局做好服务商考核工作,严格按规定实施抽样调查、实地检查和投诉处理等工作,抽样范围应尽量扩大,样本数量应更加科学,实地检查应如实记录违规数量,真实反映服务质量和分局满意度,按时上报考核情况。对纳税人反映的服务问题,必须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问题。要时刻关注纳税人需求,注重社会舆情动态。


  (二)各服务商应根据考核结果总结经验教训,针对薄弱环节展开分析,并于8月底将整改方案上报市局。同时,各服务商应严格按职责对照服务承诺优化每一项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和分局满意度,提升服务质量。对违反合同规定或者违反有关管理要求的行为,一旦查实,市局将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应重视本项考核工作,及时总结上半年经验教训,积极做好下半年工作计划,加大创新服务举措,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实现管理和服务多维度拓展升级,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效能。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7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2.2017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3.2017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4.2017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5.2017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6.2017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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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2
文号:沪地税函[2017]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发[2017]7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欠税公告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欠税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分级公告问题


  符合《办法》规定的各类欠缴税款纳税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分局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由各征管分局每季公告1次;公告的名单每半年上报市局一次,市局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分局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在全市范围内每半年公告一次。


  二、关于欠税口径问题


  《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和各类非税收入。


  三、关于公告时间问题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公告时间调整为季度或半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所有流程并对外发布公告,下一次公告发布之前当期公告不得撤回。


  四、关于上报市局的形式问题


  各分局按照欠缴税款纳税人的类别将公告名单每半年上报市局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半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文档上报在市局通讯服务器“/PUBLIC/欠税名单”目录中。


  五、其他


  各分局应严格按《办法》规定做好欠税公告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纳税遵从度。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做好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放置在“/PUBLIC/欠税名单”目录中。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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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3
文号:沪国税发[2017]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九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第九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第九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基金会

 

  2.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3.上海郑桓公文化研究基金会

 

  4.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第九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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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8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7]4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地税所[2014]62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1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备案类)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 受理时间


  各分局可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后申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时,受理相关税收优惠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二、提交的材料


  (一)减免增值税及附加需提交的材料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 《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


  4.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分局受理人员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返还企业)。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需提交的材料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采取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备案)。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分局受理工作要求


  (一)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二)比对备案企业和人员名单与市局转发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名单是否一致;


  (三)审核《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


  (四)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六、回复方式


  企业采取现场方式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告知受理意见;采取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七、系统要求: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职工名册采集》及减免税备案信息录入。


  八、分局按下列办法计算减免税税额


  (一)按本市确定的定额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核实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按月或按季依次预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按上述方法应扣减而未扣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按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本市定额标准。


  企业自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根据企业实际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减免至2017年3月底。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本市定额标准。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


  (四)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分局优惠政策管理


  (一)企业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 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复印件;


  4. 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 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6.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 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8.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分局后续管理要求


  分局在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开展风险排查。


  各分局对《就业创业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


  各分局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应当采取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风险应对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反馈分局有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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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11
文号:沪地税函[2017]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7]5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0日



  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目录


  一、事项名称1: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二、事项名称2: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三、事项名称3: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事项名称1: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纳税人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受理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一)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二)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四)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附件1)一式两份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归档,一份交还纳税人;


  (五)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交还纳税人。


  五、个体经营者在享受优惠期间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实际享受减免税期限并加盖戳记。


  六、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终止其备案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事项名称2: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纳税人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受理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一)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二)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四)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附件1)一式两份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归档,一份交还纳税人;


  (五)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交还纳税人。


  五、个体经营者在享受优惠期间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实际享受减免税期限并加盖戳记。


  六、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终止其备案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事项名称3: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纳税人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受理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一)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二)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四)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附件1)一式两份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归档,一份交还纳税人;


  (五)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交还纳税人。


  五、个体经营者在享受优惠期间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实际享受减免税期限并加盖戳记。


  六、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终止其备案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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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10
文号:沪地税函[2017]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7]5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0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纳税人纳税申报享受优惠的当月受理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一)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二)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核对一致后原件交还纳税人;


  (三)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四)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一式两份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归档,一份交还纳税人。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终止其备案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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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10
文号:沪地税函[2017]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纳税便利度实施方案》

第一方面 打造便捷办税体系,缩短办税时长


(一)套餐式开业登记。为新办企业提供集信息确认、户管注册、税种核定、资料发放、新办企业培训为一体的套餐式开业服务;通过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提供确认式信息补录服务,简化开业流程,减少纳税人奔波和企业开办时间。


(二)简易式注销登记。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简易注销登记,针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等,简化注销流程,缩短注销时长。


(三)实现网上更正申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试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网上自主更正,如发现申报错误,在申报期内,纳税人可自行多次在网上修改,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推广表证单书要素化。建立数据集成,实现纳税申报数据的自动归类和自动填写,进一步简化或合并申报表。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涉税事项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


(五)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在制度支持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研究探索按年度申报。


(六)探索预填式一键申报。探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预填式一键申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和其他数据,自动生成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减少纳税人申报填写时间。


 


第二方面 打造集约办税体系,减少准备时长


(七)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项目深化应用。充分发挥“互联网+税务”优势,将现行出口退税申报业务流程全面纳入“单一窗口”平台管理。一方面,使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不再需要逐笔逐项手工录入相关信息,实现退税申报数据“共享化”采集和智能配单处理,为纳税人报税增效减负。另一方面,通过协调各口岸执法单位开展执法互助行动,跨部门积累获取各类执法信息为退税审核和预警评估所用,强化出口退税协同监管质效。


(八)推行无纸化退税。试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无纸化,探索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申报凭证和资料,以电子数据代替纸质资料,逐步实现退税业务办理的全程无纸化操作。


(九)扩大增值税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进一步推广电子普通发票,实现发票网络化运行,提高发票数据应用力度。


(十)扩大增值税专票勾选认证范围。在全面推进电子发票基础上,扩大勾选认证范围,除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的纳税人以外,新成立、未评级纳税人均可使用勾选认证方式。


(十一)丰富宣传辅导方式。主动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创新性、分类分级税法宣传,确保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口径的一致性。畅通各宣传渠道,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微信等,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最新税收政策、优惠举措和办税流程,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探索纳税人宣传辅导新模式,与第三方合作打造开放互动式网上纳税人学堂,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学习和办税准备的辅导。针对纳税人个性化偏好,主动提供精准政策推送服务,为不同类型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在线沟通方式。


 


第三方面 打造协同共治体系,简化办税流程


(十二)加强涉税信息互认。继续扩大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行跨部门网络化合作,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


(十三)深化跨区域信息共享。继续推动长江经济带税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获取长江经济带区域内企业信息,绘制企业族谱关系,为区域内企业税收咨询、政策共享提供便利,为区域企业风险共同防范做好数据储备。


(十四)推进银税互动工作开展。加强与银监、财政等部门的合作,为政府担保部门提供数据,不断丰富银税互动服务层次,为小微企业提供覆盖信贷业务全流程,贯穿贷前、贷中、贷后全环节的银税互动产品,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十五)发展涉税专业服务。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或无偿委托等形式开展合作,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业优势。不定期邀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研究机构等举行专题研讨沙龙,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助力企业发展。


(十六)探索与社保、公积金等部门间协作。与人社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分析社保、公积金征收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跨部门服务举措推出的可行性,切实降低纳税人的办事成本。


 


第四方面 打造智慧办税体系,提高办税效能


(十七)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建设以全面提升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目标,以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为手段,以大数据应用为重要特征的电子税务局,实现服务风控并举、线上线下融通、信息共享共联、数据创新创智的现代化税收征管方式。


(十八)搭建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完善纳税服务需求管理机制,多渠道动态收集、分析纳税人需求,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优化办税服务体验。建立纳税人行为画像库,采集纳税人行为数据,为纳税人建立身份档案,向纳税人提供精准贴心服务。


(十九)创新“智能咨询”服务模式。依托智能机器人,为纳税人提供“智能为主、人工为辅”的个性化、自助化在线沟通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拓展多元化缴税方式。进一步加大POS机使用的场所和范围,优化POS机模式,做好相关试点和升级部署工作。


 


第五方面 打造公平公正执法体系,优化办税环境


(二十一)探索试点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探索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税收稽查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十二)规范执法行为和简化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三)完善电子护栏信息化平台。将风险管理与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建设紧密结合,打造嵌入风险管理理念的网上办税服务体系。


(二十四)创新税收执法方式。推广应用“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科学安排本市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指导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方面 打造服务保障体系,夯实办税基础


(二十五)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结合税源专业化改革工作实际,结合纳税人分类、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实名办税诚信纪录等,针对不同纳税人科学实施差异化的风险管理与纳税服务措施。


(二十六)提升纳税服务数据治理和集成水平。通过组建纳税服务数据管理专业团队,开展纳税服务数据质量管理和应用分析等相关工作,为分类分级纳税服务工作提供数据基础;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主动服务提供参考。


(二十七)探索纳税服务机构职能调整。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重点税源专人专岗管理,一般税源专业化管理,零散税源依托第三方管理”的管理模式,推动现代化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建立以纳税人获得感为衡量标准,有效检验税收营商环境改革成效、科学反映纳税便利化程度的评价机制,动态推出针对性改进措施,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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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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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7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分期确定从事餐饮、住宿、娱乐和装饰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1)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2)票面金额(含税)在50元(含)以下;(3)红字普通发票;(4)代开的普通发票;(5)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6)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7)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不参与第二次开奖。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式(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单笔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元。第二次为定期开奖(不包括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最高奖金不超过40万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万元。


  三、兑奖管理


  (一)第一次开奖


  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即时给付中奖者,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部分纳税人存在离线开票的情况,消费者上传发票即时无法查验的,摇奖系统将延时自动告知兑奖结果。


  (二)第二次开奖


  1. 采取定期(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信、微博和电子支付平台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开奖日期)摇奖方式。


  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进入第二次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


  (3)购买方为个人的;


  (4)经过系统校验通过的。


  3.兑奖方式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2)兑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兑奖者签字确认后,兑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3)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


  (4)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第二次兑奖。


  4. 开奖结果公布


  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及时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平台对外公开。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关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后点击 “发票摇奖”菜单进行摇奖。


  (二)消费者选择支付宝参与摇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抽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三)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妥善保管。


  (四)消费者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58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规范操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对有奖发票试点的实施范围、开奖方式、兑奖管理、操作流程及要求等进行明确和告知。


  为便于大家进一步对《公告》的理解,现将《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拟定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本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为确保上述规定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奖发票试点的实施范围、开奖方式、兑奖管理、操作流程及要求等进行明确和告知。


  二、公告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分期确定从事餐饮、住宿、娱乐和装饰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及金额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式(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单笔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元。第二次为定期开奖,最高奖金不超过40万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万元。


  (三)兑奖管理


  1.第一次开奖


  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即时给付中奖者,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2.第二次开奖


  (1)采取定期(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信、微博和电子支付平台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开奖日期)摇奖方式。


  (2)兑奖方式。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第二次兑奖。


  (3)开奖结果公布。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及时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平台对外公开。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


  1.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关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后点击 “发票摇奖”菜单进行摇奖。


  2.消费者选择支付宝参与摇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抽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3.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妥善保管。


  4.消费者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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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3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预[2017]14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按照执行。2012年7月24日发布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沪财预[2012]81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0日



  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商业连锁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在现行市与区财税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在本市跨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实行如下财力分配办法:


  一、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


  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并跨区域(跨本市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开设连锁分支机构(即门店,下同)并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年缴纳增值税(地方部分)的85%合计超过500万元(市财政局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范围)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资料初审后,会同市税务局,根据审核情况就户认定相关企业(2017年之前已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无需重新申请)。


  申请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年度纳税额、企业分支机构在各区分布状况、年度销售额等相关资料。


  二、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税收收入


  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税收收入(即可分配财力)指:连锁企业总机构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的85%部分。


  三、财力分配办法


  以连锁企业在各区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实现年度销售额占企业年度销售总额的比重作为分配依据。连锁企业年度销售额和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年度实现的销售额,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标明。


  某区分得财力=该区分配系数×可分配财力


  某区分配系数=该区参与分配的各分支机构年度销售额之和÷企业年度销售总额


  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指纳入总机构统一纳税的门店,不包括已属地纳税的加盟店等各种不属于实现最终销售的或不由总机构统一纳税的分支机构。


  企业年度销售总额是指连锁企业在本市实现的年度销售收入,不包括在外省市实现的销售收入。


  四、财力负担办法


  连锁企业总机构所在区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区分出的财力由市和区按35:65比例分别负担。连锁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区从总机构所在区分得的财力,全部归属分支机构所在区。


  五、申报与审核办法


  (一)连锁企业总机构,每年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后15日内,且于4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列资料:


  1.《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销售收入情况表》(详见附件),加盖公章并附电子版。填报内容包括企业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门店)名称、经营地址、所属区、年度销售额及其占比,企业年度销售总额,填报人及联系方式等。


  2.符合条件的年度审计报告。


  3.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市税务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供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连锁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收入等。


  (三)市财政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汇总后,作为年度市与区财力分配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连锁企业总机构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的,市财政局将按照上年度分配系数对其当年增值税(地方部分)收入进行分配。若总机构提供数据有误,企业需在下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中反映,并统一纳入下一年度的财力分配。


  已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如需退出财力分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及相关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注销。


  相关附件: 


  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销售收入情况表(   年).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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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0
文号:沪财预[2017]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7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四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东升公益基金会


  2.上海市松江区中山社区基金会


  3.上海和顺公益基金会


  4.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社区公益基金会


  5.上海市徐汇枫林社区基金会


  6.上海市虹口区江湾镇社区基金会


  7.上海大辰慈善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7年度通过第四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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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4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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