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财库[2016]5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加强对本市登记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民非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本市公益性民非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捐赠财物时,可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其中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流程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票据领购,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一)首次领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财政票据购领证》申领程序:


  1.公益性民非单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发。


  所需提供材料: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公益性民非单位法人登记证;


  (4)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实行双重登记管理的公益性民非单位需将申请报告、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报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2.同级财政部门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


  所需材料: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


  (4)公益性民非单位法人登记证;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再次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所需材料:


  (1)《财政票据领购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上海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使用情况及购买申请表》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监管


  (一)公益性民非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民非单位领购、使用、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督检查,若发现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三)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督促公益性民非单位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公益性民非单位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年报)、评估、执法监督以及公益性民非单位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强对公益性民非单位监管。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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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3
文号:沪财库[2016]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的意见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现就本市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便利准入、激发市场活力等部署,将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现工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简化公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准入程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证照办理


  自2016年10月1日起,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2016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未办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加强信息共享


  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切实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的要求落实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上海市企业法人共享与应用系统。


  工商(市场监管)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广泛共享、有效应用。


  (三)优化管理服务


  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制发全市统一的新版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办税告知书和申请表格,并制作相关宣传材料在全市登记办事大厅对外公示。各区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四)出具启用证明


  为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注册号和统一代码的新旧衔接,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统一代码启用证明。上海市工商局官网将开设专栏,供社会公众查询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的原注册号和新统一代码。


  税务部门要做好提示告知,引导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启用统一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制定“两证整合”工作规范和指导意见,及时深入基层开展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开展人员培训


  区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一线操作人员开展培训,传达本次“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确保一线工作人员理解改革的重要意义,熟悉改革的目标任务,掌握实践中的操作要求,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三)落实技术保障


  市工商局会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的要求,完善数据采集,落实技术保障,建立与“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注重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各区要将工作推进情况、具体措施、工作成效、相关数据及工作中的困难等及时报告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切实做到下情上达,上下联动,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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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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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以及《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贯彻落实本市“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在“三证合一”、“两证整合”基础上,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为市场主体开办和成长提供更多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稳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证照办理


  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按照“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两证整合”办理。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无需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市场主体,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5]7号)精神,本市自2015年3月17日起取消统计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自行保管统计登记证,有效期满后自行销毁。各类市场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统计调查。


  (二)年度报告


  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市场主体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年度报告内容,由市场主体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有关年度报告新增内容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三)信息共享


  根据《“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的规定,制定统一信息标准,在改造各部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共享给社会保险、统计等部门。新办理“五证合一”的市场主体,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共享给社会保险、统计等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反馈市场主体的相关基础信息。上述信息应通过上海市企业法人共享与应用系统共享,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采用定期离线交换的方式。


  (四)推广应用


  各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未办理“五证合一”的,证照继续有效(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换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到期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工商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协调相关事务。


  (二)加强保障工作


  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及时改造升级业务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换系统,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技术保障;及时修订完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法制保障,确保有关工作在规定时间节点前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做好宣传解读,及时回应解答热点难点问题,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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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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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教[2016]58号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机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开展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全面摸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通过分类清理,加快推进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依法理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的出资关系,进一步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市级行政机关和市级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


  市级行政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关。


  市级事业单位,是指行政类(含参照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经营类及暂缓分类等市级事业单位。


  所办企业,是指上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再投资的各级企业。


  三、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调查摸底。对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所办企业国有资产情况。


  (二)分类实施。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行业特点,以及其所办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现状、资产财务状况、复杂程度等因素,采取不同方式实施清理规范。


  (三)严格程序。清理规范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等规定程序执行。


  (四)安全稳定。确保清理规范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四、清理规范的方式


  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分类实施清理规范工作。


  (一)市级行政机关(含行政类市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应与所办企业进行脱钩,今后不得再投资举办企业。对部分市级行政机关所办的企业,因履行职责确需保留的,按照“一事一议”和“从严从紧”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保留。


  (二)市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对属于公共管理、技术支持、后勤保障、义务教育、党团教育、公共卫生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与所办企业进行脱钩,今后也不得再投资举办企业;对属于科学研究、文博科普、文体场馆、文学艺术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考虑到其所办企业较多是为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延伸对外公共服务等需要,按照“一事一议”和“从严从紧”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保留。


  (三)市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办的与其主业相关的企业继续保留,但应明确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监管。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办的与其主业无关的企业要进行脱钩。同时,严格控制该类事业单位新增对外投资。


  (四)市级经营类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对经营类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继续保留,待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再一并处理。对暂缓分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根据该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所办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按照“一事一议”和“从严从紧”的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五)对脱钩企业按不同经营状态进行分类处置


  对处于无法持续经营或工商吊销但未注销的脱钩企业,由其出资方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该脱钩企业清算注销工作。对处于持续经营的脱钩企业,将该类企业划转至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施统一监管。行政事业单位以房屋土地作价投资或无偿划拨企业使用的,这部分资产在清理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划转。


  五、清理规范的步骤


  (一)成立清理规范工作小组


  为确保此次清理规范工作顺利推进,本市成立由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机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中:市财政局和市编办主要牵头负责做好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方案制订和组织实施;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做好脱钩企业的接收工作,并作为出资人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市机管局负责指导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市级行政机关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中的相关国有资产事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指导清理规范工作中关停企业依法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市工商局和市地税局主要负责指导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清理规范工作中企业的清算注销及出资人变更等事宜;市政府法制办主要协调清理规范工作中的法律纠纷处理。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落实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所办企业的各项清理规范工作,确保清理规范过程中资产安全和职工稳定。


  (二)全面开展调查摸底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要求,成立本部门(单位)内部工作小组,认真梳理本部门(单位)所办企业的相关情况并认真、按时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清理规范工作小组。


  (三)制订上报清理规范方案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对所办企业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对所办企业进行清理规范的实施方案,并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和人员安置等实际情况,对相关问题特别是职工安置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有关工作预案,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安全生产。


  各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审核汇总后报送清理规范工作小组。


  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将按照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规范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必要时,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组织实施清理规范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脱钩的企业成建制划转移交市国资委管理的,由市国资委配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脱钩企业股东变更登记等工作;确定保留的企业,应明确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定清算注销的企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对外投资核销申请,经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审核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对所办企业实施清算注销。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共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所办企业有法律纠纷案件的,所办企业原出资单位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对继续保留的市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健全市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清理规范的时间节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规范工作应当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具体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2016年底前,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统计报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清理规范工作小组。与此同时,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着手研究制订清理规范方案。


  2017年3月底前,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规范方案审核汇总后,报清理规范工作小组。


  2017年6月底前,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对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清理规范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汇总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2017年底前,清理规范工作小组会同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清理方案,开展并完成注销、划转以及后续规范等工作。


  为加快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调查摸底和制订清理规范方案的同时,对清算注销企业,可同时开展相关清算和人员分流安置等准备工作。


  七、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政企分开和事企分开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办企业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由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市级主管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清理规范工作,认真做好所办企业的调查摸底和清理规范方案制订申报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严明纪律、确保稳定。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要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守政策纪律,依法规范操作,切实提高执行力。清理规范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不得转移、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隐匿瞒报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划转、重组改制、担保抵押等重大事项;不得弄虚作假、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和凭证等。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政策,化解矛盾,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本部门、本单位与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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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4
文号:沪财教[2016]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建房管联[2016]1062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各其它中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交易审核工作,认真做好住房信贷房屋信息查询工作,严格核验购房居民家庭住房状况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出具查询结果。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经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1、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


  三、各商业银行应继续强化对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真实性等审核,根据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审慎把握具体执行水平,对于有投资、投机性购房特征的,应从严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9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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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5
文号:沪建房管联[2016]10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公积金管[2016]18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加强差别化信贷管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审核


  (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均认定为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二)停止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


  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调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政策


  认定为首套住房的,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保持不变。


  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个人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调整为100万元(个人调整为50万);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低于50%;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70%。


  三。调整计算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比例和存储余额倍数。本市计算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调整为不超过40%;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30倍,补充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


  四。严格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和信用审查。市公积金中心应要求各受托机构继续严格对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进一步加强对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审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应从严审批贷款。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办理除还贷以外的其他公积金提取业务。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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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8
文号:沪公积金管[2016]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本市决定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成为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对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部分视同出口货物等没有出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暂不实行无纸化管理。


  二、申报规定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试点企业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数字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试点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相符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等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受理时间


  对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相关证明申请的,以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受理信息上注明的受理时间为准。


  四、相关文书


  试点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查询并打印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如有需要,试点企业也可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


  五、资料留存


  试点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备查。对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评估管理、函调管理、实地核查、税务稽查中需要查阅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六、违规处理


  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时间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9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本市决定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二、公告内容


  公告对本市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试点范围、申报规定、受理时间、相关文书、资料留存、违规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实施时间


  明确公告实施时间为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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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09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6]1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七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分局征管科(处)牵头负责,配合市局积极拓展纳税人自身信息查询渠道,扩大自行查询范围。同时,会同其他部门做好本《办法》所称的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工作的统计和总结工作。


  三、纳税人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的,或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原则上当场办结并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当场无法办结需主管税务所核实的,或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所负责核实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领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四、税收信息对外提供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信息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14号)的规定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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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6
文号:沪国税函[2016]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发[2016]14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2019年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名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网上电子申报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确定8家企业作为本市2017—2019年网上电子申报服务项目的供应商(名单见附件),免费为所对应的征管分局的纳税人提供网上电子申报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内容


  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为本市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提供网上在线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上门技术服务、培训服务,提供税局驻点服务、其他延伸服务,服务内容涉及的软件系统包括:网上电子申报软件( “eTax@SH3”)、网上认证软件( “eTax@SH网上认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网上申报软件、通用开票软件、网上办税服务厅(企业、自然人)、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软件、其他利用Internet完成税收相关工作的纳税人端软件。


  二、服务商的基本职责


  (一)网上在线咨询服务


  服务商开通网上在线咨询服务功能,7×24小时为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提供咨询问题的受理与解答。要求:咨询服务在半小时内完成,纳税人在线平均等待不得超过5分钟。


  (二)电话咨询服务


  服务商开通热线服务电话,电话一次接通率应达到80%以上,7×24小时为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解答咨询。要求:文明礼仪、用词规范、当场解答,不得推委。


  (三)上门技术服务


  网上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服务仍不能解决的,或非软件本身原因,而是纳税人其他软硬件问题造成的故障,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服务商指派技术人员上门完成服务(免收上门服务费,如有配件需要更换,只按市场价格收取配件费)。要求:上门服务时间为工作时间,内环线内中心城区2小时内到达现场,内外环线之间城区4小时内到达现场,外环线以外地区8小时内到达现场。


  (四)培训服务


  服务商应开展多渠道的培训服务,包括网上在线培训、现场集中培训、视频培训等。服务商必须为对应的征管分局新增的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在新增之日起一个月内免费提供培训一次,免费提供场地(在新增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所属征管分局所在行政区域内)、师资及培训材料,具体培训时间、地点、人数、方式由对应的征管分局和服务商协商确定。对应的征管分局还有其他培训要求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费用,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或借此销售产品或提供有偿服务。


  (五)税局驻点服务


  服务商根据对应的征管分局要求,指派技术和服务等素质全面的专业人员在申报期内到对应的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实地开展技术和服务支持。要求:每个办税服务厅驻点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并根据对应的征管分局要求增派。如遇税收政策调整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客户端软件重大变化的,服务商应及时增派力量,满足线上线下服务。


  (六)其他服务


  服务商可以拓展各类服务渠道,如微信在线、远程自助、网上机器人、QQ互动、热门问题资讯推送等辅助服务,积极创新,提升服务质量。


  三、对服务商的基本要求


  (一)服务商承诺建立配套支持服务平台


  支持服务平台基于专业级的呼叫中心系统实现全面信息化管理,所有咨询服务的受理、处理、记录、整理、监督、统计工作均通过一体化支持服务平台实现,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服务质量。呼叫中心系统至少具备60线以上的咨询服务受理能力,有能力至少储存30万用户3年的咨询语音和业务办理信息记录,并能在需要时快速扩展存储。


  (二)服务商承诺支持服务平台应具备技术先进性


  具有完善的管理能力(包括培训管理、服务管理、质量管理)、先进的支持手段(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服务、在线咨询与语音服务为一体的人工服务)以及成熟的运营支撑(包括平台用户量、受理并发峰值、知识库系统的支撑),确保支持服务平台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服务商承诺机构和人员的配置


  在本市设有支持服务机构,拥有配套的办公场地及专职服务团队,按需设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现场服务、投诉处理等业务部门。投入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80人,且具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财税相关专业资格或信息技术类职称的专职服务人员。


  (四)服务商承诺的管理要求


  1.针对网上在线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上门技术服务等服务方式,制订对应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建立问题库和知识库,建立服务人员全员考核体系。


  2.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检查用户评价系统,及时发现用户低满意度较为集中的问题和座席、技术人员并处理纠正;检查座席接听电话记录,处理纠正服务态度不热情、不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的情况;及时处理纠正拖延服务、服务乱收费等情况。


  3.接受市税务局和对应的征管分局的管理和考核,每月5日向市税务局和对应的征管分局报送服务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上月网上在线咨询量、电话咨询量、咨询问题解决率、上门技术服务次数、上门服务解决率、纳税人回访个数、纳税人满意率等,并统计分析纳税人所提问题、处理情况及意见建议。


  4.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规章制度,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人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查看、复制、传播所接触的用户资料、数据。服务商须在相关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书,并交一份给对应的征管分局存留。


  5.服务期满,如服务商未能延续服务,应与后续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向后续服务单位移交服务期间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呼叫中心咨询语音记录、智能咨询平台咨询记录、尚未完成服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后续处理建议,服务商驻点服务人员应向后续服务单位派驻人员移交驻点服务形成的各类资料、尚未完成服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后续处理建议。对尚未完成服务事项,服务商有义务配合后续服务单位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移交接工作完成后,服务商应销毁所有涉及服务对象的信息记录。


  6.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由于政策因素引起本市征管分局合并或拆分的,合并或拆分完成前原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仍由原服务商负责服务(原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划归某个征管分局的,原服务商与此征管分局也建立对应关系),合并或拆分完成后一个征管分局对应多个服务商的,新增的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由该征管分局均匀分配给所有服务商。


  四、服务费用


  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属于政府购买的服务,纳税人接受服务时无须向服务商支付任何服务费,服务费用由市税务局按季支付各服务商,每个季度费用均为合同金额的25%。服务商完成一个季度的服务并经考核后,市税务局根据考核结果向服务商支付该季度费用(考核办法另行印发)。


  五、服务期限


  本次网上电子申报服务项目自2017年1月1日起,期限三年。


  六、其他要求


  网上电子申报原服务商应与新服务商做好移接交工作,原服务商必须将客户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新服务商,并对客户资料实施销毁等措施。新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时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防纳税人信息外泄。新服务商应加强与对应征管分局的联系,积极稳妥地做好衔接工作。各征管分局应加大宣传力度,并对新服务商开展实地考察,配合市局做好新服务商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的软件操作培训,规范办税服务厅派驻工作,合理安排申报计划,有条不紊地实施分段申报,避免高峰期集中申报,确保1月纳税申报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2017-2019年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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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8
文号:沪国税发[2016]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三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 

 

  4.上海月光公益基金会 

 

  5.上海周桐宇公益基金会 

 

  6.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 

 

  8.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 

 

  9.上海巨海成杰公益基金会 

 

  10.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基金会 

 

  11.上海驭能赛车运动发展基金会 

 

  12.上海兴华教育扶贫基金会 

 

  13.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14.上海夏征农民族文化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16.上海市水分子公益基金会 

 

  17.上海懿德中医发展基金会 

 

  18.上海特殊关爱基金会 

 

  19.上海仁心公益基金会 

 

  20.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21.上海长兴社区发展基金会 

 

  22.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 

 

  23.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基金会 

 

  24.上海市奉贤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5.上海慈慧公益基金会 

 

  26.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上海华杰仁爱基金会 

 

  28.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29.上海社会科学院智库建设基金会 

 

  30.上海震旦教育发展基金会 

 

  31.上海民生公益基金会 

 

  32.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 

 

  33.上海东方证券心得益彰公益基金会 

 

  34.上海荷福慈善基金会 

 

  35.上海至美公益基金会 

 

  36.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7.上海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 

 

  38.上海曙光中医药研究发展基金会 

 

  39.上海市科普基金会 

 

  40.上海志成公益基金会 

 

  41.上海华爱公益基金会 

 

  42.上海天爱公益基金会 

 

  43.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 

 

  44.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 

 

  45.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 

 

  46.上海复星公益基金会 

 

  47.上海慈爱公益基金会 

 

  48.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 

 

  49.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 

 

  50.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 

 

  51.上海回向文化发展基金会 

 

  52.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3.上海东方智慧十分孝心文化发展基金会 

 

  54.上海韩天衡文化艺术基金会 

 

  55.上海嘉定区张彪公益基金会 

 

  56.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奖励基金会 

 

  57.上海恩德公益基金会 

 

  58.上海嘉定工业区社区公益基金会 

 

  59.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60.上海金山卫镇社区发展公益基金会 

 

  61.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 

 

  62.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 

 

  63.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64.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65.上海天鹭金盾基金会 

 

  66.上海市甬协公益基金会 

 

  67.上海市市西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8.上海市国防教育基金会 

 

  69.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70.上海美好临汾社区发展基金会 

 

  71.上海第一财经公益基金会 

 

  72.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73.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74.上海华健儿童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 

 

  75.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 

 

  76.上海市百将公益基金会 

 

  77.上海明德公益基金会 

 

  78.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79.上海汤臣慈善基金会 

 

  80.上海木兰教育基金会 

 

  81.上海仁德基金会 

 

  82.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3.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4.上海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5.上海淳遂众慈公益基金会 

 

  86.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87.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8.上海虎行公益基金会 

 

  89.上海北纬三十一度文化艺术基金会 

 

  90.上海市自然而然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91.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 

 

  92.上海聚德慈善基金会 

 

  93.上海阳光公益基金会 

 

  94.上海民生艺术基金会 

 

  95.上海电机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6.上海洋泾社区公益基金会 

 

  97.上海慧佳慈善基金会 

 

  98.上海科博达公益基金会 

 

  99.上海宏信公益基金会 

 

  100.上海正享公益基金会 

 

  101.上海富邦华一公益基金会 

 

  102.上海浦东新区凝心聚力社区发展公益基金会 

 

  103.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104.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105.上海市建国社会公益基金会 

 

  106.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 

 

  107.上海浦发公益基金会 

 

  108.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 

 

  109.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 

 

  110.上海富国环保公益基金会 

 

  111.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2.上海慈光皮肤健康基金会 

 

  113.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14.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基金会 

 

  115.上海新建桥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16.上海市浙江商会公益基金会 

 

  117.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18.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19.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 

 

  120.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1.上海阎宝航社会公益基金会 

 

  122.上海易顺公益基金会 

 

  123.上海长征镇社区基金会 

 

  124.上海曹杨社区基金会 

 

  125.上海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 

 

  126.上海百马慈善基金会 

 

  127.上海市韩束公益基金会 

 

  128.上海万里社区基金会 

 

  129.上海宜川路街道社区基金会 

 

  130.上海长风社区基金会 

 

  131.上海桃浦镇社区基金会 

 

  132.上海觉群文教基金会 

 

  133.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奖励基金会 

 

  134.上海真如社区基金会 

 

  135.上海石泉社区基金会 

 

  136.上海长寿社区基金会 

 

  137.上海瑞华慈善基金会 

 

  138.上海思麦公益基金会 

 

  139.上海仲弘公益基金会 

 

  140.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 

 

  141.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2.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43.上海汇智经济学与管理学发展基金会 

 

  144.上海大成慈善基金会 

 

  145.上海荣昶公益基金会 

 

  146.上海七弦古琴文化发展基金会 

 

  147.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8.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49.上海随手公益基金会 

 

  150.上海工商界爱国建设特种基金会 

 

  151.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152.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3.上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54.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5.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 

 

  156.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157.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 

 

  158.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 

 

  159.上海向阳公益基金会 

 

  160.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1.上海佰仁堂老年公益基金会 

 

  162.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163.上海谢晋电影艺术基金会 

 

  164.上海卓越脑科学发展基金会 

 

  165.上海华信公益基金会 

 

  166.上海东方文化艺术基金会 

 

  167.上海天下文化发展基金会 

 

  168.上海复大公益基金会 

 

  169.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0.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1.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2.上海诺亚公益基金会 

 

  173.上海华萌教育发展基金会 

 

  174.上海同一苍穹下公益基金会 

 

  175.上海电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6.上海市杨浦区江浦社区公益基金会 

 

  177.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 

 

  178.上海慈源爱心基金会 

 

  179.上海市杨浦区延吉社区公益基金会 

 

  180.上海市延芳慈善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第三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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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30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发[2016]10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自费医疗费负担,更好地发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医疗保障作用,根据《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沪府[2016]45号)的要求,现就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具体商业保险公司名单及产品目录,由上海保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相关产品,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也可用现金支付。


  三、参保人自愿购买产品后,与经办商业保险机构以合同方式来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相关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参保人和商业保险公司。


  四、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商业保险机构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商业保险公司应定期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经参保人确认的投保信息。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参保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商业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医疗待遇支出项目中列支。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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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2
文号:沪府发[2016]1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6]1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七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分局征管科(处)牵头负责,配合市局积极拓展纳税人自身信息查询渠道,扩大自行查询范围。同时,会同其他部门做好本《办法》所称的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工作的统计和总结工作。 

 

  三、纳税人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的,或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原则上当场办结并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当场无法办结需主管税务所核实的,或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所负责核实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领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四、税收信息对外提供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信息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14号)的规定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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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6
文号:沪国税函[2016]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7]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以下简称12万申报)工作,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6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间


  各主管税务机关于2017年3月31日前受理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三)申报地点


  (1)在本市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本市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本市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没有户籍的,向本市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通过微信、下载手机APP申报,也可采取邮寄、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二、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7年1月17日前,下发本市2016年度12万申报应申报纳税人名单;


  (二)2017年1月26日前,组织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内外宣传与培训工作;


  (三)2017年3月31日前,受理本市12万申报资料;


  (四)2017年4月17日前,各分局将12万申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五)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7月31日,组织对重点政策、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开展12万申报后续风险分析、应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12万申报是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的重要基础,是检验我局个人所得税年度工作质效的重要标尺,对引导自然人逐步形成并强化自行纳税申报习惯起到积极作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配合协作,提升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做好12万申报工作。市局所得税处牵头负责12万申报的组织工作;市局金税三期项目组负责12万申报系统的开发与完善;市局征管科技处与电税中心负责12万申报所需要的数据和技术支持;市局纳税服务处和七分局负责纳税人有关12万申报相关问题的解答与服务;市局办公室负责12万申报的网上宣传、报导工作;各分局负责12万申报的具体落实。各单位根据市局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后续风险分析、应对工作。


  (三)优化纳税服务,畅通办税渠道


  各单位要强化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手机APP和微信申报、缴税工具。要用良好的纳税便利性和体验感吸引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和网上缴税。要利用好12万申报的契机,着力提升个人所得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各分局实体办税服务厅对12万申报业务实行全市通办。对于已经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纳税人,各分局要热情接待、快速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强求纳税人网上办理。


  (四)注重分析反馈,提高工作质效


  金税三期全面推广后,要加强数据分析比对,提高对数据的增值利用,各分局要通过12万申报工作,应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评估,着力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与服务水平,构建完善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1. 做好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效应的分析评估;


  2. 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的分析评估;


  3. 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水平的分析评估;


  4. 做好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水平的分析评估。


  四、材料报送


  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报送201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材料(详见附件),认真提炼总结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多维度开展数据专题分析。


  五、意见反馈


  各分局在12万申报各环节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各对口处室沟通、汇报。


  特此通知。


  附件:


    自行纳税申报相关材料报送式样及要求.doc   


    2016年度本地区按年所得排名前1000名纳税人情况年度统计表.xls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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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4
文号:沪地税函[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7]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


  为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填列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


  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三、申报方式


  由投资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


  由投资者自行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四、清算时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2016年度会计报表。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选定一个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并附所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难度高,各主管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


  (一)要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有关文件,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三)要充分认识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有序推进与落实,从制度保障、信息归集和便利高效的纳税申报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四)要提升服务意识,不折不扣落实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五)要认真审核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发现有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各税务分局应在2017年4月17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28日前将《2016年度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2016年度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做法和措施;2.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分析及效应分析;3.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六、意见反馈


  各税务分局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2.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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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4
文号:沪地税函[20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17]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5640元。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劳动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5640元。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2日




关于《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的认定标准、以及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所得项目等内容。


  二、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标准


  自2005年起,本市以三个年度为周期,先后于2005年、2007年、2010年和2014年分别发布了《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其中,2005-2010年度减征额为每年2400元,2011-2013年度减征额为每年3600元,2014-2016年度减征额为每年4500元。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后,本次发文明确2017-2019年度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为每年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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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22
文号:沪财发[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7]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企业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企业以技术入股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受理纳税人递延纳税备案。 

 

  二、 受理资料: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附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3.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4.技术成果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5.与被投资方是否为关联方关系的股权关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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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24
文号:沪国税函[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第四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 

 

  2.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 

 

  3.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4.上海乐三兰馨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 

 

  6.上海市儿童基金会 

 

  7.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 

 

  8.上海巴斯德健康研究基金会 

 

  9.上海新泰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10.上海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 

 

  11.上海世华民族艺术瑰宝回归基金会 

 

  12.上海梦飞翔公益基金会 

 

  13.上海浦东新区恩派公益基金会 

 

  14.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 

 

  15.上海众爱公益基金会 

 

  16.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17.上海市王应睐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18.上海一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9.上海玛娜数据科技发展基金会 

 

  20.上海千众慈善基金会 

 

  21.上海江川社区发展基金会 

 

  22.上海白玉兰谈家桢生命科学发展基金会 

 

  23.上海市青橄榄树公益基金会 

 

  24.上海大丰公益基金会 

 

  25.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 

 

  26.上海依视路视力健康基金会 

 

  27.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 

 

  28.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 

 

  29.上海惠爱公益基金会 

 

  30.上海嘉阳慈善基金会 

 

  31.上海红纺公益基金会 

 

  32.上海银科公益基金会 

 

  33.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 

 

  34.上海海康贝公益基金会 

 

  35.上海莱士慈善基金会 

 

  36.上海袁立公益基金会 

 

  37.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 

 

  38.上海银杏老年公益基金会 

 

  39.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第四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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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19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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