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贵州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给予公布。
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截止2020年5月)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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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现将我省资源税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资源税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确需按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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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黔府办发[2020]2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贵州省资源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分别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和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资源税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延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资源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明确如下,请认真执行。
贵州省除煤以外的资源税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煤资源税按照省、市、县40∶10∶50比例分享,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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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终止贵州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的通告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我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贵州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金穗”)被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航信”)吸收合并,现将终止贵州金穗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由于贵州航信吸收合并贵州金穗,自2021年元月1日起,原贵州金穗所有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和技术服务工作全部由贵州航信全面负责存续,贵州金穗依法依规解散注销。贵州航信全省统一服务热线95113,服务监督电话:0851-86816660。贵州航信在全省各市(州)设有技术服务站,市(州)级技术服务站名录如下: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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