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聚焦“四个面向”,紧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等重点领域,加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投入体系,推动“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促进全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一)支持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集聚。对重点培育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联动支持机制。政府对设备购置、科研项目、人才引进等投入部分,由市与区县按6∶4的比例共担;同时,市级在选址用地、政府债券分配上对有关区县给予倾斜支持。对国家布局及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市、区县两级财政按规定“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高效运行。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联动支持机制,在市级一次性资助最高1000万元的基础上,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支持,每次市级奖补最高600万元。


  (三)支持引进培育高端研发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学家及科研团队等来渝设立科研分支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同时培育本地科研机构做优做强。对新认定的高端研发机构,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联动支持机制,市级根据绩效情况,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综合支持,引导其联合本地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同实施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对特别重大的高端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四)支持高校提升科技研发能力。从普通本科高校生均综合定额经费中安排8%—12%用于研发,高等教育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科技创新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的比例不得低于30%,将科技创新投入与“双一流”建设等专项资金安排挂钩。支持高校与市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培育优势学科,助推原始创新。


  (五)支持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建立市级财政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年均增长10%以上。做大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支持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科学研究。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支持博士、博士后等青年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着力培育创新人才队伍。


  二、扶持产业技术创新


  (六)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组建创新联合体,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联合体,牵头承担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牵头单位,自获得认定当年起,市级连续3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年的研发补助,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补助标准可提高至3000万元/年。


  (七)支持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重点产业行业“卡脖子”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等,5年内实施10个左右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每个重大项目不超过10个主攻方向,市级对每个主攻方向给予1000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项目实施“里程碑”式管理。对特别重大的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八)支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市级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国拨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但每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最高1000万元。


  (九)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全面落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政策,编制创新产品目录,制定政府首采首订实施办法,鼓励区县按照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重大新产品应用开发场景,加快新产品推广应用。


  (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在此基础上,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市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区县按上述比例给予补助,市对区县给予适当奖补。


  三、发展大数据智能化


  (十一)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对进入国家或市级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根据研发绩效,市级奖补最高200万元。对在工业软件、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领域取得核心技术突破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市级按经济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支持。对出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市级按经济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支持。


  (十二)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为基准,单个项目市级补助最高500万元。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5G+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项目和创新示范智能工厂,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为基准,单个项目市级补助最高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级、市级项目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


  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十三)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市级健全农业科技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支持推进山地农业科技创新基地、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等项目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生猪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区域性畜禽种业创新中心、西部农业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中心等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成渝共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十四)支持农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市级统筹农业专项资金对现代种业创新、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业机械化等重要领域加大支持力度,稳步实施农产品加工增值、农作物绿色高效种植技术创新、畜禽健康养殖增效、生态渔业提质增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品牌建设、资源利用与生态农业创新、智慧农业·数字乡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科技创新重点工程,对创建成功的种业产业园、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给予经费支持。支持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对单个团队市级按最高500万元予以支持。支持种业科企联合体建设。


  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撑


  (十五)支持组建科技创新投资平台。整合重庆产业引导基金公司和重庆科技金融集团,组建重庆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聚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科创企业孵化、引导、培育及上市,主投初创期科技企业,优化管理模式,修订种子、天使、产业引导等基金管理制度,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投资特点的投决机制、激励机制、容错机制。


  (十六)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建立科技企业政银企融资对接和监测评估机制,推出“再贷款+”和“科票通”再贴现政策,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科技担保等构成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优化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和担保费奖补政策,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


  (十七)支持科技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搭建科技企业债券融资推进机制,支持发行高成长债券、权益出资型票据、双创债等。支持科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建立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给予3年期的重点培育,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市级给予最高800万元奖补。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科技创新产业的股权投资机构,市级按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到账金额1%的奖励。


  (十八)支持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申创国家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高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产品创新。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重点向科技创新资源较为聚集的区县倾斜。


  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九)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项目或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市级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等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市级给予每件最高2万元的资助。


  (二十)支持知识产权运用。支持市场化机构建设运营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市级对建设经费给予500万元引导资助,并根据运营绩效按运营金额的2%给予补贴,市级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


  七、鼓励科技人才集聚


  (二十一)支持重庆英才集聚工程。整合引才政策和资源,出台重庆英才集聚工程,聚焦“卡脖子”领域,面向海内外靶向引进一批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团队,对发展急需的顶尖人才及团队,实行量身定制“一人(团队)一策”。对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薪酬水平。对引进的优秀创新团队,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团队成员薪酬激励方案,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追加。


  (二十二)支持科技人才安居保障。充分利用保障性租赁房、市场化租赁房源、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或新建等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房源。重庆高新区、两江新区筹集不少于2万套高品质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入住,全职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以成本价购买或享受租金半价减免继续入住。各区县根据人才需求,筹集一批区位较好、出行方便、环境优美、配套完备的人才公寓,优先保障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人才所需。


  八、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三)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20亿元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运用市场化、专业化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市级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奖补。


  九、促进区域协同创新


  (二十五)支持“一区两群”协同创新。鼓励区县围绕环大学创新生态圈等重点区域和园区,聚焦特色产业领域,打造大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统筹财力设立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区县落实科技发展政策、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因素,予以激励奖补。发挥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十四五”期间,两地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要达到5%以上。依托科技创新投资平台,分别设立渝东北和渝东南两支科创子基金,定向支持“两群”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成效较好的“两群”区县,在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倾斜支持。


  (二十六)支持成渝两地协同创新。加强成渝两地政策协同,支持创新主体跨区域开展创新活动,根据绩效情况,市级每年安排资金支持两地重大科研项目联合攻关。加快成渝两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共用。


  (二十七)推进“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全方位加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引导我市创新主体与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建科技合作平台、开展联合科技研发和国际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为加快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十、强化科技创新保障


  (二十八)健全创新决策机制。组建由学术界、企业界、科技创新有关团体专家组成的科技咨询委员会,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坚持“全市一盘棋”,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同会商会审机制,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须科技咨询委员会论证,经市科技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未经相关程序,一律不得安排资金预算。


  (二十九)强化政策落地机制。市级有关部门须在本政策出台后1个月内印发实施细则,细化政策内容,简化申报程序,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切实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将研发投入强度等指标纳入对区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加强市、区县两级联动,形成政策合力。各区县要全面履行科技创新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


  (三十)完善绩效管理机制。优化财政资金管理,既要提高创新主体自主权,又要嵌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入国内同行评价、第三方机构和投资者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等,不定期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强化创新主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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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2021-05-14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上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优化缴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将于2021年5月17日8时上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定于2021年5月10日18时至2021年5月17日8时期间进行新旧系统切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和恢复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自2021年5月10日18时至2021年5月17日8时,暂停办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业务。


  自2021年5月17日8时起,恢复办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业务。


  二、重要事项提醒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批量扣款业务


  1.2021年5月10日18时前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缴费人已选定的缴费档次,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上线后,将视同缴费人同意税务部门继续委托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扣款的金额。若缴费人需要变更批量扣款金额或终止批量扣款方式,请缴费人自行前往当地区、乡镇(街道)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业务的便民服务点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


  2.2021年5月17日8时后办理参保登记的缴费人,如需采用税务部门批量扣款方式进行缴费,请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的代办点、办税服务厅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及选定缴费档次。


  (二)请广大缴费人妥善安排时间,在系统切换前或上线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业务,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


  (三)系统切换期间,税务机关将及时告知缴费人业务办理差异、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相关事宜,请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等渠道发布的信息。


  (四)请缴费人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及社会保险费的虚假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因系统切换造成的影响,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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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渝府办发〔2018〕184号),结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精神,现将2021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单位和个人。


  补贴产品: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本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


  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详见附件),技术要求及过渡期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换电站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投资建设单位。


  补贴标准: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且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的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或变压器额定输出功率(取二者中的较小值)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充电费用补贴。


  补贴对象:在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公交车专用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公交车使用单位,以及在本市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或个人。


  补贴标准:对备案充电价格不高于(含)1元/千瓦时的,按实际充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流程由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发布。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除获得国家补贴资金以外,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辆、5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安排最终清算。


  (三)换电站投资建设单位年度累计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换电站应不少于(含)15座。


  (四)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费用补贴的申报主体须经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证备案。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出台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


  (二)强化安全监管。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机制。完善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安全监管功能,实时接收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安全状态信息,动态掌握车辆运营和充电设施运营等情况,加强对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三)建立惩罚机制。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对不配合推广应用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备案资格、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及技术要求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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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4
文号:渝财规[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被投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资料(附件2)。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附件3)后即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通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2. 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报送资料


  3.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附件1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股权原值的证明资料。


  (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日被投资企业上个月的财务报表。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报纳税的,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二)以下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应提供: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附件2


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报送资料


  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自然人股东变动或者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附件3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现场查验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扣缴义务人申报)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纳税人自行申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网络查验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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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关于新平**公司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将新平**公司纳入增值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请示》(新税发〔2021〕5号)已收悉,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审批,现就相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试点工作相关规定,新平**公司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且在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已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平**公司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的批复》(云税函〔2021〕70号),同意该企业纳入云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二、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防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使用风险。


  三、试点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三)项的规定,于每月增值税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会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代会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缴纳情况逐份造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备案信息的分析及存档工作,深入、动态掌握企业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四、试点工作展开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互联网物流平台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同时要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平**公司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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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4
文号:玉税函〔2021〕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组织开展山东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 2018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 most.gov.cn/),实名认证通过后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业务。今年分三批受理,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5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2。


  各市、各国家高新区和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有关要求


  1. 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同时,各市要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指导企业认真填报高企认定材料。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高效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


  2. 企业对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高企评审采用网上评审方式,企业应规范、如实填写申报材料, 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省认定办在申报、评审等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评审、认定等代理服务工作;不提倡、不建议企业有偿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请申报企业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


  4. 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


  5. 按时报送材料。申报企业向所在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提供1份纸质申报材料以备审核留存,具体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3至9。各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于受理截止日前通过系统提交企业认定材料,并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0)(各一式四份)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光盘(一式两份)报送省科技厅,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企业认定申报资料光盘报市税务局一份。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 0531-66777329、66777331


  省财政厅税政处 0531-82669876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0531-85656510


  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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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7
文号:鲁科字[2021]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市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1年5月24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送(或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宁波海关、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


  (三)2021年5月3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将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8号


  联系人:汪婧尔


  联系电话:0574-87732407


  传真:0574-87732540


  邮编:315040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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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细则

各区(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


  为完善2021年4月修订实施的《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发[2016]17号)的配套措施,现将《青岛市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青岛市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支持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集聚发展,降低创业成本,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发[2016]1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中办公区,是指专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办公服务的场所。


  集中办公区不得作为入驻企业生产、加工场所。


  第三条 设立集中办公区,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 申请集中办公区经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集中办公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是独立企业法人,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表述应有“集中办公区”字样;


  (二)集中办公区房屋产权应为自有或有合法使用和支配权,且租期5年以上;经营场所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入驻企业户均面积一般不低于2㎡/家;


  (三)经营范围含有“商务秘书服务”内容;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配套的办公家具、设备及合理的办公区域规划;有客户接待、会务安排、来电应答、留言转告、文件传递等服务;


  (六)有专职的公共秘书制度。原则上,每50户入驻企业配备1名专职服务与管理的公共秘书;


  (七)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五条 申请集中办公区经营应向属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集中办公区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集中办公区管理制度及工位平面图;


  (四)其他用以证明满足设立条件的材料。


  第六条 开展集中办公区经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入驻集中办公区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人负责与入驻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每月将入驻企业变化和入驻企业运行情况通报辖区市场监管所;


  (三)建立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掌握入驻企业其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箱等基本情况,根据入驻企业委托负责行政、法律文书签收、转交;


  (四)集中办公区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在30日前报登记机关备案,并及时通知入驻企业提前办理住所变更。


  第七条 入驻企业申请住所登记,由集中办公区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系统录入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系统的,入驻企业仅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第八条 入驻企业登记住所表述,应加注(集中办公区)字样。如:“青岛市**区**路**号**大厦**层(集中办公区)”。


  第九条 入驻企业迁出集中办公区的,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手续。


  第十条 入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吊销企业数量超过入驻企业20%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属地登记机关暂停其集中办公区登记资格。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不得从事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集中办公区和入驻企业进行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本细则印发前成立的集中办公区,由属地登记机关按照本细则要求逐步规范,过渡期6个月。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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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7
文号:青审服字[202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还存在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俗称公摊面积)标注不明确等问题,群众反映较多,《问政山东》节目也进行了曝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测绘成果使用和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等有关工作,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买卖合同内容约定


  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销售,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二、强化测绘成果信息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产测绘成果,及《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售楼处)、网上销售平台一并明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畅通房产测绘成果信息公示渠道,积极探索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并加强信息共享,为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提供数据信息。


  三、加强房产测绘成果使用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房屋抵押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付等事项中的使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明确需要提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事项、提交资料的内容与形式及提交时间节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商品房测绘,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房产测绘成果中应注明每套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等信息。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认真答复企业和群众咨询,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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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2020-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全省2020—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黑龙江省阳光健康公益基金会


  2.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黑龙江省飞鹤慈善基金会


  5.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助学基金会


  6.黑龙江省哈药公益基金会


  7.鹤岗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8.黑龙江省哈三联慈善基金会


  9.黑龙江省中合慈善基金会


  10.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黑龙江省济众医疗救助慈善基金会


  12.黑龙江省应赫慈善基金会


  1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黑龙江省哈哈福爱心慈善基金会


  15.黑龙江省哈尔滨妇女儿童基金会


  16.哈尔滨市道里区慈善基金会


  17.黑龙江省贾秀芳慈善基金会


  18.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9.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0.大庆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21.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22.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德善公益基金会


  23.齐齐哈尔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4.黑龙江省大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25.黑龙江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26.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黑龙江省博助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基金会


  28.黑龙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哈尔滨市香坊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0.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1.哈尔滨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2.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黑龙江省永续自然资源保护公益基金会


  35.黑龙江省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发展研究基金会


  36.哈尔滨市道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7.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8.黑龙江省大爱龙江慈善基金会


  39.黑龙江省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40.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1.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黑龙江省家缘扶贫救助基金会


  4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4.黑龙江省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45.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基金会


  46.黑龙江省家和公益救助基金会


  47.黑龙江省协力扶贫救助基金会


  48.黑龙江省木兰县马旭慈善基金会


  49.黑龙江省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0.黑龙江省仁芯骨健康医疗救助基金会


  51.黑龙江省济民慈善基金会


  52.黑龙江省女创业者协会


  53.黑龙江省同心公益组织发展促进中心


  54.黑龙江省慈善总会


  55.黑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56.大庆市慈善会


  57.大庆市萨尔图区慈善会


  58.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慈善会


  59.黑河市慈善协会


  60.黑河市爱辉区慈善协会


  61.北安市慈善协会


  62.嫩江市慈善协会


  63.五大连池市慈善协会


  64.鹤岗市慈善总会


  65.哈尔滨市慈善总会


  66.哈尔滨市天德慈善公益服务发展中心


  67.哈尔滨市来顺公益志愿服务中心


  68.哈尔滨市关爱儿童志愿者协会


  69.哈尔滨市道外区慈善会


  70.依兰县慈善会


  71.鸡西市慈善总会


  72.密山市慈善会


  73.绥化市慈善总会


  74.绥化市北林区慈善总会


  75.肇东市慈善总会


  76.安达市慈善总会


  77.海伦市慈善总会


  78.兰西县慈善总会


  79.庆安县慈善总会


  80.绥棱县慈善会


  81.望奎县慈善总会


  82.明水县慈善总会


  83.青冈县慈善会


  84.伊春市慈善总会


  85.七台河市慈善总会


  86.佳木斯市慈善总会


  87.佳木斯市义工联


  88.同江市慈善会


  89.汤原县慈善总会


  90.桦川县慈善总会


  91.桦南县慈善总会


  92.建三江慈善总会


  93.齐齐哈尔市慈善总会


  94.双鸭山市慈善总会


  95.北大荒慈善会


  以上社会组织应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内,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以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及时告知民政部门。2021及以后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黑财税〔2021〕3号)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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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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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进一步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法便函[2021]27号)文件要求,对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决定对《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发[2011]45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税务机关名称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二、将正文中第一项“取消服务行业中的培训,培训行业统一按文化体育业征收,征收率为3%。”及第二项“各征管局在贯彻执行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全部删除。


  三、保留附件乌海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中第14项、第15项,并调整为第1项、第2项,其余项目全部删除。


  四、将正文修改为:“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规定,乌海市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执行,其他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下表执行:

image.png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发[2011]45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2018年3号公告修改),自发布之日起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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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三部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咨格确认有关街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河南省金鑫爱心教育基金会


  2.河南省和谐慈善基金会


  3.河南省东方文化艺术基金会


  4河南省崇文教育基金会


  5.河南省中原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6.平顶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7.鲁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8.河南省应急救援协会


  9.河南省扶贫开发协会


  10.郑州市二七区慈善总会


  11郑州市中原区慈善总会


  12.新密市慈善总会


  13新密市惠警公安救助基金会


  14.汤阴县慈善总会


  15.鹤壁市慈善总会


  16.清丰县慈善总会


  17.南乐县慈善总会


  18.濮阳县慈善总会


  19濮阳经济开发区燕善总会


  20.濮阳市华龙区慈善协会


  21.许昌市建安区慈善总会


  22.商丘市慈善总会


  23.南阳市社区志愿者协会


  24.光山县慈善总会


  25.潢川县慈善总会


  26.周口市晟宇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7.汝州市慈善总会


  28.固始县慈善总会


  29.鹿邑县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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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9
文号: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1年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1]4号)要求,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9]24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1年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资金支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企业应满足的基础条件: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注册成立,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2020年度研发费用20万元(含)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企业和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查询为准)。


  二、企业研发费用相关要求


  企业须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完成2020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手续,再申报2021年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纳入支持范围的研发费用是2020年1月1日(含)至2020年12月31日(含)之间的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计入比例等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要求一致。


  三、申报时间


  2021年6月15日10时-2021年6月30日17时。


  四、申报方式


  企业通过中关村企业统一申报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申报,不接受线下申报。申报单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申报:登录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点击“项目申报”栏目下的“服务平台”,进入“中关村企业统一申报服务平台”;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zhfw.zgcgw.beijing.gov.cn/user/newlogin.do,进入“中关村企业统一申报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申报企业注册或登录后,在“用户中心”中填写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在申报系统中选择“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项目”,逐项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研发费用表、技术创新和经营发展情况表,并上传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提交,完成政策申报。申报数据和资料通过初审后,不得退回修改或补充。请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进行申报。


  五、上传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盖章扫描件。


  2.数据资料真实性及补贴资金使用承诺函的签字盖公章扫描件。


  3.税务系统导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上传全套表单;打印总表、封面、基础信息表、主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辅助账和全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材料的电子版和打印盖章版均上传。


  5.北京市社会保险查询服务系统导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6.加盖公章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7.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凭证扫描件。


  材料上传位置详见申报系统,相关扫描件须字迹清晰,合同签章等要件须完备。其他需要上传的资料,详见申报系统内的注释。


  六、其他


  1.申报企业应对填报的数据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和产生的利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填报的研发费用表须与税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一致,提交的研发费用相关材料与税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材料一致。


  3.根据预算安排和申报审核情况,确定对企业的支持额度。


  4.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2021年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报的相关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本项目无关。


  咨询电话:57037603、57037876;


  技术支持电话:88828965、88829867;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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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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