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5]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增值税返还的同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一并返还?


问题:

我司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先按17%的税率征收,后按14%的税率返还的优惠。请问,我们取得增值税返还时能否同时返还已随增值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因此,你公司按规定取得增值税返还时,对已随增值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能返还。

现行政策规定: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实际缴纳是指计提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同时,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起缴纳。预缴增值税不是实际缴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可以先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应补缴增值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5-25
文号:财税[2005]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4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后对纳税人作出处理的操作规程问题     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将统一规定具体操作规程、税务文书等。有关部门还将根据操作规程修改综合征管软件。目前,管理部门审核检查中确定属于第二类一般性违规问题的处理属于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范围,相关的补税、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可使用《税收缴款书》。在处理过程中,管理部门需要使用的其他文书,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已经包括在即将下发的税收执法文书样本中。     

二、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对管理部门(包括入库地计统部门)与稽查局之间移交的有关材料、程序、手续、职责划分等具体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查检查及协查流程的通知》(稽便函[2005]34号)规定执行。     为方便国税机关对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审核检查工作,总局正在统计各地海关对应税务机关名称、地址等信息,供各级税务机关使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5-24
文号:国税函[2005]4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5]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政策——

购进生产免税产品增值税能否抵扣?


  问:我是一户矿肥生产企业,既生产应税产品磷矿石,又生产免税产品钾铵,请问我购进的生产免税产品的机器设备是否可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上述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设备,只要不是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符合法规规定可抵扣的凭证,按规定可以抵扣。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5-23
文号:财税[2005]8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4]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4-01-20
文号:财税[2004]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十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电信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并经国家国资委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按“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方案对其所属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十省(区)电信公司业务和资产(以下称“十省区公司”)进行了重组。具体方式是:先由集团公司在上述十省(区)新设全资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在对十省(区)公司电信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后,将拟上市资产、负债和权益注入目标公司,再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权益,最终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改制上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中的有关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在十省(区)设立的目标公司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二、集团公司将十省(区)公司拟上市资产、负债注入到目标公司和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收购十省(区)目标公司资产、负债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十省(区)公司在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在改制后仅变更执行主体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5-20
文号:国税函[2005]4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申请免缴获奖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函》(环函[2003]381号)。函中称:为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表彰和鼓励为中国环保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国家环保总局批准设立了“中华环境奖”,并成立了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12个单位的领导(专家)组成的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评选办公室设在其直属单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目前已评选出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三名(每名奖金10万元)、提名奖获得者十名(每名奖金1万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特为此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鼓励更多的公众投身环境保护事业,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名单及获奖金额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4-01-20
文号:国税函[2004]14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4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AB公司(香港)收购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票认购权有关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二、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三、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 (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5-19
文号:国税函[2005]48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二、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契税征收机关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掌握、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一)规范契税申报管理。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要填报总局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另文下发),并附送购房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征收机关要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

(二)契税征收机关要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转让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三)要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征收契税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及其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开发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房地产转让方及其房地产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转让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房地产承受方及其承受房地产的有关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保有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要将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集中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分解传递给有关税种的主管部门或岗位。同时,各税种主管税务机关或部门也要将实施有关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及时传递给契税征收机关。

(四)各地可根据信息化水平、信息量大小、信息存储方式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信息传递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网络或软盘等电子介质传递信息;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用纸质的形式传递信息。     

三、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信息,加强房地产各环节的税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加强有关税种税收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明确责任人,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一)要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源,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及时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要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掌握从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源情况,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

(三)要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税收管理。

(四)要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在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收的管理。

(五)要采取多种方式跟踪了解承受方承受的房产的装饰装修情况,对承受的新建商品房还要跟踪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及时掌握有关税源,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实施装饰装修施工和物业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纳税收的征收管理。

(六)要利用房地产转让信息,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变化情况,将承受方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类别等信息,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对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催报催缴。要将契税征收中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作为长期的税源资料及时归入税源管理档案。

(七)要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管理。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应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管理,如委托街道、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员管理机构等组织代征有关税收,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实行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定期检查了解代征情况,及时研究代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各地征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税收。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凡可在一个窗口一并征收的,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时一并征收。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掌握二手房交易价格情况,可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财产转让销售发票。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场所开设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征收场所,以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五、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堵塞税收漏洞。各地要利用税务机关现有的设备和资源,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根据各地实际以省(市、区)或地区(市)或县(区、市)为单位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方便查询,比对分析,促进管理。各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对,开展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纳税评估,分析筛选存在的疑点,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发现漏征漏管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征收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狠抓落实。要紧紧抓住契税征管这一关键环节,充实契税征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征管条件。要注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广泛收集、有效利用涉税信息。各地要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情况,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由点到面,扎实推进,全面提升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     

七、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抄报总局。总局将选择部分省市跟踪了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5-18
文号:国税发[2005]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391040104110421043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