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6]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规财税[2006]1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报来的《关于延长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抵扣期限的请示》(渝地税发[2006]2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法规国税发[2006]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双方税务主管部门分别于11月10日和12月8日互致信函,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安排》第二十六条规定,该《安排》应自2006年12月8日起生效。在内地,适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2007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取得的所得。上述《安排》文本,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06年9月29日以国税函[2006]884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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