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0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韩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已于2006年3月2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
法规财税[2006]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苏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法规财税[2006]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2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规财税[2006]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3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规财税[2006]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西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规国税函[2006]1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将在全国全面推行,现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抵扣。
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法规财税[2006]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6]1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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