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业务描述】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 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 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 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7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发函。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 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 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 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 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5.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 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6.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数据核对申请书的7个工作日内,向税款入库地 直属海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税款入库 地海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回复发函税 务机关。
3.反馈对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及 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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