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 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 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 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小型微利企业办理 2018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为小型微 利企业必填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 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 微利企业免填项目。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 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 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 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 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 事项,无需填报。
8.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 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9.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 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抵缴或退税。
10.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 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 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 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实现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跨省共享。
3.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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