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否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一、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外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开发产品完工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是否有权拒绝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


 (五)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无需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税务机关对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后续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

  第十二条  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统中对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申报时提交什么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四、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二)《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三)《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第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符合哪些条件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三、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七、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及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
  (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纳税人无法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14391440144114421443144414451446144714481449 1488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