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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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
  (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纳税人无法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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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关于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三、公告的具体内容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申请期限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四、公告实施时间


  公开选择工作自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6日完成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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