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重新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原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制发的《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韶国税发〔2009〕51号)内容已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决定废止该《通知》。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对原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制发的《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韶国税发〔2009〕51号)进行废止。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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