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当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时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收入。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成ETF基金,股票的所有权由该公司变更到ETF基金,股票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因此该公司应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股票,计算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五条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成ETF基金,不属于投资于居民企业,因此不能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应一次性计入当期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