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看似简单,细挖之下可以商榷的问题不少。
案例一:税会差异对股息红利免税的影响
A公司为B公司100%控股子公司,两者皆为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皆为25%。A公司2019年会计利润总额500万元,其中存货跌价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00万元,假设除此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A公司2019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500+100=6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A公司税后利润=500-150=350万元,上述350万元股息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
上述案例引申的问题有二:
1、问题一:为啥当期缴纳了150万元所得税,可享受的免税股息红利不是=150/25%*75%=450万元,而是350万元,一般来讲这只是个暂时性的税会差异,貌似没有享受免税待遇的股息红利(450-350=100万元)可以在后续年度得到弥补,举个例子:2020年A公司会计利润总额400万元,其中存货跌价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本年转回100万元,假设除此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A公司2020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0-100=3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A公司税后利润=400-75=325万元,325万元股息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打通2019年及2020年来看缴纳企业所得税=150+75=225万元,两年合计免税股息红利=350+325=675万元,两者比例=1:3,与税率25%相匹配。
2、问题二:假设A公司2019年没有按照会计准则确认100万元存货跌价资产减值损失100万元,即会计利润总额600万元,则A公司2019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A公司税后利润=600-150=450万元,假设A公司将上述450万元股息红利全部分配给B公司,问B公司是否需要就上述100万元股息红利补税?如果不补税,似乎和会计准则不相符,如果补税,怎么解释交了150万元所得税的问题,再加上资产减值损失这种涉及到大量会计估计的事项,争议会很大。
案例二:预缴企业所得税对股息红利免税的影响
A公司2019年1-2季度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足额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上半年税后利润=200-50=150万元,A公司在2019年7月将上述150万元股息红利做出决议并实际分配给B公司,B公司在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免税收入申报。假设A公司3-4季度计利润总额0万元,下半年未预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度汇算清缴由于纳税调整等因素影响(比如多数纳税调整事项预缴阶段是无需调整的),全年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税后利润=200-60=140万元。那么问题来了,B公司多分的=150-140=10万元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所得税按年汇算的角度来看,似乎10万元股息红利应税没啥问题,但是这样的话股东就比较尴尬了,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到底对与错,股东其实不好把握的,尤其涉及到跨年补税,这个责任算谁的,其实挺尴尬的。
暂且抛个砖,不下太多定论。
相关法条摘要:
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作者解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列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说明预缴时可享受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