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说明明确: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5时应逐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该企业应按规定逐年弥补2013年度亏损,即用2014至2017年度盈利逐年弥补2013年度亏损,不足弥补的,再用2018年度实现的盈利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