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应填写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占比。2019年4月1日之后设立的纳税人,从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取得销售收入的,填写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的销售额占比;没有取得销售收入的,填写自取得销售收入起三个月的销售额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