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以下情况除外: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3.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用于出租或作为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答疑个人继承得到的房子,需要缴纳契税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答疑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四、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答疑公司辞退几个职工,支付职工的离职补偿如何会计处理,是否代扣个税?
辞退职工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一般是借记“管理费用-辞退福利”,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个税方面,参考财税[2018]164号规定,公司发放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答疑公司租赁的房屋用于经营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取得5%的专票,如果疫情期间住宿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如果公司在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税,那么租金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果同时还有其他应税收入,那么租金的进项税可以用于抵扣。
答疑公司组织职工开会发生的餐费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是计入会议成本还是计入业务招待费?
参考税总发[201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因此,公司组织职工开会发生的餐费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应该计入会议费开支范围,作为会议成本列支。
答疑个人既有工资薪金又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在哪儿的税局办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答疑供应商给我们用快递的形式邮寄发票,然后丢失了,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提交丢失说明吗?
参考《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该向主管税局报告 。
答疑销售软件同时收取安装费用,是否可以都按13%税率开具发票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供应商在销售软件环节一并收取的安装实施费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给公司开具发票 。
答疑出售自建厂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如何确定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涉及到征管具体执行,建议您跟主管税务局再确认一下 。
答疑给先进部门的奖金如何做账?
是否需要代扣个税需要根据该部门对奖金的具体支配情况来做账务处理,如果该部门负责人是根据考核分别发给相应人员的,应该提供发放明细,作为奖金进行核算,并入相关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答疑公司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疫情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但2月份已全额缴纳的,如何处理?
从各地社保部门发布的文件来看,2020年2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可以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一下单位社保所在区县的主管部门。
答疑网上申报增值税,税额和开票系统中统计的税额有差异如何处理
出现该差异的原因是由于纳税人开票小数点后两位都会四舍五入,开票系统合计税额的计算方式为每一张发票的税额相加,而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计算公式为:税额=总销售额*适用税率,所以就会出现几分钱的差距。如果出现相差几分钱无法申报,在申报系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手动修改销售额,使申报的税额与开票系统合计税额一致。
答疑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疑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第二条规定,此次出台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享受减免社会保险政策,湖北省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湖北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答疑销售煤炭向购买方收取运杂费是否计入资源税计税销售额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七条规定,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一)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二)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三)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四)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煤炭过程中承担的运杂费如果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七条的四个条件,在缴纳资源税时可以从计税销售额中扣减。
答疑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是否需要研发费用支出明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无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答疑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答疑 将自产产品直接捐赠给区派出所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能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将自产产品直接捐赠给区派出所用于疫情防控不能免征增值税。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专用发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如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在此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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