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城镇居民房屋被拆迁,重新购置房屋或产权调换涉及契税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2〕24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拆迁住房和非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的,对其重新购置住房价款不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或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不需要缴纳差价款的,免征契税;重新购置住房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或为取得拆迁补偿住房而缴纳差价款的,对其超过部分或缴纳的差价款依照对应的税率征收契税。对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按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发〔2014〕10号)第二条规定:


  (1)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凡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且所购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2)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凡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且所调换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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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来源:吉林税务

答疑对于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有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规定:“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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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来源:大连税务

答疑个人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2006年吉林省五厅三局一会印发的《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吉建办﹝2006﹞65号)第七条规定,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就长春市而言,涉及采暖费补助标准的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五厅三局一会印发的《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吉建办﹝2006﹞65号),另一个是《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发〔2006〕26号)。这两个文件关于不同级别人员的住房标准有差别,具体执行时按下列原则把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执行长府发〔1999〕86号文件标准,中省直在长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执行吉建办〔2006〕65号文件标准。


  (一)吉建办﹝2006﹞65号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1.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


  ﹝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补贴系数﹞÷12=月补贴额(元)


  热价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补贴系数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职工收入水平、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离休职工补贴系数应高于在职和退休职工。


  2.采暖费补贴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当地房改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可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2号)的规定划定:


  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建筑面积)标准:正厅级150平方米、副厅级140平方米、二级局副职12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110平方米,科级(含一般职工)80平方米。


  各类人员按其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初级职称人员分别比照副厅、处级、科级住房标准。


  企业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二)长府发〔2006〕26号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1.采暖费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计算公式为:


  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75%


  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住房标准: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为:副市级160平方米,局级l3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70平方米,科员及一般职工60平方米。


  各类人员的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初级职称人员分别对应局级、县处级、科级、一般工作人员。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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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来源:吉林税务

答疑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全额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的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以上规定免征增值税。


  六、我单位是生产型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的70%,因为不满足“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条件而没有被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现在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企业的管理类别?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第一条调整后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变更管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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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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