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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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来源:西藏税务

答疑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是否必须填写申报表申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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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来源:安徽税务

答疑一般纳税人什么条件下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1)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①2018年5月1日以前(不含本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即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超标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②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足12个月,其预估年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实际经营的月份*12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足4个季度,其预估年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实际经营的季度数*4.


  (2)补充说明:


  ①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500万元的标准超标登记或自愿登记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②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开计算,均未超过登记标准,纳税人出于自愿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③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等政策规定必须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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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来源:大连税务

答疑出口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否需要变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四、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规定,“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


  (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因此,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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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纳税人符合条件享受优惠的,各税种申报表是否有变化?

答:为确保广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征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 “六税两附加”申报表。


  考虑政策落地、便捷识别和计算税款的需要,在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涉及的4张纳税申报表主表上设置“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3个项目。


  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税)涉及的2张纳税申报表主表上设置“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5个项目。


  本着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原则,上述项目中,“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项目为纳税人自主勾选项目。“减征比例”和“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2个项目为系统后台配置和自动生成数据,不需要纳税人填报。房土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2个项目为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时需填报项目,不发生变化,则无须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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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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