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发[1994]8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列支问题的函
北京市税务局:
1993年12月11日京税外[1993]79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如何在成本中列支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列支问题,我局意见,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土地使用费应由出租方依照有关法规缴纳,并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组成因素。
作为承租方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法规财税[1994]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新疆、甘肃):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鉴于铸、锻行业的特殊性和经营现状,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36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按法规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法规的通知(9 4)财预字第55号)法规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法规财税字[1994]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法规财法字[1994]53号 财政部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08年1月31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接到来信,询问有关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有关法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法规财税字[1994]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公安司法部门所属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货物征免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法规财税字[1994]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法规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应退还给科研单位。
法规国税外函[1994]9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全文废止文印发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工商统一税税额.为便于各地执行,统一计算口径,现将《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
(三)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